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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續)保工作,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
2021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續)保率需達100%、且人均繳費不低于500元/人。具體目標任務見附件1。
二、參保范圍
全鎮范圍內16-59周歲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三、繳費標準
2021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續)保繳費標準為不低于每人500元。
四、參保時間
2021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續)保完成目標任務統計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前,按月分四個階段。
五、參保辦法
(一)已參保居民。
激活本人社保卡,足額繳費(500元以上),銀行統一劃扣。
(二)新參保居民。
持戶口本和身份證,到戶籍地或居住地村(社區),確定繳費檔次,辦理參保登記。新參保人員計入完成目標任務統計人數。
(三)代繳(資助)參保對象。
依據上級文件要求,各村(社區)核準名單后,由鎮統一辦理。
六、工作安排
(一)準備階段(1月31日前)。
制訂參(續)保工作方案,布置2021年參(續)保工作。組織各村(社區)工作人員,對參保流程和報送要求等內容開展業務培訓,確保全覆蓋。
(二)參保階段(2月1日至9月30日)。
各村(社區)廣泛宣傳,通知參(續)保對象激活本人社保卡,足額繳費,確保銀行劃扣成功。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續)保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到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村(社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工作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時全面完成參(續)保繳費工作任務。
(二)明確工作職責。
各村(社區)具體負責組織參(續)保登記和通知繳費參保工作,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具體經辦業務。
各村(社區)要全員上陣,并明確具體人員負責城鄉居民參保、組織等業務工作,督促轄區相關人員及時繳費參保,不留死角。
(三)廣泛宣傳動員。
各村(社區)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加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把參保對象、標準、時間和收繳方法向廣大居民講解清楚,使群眾自覺配合,主動繳納參保費,要通過外出人員家庭留守人員、親戚、朋友等各種社會關系,通過電話溝通、傳媒信息等各種有效手段宣傳到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避免因未參保而導致無法享受相關待遇的事情發生。
八、獎懲措施
(一)獎勵措施。
設進度獎和人均繳費超額完成獎。
1、對9月30日前完成參保目標任務且人均繳費達500元以上的村(社區)設進度獎,獎勵標準如下:
6月30日前完成的村(社區),分別獎勵每名村干1200元;
7月31日前完成的村(社區),分別獎勵每名村干1000元;
8月31日前完成的村(社區),分別獎勵每名村干800元;
9月30日前完成的,不獎不罰。
2、人均繳費超額完成獎。對人均繳費標準超過600元(含600元)且完成參保目標任務的村(社區),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二)懲罰措施。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續)保工作納入年終績效考核,沒有按要求完成的村(社區),視情況給予相應的懲戒。
1、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前完成參保目標任務的村(社區),按人均1元標準分別扣除縣級獎補50%、70%、100%。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保障民生,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消除城鄉居民養老后顧之憂,進一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為目標,扎實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二、任務目標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力爭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保盡保,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根據市下達的任務要求,今年我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目標確定為新農保參保率達到93%以上,養老金發放率實現100%;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96%以上,養老金發放率實現100%。
三、組織領導
(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為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穩步、有序的開展,經鎮政府研究決定,成立南圣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其成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鎮農保辦,辦公室主任由陳雅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亮同志兼任。各村委會、文化農場及企事業各相關單位相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參保繳費的組織、宣傳發動等工作。
(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鎮農保辦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政策的組織實施,并為參保人員建立參保檔案,做好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核算、發放、劃轉、退還登記以及檔案管理等工作。
文化站負責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等工作的宣傳報道。
派出所負責核對和提供城鄉居民身份基礎信息,主動為參保人員補身份證件件提供方便。
民政辦負責城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的鑒定工作。
殘聯辦負責城鄉重度殘疾人的鑒定工作。
計生辦負責城鄉計劃生育家庭參保人員的鑒定工作。
國土所負責核定納入被征地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及失地面積比例,并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支付集體經濟組織、個人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
各村委會、文化農場及企事業各相關單位負責本轄區的政策宣傳、組織發動、參保登記、保費征繳和信息錄入等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新農保工作。
四、實施的主要內容
(一)參保范圍
本鎮行政區域內擁有本鎮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不滿60周歲,當期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自愿參加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的居民參保不用繳費,可按規定享受政府基礎養老金待遇。
(二)籌資標準
1、繳費檔次
新農保年繳費標準設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個檔次;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設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員按年一次性繳費,并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檔次繳費。
2、繳費補貼
實行政府補貼與繳費掛鉤,多繳多補。對于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給予每人每年30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與市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
對于選擇2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規定給予每人每年30元補貼外,按每增加一個繳費檔次另給予10元的補貼,以此遞增,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農村雙女戶(含少數民族三女戶)夫婦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含結扎和上環)家庭的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按照《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評殘達到1級或者2級傷殘的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或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參保人員,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與市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
