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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律意識形態 價值屬性 法律意識 探究與分析
簡單來講,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有些綜合、模糊,它是介于意識形態以及法律意識兩者之間的概念,而且它同時具有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形態的基本特點和屬性,卻又不等同于簡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它的最重要的一條屬性就是其具有價值性。
一、法律意識形態基于一定標準將人們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價值觀體現映出來
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意識形態是最具傾向性以及影響力和感知性的法律思想。而相比之下,法律意識只能算作是一種簡單的法律現象,同時也是人們就某種法律事件所表達出來的實際心理感受以及主觀思想,而且也會因人們所提現出來的不同感受以及反映,而展現出不同的行為方式以及不心理活動。此外在人們的基礎法律意識當中,其表現形式具體可以概括成為人們就某種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或者是已經出現的某種法律現象而表達出來的一種實際感覺以及相應的知覺,它是人們在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意見這兩面的真實體現。依照一定的標準和規定,可以將這些所謂的心理形式進行相對具體的劃分,主要劃分成為兩種,一種人們常說的感性法律意識,另一種是與之相對應的理性法律意識。一般來講,法律意識形態可以看作是人們法律意識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可以成稱作法律意識形態。所以,在法律思想中,只有最具代表性的那一小部分才能被稱作真正的法律意識形態。由于法律思想在社會上是大量存在的,因此在這個社會當中,差不多有每個人都有著屬于自己的那一份獨特且又真實的法律思想,當然在這階段中他也可以就某種事件而接納和吸收來自外界范圍內原本屬于別熱的某些特定法律思想。比如人們在日常生活當中所常見的一些法律工作人員、律師以及相關的法律研究學者等,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會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依據一定流程和標準形成一種較為直觀的法律思想。當然普通的勞動群周也可以就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特有的、直觀的法律思想,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原因,這些已經發生國的法律思想不管是真實性以及理論性和系統性,還是在這些事件的影響之上都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而且它的具體意義與實際作用不相同。而在這種情況之下,能夠人們法律意識形態的,只能是那些能夠將價值屬性提出來的法律思想。
法律意識形態的具體反映是人民對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的基本看法、態度以及價值觀和政治傾向性。當人們面對某些法律問題或者是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時,不論這個法律事件或者是法律問題究竟是怎樣的,人們勢必會對這些已經發生和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來發表和聲明自己的看法或者是意見。
人們在某些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面前,所做出的選擇、所發表的意見和看法有可能是否點的,也有可能是肯定的。但不管人們做出肯定還是否定的態度或想法,都能夠表明自己的立場以及對這個問題或者事件的看法和意見。人們在對某些特定的法律問題或是法律事件時,其基本立場以及發表和聲明的相關看法和意見等具備一定簡單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當然也可以說成是某些特定意識形態的直接反映。不論是現代自由主義還是以往的,乃至社會上所有的社會學說或是政治思想等都是可以構成意識形態的。單從這一點上來說,意識形態甚至和科學理論幾乎相同,都是對社會進行正確解釋的系統方法,并據此提出相應的科學思想來為人們更好的了解社會運轉提供服務。即使如此,它們之間也不能劃上等同號,而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可以分為兩點:科學理論之中是不包含相對簡單的價值判斷的,而與此相反的是意識形態之中卻包含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價值觀體系;另外一點則主要是因科學理論基本都是人們已經檢驗或者是驗證過的事實,相比之下意識形態不但會在其基本原則之上將這些已經被驗證過的事實歸入其中,還囊括了其他一部分內容,它范圍也已經遠遠的超過這些既定的事實,從某種層次上來說,它比較依賴于人們的主觀印象,以至于從表面來看,它一般都會存有比較明顯的個人傾向。所以相對與科學理論來說,法律意識形態中所包含的內容較為豐富,但卻大不不相同。所以不管怎樣的法律意識形態,不管其內容是對相關法律內容的具體認識,還是對其相關功能特性的具體認識,都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當時人們對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的某些立場。而人們對于這種法律問題以及相關的法律事件的實際看法以及所表達出來的立場和意見,其實都是對相應法律價值觀的實際體現。所以它常常具備一定的政治傾向性。這種政治傾向性以及價值觀,就是意識形態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屬性。
二、法律意識形態對法律行為以及活動的實際發展方向有著重要影響
