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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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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第1篇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制度,不斷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讓更多城鎮居民能夠享有基本醫療保障。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根據本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醫療保障水平;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解決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

      宿豫城區范圍內,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含少年兒童和中小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屬于本辦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象。

      其他鄉鎮(社區)的城鎮居民,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辦法

      (一)繳費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150元標準籌集,具體按以下標準繳費:

      1.少年兒童、中小學生(18周歲以下)、城市低保人員、四級以上的殘疾人員,個人每年負擔30元,財政補助120元。

      2.老年居民(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個人每年負擔60元,財政補助90元。

      3.勞動適齡人口(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城鎮居民,個人每年負擔120元,財政補助30元。

      (二)繳費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在每年3月底之前(2007年度醫療保險費自參保之日起繳納),以家庭為單位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自然年度計算,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1個結算年度。

      1.報銷門診醫藥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包干使用、超支自理,節余部分轉下年度使用,實行個人帳戶管理。

      2.報銷住院醫療費,區內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起付線500元,區外市內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起付線800元,市外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起付線1000元。起付線以上住院醫療費分段計算,累計按比例報銷。

      區內定點醫院住院費報銷比例標準為:起付線以上—5000元,報銷50%;5001元—10000元,報銷55%;10001元—30000元,報銷60%;30000元以上,報銷70%。

      區外市內定點醫院住院費報銷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市外醫院住院費報銷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20個百分點。

      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住院醫療費報銷最高限額為4萬元。

      3.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因工傷、生育、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傷害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不予報銷。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結算報銷辦法

      1.門診醫療,由本人自選醫院門診醫療。門診費用由個人墊付,就醫后持門診費發票和醫療保險證到醫保經辦機構一次性從個人帳戶中報銷。

      2.住院醫療,實行定點醫院住院醫療。患病需住院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檢查診斷并提出“住院報告”,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批準手續后住院(因急病住院的,應在住院后次日起3日內補辦登記批準手續)。宿豫區內定點醫院為:宿遷市中醫院、珠江醫院、工人醫院。區外定點醫院為:市人民醫院、省人民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出院后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住院費發票、出院記錄、醫療費清單、醫囑復印件”等手續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報銷。未經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批準手續住院的,住院醫療費不予報銷。

      3.住院醫療費結算報銷辦法:住院醫療費結算報銷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規定執行,超出“目錄”和“辦法”規定范圍的藥品、檢查和治療項目費用不予報銷。使用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費用,報銷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4.肝腎移植后抗排斥治療和血透兩種大病門診,參照住院醫療待遇標準和管理辦法執行。

      六、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間和參保手續。

      1.參保時間: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為城鎮居民統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過渡時間,在過渡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之日起一個月后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過渡時間參保的,即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生兒除外)辦理參保手續的,按規定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自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6個月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中途中斷繳費后,再次接續繳費參保的,以前參保的費用不累計、不結轉,自接續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參保手續:以家庭為參保單位,持戶口薄、身份證、以及其它有效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領證、繳費等參保手續。

      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收繳,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醫療保險費,并按月向財政部門上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費使用報表。當年基金結余轉下年使用,當年基金缺口由財政墊支。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2.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組織管理工作,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工作,所需辦公業務經費列入區由財政預算。

      3.衛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工作,加強定點醫院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降低醫療費用,保障城鎮居民安全、方便就醫。

      4.社區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參保動員、審核登記以及其他相關的管理工作。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管理事項,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第2篇

      為了不斷完善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構建和諧統一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精神,特制定《****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構建和諧統一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試點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參保人可以單位、家庭或個人的方式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低標準、廣覆蓋、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繳費、政府補助。

      (三)屬地管理、州(市)級統籌。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五)建立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

      第四條原則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標準不低于200元,學生、少年兒童籌資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第五條家庭繳費、政府補助。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60元,個人繳費70元。

      (二)成年人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50元,省財政補助80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70元,個人不繳費。

      (三)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20元,個人繳費10元。

      (四)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州、市、縣(市、區)財政補助不低于20元,個人不繳費。

      (五)大學生: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8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40元,學校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

      鼓勵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繳費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第六條各統籌地區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州(市)級風險儲備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履行的職責。

      (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商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參保登記、費用征收和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

      (二)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列入預算并按時足額撥入基金專戶。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因特殊困難人員自負醫療費用過高的開展醫療救助。

