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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口數量及人員流動性的增加,使公寓的利用率有所提高,成為現代人群居住的第一選擇目標。為適應不斷增加了人口數量,增加公寓建筑數量勢在必行,而如何按照現行標準對公寓建筑進行設計,即成為當下公寓建造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需要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根據不同的地理環境條件,開發出符合區域內居住用戶居住要求標準的公寓建筑,進而促進公寓建筑規劃設計面向人性化發展。
一、公寓建筑的基本概念
公寓的集中性強,由于其基本功能與使用環境的不同,公寓由分為多個種類,但即使分類較多,卻仍無法離開公寓的基本構架。公寓最早在我國大型一線城市中廣泛應用,主要構造以辦公樓設計為主,而后在后期的發展過程中,公寓不斷向集約化發展,使其功能性與便捷性大大增強。公寓與普通住宅有著本質上的差別,公寓的房屋結構構造單一,但種類繁多,而普通方面則在基本功能設施方面相對分散與獨立。公寓的建筑設計需要滿足三項最基本的要求,以便于公寓的使用與管理。
(一)符合居民對空間功能的要求
空間功能要求即公寓格局的儲備能力,一般情況下,公寓的空間范圍較小,所以其空間功能也僅能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無法向外進行進一步的延展。較小的空間范圍雖然使公寓的實用性有所下降,但卻并不對公寓的正常使用造成影響。
(二)符合居民對建筑準則的要求
居民對建筑的基本要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建筑質量安全問題,公寓建筑的居民數量通常高于普通建筑,因而對于建筑質量要求也就格外嚴格,需要確保其在最大基礎承壓下,不會出現任何的質量安全問題。其次是隔音方面問題,公寓住宅人群種類復雜,作息時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公寓的主要用途即是休息,而隔音差的公寓設計往往導致不同人群在休息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影響,進而產生矛盾激化問題,使公寓設計失去了其基本的設計作用。最后公寓的使用便捷性問題,公寓設計需安全通道及光線采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以符合公寓使用便捷性的基本標準,從而為居民的使用提供便利。
(三)符合物業管理模式的選擇要求
公寓物業管理與普通物業管理差別較大,因此在公寓設計初期,需要充分的考量后期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應將原有的多模塊式管理集合成單模塊式管理,使管理更方便,同時更有利于對公寓基礎設施的維護。
二、公寓建筑的規劃設計要點
公寓作為建筑綜合體中一種特殊形式的存在,其功能體系縱橫交錯,在對其進行設計的時候,要遵循眾多的原則,以確保公寓的每個功能都能整體的、有效的、合理的運營。
(一)整體性有機原則
整體性設計不容忽視,需要按照實際的公寓設計構造進行規劃,公寓的基本特點具備集中化優勢,使公寓的單元連接性增強,因而對整體性產生影響。單一的結構設計并不能有效的突出整體性,而應從每一個單元的設計入手,使其能夠相互呼應,以此作為整體性設計的主要設計概念。
(二)動態性有機原則
為滿足不同人群對住宅的要求,需要在設計階段充分的考慮建筑 的動態性,進而為后期的建筑使用提供便利條件。動態性不僅在居住需求設計方面有所體現,在公寓的結構設計方面,也應加入動態性設計的基本元素,從而在保障建筑動態性的同時增加公寓建筑的靈活性。
(三)個性化原則
個性化原則主要是為體現公寓設計的人性化設計理念,使以人為本的設計概念能夠更好的融入公寓設計中,個性化原則對物業管理者要求較高,需要在公寓設計前期,即考慮到居住用戶的個性化需求,以便后期物業管理者在提供家居個性化服務時,能夠符合居住用戶的基本要求。
(四) 材料選用需遵循親和力、家居性,舒適性和實用性的原則
實用性是公寓的核心設計目標,作為主要的居住區,公寓的材料選擇不僅要達到溫馨與具有親和力的基本標準,同時也要做到絕對的舒適,使居住用戶能夠在公寓居住過程中得到較為良好的居住體驗,繼而推庸寓居住與使用向舒適性與實用性不斷邁進。
三、基礎設施的完善與設計
(一)戶型對基礎設施完善的影響
相對于小戶型而言,由于空間較小不需要設計步入式更衣間及儲物間,而相對大型的戶型,則應將以上的基礎設施考慮在內,以便與其后期的使用。
(二)衛生間的設計標準
衛生間的設計要充分的體現現代化標準,并將時尚感融入其中,同時應增加衛生間濕度調節器設計,從而提高衛生間的使用舒適度。
(三)中央空調系統設計
中央空調設計不應進行統一集中管理,應將智能化調節設備進行分化設置,使每一戶設立均有獨立的空調調節系統,從而使其符合人性化設計標準。
(四)廚房及電器設備擺放
廚房的電器設備擺放需要與預期的廚房設計方案相同,一方面要體現出廚房設備擺放的使用便捷性,另一方面要確保廚房電器設備使用的安全性。
四、實例分析
(一)道路系統及停車規劃
道路系統規劃總體上采用兩長邊消防道路體系,以適應小區內的布局和運輸要求。道路寬度4.0~5.0米,車行主入口結合小區機動車入口設置,滿足高層消防要求。地下停車庫的出口設置于小區入口附近,具有明確的導向性,能夠降低小區內的車流量,盡最大的可能進行人車分流減少道路的負荷,以及增加內部的私密性。
(二)公寓綠化規劃設計
小區綠化景觀以城市綠化空間為核心橫向布置,依托生態環境、景觀道路為骨架,形成自然對稱狀的休閑圍合空間,人工綠化環境與生態綠化自然過渡,形成統一的生態綠化基調,塑造豐富多彩的景觀體系。因為我們用地面積的局限,在建筑A區的三層設置局部的架空空間,形成的空中花園能夠將綠化引入到建筑的內部,景觀和建筑緊密結合起來,達到辯證統一的關系。
五、結語
公寓規劃設計要符合人性化設計的基本要求,在綜合各方面的設計理念與方案后,根據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研究出符合建筑使用標準的公寓設計方案,從而使公寓的建筑設計能夠在未來的使用過程中為物業及居住用戶提供便利,并以此為基礎做好周邊區域的規劃設計,使公寓的使用不在單調,繼而讓公寓成為用戶居住的最佳選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地下管線工程,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用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與其相連接的地上管線(以下簡稱管線)。
第四條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應遵循科學、高效、節約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障安全,配套建設,同步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建、交通、環保、公安、城管、人防、電力、通信、廣電、燃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立地下管線的信息管理系統和專項普查制度,逐步實現實時錄入、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規劃局應當會同市各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整合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系統等的管線信息資源,建立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市規劃局應當會同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組織地下管線的專項普查,及時將管線普查、竣工驗收、補測補繪等資料納入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應當納入城市應急搶險體系,為有關應急搶險指揮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章管線的規劃編制和設置