一般情況下,法律意識形態中有多種基本屬性,比如價值屬性。由于其價值屬性并只不是以相對簡單的抽象形式而存在的,而是依據一定事件,將其真實的體現在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的實際影響之上的,而且會其一定作用及功能上反映出來。對于人們法律意識當中實際功能及具體作用,已經有學者開始著手做相應的研究工作。所以有部分學者堅持認為,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意識形態主要用于主體構建作用。也就是當前的法律意識形態,其主要作用是為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以及構建中國特色主義在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一些專業人才。另外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當下人們所常說的法律意識形態由于其具備一定凝聚功能,也就是能夠實現將人們的法律觀念凝聚在一起;具備一定的促進功能,即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的發展;還有一定的整合功能。即依據一定標準將其整體綜合起來。法律意識形態的作用可以分為很多種,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條作用就是人們對法律活動的實際發展方向起著一定的決定作用。由于法律意識形態在當前全部法律意識當中,數量并不多,但并不代表它們沒有什么作用,相反它們卻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法律活動的實際方向性的選擇作用之上。另外法律意識形態常常對某些法律問題和法律時間的實際發展方向有著直接影響,因此不論是我國政府在進行相應的立法活動時,還是政府內部相應的組織部門開展和實施司法部門,有時甚至國家內部的行政機關在進行支付作業時,都存在著一定方向性的問題,也都需要在方向對其進行正確的指導、引領,以確保有關部門開始和實施法律活活動或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之上滿足當前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并為實現和促進我國的持續發展提供所需的必要服務。這就是為什么說在法律意識形態當中,它的實際方向有著一定的指引作用,經過實踐證明,這種作用是非常具有指導意義的。而在當前法律意識所構建的全部內容當中,也只能有法律意識形態具,并對法律活動的具體發展方向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法律意識形態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價值判斷。在當下正確的法律意識形態中,除了具備一定的導向和指引作用,還具備其他有效作用,比如教化作用以及人們所熟知的價值判斷作用等。其實,從實際意義上來講,人們是可以將法律意識形態看成是一種價值觀,而且價值判斷還發揮著其重要的作用,是必須存在的。從一個層次上講人們會基于一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來對某些已經發生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事件進行相應的評價和肯定。并依據相應的法律標準以及法律觀念,來指導和引領人們進行相關的法律實踐。而從一個層次上講,人們只是簡單的利用某些特定的法律意識形態,對于已經發生的,且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標準的法律問題、法律事件進行相應的評價和否定,并在這個環節中,通過自身否決某些錯誤的法律思想以及相關法律觀念,來實現法律觀念的正確確定以及明確。
一、稅收法治意識的內涵及其分析的必要性
(一)稅收法治意識的內涵。在新制度經濟學中,非正式約束主要包括價值信念、倫理道德、風俗習性、意識形態等因素,其中意識形態處于核心地位。它不僅可以蘊涵價值信念、倫理道德、風俗習性,還可以在形式上構成正式約束的“先驗”模式。我們可以將稅收法治意識理解為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條件下,稅收主體基于對自身的主體地位、存在的價值和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而產生的一種對稅收、稅法及稅法現象的包括認識、態度、評價和信仰在內的主觀意識。
稅收法治意識的主體主要有作為納稅人的公民、國家和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權力、行政和司法機關以及上述各機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高培勇教授在論及“稅收觀”時說:“這里所說的‘稅收觀’,包括老百姓的‘納稅觀’和政府的‘征稅觀’兩個方面”。同理,稅收法治意識也應包括“征稅法治意識”和“納稅法治意識”兩個方面。從稅收法治意識角度看,國家的稅收涉及范圍除了征與納之外,還有一個對國家經濟穩定和經濟發展極為重要的方面,即用于公共支出方面的稅收,因此稅收法治意識還應包括國家的“用稅法治意識”。
(二)稅收法治意識是我國稅收法治目標實現的觀念根基。非正式約束是人們在長期的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構成了代代相傳的文化中的一部分,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從歷史上看,在正式約束設立之前,人們主要靠非正式約束來維持相互的關系。即使在現代社會,正式約束也只是占整個約束機制中很少的一部分,人們生活的大部分空間仍由非正式規則來約束。
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曾說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贊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體的基本精神(宗旨)……這終究是不行的。”從法律運行的角度上看,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執行、適用和遵守,都離不開一定法律意識的指導和支配。因此,分析稅收法治意識在強調稅收法治的今天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稅收法治意識的制度性作用和經濟功能
(一)稅收法治意識的制度性作用。稅收法治意識是減少其他制度安排費用的一種重要的制度安排,稅收法治意識的制度性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它是稅收法治意識主體和稅收環境達成的能夠節約費用的一種“協議”,“好”的稅收法治意識能夠降低稅收法治建設的成本,更有利于稅收法治的實現。
2、它內在所含的與公平、公正相關的道德和倫理評價會使人們在相互對立的理性之間進行非此即彼的選擇時所耗費的時間成本和利益損失有所縮減。
3、當人們的意識形態與實際經驗不一致時,他們就會用新的意識形態來節約認識世界的成本。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當個人因理性有限而無法迅速、準確地做出判斷,還想使成本盡量低時,人們便會借助于相關的意識形態來走捷徑。
(二)稅收法治意識的經濟功能。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人力資本,擁有的意識形態的量越大,個人“搭便車”或違反規則的可能性就越小;當個人越是認為周圍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結構是合乎道德、合乎情理的,個人機會主義行為就會越少。稅收法治意識具有顯而易見的經濟功能:
1、稅收法治意識可節約交易費用。通過培養人們的稅收法治意識,使他們能正確的認識稅收法治環境,它以世界觀的形式來引導人們,從而使稅收法治主體能夠按照稅收法律、法規來進行選擇,準確把握自己的預期行為及效果。
2、成功的稅收法治意識能有效地克服稅收法治中“搭便車”問題。如果稅收法治主體都能夠認識到他們所處的稅收環境是一種不可缺少的經濟環境,即他們的經濟活動直接或間接地要與稅收發生關系,使他們被一種自覺納稅意識所支配,那么他們就會自覺的遵守稅法,從而避免“搭便車”行為的發生。
