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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 江蘇徐州 221008)
〖內容提要〗 文章認為,為何要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從歷史的角度看其有應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還認為,法律信仰的培養所面臨的障礙是中國傳統文化和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立法的膨脹、司法體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結合,因此,要將法治精神的建設同市場經濟建設結合起來,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消融國家優位的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觀念。
〖關鍵詞〗 法律信仰 信仰 培養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論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和國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眾廣泛支持,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的治國方略和價值選擇。像任何一個國家步入法治化一樣,中國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軌道,要建成法治國家,應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會關系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秩序所內含的倫理價值的信仰,即社會公眾對法律忠誠的信仰。如果說前者是法治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關鍵。一個社會如果沒有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無法促成一個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會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種空想。本文試就法律信仰的培養,推進法的精神形成的問題作以下幾點探討。
一、 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從歷史角度看,培養法律信仰具有應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產生并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早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就有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后經歷了西方的各種宏揚法的正義的精神文化建設將其定形,如十二世紀中葉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以及后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進一步繼承和發展羅馬法基本精神的運動。應該說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不管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養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視“信仰”的權威。然而,培養對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對此,筆者將結合歷史作如下的闡述:
第一,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思維敏捷的法學家把法律提到倫理性的高度加以贊揚,認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藝術”;同時,他們十分重視從社會文化倫理角度解讀法的精神本質,將其看成是深藏在實定法之后的最高價值主體,從而確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護了當時城邦自由民從事商品經濟的活動。不容置疑,法學家們對法律的崇高追求并達到適應當時經濟狀況的需要,很大程度激發了當時城邦人民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這種信仰的產生,無疑促成了當時城邦社會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羅馬城邦國家告別原始共同體的人治模式,進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歷史進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羅馬法復興運動到后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所發起的許多運動中,以各種形式來(絕大多數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個性自由和解放、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反對和廢除封建等級和特權觀念等等,這一切無疑為后來的資產階級的法治國理論奠定了基礎。即使是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等發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條的宗教改革運動,培育和傳播了馬克斯·韋伯稱之為“資本主義精神”的新教倫理精神,這一精神高揚了“信仰”的權威和價值,因而這一信仰理念,又使廣大宗教徒從等級森嚴的教會制度的統治中解脫出來,而自愿在當時已成為社會權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觀念的支配下積極投身于政治經濟活動,這促成了西方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進一步為近現代的資本主義法治戰略的實施和實現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
總之,縱觀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國家的法治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公眾的法律信仰的培養對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國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達到一國法治化狀態的確立。現在,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斷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從其他法治國家中吸取經驗。而上述的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對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們所可以借鑒的,這對于我國法治國家的構筑是不無裨益的。
2.培養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內在需要。
“法治應當優于人治”①.,這已成為定論,尤其是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更需要法治。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一個國家法治應具備兩方面的條件,其中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因而,僅從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肯定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種內在需要。
首先,我們講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化,就必須有足夠的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尊重、認可和接受,沒有社會公眾的尊重、認可和接受,即沒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就會喪失穩定性,法律就會沒有權威,猶如一紙空文,那么法治就會論為人治了。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講,“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 “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證,或者說是法治的“軟件”系統設立的基礎,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反過來說,法治的這種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又是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反映和表達,而構成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無疑是那生活干社會之中的全體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認識,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從這一意義上講,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個社會法治的精神的形成,從而有利于法治社會的構建。最后,從法治本身的內涵來講,法治所要表達的意義是:法治是社會公眾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種精神和信仰、意識和觀念,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心態;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頒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的行為規則。然而,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條件是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沒有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這一切只能成為“空中樓閣”。誠如伯爾曼所講,“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社會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于它們,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則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養法律信仰,推進法治精神形成所面臨的障礙分析