第七條本市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管線專業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局綜合平衡。
第八條市規劃局根據市各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的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區建設,會同市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期規劃、城市現狀及規劃的地下鐵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鐵路、立體交通等工程設施的關系。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行業技術規范,合理選擇專業容量,一次規劃到位,減少城市道路的重復開挖。
第九條隨道路、橋梁、隧道、駁岸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項目,各管線專業部門應根據市政基礎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在編制管線專業規劃的前提下編制年度建設計劃,并送市規劃局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設計。
各管線專業部門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項目,由各管線專業部門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管線設計。
新建居住小區、單項建設工程涉及的管線綜合項目,由建設單位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設計。
第十條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宜設于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下。當確有需要時可將埋深較大、翻修較少的地下管線布置在機動車道下。
地下管線布置應當與道路或建筑主體相平等或垂直,工程管線應從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淺至深敷設。
第十一條埋設地下管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二)支管讓干管;
(三)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四)壓力管讓重力管;
(五)小口徑管讓大口徑管;
(六)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規劃紅線、一級公路的快車道范圍內,不得埋設地下管線。
公路兩側建設控制范圍內埋設地下管線的,應當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本市確定的地下文物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的道路埋設地下管線,應當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交叉敷設地下管線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和行業規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為:通信(廣電)管線、電力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之間、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管線與樹木之間的水平凈距及管線之間的垂直凈距、管頂覆土的標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
第十五條新建道路內的各種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預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應當預留至城市道路紅線1米范圍以外。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的井框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設計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設置在城市道路內的井框蓋,必須與道路平順銜接。
第十七條電力箱式變、分支箱和環網柜,煤氣調壓箱,路燈箱式變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線柜等地下管線的地面附屬設施,應當合理規劃,設置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觀要求,確定附屬設施的具置。
第三章管線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含道路挖掘)管線工程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開工。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市城建檔案館、管線產權或者管理單位等平臺查詢建設工程范圍內的地下管線信息,取得該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不明或者不齊全的,應當查明,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報送變更設計圖紙,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管線的使用性質或者將其廢棄。確需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確需廢棄的,應當向規劃部門申報注銷并及時拆除報廢管線。
第二十一條下列管線建設應當經規劃部門審批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規劃寬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種規格和類別的管線及沿路建筑管線接入;
(二)居住小區的管線綜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徑≥300毫米的;
(四)給水管、燃氣管、熱力管等壓力管管徑≥200毫米的;
(五)電壓≥10千伏的電力線路;
(六)有線電視電纜≥2孔的;
(七)通信電纜≥2孔的;
(八)各類工業管線;
(九)搶修、搶險的管線工程;
(十)其他各類需要審批發證的管線。
第二十二條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報建:
(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領取規劃設計要點;
(二)報審規劃設計方案;
(三)報審管線施工設計圖。