城鎮或農村低保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和農村五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繳費標準為其代繳保險費。
上述特殊繳費困難人員可以在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按規定繼續繳費。
(三)養老金待遇
符合《海南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和《海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可在其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新農保現行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第三季度將提高到85元),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行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和市按比例分擔。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139。
(四)參保工作程序
1、參保程序
新增參保人員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到村(社區)填寫《參保表》,由村(社區)協管員進行初審后上報鎮農保辦。參保人員也可以直接到鎮農保辦辦理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續。
2、繳費程序
保險費實行銀行代扣代繳。村(社區)協管員按鎮農保辦的繳費通知要求,通知續保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攜帶繳費存折就近到農信社營業點存入應繳保費。
續保人員如果自己不方便去繳費,可由村協管員集中收取保險費上交鎮農保辦,再由農保辦經辦員送銀行批量代存。新農保續保人員自己到銀行繳費的,要保留銀行存款小票交給村協管員以便統計繳費人數。
(五)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與銜接
1、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地的,由本人到鎮農保辦提出申請,市農保局將其保險關系連同個人賬戶積累基金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參保人戶口在本市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2、養老保險關系銜接
參加老農保(《海南省農村養老保險規定》簡稱為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已參加老農保但未達到60周歲且未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可繼續參加新農保,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本息可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符合享受新農保待遇條件時享受新農保待遇。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在繼續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60周歲且未領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繼續參加新農保,養老保險待遇分別計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新農保后,進入城鎮就業并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經個人申請,可暫時保留參保關系,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月領取城保基本養老金的,則終止參保關系,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本人。
進入城鎮就業并參加城保,本人未提出暫時保留參保關系的,市農保局將及時為其終止參保關系,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養老保險金待遇終止和個人賬戶繼承
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或參保人員死亡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參保人的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個人的信用社銀行賬號和身份證復印件,到村(社區)填寫《注銷表》,村(社區)協管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本轄區死亡人員材料報鎮農保辦審核,鎮農保辦14個工作日內上報市農保局。市農保局確認無誤后,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將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銀行代退,直接代退到指定銀行賬戶),其個人賬戶中的政府補貼資金本息則劃入社會統籌賬戶,用于繼續支付其他人員的養老金。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時間:2012年4月—2012年5月)
1、召開動員會
召開南圣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傳達學習全市會議精神,對征收和發放工作進行周密部署。
2、深入宣傳發動
充分利用村級廣播、鎮政府網站、宣傳欄、宣傳橫幅、宣傳標語等對城鄉保險政策及優越性進行宣傳;下派工作組走村串戶開展宣傳發動,積極營造良好的參保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時間:2012年5月—2012年9月)
1、受理新增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
2、對已參保的人員進行保費集中征收續保工作,各單位盡可能鼓勵參保人自行到農信社繳費續保。
3、對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居民進行登記、審核和公示,按時足額做好養老金發放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低保人員、五保戶、計生戶、重點優撫對象的參保登記、審核和公示,以及代繳保費工作。
5、加強參保信息動態管理,及時做好參保人信息變更和信息錄入等工作。
(三)總結表彰階段(時間:2012年10月前)
抽調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考核組,對各實施單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全面對本年度征收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對完成工作任務較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村委會、文化農場及企事業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思想統一到鎮委、鎮政府決策部署上來,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前重要的議事日程,明確目標,扎實推進,切實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各村委會、文化農場及企事業各相關單位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強化措施,狠抓落實,齊心協力抓好各環節的銜接工作,切實把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關于做好年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市實行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確保符合條件的適齡人員參保率達到90%,60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待遇領取人員發放率達到100%。
二、工作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和調查摸底階段。年3月31日前,制定出臺實施方案,完成調查摸底和宣傳發動工作,組織召開動員大會。
(二)參保登記階段。年4月2日前,完成參保登記和信息錄入工作。
(三)保費收繳階段。年4月30日前,完成養老保險費收繳工作。
(四)信息核對階段。年5月31日前,完成參保信息的核對工作。
(五)首次待遇發放時間。年6月20日前,完成首次待遇發放工作,確保首次待遇發放到位。計發養老金時間為年1月1日。
(六)補繳截止時間。年1月1日前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自愿辦理一次性補繳的,最遲應在年12月31日前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從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辦理此類人員的補繳手續。