首先,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封建帝制的皇權至上,宗法、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即長久的封建人治傳統的中國所構造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國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以皇權至上為特征的權力本位的價值體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確認并全力維護專制王權的絕對至上性。”②這種權力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人,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總會出現權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認識,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法律就如一紙空文。伯爾曼也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③毋庸諱言,若真的如此的話,那不僅將對法律的培養造成障礙,同時也將給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造成極大的障礙,使中國法治面臨被拋棄的危機。 再次,司法體制存在著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難以滿足社會成員和組織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國司法體制中,公安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等許多方面還不完善,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難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辦關系案、辦人情案等腐敗現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訴訟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變演化成了打關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錢、關系和人情的較量。一個同樣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卻得出了不同的結果;還有,有的當事人即使打贏了官司,其訴訟也難以得到實現,訴訟價值也難以得到實現,審判結果成了“法律白條”、“一紙空文”。這帶給社會公眾將是對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這樣就會使他們萌發出“有法無法一個樣”的心理模式。萬一這一心理模式成為定勢,那法律信仰的培養,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構思。
最后,法治理論中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冷卻了社會公眾心中熾熱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義論者認為法律只是統治者手中用于對社會進行有效而強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種沒任何思維和良知的東西而已,它是一種靜的沒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說法律是一種工具的話,法律將失去其內在的價值和活力,失去其靈魂和良知,成為倫理價值缺失的殘疾之物。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強制力制裁的話,那法律就無法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一個法律制度之實效的首要保障必須是它能為社會所接受,而強制性的制裁只能作為次要的和輔的保障。”①
三、培養法律信仰、推進法治精神形成的對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其形成和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同時又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然而,大量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現行的法律沒有能夠真正成為社會公眾所信仰的對象,從而決定了培養社會公眾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艱難程度。可是中國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會,就不得不對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培養,激發起他們對法律高度認同的熱情,也不得不將法律作為整個社會所信仰的對象,從而以社會公眾內心的原動力支撐起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為此,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重視社會主體的自我意識,這是培養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的權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激發不了公眾對它的渴望。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一種互相推動的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從而萌發了信仰的雛形;同樣,采取對法律信仰的認同和鼓勵也會引發起社會公眾對權利意識的重視。我們說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在于主體——社會公眾的自我意識的蘇醒。然而,在現代社會實踐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國家政權的強制與威懾,而忽視了作為社會主體的社會公眾的主體性與自我意識。社會公眾在國家的強制和威懾下,無可奈何地被動服從法律,逐漸麻木了其自主判斷的思維,也逐漸泯沒了其參與的熱情,這樣其獨立的人格喪失了,而順從的、充滿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長成了,權利意識在其心中就蕩然無存,那么我們所倡導的法律信仰就無從談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設同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這是培養社會公眾法律信仰觀念的重要基礎。我們“必須看到,法治和經濟并非是絕對的因果關系,而是一種結構上的功能互動的關系。法治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提供一種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某種基礎。”①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對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認為生產要素的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流動帶來得最顯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級和特權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約的新的格局,從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現在,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的狀態之下,而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所倡導的是公平、自由的競爭,隨之產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會各種弊端的滋生,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就會使社會公眾普遍形成一種嶄新的法律態度,普遍對法律產生一種高度的認同,認識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礙,反而是與自己生活密切貼近的必備條件了。社會公眾沒有了對法律那明顯的敬畏和距離感,有的只是對法律所產生的歸屬感與依戀感,從而激發了他們對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這種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成為了構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現代法治理論要消融國家優位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理念。這種生活優位理念應包含以下觀念:國家是為社會服務的,而不是社會為國家服務的;社會是目的,國家是為公眾服務的工具。潘恩曾說:“政府不過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在于為全體國民——個人的集體的——造福。”②這正說明了社會優位這一理念。現實中,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是所有社會公眾意志的體現,它們是面向整個社會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和國家手中依靠強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臺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這就會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極服從,從而弱化了他們內心的法律情感。那“沒有了神圣的淵源,也就沒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爾曼所說:“正如心理學研究已經證明的那樣,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歸屬感,運較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是警察。”④社會的主體是廣大的社會公眾,那么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也正是國家為社會、為廣大的社會公眾服務的理念,這樣的一種理念是培養法律信仰、促成現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條件。
4.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養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證,也是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由于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由人民委托執掌一定權力的代表和法律的衛士,是法律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①假使執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執法又犯法,就會“違背全國人民的意志,違背黨的領導,也會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②這樣的話,就會眾叛親離,甚至會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喪失殆盡。這并非是危言聳聽。這也誠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③因而,為了法律信仰的培養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種制度,扶正祛邪。
四、簡短的小結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要喚起社會公眾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就是要使社會公眾重視自身的獨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權利本位在他們的法律觀念中占中心位置,從而激發起他們內心對法律信賴、信任和尊重的灼熱的情感,并進一步在無形中培養了他們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并且是類似于宗教那虔誠的信仰。這種虔誠的信仰會促成現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將法律內化為一種民族的精神,從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會的歷史使命。
(作者單位:中國礦業大學文學與法政學院法學系)
①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
② 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81,199頁。