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后,依法向市規劃局申請驗線。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管線涉及遷移其他管線時,管線產權單位或管線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被遷移管線的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涉及住建、交通、公安、水利等部門管理職責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管線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地下管線,覆土前必須及時委托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統一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對必須即時覆土的管線,須經市規劃局現場確認、建設單位做好竣工測量標注記錄后,可以先覆土,再通知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市有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九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到市規劃局備案。
竣工驗收資料應當包括采用的城市坐標系、比例尺為1:500帶狀城市地形圖、地下管線竣工圖(紙圖)及圖形數據文件、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表和成果數據以及其他法定資料。
第二十八條未經規劃許可或者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遷移、改造管線的,由該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承擔遷移、改造費用。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和《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外圍城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工作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以及認為必需時,負責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在認為必需時負責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或者修訂。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經批準后,原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
第九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編制的各項城市規劃。
第十條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擴建的大中型工業項目,以及經批準遷入本市的單位,應當安排在外圍城鎮。
主城內的土地利用應當以第三產業發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為主,嚴格控制新增工業用地。
舊區內現有有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限期治理,并應當有計劃地遷往規劃的工業區或者按照規劃要求對其用地使用性質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長江南京段岸線應當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夠的城市生活岸線。港口布局應當符合“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原則。
新建水廠的取水點必須選擇在水質好、水源充沛、便于防護的地帶。
第十二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征用、撥用土地的;
(二)需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政府確定的未明確具體受讓人的出讓地塊除外);
(三)鄉(鎮)村自辦企業或者鄉(鎮)村通過城鄉聯營、涉外聯營等方式興辦經濟實體需使用土地的;
(四)需臨時使用30畝以上土地的;
(五)其他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對上述建設項目,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提交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之后,方可下達建設項目的正式立項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申領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有效的項目建議書和必要的圖件,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
(二)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要求,在收到上述圖件之日起的30日內提出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第十四條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較長的重點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選址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核發該選址意見書的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有困難的,應當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又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必須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有效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選址意見書、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一式6份),以及由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經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規劃管理部門發出的建設用地準備工作通知書后,委托設計單位進行總平面規劃方案設計,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查。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圖件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報送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并附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一式4份);