三、基金募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其中,政府補貼由市財政和市財政按2:8比例分擔;市財政與鎮財政按1:1比例分擔,由市財政統一結算,及時劃撥到居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工作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村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強化措施,確保取得工作成效。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鎮政府成立由鎮長任組長,勞保所、財政所、派出所、社會事務辦、等單位為成員的鎮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鎮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專門工作班子,確保機構、場所、人員、設備四到位。有關單位要切實履行好自身工作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好事辦好。
(二)加強宣傳發動。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使這項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廣大符合條件城鄉居民的參保積極性。各新聞媒體要制定宣傳計劃,開設專欄進行宣傳,形成自覺自愿踴躍參保的工作局面。鎮宣傳材料發放到每家每戶,并在各村行廣泛張貼,為群眾釋疑解惑。
養老制度在其直觀目的上,既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使得其在年老后可以老有所養,減輕子女的養老壓力。同時也解決了農村勞動力遷往城市障礙,縮小了城鄉居民經濟收入差距。其公平性理念更進一步的有效緩和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增強了居民的安全感和與政府之間的凝聚力,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參加養老保險也促進居民的消費需求,拉動了國民經濟的增長。
二、面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由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工作還只剛開始,相關制度還有待不斷完善,在其運行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發現了一些問題。
1.經辦人員待遇低,工作量大,隊伍不穩定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點多面廣,縣、鄉、村三級經辦人員走村串戶,征繳相關費用工作量大,任務較為繁重。大部分鄉鎮基層經辦人員力量不足、待遇過低、流動性過大等現象較為突出。待遇過低,隊伍不穩定,也直接影響了政策的落實和管理服務的質量,這也對新農保的統計管理、基金安全和長遠發展構成一定的挑戰。解決辦法:政府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增加相關編制,加強縣鄉村三級經辦力量,穩定縣鄉村三級經辦人員隊伍,提高經辦人員待遇,明確縣鄉村三級經辦人員工資標準和相關補貼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村級經辦力量建議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管理,將整個過程中登記、繳費、資金發放等全部交由服務人員管理,職能部門也要對其在流程監督上加強管理。
2.養老待遇離群眾的期盼還有差距
從一些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情況來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相比,新農保待遇還不夠高,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對養老問題所真正起到的作用較小。比如目前六十歲以上的居民月領基本養老金80元,盡管比以前略高一些,但還遠低于當地一個低保的月補助,離群眾的期盼還有差距。尤其是那些當地經濟發展比較滯后鄉村,繳費就相對比較少,養老保險并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和解決基本問題,這樣一來,也導致居民參保積極性不夠強,熱情也不高。解決辦法:政府要逐年增加這方面的財力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激勵居民了解和辦理相關養老保險的熱情,在真正意義上解決居民養老壓力大的問題。3.銜接問題新舊制度的銜接和轉化一直是政府反復討論和關注的一個難點,銜接是否合理關系著居民的切身利益,合理的利用轉化不同制度和模式的優缺點,是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而目前,由于對于一些零碎的相關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銜接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辦法,有的則是重復和遺漏,因此也阻礙了該制度的推廣和試點。解決辦法:按照“制度并軌,賬戶統一,待遇疊加,平穩過渡”的原則,分類實施,穩步推進。需要政府根據相應的外部環境,在探索中尋找最優方案。同時加強相關機制的調節和完善,將零碎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行有效的整合,在保證其基本的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廣泛覆蓋各個方面,并且能夠持續性的發展下去,讓居民沒有后顧之憂。
三、結束語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和人口老齡化現象的加劇,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城鄉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養老保險關系到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盡管近些年來民族地區社會養老保障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養老保障體系仍需進一步健全與完善。長期以來,由于二元化經濟結構的存在,使得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落后,農民生活水平不高,民族地區更是如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何在城鄉社會轉型過程中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呢?帶著這樣的疑問筆者選取寧夏平羅縣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對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建立和實施狀況進行調查分析,探討養老保險制度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對未來民族地區社會發展的影響。
一、平羅縣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現狀及其探索
2011年10月,平羅縣人民政府印發了經過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批準的《平羅縣統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平政發〔2011〕224號),正式建立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制度框架。平羅縣將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減少了制度“并軌”與“整合”的環節,降低了轉制成本,實現了所有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方面享有同等的國民待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資金籌集。城鄉居保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采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個人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應當對參保居民繳費給予補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政府補貼,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中央撥付的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對應12個繳費檔次,自治區財政對應給予20元―105元的標準補貼,縣財政對應給予10元―95元的標準補貼。特殊群體繳費補貼,對村干部、計劃生育戶和重度殘疾、低保家庭等繳費困難人員,由政府給予一定繳費補貼。
領取條件和享受待遇。“年滿60周歲、參加城鄉居保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獎勵性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試點工作啟動時,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和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城鎮居民的子女應按規定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可以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年滿60周歲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5年,補繳的養老保險費不享受政府補貼。”[1]