①「美伯爾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54頁。
② 張文顯著:《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頁。
③ 同①,第8頁。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頁。②馬清槐等譯:《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64頁。 ④同上,第43頁。
提升站位,樹立新理念。雖然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但沒有改變我國發展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的判斷,沒有改變我國經濟發展總體向好的基本面。經濟結構的提質增效升級將為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更加有質量、更趨穩定的稅源。經濟發展動力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將培育和形成更多的增長點,為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更加堅實的稅源基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呼倫貝爾市國家稅務局把新常態作為謀劃部署稅收工作的新前提,作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新遵循,將進一步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地區經濟調速不減勢、量增質更優。
轉變思維,把握新節奏。引領和助力新常態,是稅務機關職責所系。當前,要盡快調整不適應新常態的思維方式,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稅,堅持用法律的準繩衡量、規范、引導稅收工作,不僅要依法征稅、依法管理、依法服務,而且要依法帶隊,使各項稅收工作始終沿著法治化軌道前行。要樹立制度敬畏,涵養法治思維,將依法行政作為國稅工作的生命線,讓稅收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使各項稅收工作始終沿著法治化軌道前行,積極打造高標準、法治化的“稅收生態環境”。
激發活力,保持新狀態。基層國稅機關作為稅收工作的前沿陣地,在經濟新常態下所面臨的工作壓力將更大,任務也更重。建立起高效清廉的組織體系,打造一支更適應發展新要求、更具有工作新狀態的干部隊伍,也是當務之急。從當前稅收工作面臨的形勢和要求看,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一方面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共同發力,在宏觀上,把加強黨的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黨建樹旗幟、集心智、聚力量、展形象,進而推動作風建設、制度執行能力建設、文化建設等各項工作深入推進。微觀上,進一步解決好干部隊伍激勵手段相對較少、簡政放權后基層能力適應、風險防控等具體問題。另一方面,要從嚴管和善待兩個內容雙管齊下,嚴管,就是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監督,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一定嚴肅查處;善待,則是要關心干部、愛護干部、培養干部、使用干部,為干部成長搞好服務,結合自治區國家稅務局“1155”工程(開展崇尚學習和提升能力為目標的“領導帶隊伍、崗位大練兵、業務大比武、服務上水平”競賽活動,在全區范圍內評選表彰10名優秀旗縣國稅局長、100名業務標兵、500名崗位能手和5個示范辦稅服務廳),為干部職工搭建舞臺,不斷增強干部隊伍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5-0005-02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著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于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著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著眼于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為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為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于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為后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質,并不是說其不應含有職業教育的內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會性和實踐性,要求高等法學教育應該重視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許在校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以后,本科法學教育就不僅僅限于對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還要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學教育負擔著培養法學研究型人員以及為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司)培養人才的雙重任務。另外,鑒于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國家機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營單位和企業,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學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論知識之內,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著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為,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并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1]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產生于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準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為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2]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為基礎,它的主要考試范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為主,承擔著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為構筑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3]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著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并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系。這種互動關系的建立不僅僅屬于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為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于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為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于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愿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于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于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為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余,法律實踐能力不足。[4]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并作出積極的回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為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扎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核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于經驗不足,課程流于形式化和劇場化,并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為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系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系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說服當事人,表達委托人觀點,法庭辯論,說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核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于學生鍛煉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核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核范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回應,更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為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結語
司法考試對于本科法學教育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司法考試為本科法學教育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而本科法學教育對于司法考試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礎。沒有法學本科學歷,不能參加司法考試;沒有發達的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就缺乏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法學教育可以是多元的,應當充分考慮培養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能力。各個法律院系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能力,包括師資力量、學生素質、教學設施等來安排自己的教學,考慮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聯系程度,合理地開展教學活動。總之,司法考試不能忽略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必須銜接好與法學教育的關系;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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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相順.司法考試制度模式比較與中國司法考試的制度創新\[J\].法律適用,2002,(4):6.