3、稅收法治意識能夠減少稅收法治的實施費用。稅收法治意識能有效的解決“以權代法”、“軟政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帶來的稅收法治實施費用過高問題,有利于營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良好實施環境和條件。
三、稅收法治意識的建立
(一)稅收法治意識建立的制度變遷模型分析。稅收法治意識的建立過程實質上對應了新制度經濟學中的非正式制度變遷,其中有兩個著名的制度變遷模型,即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進的,其主要制約因素有:統治階級的偏好及有效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國家的生存危機和意識形態剛性等,國家通過努力雖可能降低一些不利因素的影響,但是不能完全克服。
非正式制度變遷由個人來完成規則的變動和修改,而不用群體行動。開始,個別創新者也許會被其他人認為是違犯了現行規則,而面臨一定的風險和壓力。只有當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放棄了原來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時,制度變遷才會發生,比如價值觀、道德、習慣等等。顯然,稅收法治意識的建立亦難以在一朝一日可完成,只有當稅收法制觀念在全社會范圍內深入人心,制度變遷才會發生,稅收法治意識才能真正建立。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新規則的接受主要取決于其效益和成本分析。個人之所以接受新規則是因為新規則對自己有利。當制度不均衡所帶來的預期收益大到足以超越潛在成本時,個人便會努力接受新的價值觀、道德和意識。可見,當周圍的大多數人都自覺建立稅收法治意識時,個人便會努力接受稅收法治意識。稅收法治意識比稅收法規有更難以變遷的趨勢,而非正式制度變遷的時滯更為明顯,即使有政府行為也不容易發生。
(二)稅收法治意識的建立難以借鑒國際經驗。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正式約束的建立可以借鑒國際經驗來降低建立的成本。從制度的可移植性來看,正式約束尤其是具有國際慣例性質的正式規則是可以在國家間移植的。但是,一種非正式約束特別是意識形態能否被移植,取決于所移植國家的技術變遷狀況和其文化遺產對移植對象的相容程度。
從歷史層面上看,我國是一個長期缺乏法治環境的國度。在政治上,我國的封建社會歷經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崇尚“君權至上”的人治思想。在經濟上,我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造成中華民族對自然的依賴及對權利和自由在文化上的疏遠,社會治理呈現重人治、輕法治的傾向;從傳統層面上看,建國以后長期奉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弱化了稅收法制化傾向,而現時還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又制約著稅收法治意識的發育。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在稅收上看,就是依法治稅。我國目前的稅收管理和執法在一定程度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仍存在稅收征管體制不健全及稅務部門執法行為不規范等影響稅法權威的因素。因此,在我國,非正式約束的可移植性較差,稅收法治意識的建立難以借鑒國際經驗。
(三)稅收法治意識建立的對策建議。稅收法治意識對于我國的稅收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而稅收法治意識的建立由于其特定原因而難以借鑒國際經驗,又不適宜于實行強制性建立,所以我們選擇稅收法治意識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將國民所認為的被迫稅收行為轉變為他們的自主行為,即將依法治稅的觀念根植于國民意識中,從而降低稅收法治的成本,促進稅收法治的實現。
1、深化稅收法治宣傳,加強國民的納稅法治意識。深化宣傳內容,既要宣傳辦稅的具體程序和實體法規定,又要加強對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構成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宣傳,并結合具體案例,增強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的威懾力;豐富宣傳形式,增強宣傳效果,努力創造被廣大民眾接受的宣傳形式;注意宣傳的持續性,正確處理稅收階段性宣傳和日常宣傳的關系,加大日常宣傳的力度;加強對中小學生的稅收宣傳教育,使他們從小樹立起依法治稅的意識。
【關鍵詞】 法治;法治成本;法治浪漫主義;消除途徑
一、法治的含義
(一)西方法治的含義
對于法治的界定,西方學者眾說紛紜,無論從亞里士多德的“二分論”還是洛克的注重分權的分權理論、孟德斯鳩的重視制衡的分權理論、潘恩的對人權高度重視、杰斐遜的制度設計的重要性等,都說明了不同時代對法治的理解必然不同。法治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其自身就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是隨著社會問題的出現和變化而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法治是一個多元的概念,不同時代有著不同的范圍,即時同一時代也因地區的不同呈現不同的概念,不能用統一的概念來界定。
(二)中國法治的概念
首先,要關注法治的普適性成分,即法治的共性,法治作為一種公共產品供給,其核心就是為了人們利益的增進,法治作為一套制度設計,為了實現其核心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的方式方法來實現,從西方法治觀點我們可以得出要實現法治就要從控權和維權兩方面著手。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是法治國家的主要標準,就是要在這個國家在控權和維權兩方面的制度設計與成果。
其次,要探討當代中國法治的具體情境,即法治在當代中國社會得以生長的現實基礎。當代中國社會從人治到法治的制度變革,無疑是當代中國社會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和矛盾所引發的,對當今中國的法治應理解為:
(1)法治術語治國方略的范疇。在這個層面上,法治與認知是對立的,其界限是:當法律與當權者個人意志發生沖突時,是法律高于個人意志。
(2)法治是民主的治國方略,這是法治質的規定性。民主理論關注的是私人權利對公共權力的控制,作為民主的治國方略,法治的功能在于控制公權、維護私權。法治的主體是人民或是公民,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掌握的公權力,法治的重點是依法治吏,而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絕不是統治者治理被統治者的工具。
