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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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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009(2015)22-0147-02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當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薄弱環節。隨著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了解和人們對養老觀念的逐步轉變,城鄉居民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也不斷增強,截止2015年底,臨縣全縣已經有36.5萬人參保。新形勢下,社會保險工作者應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斷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讓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享受到實惠,使我們距離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越來越近。分析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提出相應的對策,對完善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無參保人員信息1、城鄉居民長年外出務工,未曾參保。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更多的青壯年務工人員流入城市打工,而農村未參保人員大部分都是舉家在外打工者。這一群體由于其流動性較強,部分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參保、繳費,來回的時間過長、費用過高,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參保熱情,已成為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參保、繳費的一塊壁壘。加上基層勞動保障事務所人手嚴重不足,使得政策宣傳、信息送達都成問題,成為新農保參保部分的“真空”地帶。2、村協辦員素質不高。為了健全和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結合社保有關政策規定,在全縣各村社區設立了村級社會保障協辦員。村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在村級的宣傳和實施,建立健全村級參保人員檔案資料,督促參保對象及時繳納保費,為到齡人員及時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而新農保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村協辦員素質參差不齊,如果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就會造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身份證信息數據采集有誤,導致信息錯誤或無參保人員信息,就會影響保費的收繳,也會影響養老金的具體發放。3、有極少數居民無戶籍。實際工作中會發現有一些沒有戶籍的“黑人”,此類人員大部分屬于流動人口及其子女,由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非婚生子女等原因,沒有辦理落戶手續,上學、就業、就醫、生活都存在很大不便,由于社保卡是以身份證信息為基礎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卡,這部分人由于沒有合法的“公民身份”辦理不了參保手續,就不能夠進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無法對他們收繳保費,他們也不能在達到發放養老金年齡的時候領取養老金。

      (二)養老保險系統參保人員續交費信息不連續1、收繳期間參保人員不在本地區。現階段,中國經濟飛速發展,戶籍政策也更加靈活,整個社會處于一個動態的平衡中,人員的大流動,也帶來戶籍的遷徙。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理,是以戶口簿和身份證為依據的,如果收繳保險費期間,參保人員不在本地區,而發放養老金的時候卻屬于本地區居民,則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就沒有此人的繳費記錄,必然會影響該居民養老金的發放。2、村協辦員工作的遺漏。村協辦員的設置,就是方便農民足不出戶辦社保。如果村協辦員的業務水平比較低,就會在為農民辦理社保的過程中,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一旦出現繳費記錄的遺漏,將會造成參保人員續交費信息的中斷。3、本人身份證信息發生了變更,未及時更新信息,按新身份證重新參保。舊身份證和新身份證不是同一個號碼或不是同一姓名的,本人身份證信息發生了變更后,如果未及時到相關機關更新身份證信息,而按新身份證重新參保,則會造成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繳費記錄不連續的情況,必然會影響自己的繳費年限以及累計繳費金額,也會影響到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所以身份證變更后,必須盡快申請更新信息,才能確保自己的社保權益不受損害。

      (三)年齡達到60歲,未能及時領取或中途中斷1、銀行卡信息發生變更,本人未及時到辦事機構進行變更登記。參保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地址、銀行卡賬號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或信息錯誤需修改的,申請人應攜帶變更材料到辦理機構進行變更登記申報。如果年齡達到60歲,銀行卡信息發生變更而沒有及時進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變更登記的,將影響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出某年度欠費。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人經濟困難的可申請中斷繳費,經濟條件好轉時應補繳,申請年度補繳保費政府不予繳費補貼。據此,45周歲以下的年輕人補繳中斷年限,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補繳的年限予以認可。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下人員,如果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必須補滿15年才能享受待遇,但政府對中斷年限不予繳費補貼。

      (四)職工進行兩面參保1、宣傳不到位。現在農民外出務工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如果戶口還在本縣,可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且享受待遇,那就不能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了。由于宣傳不到位,現實中還是有很多兩面參保的,不僅給本人造成了經濟負擔,也違反了政策規定。2、由于老保險系統不能并軌,本地、異地參保不能被及時發現。同一個人,在同一個時間段內不能同時參加兩項社會養老保險。部分農村居民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清退,也可暫保留保險關系,但不再續繳保費,待國家出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銜接辦法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提高辦事人員素質,選責任心強的村協辦員為農民辦理社保。村協辦員要增強為村民服務的責任心和積極性,并按要求加強培訓,村協辦員必須熟練掌握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補繳繳費、信息變更、待遇領取、注銷登記、關系轉移、資格認證等業務知識。在為村民辦理社保各項手續時,必須認真核對信息,發現錯誤的信息及時上報縣、省有關部門修改。不能出現由于協辦員素質低而致使到齡人員領取不到養老金的情況發生。對于少數文化水平低的足不出戶的村民,可能連銀行卡的類型都分不清楚,村協辦員應該耐心講解,指導村民正確用卡,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