(一)塑造法學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
孫曉樓先生在《法律教育》一書中認為,法律人應當具有三種素質:一為法律道德,一為法律知識,一為社會常識。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首要價值標準。法律職業倫理素養是法學專業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人才應比社會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還要達到其特有的職業倫理標準。孫曉樓先生在為民國法律教育所作的規劃中指出:有了法律學問,而沒有法律道德,那不合乎法律的本質上的意義,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學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中,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學專業學生未來所從事的職業是在公平正義理念指導下的職業,法律職業者在其職業活動中肩負著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解決紛爭、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在法律職業活動中,對從業者的道德水準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學教育中,通過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培養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法治精神的追求、對法律的崇尚與信仰,逐漸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素養,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
(二)培育法律職業群體
法律職業群體是以從事法律事務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特殊性職業人群。法律職業群體的形成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礎和前提。正如韋伯所說:“我們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兩種相輔相成的力量的產物。一方面,資本主義熱衷于嚴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盡量像一部機器一樣可計量的法,并且特別關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絕對主義國家權力的官僚理性主義熱衷于法典化的系統性和由受過理性訓練的、致力于地區平等進取機會的官僚來運用的法的同樣性。兩種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現不了近代法律體系。”法律職業群體應當是經過專門訓練的職業化的專業人士,他們的語言、知識、思維、技能以及倫理都與普通人不同。這其中法律職業人共同的法治觀念與價值追求是其得以劃分為獨立的職業群體的倫理基礎。“法律職業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對法律職業者而言,這既是執法的技術問題,更是一種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員所從事的司法活動常常是被視為: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懲惡揚善,抑濁揚清,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就要求他們在個人品行方面必須具有不可動搖的正直品格,能夠成為社會公眾依賴的楷模。”法律職業群體高尚的道德標準是法律職業聲望的重要保障。
法律職業群體的道德內化需要經過長期的教育和實踐過程而實現,所以,法學專業學生的職業倫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職業道德標準,培育法律職業群體的基礎性工作。
(三)凈化社會法治環境
法治社會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較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史尚寬先生指出:“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猶為重要。”在法治社會中,相對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職業群體的職業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寧所言:如果法律因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敗壞的律師們而得不到公平的執行,就是擁有正義的法律也是沒有用的。在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中國的法律教育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與挑戰。法律教育擔負的不再僅僅是生產法律知識和傳授法律智慧的責任,更主要的是要擔負起建構法律共同體、塑造法律的品格并進而塑造法治社會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有利于培養一批有良知的法律執業者,客觀公正地執行法律,推動社會在法治的軌道上向前發展”。法治社會需要具有較高素養的法律職業者,法學教育必須擔負起這一歷史使命,培育法治社會所需要的法律專業人才。“他們所要承擔起的歷史使命是對法治社會之建立給以深遠的思考和計劃,因而在法治的推進過程中所形成的共同體之集團整體性,有著進取的意義并展現著一個不同尋常的意義世界――為了我們想要做的人和我們旨在享有的社會。”