(3)把法治理解為民主的治國方略,凸顯了制度設計的重要性。法治作為治國方略非政治口號,重要的是把法治制度化。法治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宏大的原則具體化、現實化,把法治定位與民主的治國方略,有利于擺脫對法治實質價值的過多糾纏,把關注點轉移到制度設計上來,這樣才能避免制度虛位的出現,才能避免法治問題上“大而無當”的空談。
二、法治成本的界定
(一)法治成本的概念
成本本身是一個經濟學的范疇,是指“為獲得一定利益而付出的代價”,通過對不同控制模式的治理成本間的比較來選擇最佳的控制模式及其組合,以達到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和控制績效的最大化。
(二)法治成本的種類
1.法治的政治成本。法治的政治內涵較為豐富,既包括法律制度的設計成本、法治的運作成本、法律制度的維護成本,也包括法律在調整不同利益群體矛盾和沖突的成本。政治成本往往具有一個個長期的積累過程,一次法治的不公平不能導致社會的不穩定,但是這其中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失誤屢屢發生或者是通過法治不能糾正,那么法治的為新和形象就會在此過程中悄然發生變化,最后累計起來就會變成危機,這種危機具有破壞性,甚至導致整個法治大廈的崩塌。
2.法治的意識形態成本。所謂意識形態成本是指社會執政者為了使自己的價值觀念、道德準則、信仰信念等成為統治地位意識形態而付出的代價,以及為意識形態與時具進、開拓創新、豐富發展而不斷付出物質和精神代價。法治作為一種最優的治國方略,就必須是一種社會的首要的意識形態,也只有其是首要的意識形態才能成為一種最優的治國方略。
3.法治的信息成本。法治的信息成本包括法治的信息傳遞成本和信心控制成本,前者指的是法治的意圖在各級執法組織傳遞過程中產生的成本,信息在組織結構中的傳遞經過不同的節點與不同的層次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衰變、弱化,復雜的組織機構會導致信息弱化程度加速、成本增加。如果信息傳遞成本過高,則意味著效率低下,信息的控制成本是進行信息反饋而產生的成本,信息反饋是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反饋途徑與組織管理層之間的障礙條件越少,所產生的費用就越少。
4.法治的時間成本。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其產生、發展都必然會付出一定的時間。時間具有一維性,法治的推行必然是一維性的,任何一種法律從頒布到實施都是時間的結果,這也充分說明了法治是一個歷史的過程,時間就是效率,把握好時間成本,才能提高法治效率。
5.法治的機會成本。機會成本又稱擇一成本,指的是在事物發展過程,選取一個利益而放棄另一個利益所付出的代價或喪失的潛在利益。
三、法治浪漫主義
(一)法治浪漫主義的概述
法治浪漫主義是激情的產物,法治浪漫主義就是對法治的不且實際的非理性的奢望。主要表現為:
1.法律萬能論。把法律看成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一旦社會有什么弊端,就想到用法律把它規范起來。
2.法律無代價。只看到法治的優勢和能帶來的預期利益,看不到法治的弊端和實行法治必須付出的代價。和其他事物一樣,法治也是一并雙刃劍,是利弊共存的,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法治也需要一定的代價,甚至是昂貴的代價。
3.法律激進論。認為既然確立了法治的目標,就應該大刀闊斧地干起來,通過激烈的社會變革實現法治,認為法治是可以通過一系列的立法活動而一蹴而就的。
(二)法治浪漫主義產生的根源
1.是出于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的迫切心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貧富差距擴大、社會兩極分化嚴重、農村勞動力嚴重剩余,農民負擔過重,農村社會發展遲緩、下崗工人形成城市貧民階層、生態環境惡化等這些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為了盡快解決這些文的的迫切心情使得人們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法治上,希望法治可以解決一切社會問題。
2.對法治的理論認識不足。認為法治產生是由于政府的權威,法治的目的也是維護政府的權威。認為政府是法治的主要推行者,長期主體意識的缺失,使得人們對法治的認識比較膚淺,所以在法治初期階段,人們大談法治所帶來的好處,很少談論法治的弊端,這就很容易產生的法治的崇拜,這也就必然產生了法治浪漫主義。
3.是人們思維習慣所造成。法治浪漫主義為人類提出了奮斗的目標,為實踐提供指引,使得人們陷空想完美的境地,也是由于中國的悠久的歷史的影響。
四、法治浪漫主義的消除
1.對法治功能的正確認識。首先,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為,只能調整人的某些行為,不是全部行為,法律在調整人的行為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企圖把人們的一切行為都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最終只能碰壁,法律是因行為的存在而存在。其次,要認識到法律不可能對人們的千差萬別的行為作出詳盡的規定,任何社會的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把一切行為納入其中,立法者認識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對有限,導致立法會出現真空和漏洞,再次,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護每一種利益,人們之間的一切法律沖突實質上都是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在兩種利益沖突之間,法律不可能兩全齊美,只能保護一種利益,只能就利益按照立法的價值進行選擇。
2.樹立法治成本主義觀念。法治作為一直治國方略,作為一種公共產品,無論是制定、實施、遵守都是有成本,不是無價的。
(1)減少法治的政治成本――立法成本的減少
首先,在立法過程中,應該適當的引入公民的政治參與。公民的政治參與的功能有:
第一,公民的政治參與為公民表達自己的要求、愿望和利益提供了有效地途徑。第二,公民的政治參與有利于政治過程的健康運作,在政治過程方面,公民的政治參與有助于政策的合法性,糾正決策的失誤,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公民對政策的支持或意見反饋有助于政策的順利執行以及對存在問題的修正,在人事過程方面可以保證政治精英和政府公職人員的產生以及隨后的行為沿著民意的方向運作,保證政治體系具有吐故納新的代謝功能,為政治權力的運作補充能量。第三,公民的政治參與有助于政治發展的穩步推進。這樣就可以避免制定的法律沒有實施的社會基礎。
其次,注重立法者的素質。人大代表不只是榮譽,要能夠勝任立法工作要求。避免制定出來的法律質量不高,造成立法效率低下。
再次,保護立法與實施協調與經濟發展協調。法律之間需要協調下一層次的法 ,不得與上一層次的法相抵觸,保持法制的統一。
(2)減少法治的意識成本――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