(二)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在收到上述圖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定臨時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的12個月內,未能取得建設用地或者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可以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公告失效。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以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為主要依據。確需改變建設用地四至范圍的,應當征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抄送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對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讓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權人仍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原地塊的規劃要求使用土地;確需變更原地塊規劃要求的,應當經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核準。
第二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可以將相鄰的城市規劃道路、綠地、高壓代電走廊、河道控制地帶等規劃用地同時劃入建設用地拆遷范圍。
對應當設置防護地帶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將防護地帶一并劃入建設用地范圍。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建設項目施工所需的臨時設施,應當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因堆放材料和設置運輸通道等確需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市或者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原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另作安排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或者接到規劃管理部門調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歸還用地并拆除地面附著物。
第二十四條 因抗御自然災害、緊急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永久性房屋建筑、圍墻、煙囪、水塔、儲罐、城市雕塑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下列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施工、經營、生產、生活、辦公用的各類臨時性房屋建筑;
(二)固定設置的金屬或者木結構的亭、棚;
(三)臨時圍墻;
(四)10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牌、宣傳牌、霓虹燈設施,6平方米以上的電子顯示屏,2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燈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燈箱、標牌廣告群;
(五)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重要公共建筑的門面裝修;
(六)設置于道路上的宣傳櫥窗;
(七)臨時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新建、擴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應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一)市區內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區內道路;
(二)市域內的國道、省道及縣際公路;
(三)主城、外圍城鎮內的河、湖以及市域內其他5級以上通航河道的碼頭、堤防、護砌工程和閘壩等水工構筑物;
(四)市域內的鐵路干線、支線、專用線和站(場);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項規定工程的橋梁、涵洞;
(六)地下鐵路、地下通道;
(七)微波和無線電收發訊裝置(塔架);
(八)市區內的交通廣場、停車場、公交站(場)和機動車出入口;
(九)市區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給水管;
2、管徑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寬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溝渠;
3、液化石油氣管和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煤氣管;
4、熱力管(溝);
5、電力、電訊及有線電視地(水)下電纜(溝),電力高壓架空線纜,長途電訊及有線電視架空線纜;
6、電車架空線及電纜;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的路燈線(桿);
8、工業管道;
(十)縣域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電壓35千伏的過境電力線和超過35千伏的電力線;
2、長途電訊線及與市聯網的電訊地下電纜;
3、與市聯網的給水、排水、煤氣、熱力以及其他管線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道路、河道、橋涵、管線等工程設施,位于市區內的,建設單位可以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位于縣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先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項目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擬建用地的權屬證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擬建范圍的地形圖(一式2份);經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工程還需提交擬建范圍的地下現狀綜合管線圖。