      (四)發展改革委、衛生、稅務、藥監、教育、公安、殘聯、編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解決參保人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由各統籌地區自定。

      各地可積極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掛鉤的激勵機制。

      第九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提高保障層次或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以外的部分醫療費用。

      第十條因重大疫情、災情和傳染性疾病發生的急診、搶救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第十一條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二條各地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引導參保人到定點社區衛生機構和院店合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探索建立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

      第十三條參保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就醫,社會保障卡由省統一招標采購,省社會保障卡制作發行中心統一制作。

      第十四條各統籌地區要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探索建立醫、患、保三方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同級政府要切實解決經辦機構必需的人員編制、業務經費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經費。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醫療服務

      目前,全國各省先后推出農民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在城市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島、湖南等全國二十多個省(市)正在試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進行評述,試探求既適應農民工群體特征及現實需求,又盡可能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接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過渡方案。

      一、全國各地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方案

      (一)參保對象。目前,陜西、湖南、寧夏、山西等全國大部分省份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皆實行“全省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 企業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農民工無論就業于何種性質單位,都能享受醫療保險。遼寧省沈陽市鑒于大部分農民工已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將參保對象界定為“僅限于在外地注冊在我市從事建筑施工的單位、在本市已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招用農民工占本單位用工人數70%以上的個體餐飲和娛樂等服務性行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廣東省深圳市的醫保方案名為《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保對象專指“所有企業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工”。鑒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將參保對象擴大到包括牧民在內的“農牧民工”。

      (二)繳費辦法。天津、陜西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對住院醫療保險或大病醫療保險采取用人單位繳納的辦法。僅寧夏回族自治區要求用工期限3個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承擔90%,個人承擔10%”,對選擇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只有以個人名義參保的才要求個人承擔全部費用。遼寧省大連市保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農民工只享受相關待遇。天津、大連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分別為3.5%和2%。重慶市要求參保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4%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0.1%繳納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農民工個人每月繳納5元作為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費率繳費,要求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深圳市規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單位繳8元,勞務工個人繳4元,6元作為門診基金,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5元作為住院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元用于調劑”。南京市除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外,要求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保險”,按4元/人的月標準繳納,用于建立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此費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用人單位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率控制在1%-3%以內”辦法最為普遍,湖南、陜西、安徽、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均采取此辦法。

      (三)醫保待遇。目前,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基本為“住院和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建有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可通過大病醫療補助解決。重慶、南京及北京都設置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及“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專戶,為農民工大病醫療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規定,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以下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根據費用分段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規定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由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按規定給予定額補助。北京市規定統籌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數額為5萬元,超過此限額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其余30%由個人承擔。重慶市統籌基金支付限額3萬元,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支付限額20萬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較為狹窄,僅限于住院 治療 的醫療費用及急診搶救留觀并收轉住院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不包括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在醫保待遇執行上,除深圳市使用專用《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待遇與連續參加勞務工醫療保險時間掛鉤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期間發生費用由社會統籌支付。

      (四)基金管理。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保費和統籌基金利息構成,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支付。在基金結算上,南京、深圳市實行當年核算,基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時,在下一年度調整繳費標準并予以補足。寧夏回族自治區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保費有效期和醫療費用分段累加 計算 等辦法確定,每年公布一次。針對基金安全問題,各地多采用“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辦法。深圳市將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則規定“市、區兩級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其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五)政策執行方面。《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全國二十幾個省份方案執行情況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多采取直接擴面形式,一定時限能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便可直接進入該體系。對于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要求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財務 會計 制度以及內部審計等制度,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級執行。具體而言,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繳費、待遇支付,醫療服務則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提供。上海、成都實行的農民工綜合保險較之有較大差異,特別是在醫保運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經辦的傳統做法,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委托,這是一種農民工、企業、政府多方受益的醫保運作模式,在減輕政府負擔的同時,強化了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社會責任。