公民的法律意識是法治的社會思想基礎,在法治成本中要考慮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的付出。嚴格的依法辦事或依法治理為法治的實現所必需,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地導致法治,只有依法辦事或依法治理根植于法治價值目標的理性土壤之中,統攝于法治理念之下,法治才能得以完整的實現。作為法治的社會思想基礎和精神支撐的公民法律意識,不僅內含著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崇尚和信仰,更充滿著對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價值目標的尊重和渴望。
(3)減少法治的時間成本――增加法治實施的協作性
雖然時間是一維性,時間的容量是可以改變,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應降低工作的反復性,提高單位時間的利用率,提高完成任務的協作性,協作性是合理利用時間的一種重要方式,應把各種關系緊密的法治目標按照程序鏈接起來,形成順暢的任務實施流程,提高效率,增進各個執法環節的合作。把法治成本納入執法考核中。
3.加強制度建設。制度具有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的特征,體制和機制缺乏科學性,會妨礙成本投入決策科學性和準確性,在制定制度時就要充分考慮其成本,在執行制度的同時就要嚴格按照制度予以執行,防止制度的軟性。要建立好關于法治的評估和考核制度,使得成本與效率成為考察法治水平的標準,使得法治的效率得到提高,這樣也能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法治成本高效率低程度給予改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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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以升.《法治問題研究》.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
[3]《現代經濟辭典》.江蘇出版社,2005
關鍵字:超高頻;射頻識別;防碰撞算法;電子標簽;讀寫器
中圖分類號:TP391.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1302(2012)10—0035—03
0 引言
近年來,射頻識別(RFID)技術作為自動識別的新技術,憑借其諸多優點在國際上得到迅速發展。它利用射頻方式進行非接觸雙向通信交換數據,以達到識別的目的。為此,EPCglobal組織于2004年12月了第二代超高頻空中接口標準Class1 Generation2(簡稱EPC—C1G2)。該標準的工作頻率范圍是860~960 MHz,主要應用領域是供應鏈、零售和資產管理等。在EPC—C1G2協議中,多標簽識別是其最重要的性能之一。
超高頻RFID的優點是可識別高速運動物體,可多標簽識別,識別距離遠可達8 m,而且無源標簽成本低和壽命長,但這些優點也決定了它的使用難度和技術要求較高。如何快速、有效地識別出射頻場中多個標簽,是UHF RFID的主要問題[1—3]。EPC—C1G2協議在多標簽識別方面非常靈活,并提供了多種參數和命令來解決多標簽碰撞問題。本文根據這些參數和命令,給出了一種解決碰撞的流程,并進行了仿真分析。
1 EPC—C1G2協議的多標簽碰撞解決方法[4]
EPC—C1G2協議的多標簽防碰撞機制采用時槽ALOHA[5—6]算法。該協議使用的多標簽碰撞解決命令集包括Query、QueryAdjust、QueryRep、ACK和NAK。主要參數為決定時隙計數的Q值。
Query用于初始化一個盤點過程,并決定哪些標簽參與本盤點過程(這里“盤點過程”定義為連續兩個Query命令之間的時間)。Query包含一個時隙計數參數Q。當接收到一條Query命令時,被盤點的標簽應在含(0, 2Q–1)范圍內選出一個隨機數,并將這個數置入它們的時隙計數器。選到零值的標簽應轉移到應答狀態,并立即應答一個隨機數RN16。選到非零數的標簽應轉移到仲裁狀態,并等待下一條QueryAdjust或QueryRep命令。
處于仲裁和應答狀態的標簽,在接收一條QueryAdjust命令時,首先調整Q值(增加、減少或不變),然后在含(0, 2Q–1)范圍內選出一個隨機數,置入它們的時隙計數器。選到零值的標簽應轉移到應答狀態,并立即回答。選到非零值的標簽應轉移到仲裁狀態,并等待下一條QueryAdjust或QueryRep命令。
處于仲裁狀態的標簽每接收到一條QueryRep命令后,即將它們的時隙計數器減1。當它們的時隙計數器減到0000h時,標簽轉移到應答狀態,并應答一個隨機數RN16。那些時隙計數器減到0000h,并已應答,但沒有得到確認(包括對先前Query命令的響應,而沒有得到確認)的標簽應返回仲裁狀態,仍有時隙值0000h,在接收到下一條QueryRep命令時,這些標簽的時隙計數器應從0000h減到7FFFh,從而有效地防止隨后的應答,直到標簽置新的隨機數進入它的時隙計數器。在2Q–1條QueryRep命令中,標簽至少應答一次。
假設只有一個標簽應答,則其查詢—響應算法的執行過程如下:
(1) 當標簽進入應答狀態時,回答一個隨機數RN16;
(2) 讀寫器用包含同樣RN16的ACK命令確認這個標簽;
(3) 被確認的標簽轉移到確認狀態,并回答它的PC、EPC和CRC—16給讀寫器;
(4) 讀寫器發送一條QueryAdjust 或 QueryRep命令,使被識別的標簽轉移到準備狀態,潛在地也初始化另一個標簽與讀寫器的查詢—響應對話過程,并從以上步驟(1)重新開始。
圖1所示是單標簽的查詢—應答過程。圖中,白色部分表示讀寫器到標簽的信號,帶陰影部分表示標簽到讀寫器的信號,而且P為命令幀頭,FS為命令幀同步,RN16為16 b隨機數,PC為協議控制字,EPC為電子產品碼,CRC—16為16 b循環冗余校驗碼。
如果多個標簽或無標簽在步驟(1)回答,而讀寫器未能分解出一個標簽RN16,則讀寫器就從以上步驟(4)開始。圖2所示為多標簽查詢—應答過程。
2 仿真分析
在多標簽識別過程中,不僅要識別出所有標簽,還要時間盡可能短。由上述識別過程可以看出,標簽都在規定的時槽內應答,因此,決定時槽多少的Q值是關鍵參數[7—9],但上述內容并沒有給出具體的Q值。本節將給出一種識別流程,并確定Q值對識別時間的影響。依據協議規定,可計算出讀寫器發送每條命令的時間和標簽應答的時間,這里不再贅述。
2.1 固定Q值算法
時隙計數Q值在整個識別過程不改變。Q值根據可能需要識別標簽的最大數目而定,如最多識別Nmax=30個標簽,Q=Log2(Nmax)+1=5。在一次識別過程中,不對發生碰撞的標簽再次識別,因此,需要多次執行該識別流程,才能識別所有標簽。
(一)促進子系統內部的聯系,維護子系統內部的穩定