需進行規劃方案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點之日起的12個月內或者在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規劃方案圖(一式2份),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下述圖件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三)需進行初步設計的,提交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四)擬建范圍的地形圖(一式3份);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基礎圖(一式2套);
(六)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圖的審核意見;
(七)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對設計周期較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向規劃管理部門先申領基礎部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按照本細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必須進行規劃驗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規定繳納規劃驗收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八條 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1、臨時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2、擬建用地的權屬證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
3、擬建用地的地形圖(一式2份);
(二)規劃管理部門劃定擬建工程的建設位置,提出有關規劃要求:
(三)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并附以下圖件:
1、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應當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1份;
2、施工圖2份;
3、按期拆除保證書;
4、其他指定的圖件;
(四)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第(三)項規定的圖件之日起7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的6個月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由原發證部門公告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原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者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三十一條 在規劃或者現有路幅16米以上、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房屋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以下簡稱退讓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上(包括懸挑部分)和地下部分不得進入城市道路紅線。建筑主體的懸挑部分的進深不得超過退讓距離的二分之一,且懸挑高度不得小于4.5米;
(二)高度不超過6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高度超過6米不超過12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超過12米不超過24米的(其中住宅為超過4層不超過9層),平行道路時退讓距離不得小于5米;垂直道路時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
(四)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50米的(其中住宅為超過9層不超過17層),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0米;
(五)高度超過50米不超過8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
在規劃或者現有路幅不足16米、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房屋建筑和對退讓距離有特殊要求的地段以及其他房屋建筑的退讓距離規定,由市規劃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新建房屋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日照、防噪、衛生等有關規定、規范。
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行布置的多層南北向建筑,建筑朝向偏角不超過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間距系數在舊區不得小于1,在新區不得小于1.2;建筑朝向偏角超過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間距系數在舊區不得小于0.9,在新區不得小于1.1.上述間距在舊區最少不得小于12米,在新區最少不得小于15米;
(二)并行布置的多層南北向條式建筑的端墻間距不得小于6米,多層點式建筑的東西間距不得小于8米;
(三)位于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教學用房、中小學的教室、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南側的新建建筑,朝向偏角不超過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的,建筑間距系數在舊區不得小于1.2,在新區不得小于1.35;朝向偏角超過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的,間距系數在舊區不得小于1.1,在新區不得小于1.25;
(四)單幢布置的高層建筑主體部分與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建筑間距系數,在高層建筑高度與寬度之比大于3時,不得小于0.6;在高層建筑高度與寬度之比大于1.5、小于3時,不得小于0.8;在高層建筑高度與寬度之比小于1.5時,不得小于1;上述間距最少不得小于25米;
(五)群體布置的高層建筑與北面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除應當符合上述第(四)項要求外,還應當進行日照測算,符合國家規范有關要求。
其他布局形式的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標準由市規劃局另行制定。
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新建房屋建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退讓用地邊界:
(一)用地邊界另一側為生活居住建筑的,必須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間距要求,且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4米。其中用地邊界北側為幼兒園和中小學活動場地的,應當適當增加退讓距離;