      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脫節。基于農民工流動頻繁、帳戶接續不便的特點,目前各地試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基本遵循“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原則,保障項目僅限于住院及特殊門診。從推行效果看,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項目與實際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關規定,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開支,必須與個人繳費基數掛鉤,即農民工必須個人承擔保費,或部分承擔、或全額承擔,現行方案大多采用“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進行管理,基金積累難以成為個人帳戶資金劃撥來源。若沒有其它資金來源渠道,全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這種個人賬戶等同于個人存款,以大數法則分攤風險的保險意義將不復存在。即使個人帳戶采用社會共濟原則籌資,在目前工資水平普遍低下的狀況下,無論全額或部分承擔保費都很難調動農民工的參保熱情。基于此類多種原因,目前各地多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有調查數據表明,目前進城農民工平均年齡為28.6歲,從生命周期 規律 來看,這類青壯年農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當低,而常規疾病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見門診醫療保障。另外,在農民工頻繁流動的環境下,用人單位繳費且只保當期大病,意味著農民工任何工作異動都可能導致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隨時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會保障網之外。

      (二)城鎮醫療服務供給與農民工實際需求不匹配。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醫療需求為中心的戶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區域流動農民工已超過1.2億的今天,這種模式表現出明顯的缺陷。正規醫療機構的高額醫療費用與農民工低收入間的矛盾比較突出。2004年衛生部調研結果顯示,農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選擇城鎮醫療機構就診,73.2%的人采取從藥店買藥或服用自帶存藥的方式。這種事實證明農民工沒有真正享受城鎮醫療服務。

      (三)農民工老年醫療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1.2億城市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28.6歲,且流動性頻繁、勞動關系極不穩定。所以目前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很少涉及農民工老年醫保的相關問題。大連、天津、沈陽等很多地區規定:“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當農民工年老后,醫療保險將隨用人單位繳費停止而終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延緩其醫保關系,農民工將重新游離于社會保障網之外。農民工長年從事苦、累、臟、險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擾較城鎮職工更為嚴重,更需要老年醫療保障,尤其在當前農民工逐漸成為城市產業工人主體的形勢下,如不能在農民工年老后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醫療保險待遇,不僅是政府職能的缺失,同時也分裂了勞動者醫療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三、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的建議

      (一)建立農民工彈性醫保制度。農民工是個復雜而龐大的群體,城市移民型、回鄉型及城鄉兼業型等類別人群特征各異,同一種醫保制度安排很難滿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據其就業特征及醫療特點制定彈性醫保制度。對城市穩定就業且具有相對固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可將其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流動頻繁、收入低下的農民工,基于其 經濟 能力和其它條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原則開展大病醫療保險,重點保當期住院醫療,有條件的地方可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對回鄉務農的農民工,應督促其參加原籍 農村 新型合作醫療;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農民工,則可按照目前靈活就業人員醫保辦法,以個人名義參加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農民身份的轉變使現行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城鎮醫保制度轉換成為必然,不同醫保制度間的銜接與醫保關系接續需要彈性運作。在制度轉換方面,由現行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可將先前醫保模式連續參保時間折算為城鎮醫保繳費年限,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即按城鎮醫保規定執行相關待遇,也可對此期間醫保保費進行補繳,基數設定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繳比例稍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補繳后可累計繳費年限,但不能補記補繳期間個人賬戶;在運作模式方面,鑒于農民工流動頻繁的特點,可建立相應的賬戶中斷與復效制度,對因失業、短期回鄉或工作變換出現保費中斷未繳的農民工,可保留其醫療關系,經補繳后,保費辦理接續或轉移。這種彈性運作模式可促進當前“保當期、不建個人帳戶”的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全民統一基本醫保制度轉變。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第4篇

      為進一步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切實解決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200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醫療保險參保范圍。鎮街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教育、衛生等)、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按照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范圍全員參保。駐鎮街各部門已隨其市級主管部門參保的,不再重新辦理參保手續。

      二、醫療保險繳費和待遇。各鎮街可以根據經濟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選擇不同的繳費標準參保,繳費標準與醫療保險待遇相對應。

      1、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繳費標準參保。即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6%,個人繳納2%。醫療保險設置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

      2、按《*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繳費標準參保。即職工個人不繳費,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費。醫療保險不設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繳費工資基數按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確定。

      3、不論選擇哪種繳費標準參保,都要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統籌。由職工個人(不分在職退休)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費,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4、鎮街機關、教育系統職工參保,單位繳費部分由鎮、街財政負擔。衛生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繳費部分由誰負擔,由鎮街確定。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單位統一代扣代繳。

      5、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于每月十日前統一繳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三、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辦理。各鎮街在摸清單位及人員情況的基礎上,將應參保單位及其職工與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人員相核對,按核對無誤后的人員范圍由鎮街政府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四、實施的時間。從2005年3月份起,各鎮街年底前全部參保。