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途徑與方法
(一)改革法學專業課程設置
法律職業倫理既是一種內心意識,又是一種能力。法律職業倫理的養成需要知識的積累,所以,在法學專業教育中,通過課程調整,可以加強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首先,要開設專門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我國雖然在大學里法學院眾多。但在本科生中開設法律職業倫理課程的寥寥無幾,僅有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學校的法學院在近幾年開設了本門課程。相反,在國外,“法律職業倫理課占它們教學的半壁江山,否則的話,就會產生技能越高害人越深的作用。用他們的眼光來看的話,一個知名的法學院如果沒有開設這門課,他們會感到不可思議的”。我們應當在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中開設法律職業倫理課程,通過系統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引導學生認識法律職業倫理規范,增強職業榮譽感,自覺加強法律職業倫理修養。其次,要在法學專業課程中全面滲透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法律職業倫理是與法學理念、價值和法學知識不可分離的,在法學專業課程的講授中應結合所學內容,突出法學理念與價值,讓學生感受深刻的法律思想、光輝的法律人格、獨特的法律魅力,從而堅定法律信仰,奠定法律職業倫理自修能力的基礎。再次,要加強通識教育。在法學專業學生的培養計劃中要加入通識課程、跨學科的課程,開闊學生的學科視野。雖然法學有其自身的學科體系,但是,法律所調整的是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學生在未來的法律職業活動中能夠作出正確的倫理評價與判斷,就需要在法學教育階段讓學生了解更多的跨學科的知識。加之,法律職業倫理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多學科的知識積累可以提升學生的道德修養和文化底蘊,為學生構筑追求真理、培養信仰的精神家園。
(二)提高法學專業教師素質
法學專業教師是引領學生走入法學殿堂的領路人。法學專業教師的素質直接決定了學生的職業倫理水平。提高法學職業教師素質是進行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基礎和前提。一方面,要轉變教師傳統的教學理念。在傳統法學教育模式下,教師對法學教育的認識是傳授法學知識和培養實踐技能,缺少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意識。轉變教師傳統的教學理念,就是要改變重知識、重能力、輕素養的觀念,將法律職業倫理教育作為貫穿法學教育教學始終的教學任務,把知識、能力和倫理水平作為衡量教學效果的綜合指標,培養具有綜合素質的法學專業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教師的法律職業倫理水平。法學專業教師的職業倫理水平關系到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成敗。要發展教師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倫理能力,提高教師對法律知識、法律制度、法律現象等進行法律倫理分析和評價的能力,把法律職業倫理教育融會到法學專業知識的教學之中,在對個案的分析中滲透法律職業倫理判斷。
(三)更新法學專業教學方法
法律職業倫理的養成是一個將法律職業倫理規范內化成法律職業者的品格的過程。所以,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方法選擇是十分重要的。法學專業教學要改變以灌輸式為主的傳統教學方法,在教學中應采用靈活多樣的方法,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第一,要加大案例式、討論式教學的比重。在案例教學中,以教師精心篩選的典型案例為素材,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根據道德標準、道德評價、道德榜樣等方式對案例中的行為作出價值判斷,在褒揚和斥責中使學生受到啟迪,使其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和是非觀,塑造良好的人格,奠定高尚的法律職業道德基礎。討論式教學是在教師設計好的主題的統領下,學生查閱資料,充分準備,通過中心發言和自由討論,使學生在主動參與下明辨是非,感受法律的精神和制度的神圣。哈佛大學前校長、法學教授DerekC.Bok曾指出:“在經過認真選擇的材料的幫助下。學生就可以通過學習解決在道德問題上的各種論爭而發展他們的道德推理能力并將它們運用于具體的情景中。”第二,要強化實踐環節。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對法學理論的學習不能脫離實踐。近幾年興起的模擬法庭和診所式教學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學生實踐方面的不足。所以,在學生走人社會實踐受到局限的情況下,積極推進模擬法庭和診所式教學,使學生在真實的事例中,結合所學知識獨立作出價值判斷,這對于法律職業倫理的養成和實踐都是十分有益的方法。