(二)用地邊界另一側為臨時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按照以下規定退讓用地邊界:
1、南北向的低、多層建筑,與用地邊界的南北距離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少不得小于4米;
2、東、西向的低、多層建筑,與用地邊界的東西間距不得小于6米;
3、低、多層建筑的端墻與用地邊界的各向距離均不得小于3米;
4、高層建筑主體部分退讓用地邊界的各向距離不得小于8米。
用地邊界另一側為永久性非生活居住建筑的,退讓用地邊界的規定由市規劃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占用現有道路建設房屋建筑。嚴格控制在現有路幅外、規劃路幅內建設房屋建筑。經鑒定確系險房的,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積、原高度進行翻建。
第三十五條 河道保護線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河道、河道管理或者綠化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河道保護線外側新建的建筑物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3米。
秦淮風光帶范圍內的河道保護線和建筑退讓線由市規劃局另行劃定。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的房屋建筑。
第三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確需進行建設的,應當經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房屋建筑,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我方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八條 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范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九條 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四十條 在經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門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一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并且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送審、同步實施。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已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構筑物。確需增設小型配套設備,必須經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 在市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四周,一般不得新建住宅,不得建設零星簡陋的房屋建筑,確需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得有礙市容景觀。
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兩側進行零星搭建。確需搭建的臨時亭房應當集中建設,且不得占用現有道路和綠地,其設計應當統一、整齊、美觀。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院,應當選用綠籬、透景或者半透景圍墻、金屬柵欄。
第四十三條 城市雕塑的建設,應當體現城市特色,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組織咨詢論證。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筑物的樓頂、退層平臺上和住宅的底層院落內進行搭建;嚴禁擅自占用居住片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進行搭建。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現有和規劃道路下埋設管線,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進行安排。
對因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劃位置敷設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線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可以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無條件予以遷移。
第四十六條 埋設地下管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管線避讓:
1、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2、支管讓干管;
3、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4、壓力管讓重力管;
5、小口徑管讓大口徑管;
【關鍵詞】報建;流程;工作方法;職責;提高效率。
引言
中國作為世界上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近幾年來,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建筑設計水平和建筑施工技術等也相應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土地資源稀缺和人口增長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了解決這種矛盾,也為了達到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房地產商開始興建高層及超高層民用建筑物。
所謂的報建,指的是所建工程項目從規劃、建筑指標、內部構造等要征詢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并得到他們的認可和允許。即要取得:國土、消防、衛生、環保、人防、規劃等職能部門的同意批復。建筑工程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的職能部門進行報建,不但要提交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設計方案進行審核,還要交驗建筑工程相關的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文和建設用地的批文(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圖、附件)等其他相關文件的行為。現將前期工作細則說明如下:
一、目的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前期工作行為及事務處理標準,使工作得以圓滿進行。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各階段所有前期工作的進行。