      城鎮醫療保險繳費辦法范文第5篇

      (一)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針,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務院國發〔20*〕20號文件要求,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實際,著眼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完善制度、強化管理、以點帶面、穩步推進的工作方向,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

      二、任務目標和原則

      (二)任務目標:20*年10月在3個地市啟動試點,20*年增加3個至4個試點城市,有條件的縣(市)開始啟動試點,力爭到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試點過程中,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多方籌集、合理分擔的籌資機制。完善管理辦法,提升管理水平,為城鎮居民提供方便的醫療保險服務。

      (三)試點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醫療保險費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擔。統籌層次原則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一致,居民參保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石油、鐵路等行業企業職工家屬中非從業居民要逐步向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過渡。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暫時自行管理,做好所轄區域內的非從業職工家屬的參保工作。同時,各地要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工作。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和籌資水平

      (四)參保范圍。有城鎮戶籍的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按原來的保障辦法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比較健全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統籌。城鎮暫住人口的參保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五)籌資水平。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家庭和財政負擔能力,認真測算,合理確定具體的繳費標準。繳費標準分成年人、未成年人兩個標準。成年居民繳費每人每年按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籌集,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不低于90元的標準籌集。各地還要建立連續繳費參保激勵機制,對連續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一定年限的居民,可適當采取提高封頂線標準或適當降低起付線標準等辦法,積極鼓勵城鎮居民及時參保并能夠連續繳費。

      (六)繳費和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已實行職工家屬醫療保險的行業企業,要繼續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家屬給予補助,其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也要給予適當補助。企業為職工家庭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可享受國家出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試點城市參保的一般居民按人均不低于60元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年起每年對參保居民按每人20元給予補助,省財政每人每年按20元給予補助,市(含縣、區)財政補助不低于每人每年20元。對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75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省、市(含縣、區)財政分別按每人25元給予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按不低于各試點市縣人均籌資標準的80%給予補助,對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標準由省民政廳另行制定)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按試點市縣人均籌資標準的80%給予補助,其中,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按每年每人50元給予補助,市(含縣、區)財政兜底安排其余部分所需補助資金。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并按時足額撥付到位。要搞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幫助特殊困難居民通過醫療救助解決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較重的問題。

      (七)基金的籌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地區政府組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街道、社區承擔宣傳和登記參保工作。在校學生可由學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各類參保城鎮居民家庭繳費資金統一存入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財政專戶。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劃入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八)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各地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其中,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應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醫療費用總額的50%以上,計算方法盡量做到簡單易懂,操作方便。各地要考慮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適宜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

      (九)組織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由現有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門、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藥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準組織和專家咨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切實加強經辦管理能力建設,通過優化管理流程,加強統計分析,建立激勵機制,整合管理體制,不斷增強管理能力、服務能力和防范風險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切實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各級財政、編制等部門要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必要的人員編制和資金投入,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十)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對補助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服務管理。各地要制定適合城鎮居民特點,符合當地實際的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要在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調整,增加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認真執行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目錄不能自行減少,可調整乙類目錄的自付比例,兒童用藥待國家調整后,按新目錄執行。要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一種或幾種等結算辦法為主,其他計算辦法為輔的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二)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作用,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各地要進一步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經辦服務能力建設,解決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五、深化相關改革

      (十三)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各統籌地區可逐步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對城鎮居民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按規定比例給予償付。

      (十四)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范和出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十五)建立*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就重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各試點城市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領導。

      (十六)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經認真審核,綜合評價,并報經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審批,確定了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雞西市為我省20*年試點城市。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要報省聯席會議批準,并報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申報擴大試點的城市,要于申請正式實施試點年份的前一年11月底前,將申報文件和擬實施的方案以當地人民政府的名義報省聯席會議審批。擬申請試點的縣(市)要經過地市級政府統一上報,暫未確定試點的城市要在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數據統計和調查測算等有關工作,為啟動試點做好準備。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明確部門職責。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改、財政、衛生、民政、教育、食品藥品監管、中醫藥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審計部門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政策、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衛生部門要合理布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民政部門要做好城鎮低保對象參保和醫療救助工作,同時負責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物價部門要做好各醫療機構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以及各項醫療服務收費的監管工作;教育部門要做好在校學生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公安部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調查工作;其他部門也要按各自職能做好有關工作,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八)精心組織實施。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提出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并精心組織實施。試點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制和機制。已經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地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制度、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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