【關鍵詞】法學本科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對法律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當前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大學生的綜合素質現狀卻令人堪憂。法學本科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個國家的民主法治建設中,承擔著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務,對于國家的法治化進程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更應當與時俱進將培養高水平、高質量的法律專業人才為主要或首要目的來進行。同時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有自身的特點,急需建立與之相適應科學的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對法學專業學生綜合素質教育進行“價值判斷”和“價值引導”。
1 評價體系構建的原則
1.1 堅持方向性與客觀性并舉的原則
方向性原則是決定并保證綜合評價體系的性質和方向的準則。方向性原則主要體現在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新形勢下的培養目標及規格,引導學生明確發展方向和達到的合格標準。正確處理評價過程中的各種關系問題,確保評價活動的正確方向。客觀性原則是依據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范評價體系活動的基本準則。它要求在進行綜合素質評價過程中,應堅持客觀的實事求是的態度,排斥主觀臆斷和其他感情因素,真實全面的反應學生的綜合素質效果。
1.2 突出全面性與民主性特色的原則
全面性原則或稱為系統性原則,是指標體系應盡可能體現與素質教育相關的重要內容,能從多個層面,多個視角、多條主線反映學生的素質狀況,以保證評價結果全面地、綜合地、準確地反映學生的綜合素質水平。民主性原則要求評價活動必須堅持民主參與的做法,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同時也使學生在參與的過程中實現自我教育。
1.3 目標一致性原則
目標一致原則是指設計的評價指標應與評價目標一致,同時評價指標體系內部各項二級、三級指標的具體內容之間必須相互兼容,不能把相互沖突的指標放在同一體系內。一致性原則還包括計算方法、時空界限、計量單位等的一致。
1.4 可行性原則
可行性原則要求評價體系的設計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切實可行。可行性集中體現在“可比、可測、簡易”三個方面,可比性是指評價對象之間或評價對象與標準之間的能夠橫向和縱向比較;可測性是指設置的指標體系能在教育實踐中獲取足夠的信息,使評價對象在這些指標上的狀態進行量化描述;簡易性是指評價體系力求簡化,對評價信息的統計方法簡單易行,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2 評價體系的內容
筆者認為當前法學本科學生的培養,應該是培養具有正確的政治方向、高尚的職業道德、強烈的民主法治意識、寬厚的知識基礎、健康的身心素質、良好的人文素質、以及較強創新能力、思辨能力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即實現知識、素質、能力的有機統一。具體來講應包括以下方面:
2.1 思想素質
(1)思想政治素質在學生綜合素質中具有靈魂和核心地位。高校必須站在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培養可靠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政治高度,不斷提高學生的政治素質,培養學生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它要求學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對國家、社會有高度的責任感;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明辨是非;系統地了解國內外時事政治,全面認識和正確理解黨的基本路線、重大方針政策,認清形勢和任務,具有強烈的愛國主義熱情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以及強烈的民主法治意識。
(2)思想道德素質是指人經過后天環境和教育的作用而形成的道德認知、道德情感以及道德行為、道德品質等多種因素的有機組合。當代大學生正處在國家大變革、大發展、大開放的重要時期,各種不良思潮、腐朽思想沉渣泛起貽害無窮。大學生道德滑坡、誠信缺失的事件屢屢見諸于報端,也使得精英化的高等教育飽受質疑。對大學生而言,他們正處在思想上逐步成熟、行為上自我控制能力逐漸強化的關鍵時期,強化道德素質對于他們的健康成長成才、建功立業,具有重要的調節、教育和激勵作用。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學校教育、育人為本,德智體美、德育為先”。良好的道德素質是大學生適應社會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大學生的全面發展和自我完善,是大學生成才的動力,更是大學生立身處世的根本。
2.2 專業素質
在具有高尚的法律職業道德和嚴肅的敬業精神的前提下,在知識結構方面,具有寬厚的知識基礎,扎實的理論功底,不僅精通法律(本國法、國際通用法律和規則),而且還應當具備一般的人文社科知識、自然科學知識和必要的經濟學、刑偵學、法醫學、物證學等現代技術知識。同時在信息網絡時代,要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具備運用網絡等平臺獲取知識的自學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此外,基本的英語聽說能力和熟練的計算機操作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