三、工作要求
1、前期工作人員應熟悉房地產開發全過程的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規劃、建設、配套、工程管理體系的辦事程序。
2、了解開發項目的占地面積、容積率和綠化率等規劃指標,項目紅線內外水、電等市政配套設施情況及收費,是否七通一平,樓盤的地理位置,交通狀況以及規劃狀況,項目周邊地塊供求狀況、自然條件、社會環境、周邊經濟發展狀況、有無政策限制等及將采取哪些節能、環保和智能化設施、物業管理方式等。
3、以項目為基礎了解施工進度,從實際出發制定合理的工作計劃,實現與工程建設的統一、協調、同步。
4、所有有關開發項目的政府批件、權證資料,一經獲得將原件交辦公室并由本部門保管好復印件,做好交接記錄工作。
5、前期工作進行中,涉及到費用支出的,嚴格依照《公司備用金使用及費用報銷管理辦法》,由主管經理、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核簽字同意后領取,并將相關票據及時按要求簽字報銷。
6、工程結束后,對期間前期工作做總結報告,交主管經理審閱,存檔。
7、協調周邊相關部門,搜集政府有關規劃、市政、拆遷、伐移樹等相關政策,做好處理擾民及民擾事件的應急預案。提前完成項目前期的計劃工作,上報主管經理進行相關決策。
8、應定期上報工作計劃、進度及相關政策法規和研究報告。
四、工作職責
1、辦理從項目立項開始到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全部手續工作。
2、辦理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全部手續工作。3、辦理市政、占路、掘路、綠化、環保等相關手續。
4、協助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工作,辦理《房屋產權證》。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內容
1、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1)搜集市場相關信息,為公司決策層提供可靠數據,制定嚴密工作計劃,計劃包括征地(買地)、拆遷、補償等方案。(2)配合測量隊測繪獲得現狀地形圖,填報《建設用地申請書》。(3)辦理《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
2、項目前期階段:(1)繳納土地出讓金、契稅,獲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辦理《土地使用權證》。(4)委托設計單位出設計方案,填報《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5)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6)協助組織設計單位招標,辦理招標備案。(7)各專業(水、電、燃氣、熱力、市政等)設計要點、方案證書,交納相關費用。(8)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交納相關費用。(9)辦理《建設工程人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交納相關費用。(10)辦理《防雷證明書》。(11)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工程招標階段:(1)在取得《施工圖審查意見書》后,協助辦理《監理、施工單位工程招標監督管理》。(2)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繳納農民工保障金,社會保障金,安全措施費等。(3)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4)辦理《商品房售房許可證》。
4、工程施工準備階段:(1)試樁前,進行臨時水、電的開戶,協調關系,爭取充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2)向轄區綠化、環保、環衛、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交納管理費,負責協調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5、工程施工階段:協助配合市政(水、電、燃氣、熱力、市政等)單位組織驗收,簽訂使用正式使用協議、合同。
6、工程竣工備案驗收階段:(1)委托防雷、室內空氣質量監測單位進行相關監測。(2)協助人防監督站進行人防竣工驗收工作,獲得《人防合格證明書》(3)協助消防單位進行消防驗收,獲得《消防驗收意見書》(4)協助環保單位進行驗收,獲得《環境影響報告》。(5)辦理《規劃驗線合格證》(6)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報件需知
1、建筑工程報建提交的基本信息不僅是工程建設中最基本、最關鍵的因素,同時還是實施監管建設工程項目的基本信息。建筑工程報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
(1)建筑工程報建的基本信息
建筑工程報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建設項目名稱;建設項目地址;建設單位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或自然人身份證號碼);建設單位;受委托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建筑設計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建筑設計單位報建特許人姓名及編號;建筑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資質證號;
(2)建筑工程報建工作的程序
在建筑工程報建工作中,按建設工程規模的大小不同,具體的工作程序和步驟是不一樣的。一般建設工程申報環節及流程:建筑工程報建的工作程序如下:根據規劃局要求填寫好立案申請表,待取得規劃局同意建筑設計方案的批復后,將建筑工程的施工設計圖等相關資料同時報送消防、人防等專業職能部門申請審查;待取得相關專業職能部門的意見后,備好申請《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的立案資料,報送到規劃局申請取得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領取《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還必須到建委辦理繳交城市配套設施建設費手續。
2、提高建筑工程報建工作效率的措施
在現代建筑工程報建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報建制度的不完善,報建涉及到的部門比較多,比較繁雜,以及報建工作的程序都是比較繁雜的,這需要我們采取措施提高建筑工程的報建工作。
(1)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制度
規范建筑工程的市場秩序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報建制度。報建管理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種逐漸形成的,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制度對建筑市場的有序進行起著規范的作用。
(2)管理部門要加大報建宣傳、依法監管