第二,制度運行情況。試點工作啟動后進展順利,當年參保率就達到了88%,2012年達到90%,2013年基本實現城鄉全覆蓋。2013年末,平羅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87 644人,其中60周歲以上享受養老金待遇的14 295人,每人每月發放基礎養老金100元,其中:縣財政補貼15元,全年共計補貼254萬元,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年總收入為3 644萬元,其中:征收養老保險費1 431萬元,財政補貼收入1 994萬元,利息收入159萬元,轉移收入60萬元。全年總支出為1 744萬元,其中:支付養老金1 743.4萬元,轉移支出0.6萬元。當年收支結余1 900萬元,累計結余9 218萬元。
第三,試點工作特點。建立試點工作聯動機制。從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為今后逐步提高標準留出空間;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既體現公平普惠,又體現個人和家庭的責任;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通過利益驅動和宣傳動員來引導農民積極參保。
建立居民繳費激勵機制。參保人根據自身經濟狀況自主選擇繳費。繳費檔次有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個繳費檔次,使得參保人選擇空間增大,既適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滿足高繳費愿望參保人員。財政對應12個繳費檔次給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補貼,充分調動了居民參保的積極性,體現了政府對試點工作的支持。繳費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增發2元基礎養老金。
建立特殊人群繳費補貼機制。對重度殘疾、低保家庭等繳費困難人員,由自治區財政和縣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繳費檔次給予全額或部分繳費補貼;對村干部,個人按照全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6%繳費,自治區和縣財政按照24%的比例給予補貼;對新農保制度實施前已離職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同時,任職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任職10年至20年的10元,任職20年以上的15元;對城鎮獨生子女戶、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和“少生快富”戶,在政府繳費補貼的基礎上,每年再按全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給予個人獎勵繳費補貼。
建立養老金自然增長機制。參保者年滿60周歲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每年適度提高養老金標準。目前,居保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2012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將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調增到70元,2012年7月石嘴山市、平羅縣政府又分別增加15元,基礎養老金達到100元。對參保并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平羅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其一,養老金待遇計發標準低,影響參保積極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普惠性的社會保障政策,對貧困人群是雪中送炭,而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人,則覺得參保繳費時間長,而享受的待遇偏低,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影響居民參保積極性。特別是年輕人參保積極性不高,他們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參保也傾向于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較低的費率、較短的投保年限進行投保,還有些年輕人持觀望態度,想等到40歲以后再參加。
其二,部分規定不合理,違背試點工作初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不盡合理,導致制度實施偏離預定目標。如何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來,關鍵在于對其進行有效的激勵。”[2]在激勵機制設計方面,各級財政既補“入口”,又補“出口”,對于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一年加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一年才多得到24元,很顯然激勵作用不大。
其三,制度銜接不暢,造成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困難。為滿足不同群體的養老需求,我國建立起形式多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解決部分群體的養老問題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嚴重阻礙著制度間的相互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與其他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3]平羅縣規定,同一時期參保人員只能參加一項社會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互轉移時,以前參保的個人賬戶資金暫時封存,待國家出臺統一政策后再行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其四,基金增值措施單一,難以提升基金支付能力。隨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廣泛展開,其積累的基金總量會急劇增加,平羅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2013年底已累計結余近9 000萬元。如何利用現有基金滾存結余的運營來達到保值與增值的目的,以便實現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成為非常重要的現實問題。
三、當前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策略
“我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具有后發展優勢,即可從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吸取經驗和教訓”[4]。因此,我們要注重結合本國國情和本地區情,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帶來發展,發展必然面臨問題,解決好試點地區政策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既有利于解決當地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又為其他地區提供經驗和借鑒。基于以上思考,對平羅縣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提出如下對策:
第一,消除制度銜接壁壘,促進城鄉居民自由流動。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政策措施,消除特殊群體“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參保制度和退休制度,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機制,推動地方政府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細化各項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與轉換,實現制度之間的順暢銜接,消除參保人員的顧慮,促進城鄉居民自主選擇,適應人口流動性,推進城鎮化進程。
第二,調整養老金計發政策,建立待遇長期增長機制。完善養老金調整與物價上漲水平聯動機制和養老金調整水平與參保繳費水平相一致機制,統籌設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調整機制,形成科學的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切實做到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探索基本養老保險斷保、應保未保人員正常補繳機制,擴充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群,提高收入存量,緩解收不抵支現狀;適時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使待遇水平逐步達到或接近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真正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切實解決廣覆蓋性需要與農民自愿性矛盾的問題。
第三,拓寬資金籌集渠道,提高養老基金保障能力。要逐步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特別是對特殊群體參保繳費的扶持,在擴大社會保險基金規模的基礎上,充分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拓展籌資渠道,形成政府、集體、個人和社會其他方面共同負擔的大社保投入機制。為了讓集體補助可以有章可循,國家應對集體補助的繳費比例進行規定,實現“集體補助”繳費比例固定化。同時要考慮改革稅費征收辦法的可行性,制定征收措施,通過立法的辦法實行“費改稅”。逐步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