1.封建皇權通過履行經濟職能促進經濟子系統內部的聯系,通過消除不穩定因素維護這一系統的和諧。(1)封建皇權通過履行其經濟職能把分散的農戶聯系起來。古代中國國土遼闊,小農經濟又使人們處于十分分散的狀態,無力應對天災人禍和興修大的水利工程,因而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進行干預,需要它來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辦公共工程的職能。”我國古代各個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視農業生產,它們通過興修水利工程、道路和運河來滿足農業生產的灌溉和交通運輸等需求,保證經濟子系統的順利運行和發展。封建皇權還設立專門的機構來管理農業生產,通過委派地方官吏來“勸民農桑”、宣教“農本”政策、促進農業技術傳播,督察農業生產。這樣,封建皇權通過履行其經濟職能,把經濟子系統內部分散的諸要素一定程度上聯系起來了。(2)封建皇權通過消除子系統內的不穩定因素,維護經濟子系統的穩定。為了有利于自己的統治,封建統治者十分重視農業生產,極力消除不利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因素,維護農業生產系統的穩定。一方面,他們經常扮演調和階級矛盾的角色。如實行“均田制”,讓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獲得一份土地,這是傳統社會的政府利用其強制力進行土地資源配置的正式制度。這使很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得到土地,成為自耕農。地方豪強對土地的兼并容易激化與百姓的矛盾,于是皇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豪強和官僚對土地的兼并,維持這個系統的基本平衡。另一方面,他們也賑災,救助受災農民。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一個災難頻繁發生的國家,災害一旦發生,將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甚至威脅到王朝的存亡,因此封建統治者也不敢掉以輕心,通過賑災使農業生產得以恢復,并以此來顯示皇權統治的仁德及其合法性所在。在封建皇權的強力干涉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威脅鄉村社會系統的不穩定因素。
2.通過“鄉紳自治”維持鄉鎮政治子系統內部的聯系與穩定(1)“鄉紳自治”有利于收集民間的意見,聯系廣大農民。社會系統的維持并不能完全靠壓制,尤其在“天高皇帝遠”的鄉鎮地區,權力的運行不能完全單向度的由上而下,因為“政治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單軌上運行。人民的意見是不論任何性質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慮的,這是自下而上的軌道。一個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須是上通下達,來往自如的雙軌形式。”[11]皇權止于縣,把鄉鎮管理的權利交給了鄉紳,這樣就有利于收集和反饋民間意見,實現一定程度的上通下達。鄉紳與異地為官的官員不同,他們沒有離開故土,熟悉當地的風土人情,和鄉里百姓往來密切并且有著休戚與共的厲害關系。他們能夠把自己了解到的或收集到的有關鄉村與村民的信息反映給當地的官員,避免了官方直接面對數目龐大的村民,也避免了因官方不了解民情,做出錯誤決策而導致官民的直接沖突。因此鄉紳起著重要的上通下達的作用,保持了系統信息的暢通。(2)“鄉紳自治”有利于平衡官方與農民的利益,維護政治子系統的穩定。鄉紳一般都是官方舉辦的科舉考試中獲取功名的儒生,他們具有“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12]是封建皇權在廣大鄉村的人。“紳權”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經濟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勢力和個人德行所獲得的一種敬服。[13]所以,鄉紳是一種農村社會的內生型權威,它不具有國家這一外生型權威的暴力性質,因而,有功名而無官職的“鄉紳”成為把封建皇權與鄉鎮居民聯系起來的橋梁。鄉紳因其來自民間的身份,決定了鄉紳一定程度上能夠代表地方利益。通過鄉紳自治,可以形成中央與地方利益盡可能地協調。鄉紳的角色是雙重的,即起到保護鄉民和鄉里社會的作用,也起到替統治者管理鄉民的作用。所以官方利用鄉紳管理廣闊的農村地區,不僅得到鄉紳的支持,也得到百姓的信賴,也維護了整個子系統的穩定。
3.通過“科舉考試”維持鄉村文化子系統內部的聯系與穩定(1)通過科舉考試有效整合鄉村的文化精英。科舉考試的成熟與完善對意識形態下沉到鄉村,形成廣大鄉鎮地區的文化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科舉考試是一種選官制度,對廣大鄉村開放,它不論出身、不論門第,使廣大農村的居民也可以通過這一管道,做到“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憑能力獲選,不靠親戚關系或家族人脈。”[14]這給許多農家子弟帶來了希望,他們希望實現“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夢想。這一舉措產生了極大的向心力,有效地把廣大鄉鎮的文化精英凝聚起來,成為對中央皇權的積極支持者。而且這一選官制度也注意到選拔人數在地區之間的平衡分布,極力消除地域差異,保持各地之間的文化聯系。各地儒生由于對儒學的共同興趣而相互往來和交流,促進了儒家的思想文化的繁榮與發展,同時也在廣大鄉村地區形成了文化上的統一。(2)通過科舉考試維護了儒家意識形態在普通村民心目中的獨尊地位,保證了意識形態系統的穩定。封建皇權緊握科舉考試這一“指揮棒”,以儒家學說為考試的主要內容,這樣促使了儒家學說在廣闊的鄉村的傳播,一些農家子弟可以通過科舉考試而獲得較高的身份和地位。科舉考試也造就了一批鄉村的儒生,考取功名的鄉紳往往成為當地弘揚儒家文化的中間力量,即使是沒有獲取功名的儒生,在傳播儒家文化中也是功不可沒,他們把儒家文化融入到小說、戲曲等多種多樣的民間文藝中,深刻影響了居住在鄉村的中國人的行為方式、思想觀念和日常生活,使鄉村居民對封建皇權的統治產生強烈的認同感。同時鄉村有條件的村民通過培養自己的孩子讀書,讓他們考取功名,為儒家的意識形態系統輸送人才,形成一個內部的良性循環。儒家意識形態產生于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社會,又通過封建皇權的大力弘揚,并且與植根于鄉村的選官制度相結合,擴大了它的影響力和對社會的整合力,抵制了其它意識形態的競爭,保持了“獨尊”的地位,最終形成了一個穩固的意識形態系統,并且一直持續了兩千多年。
(二)強化社會子系統相互之間的制約,維護社會大系統的穩定
1.通過鞏固小農經濟,防止其他兩個子系統的失控(1)落后的小農經濟的長期存在有利于封建集權統治。小農經濟環境下,廣大農村居民保持一種分散的狀態。他們這種分散的狀態就像馬克思所說的“馬鈴薯”,沒有團結起來的力量,無法對抗封建皇權。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上,人們所能夠建立起來的組織,只能通過血緣關系的紐帶形成的宗族組織。這種以血緣關系形成的宗族組織是中國封建統治長期存在的社會基礎。這種家族組織通過儒家意識形態而與國家組織協調起來,形成了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封建君主就是這個放大了的家庭的總家長。中國傳統社會的政治子系統就是矗立在這樣的經濟基礎之上,以及這樣的經濟基礎形成的社會結構之上。封建皇權保護小農經濟就能夠維護鄉村社會的宗法結構,宗法結構的穩固保證了家國同構的中央皇權的行使。而商品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人口的流動,從而導致宗法關系的松散,威脅到封建統治的社會基礎,這也是封建統治者維護小農經濟而遏制商品經濟的原因之一。(2)鞏固小農經濟有利于鞏固以儒家學說為主體的封建意識形態。儒家意識形態是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產生的,也為這一基礎服務。在很多方面,儒家可被視作以家庭為榜樣、為國家建立道德原則的意識形態。[15]沒有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的封建家庭結構,儒家意識形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封建皇權通過保護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可以維護儒家意識形態的正統地位。因為,如果放任商品經濟和工商業的發展,則必然改變封建家庭結構,產生多元的思想,最后沖擊到儒家意識形態。