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報建制度的同時,管理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深入宣傳貫徹建設部、省、市有關招標管理的政策、法規文件,并邀請當地有關部門、建設施工單位有關的負責人開展報建工作的管理和宣傳講座。在加大宣傳力度的同時,還需要依法行政,在依照報建制度進行工作的基礎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為工程服務,為社會負責,這樣才能提高報建工作的效率。 (3)報建單位的資料齊全是提高報建效率的重要措施
在準備報建資料時,必須要先到相關職能部門了解清楚報建所需的資料目錄,再按資料目錄準備好報建資料。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很多職能部門都要求報建單位提供原件與提交的復印件核對,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日照分析須由規劃設計甲、乙級資質或建筑設計甲級資質的技術部門采用計算機正版分析軟件,根據國家標準和各地方法規對有日照要求的擬建、在建、改建或已建的建筑模擬其在規定的日照標準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況,分析計算其相關的量化指標。通俗地講,是建設單位為了確定擬建建筑對自身和對相鄰居住區建筑可能產生的日照影響進行分析,編制《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是為了保障居民享受到最低限度的“陽光”的科學工具。決定居住區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主要因素有兩點:一是所處地理緯度及其氣候特征,二是所處城市的規模大小。不同緯度的地區,對日照要求不同,高緯度地區需要更長的日照時間。以沈陽為例,沈陽屬高緯度嚴寒氣候地區,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日照時數,在有效日照時間帶不低于大寒日2小時。
二.日照分析報告在居住區規劃和建筑設計中的問題探討
當前,應用現有先進的計算機日照分析科學手段,對居住區日照進行分析成為當前城市規劃管理與建筑設計工作的必然趨勢。無論是舊城改造,還是新區開發,享受“陽光”的多少備受廣大居民關注,也是衡量居住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
2.1日照分析為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提供科學直觀的數據,在政府出讓地塊前,通過日照分析預評估可合理控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保證新項目對周邊在居住小區建筑的影響降到最低。案例:沈陽南塔某居住小區項目,規劃設計要點是不大于4.0的容積率,不大于35%建筑密度。毫無疑問,滿足這樣的規劃設計要點,規劃方案應是33層或以上的高層住宅。由于整個地塊呈東西帶狀型,用地紅線的東西向長約1000米,地塊的東面最窄處為55米,無論怎樣的規劃設計方案都會對周邊居住小區有影響。使得原有規劃在滿足建筑間距和日照間距退讓的前提下,采用一字排開的規劃布局。雖然規劃方案形成滿足規劃設計要點和《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但對于周邊居住小區的影響考慮,它并不是最合理的方案,即使是按政府規定的標準進行日照擋光補償,也得不到周邊居住小區廣大群眾的認可。日照成為此項目的難點,被擋光的居民或是向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投訴,或是通過媒體上曝光,為自身“陽光權”展開拉鋸戰,形成群眾、政府、規劃局和房地產開發商等多方的博弈局面,因此,政府在出讓土地前應作一個日照分析預評估,給出一個“日照滿足”的合理控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2.2在日照分析的具體操作過程中,通過反復的分析,不斷論證,得出一個合理的“日照滿足”的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地塊的規劃設計要點后,建設單位委托設計院按規劃設計要點編制規劃設計方案;而在規劃方案設計階段,對擬建的居住區有可能產生的日照影響,邀請專家,規劃局和設計院等多方進行論證,選擇最優最合理的規劃設計方案形成滿足日照要求,并作為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重要依據之一。案例:沈陽南塔某居住小區項目受地塊的限制,由于日照問題未能解決,項目處于停工狀態,群眾,政府,規劃局和房地產開發商等多方經歷2年多的漫長協商。經過反復分析和論證,政府同意降低容積率,把容積率調整為3.3。將原有規劃設計方案中33層的高層住宅調整為5層、15層、20層、28層和32層的建筑組合,重新選型建筑單體,盡可能做小標準層面積,通過日照分析報告,給周邊居住小區廣大群眾一個最優最合理的規劃設計方案。經過多方的溝通協調,日照擋光賠償標準在《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基礎上提高幾個檔次給擋光戶的群眾,并對有損光戶的群眾給予一定的一次性采暖補貼,由此,得到周邊的居住小區的廣大群眾較高滿意度,規劃設計方案也得到群眾、規劃局和房地產開發商等多方的認可。
2.3相關部門的職責
2.3.1規劃主管部門在制定相關規劃設計要點,和審批規劃設計方案時,日照分析作為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科學直觀的報告數據,優先判斷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2.3.2群眾、法院日照維權過程中,被擋光的群眾往往會提出日照分析報告的合理性、準確性和合法性,但又缺乏相應的評判標準。大多數情況需要借助于第三方法院,通過實測來判定,唯一的判定方法是大寒日(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時間,但這又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方法,且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嚴重影響了時效性。而科學的先進計算機日照分析可以高效、客觀、公正得出結論,同時也平衡了群眾、政府和開發商等多方利益。
2.3.3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一直扮演著城市建設發展的推動引擎,在現有市場經濟體制下,都希望利益最大化,縮短開發周期,大多數拿地半年開工,一年內銷售。在這種條件下只有通過日照分析和論證得出最優的規劃設計方案,而不是在沒有論證前,憑豐富的經驗來主觀判斷。進行日照分析論證,既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又保障了開發商利益的最大化。
三.居住區規劃和建筑設計中有利于日照的方法
通過前面的實例,在居住區規劃布局中,改變單純按日照間距和規劃退讓,選擇南北向行列式(并列式)的規劃布局,充分利用太陽的方位角變化,采取靈活多樣的組合方式,既豐富了建筑空間,又提高了日照質量。歸納主要有以下幾點:(1)在建筑單體選型上盡可能選擇板式住宅,比較優的建筑體系型系數,減少建筑自身遮擋;(2)建筑單體上下或左右錯開布置;(3)規劃布局采用條式住宅與點式住宅相結合;(4)南偏東的最佳日照角度的規劃布局布置建筑單體;(5)在同一棟建筑中將對其他建筑有遮擋部分,局部考慮經濟性減少層數;(6)在同一居住區里規劃幾種不同層高的建筑,如南低北高規劃布局,周邊圍合式規劃布局,混合式規劃布局等。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