2.通過政治權力強化對其他兩個子系統的制約(1)通過政治權力限制工商業的發展。在春秋戰國時期就萌芽的商品經濟一直得不到發展。因為封建統治者認識到經商可以迅速致富,所以他們“也決不愿私人財富擴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為王朝的安全之累。”[16]他們“保護落后的經濟,以均衡的姿態維持王朝的安全。”[17]這樣商人的人身和財產自然就得不到保護,甚至常常受到侵害,商業的發展受到嚴重的影響。手工業為官方所壟斷,民營手工業只能在夾縫中求生存。梁漱溟先生說的,“后一兩千年的中國文化在經濟上已盤旋而不進”[18]就是這樣導致的。這種狀況有利于皇權的統治,小農經濟的落后和封閉,使廣大的鄉村農戶就像一個個的“馬鈴薯”,分散而無力,需要統治者“從上面賜予他們雨水和陽光。”[19](2)通過政治權力進行思想文化控制。封建皇權對農村的管理單靠武力或嚴密的官僚組織是不夠的,需要廣為群眾所接受的意識形態。因此,通過政治權力,加強了對意識形態的控制。一方面,統治者大力弘揚儒家文化。自漢朝以來推行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獲得明顯的效果,儒家意識形態開始深入人心。封建皇權通過完善科舉制度,達到對鄉村的意識形態控制。科舉考試使鄉民可以通過學習儒家學說而獲得很高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權力,這使廣大的鄉鎮儒生專注于研究儒家學說而放棄對其他學說的思考。另一方面,他們廣設“文字獄”進行思想控制。對任何不利于封建統治的思想和文化進行徹底的清洗,這樣達到對意識形態的有效控制,使儒家作為意識形態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3.通過弘揚儒家文化,鞏固小農這一經濟基礎,維護封建皇權對鄉鎮的政治統治(1)鞏固儒家學說的獨尊地位有利于鞏固小農這一經濟基礎。以儒家學說為核心的意識形態中包含著“重農”思想,儒家思想家主張“民以食為天”、“不奪農時”、“不違農時”等,把農業生產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荀子甚至認為財富只能從農業中產生,并且提出了著名的“強本論”,把農業生產與富國富民聯系起來,并且明確提出“工商眾則國貧”的觀點,成為后來很多朝代重農抑商的理論根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社會的意識形態,建立在小農經濟的基礎之上,極力維護小農這一經濟基礎。它有一套與農村家庭倫理緊密相關的完整價值觀,對鄉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進行了規范,有利于維持一個農業社會的正常運轉。(2)大力弘揚儒家學說維護了封建皇權的統治。任何封建朝代都不是單靠武力就能夠統治的,所以通過意識形態的灌輸而導致對統治者的認同是非常重要的,我國封建皇權通過對儒家學說的弘揚,達到了降低其統治成本的效果。一方面,儒學能夠順應專制皇權發展的需要,通過文化制度對皇權的充分肯定,把皇權的統治法理與宇宙的秩序“融為一體”,達到“對權力的無限性、任意性和全能性政治模式的全力構建。”[20]另一方面,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鄉紳充分利用儒家的教化功能,使人心服而達到管理的目的。這種教化可以“防止因思想的混亂而導致社會的動亂,也是為了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鄉紳都是由取得功名的候任官員或者退休官員組成,精通儒家學說,因此他們的思想與整個國家的統治思想一致,可以向百姓灌輸儒家的仁義道德觀念,達到教化民眾進而控制思想、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在鄉紳的幫助下,使廣大鄉村“形成了國家官僚機構枝干下的廣泛而穩固的根基,從而把一個巨大的農業社會不可思議地組織起來了。”
二、我國傳統社會鄉鎮社會治理的教訓
(一)封建皇權的高壓統治使一切新生事物無法在封建社會的母體中成長起來封建皇權為了維持系統的平衡,扼殺了一切新生事物。在經濟方面,除了抑制工商業的發展外,還極力阻止有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產權制度的形成。皇帝具有對于天下一切財產的最高所有權,只有在這個最高權力的有效統攝之下,其它一切“下位性”的占用權才可能是“合法的”。這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在政治統治方面,封建統治者除了維持高度中央集權外,在農村則極力維護鄉村的宗法制。宗法制有利于通過家族的力量實現對個人的人身控制。個人只是家庭和家族的附屬品,受到父權、夫權和族權的嚴格控制,限制了民主制度的發展。德治與法治是對現代社會進行良好管理的兩大法寶,我國的傳統社會的管理者在倡導德治的同時卻阻礙了法治社會的形成。法治的本意是包括對最高皇權的制約,但是我國傳統社會皇帝的特權凌駕于一切法律之上。中國傳統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懲罰臣民對神圣君權制度和宗法社會秩序的觸犯。[24]這樣就使得法治始終沒有在中國大地上建立起來,由于中國皇權制度的法律只能越來越多地屈從和服于權力的專制性,所以與這個進程相同步的,就是人們對于法律的正面制度意義,給予越來越多的懷疑、限制乃至否定。最后,封建皇權對思想意識形態的強力控制導致了中國思想文化界長期處于“萬馬齊喑”的狀態。思想文化領域由領先世界到跟不上世界發展的潮流,人民處于蒙昧之中,這又反過來影響了經濟與政治的發展。
(二)傳統社會的社會治理無法改變一治一亂的循環我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管理模式因權力高度集中而具有很強的脆弱性。先生注意到,“在傳統結構中自下而上的軌道是脆弱的;利用無形的組織,紳士之間的社會關系,去防止權力的濫用,不但并不能限制皇權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在這種體制中,人民發揮的作用甚微。單靠皇權制約的官僚機器,難以避免的盛行和蔓延,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對進行了最嚴厲的懲罰,但是仍然無濟于事。歷史上開明的皇帝總是少的,昏庸的皇帝總是占很大的比率,同時一個開明的皇帝,短期內開明是可能的,而長期的開明卻是少見的。當皇帝昏庸時就無法有效監控整個官僚體系,也容易導致宦官和外戚專權。一旦這種情況發生,龐大的官僚集團就會侵占田地、欺男霸女,形成對人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破壞了經濟子系統的平衡。最后也使意識形態失去效用,形成的局面,改朝換代也隨之發生。這也是我國傳統社會擺脫不了一治一亂的循環的原因。每次改朝換代都導致大量平民死亡,國家陷入動蕩中,若干年才能恢復。而且每次改朝換代之后,一切都得重新開始,這樣就驗證了馬克思所說的,“亞洲各國不斷瓦解、不斷重建和經常改朝換代,與此截然相反,亞洲的社會卻沒有變化。”
三、我國傳統社會治理對當前創新鄉鎮社會管理的啟示
我國傳統社會的鄉村治理模式在歷史上起過進步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也阻礙了社會的進步。不管怎樣,它都給我們留下了一筆可貴的財富,為我們今天創新鄉鎮的社會管理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有益的啟示。
(一)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要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傳統社會,我國的經濟長期停留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階段,成熟的市場經濟始終發展不起來,這也是近代以來我國落后的根源之一。今天我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性,認識到市場是資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市場是當今能夠把廣闊的農村聯系起來的重要手段。正是市場的存在,促進了農村的社會分工,使人們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也是促進社會進步的主要手段。因此政府對鄉鎮的有效管理就應該符合市場發展的要求,在鄉村建立起完善的市場機制,建立起符合市場發展的健全的法制環境,形成有利于公平分配的利益均衡機制,有利于市場良性發展的產權機制。鄉鎮政府機關,要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轉變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創新社會管理模式。要在市場意識淡薄的廣大鄉村,擔負起市場培育的職責。鄉鎮政府本身也要充分認識市場的規律,自覺遵守市場規則,并根據市場規則來檢討自己的行為,減少對市場的過度干預,減少對農業生產的直接干預,而是通過法律法規等間接手段,引導鄉鎮居民發展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創立合作社等,為他們提供市場信息、資金、技術等服務,引導他們積極有序地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來。通過市場的發展,把鄉村與城市連接起來,與全國乃至世界聯系起來,把農村這個經濟系統變成一個充滿活力而又全面開放的系統,改變農村封閉落后的狀況。
(二)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要與公民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參與意識相適應我國傳統社會社會管理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下級只層層對上級負責,而不對人民負責”,但是傳統社會的國家權力體系畢竟只下沉到縣一級,為廣大農村的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間,這也恰恰是封建統治能夠長期維持的原因之一。改革開放以前,“全能型”的政府不但抑制了人民的參與熱情,而且也沒法解決日益增多的社會經濟問題。先生認為,要提高鄉村管理的效率,“不是加強遠離老百姓的中央權力,而是,相反的,應該在基層自治事務中去加強啟發和領導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逐漸多元,社會事務繁雜多樣,以前的管理模式顯得捉襟見肘。因此在創新鄉鎮社會管理的實踐中,要轉變管理理念,拋棄傳統的為民做主的思維,讓人民自己當家作主,實現由管理向治理的轉變。鄉鎮等政府部門不是把政府權力下沉到鄉村的每個角落,而是積極推行村民自治,落實“群眾事務,群眾管理”的原則,讓群眾成為管理的主體。只有給鄉村社會留下一定的自治空間,才能有利于民意的上傳和下達,有利于保持整個系統內信息的暢通,有利于新生事物的發展,也可以避免公權力的過度干預而形成好心辦壞事,管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官民對抗。政府甚至要主動培育鄉村民間組織,讓它們參與到社會管理中來,分擔鄉鎮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形成一個政府與民間良性互動的管理模式。同時也要通過群眾的積極參與,來促使政府依法辦事,改變傳統社會權大于法,使權力無法真正得到制約而造成基層政權無法無天的現象。
(三)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我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管理模式是以儒家學說為核心的價值體系為指導,這一價值體系為維護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統一人民的認識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畢竟是與小農經濟、與封建專制統治相適應的價值體系。在今天我們進行的社會主義建設中,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了利益主體的多元、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輿論不一”也成為常態。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我們除了要繼續執行主席提出來的“”外,還需要通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達到規范人們的行為、統一認識和整合社會的目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新時代的產物,它與新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結構相協調,是征求了各方面意見,綜合所有認識后形成的,并且得到全國各族人民的普遍認同的“最大公約數”。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正因為具有“最大公約數”的特點,才具有廣泛的指導意義。新時期的鄉鎮社會管理理念必然要與社會核心價值觀相統一、相協調,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準繩來檢討政府的管理行為,做到行有依歸。同時鄉鎮管理部門也要通過自己有效的管理行為引領鄉村的社會輿情,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人心,成為新時期凝聚廣大鄉鎮居民,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而奮斗的精神武器。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