      (二)身份證和銀行卡信息發生變更,本人應及時到辦事機構進行變更登記。身份證是確定公民身份的關鍵證件,如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應提供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身份證變更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礎信息修改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增配身份證信息讀取設備,減少信息采集時的人為錯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能像銀行一樣,能和公安信息系統聯網驗證身份真偽,就能有效規避冒領養老保險金的風險。而銀行卡是到齡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唯一賬戶,銀行卡信息一旦發生變動,應立即到銀行和社保機構進行變更登記,否則將影響本人按時領取養老金。

      (三)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統一構建,實現數據共享。同一個人,如果本地、異地同一段時間內參加兩項社保,就會比較容易被發現,及時提醒糾正,重復參加的,應選擇參加其中一份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居民不得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定期社會養老待遇,重復領取的,應選擇領取一份社會養老待遇,并退回其已重復領取的居民養老金。對于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居民養老金的,應退回騙領、多領的養老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邊遠地區的居民多做宣傳,普及銀行和養老保險知識。我國地域遼闊,區域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間的新農保在基本政策、待遇水平上存在較大差異。在邊遠地區,對新農保的宣傳應該做到家喻戶曉,方能統一群眾思想,提高認識,才能更好地推進和完善邊遠地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結束語: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當代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重點發展的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這意味著中國農民60歲以后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但是如何真正解決和應對農村養老保障的問題,建立一個完善、穩定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將仍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內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睢黨臣,董莉,張朔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問題的思考[J].北京社會科學,2014,7.

      [2]劉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效銜接[J].商,2014,8.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意識;人員素質;網絡化管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由被保險人個人信息和參保信息共同組成,是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過程的真實記錄,是城鄉居民參保的重要憑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當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存儲和保存的期限較長,對檔案信息的安全系數要求較高,而且隨著當前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多,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檔案的信息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求在實際工作中進一步規范檔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檔案的網絡信息化管理水平,實現檔案信息的有效利用。

      一、強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意識

      通過強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意識,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質量。這就需要在實際工作加大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檔案管理人員和相關領導的社會保障意識,從而加大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重視,給予資金上的支持,全面提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基礎設施建設,為檔案管理信息化和網絡化的實現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重視檔案管理人員檔案意識的培養,提高其工作中的責任心,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對檔案科學分類和有序整理

      由于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工作內容較多,細節比較繁瑣,所以給檔案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為了保證檔案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應該對檔案進行科學的分類,根據實際使用的需求,制定統一的規范標準。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不僅要為社保機構的管理提供依據,還要充分保障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滿足參保人員對個人參保情況的查詢。所以在制定規范標準時,應該一切從實際出發,全面考量,做到繁而不亂,井然有序。從檔案的收集、分類、整理、歸檔、檢索到利用,都應該建立完善的標準,并且保證每個流程的規范性。為了促進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水平的提升,還應該根據時代的發展需求,適時創新。只有對養老保險檔案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才能夠為城鄉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三、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工作人員是城鄉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的直接執行者,所以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直接影響到檔案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為了保證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效率和質量,應該組建一支高素質的管理團隊,不僅要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要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不斷學習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創新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模式。嚴格遵守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做好檔案管理的安全防范工作,為檔案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加快實現檔案的網絡信息化管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實行網絡信息化管理是時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提高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現階段,網絡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各個領域,將各種先進技術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有效結合,有利于實現檔案的網絡化和信息化管理。養老保險檔案網絡信息化管理的實現,不僅便于檔案信息的收集以及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也為加強檔案開發利用效率提供了重要的條件。為了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檔案網絡信息化管理水平,應該健全管理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加強檔案信息的安全管理,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高效開展。

      五、結束語

      由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同時還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需要充分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檔案服務水平。當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更好地適應當前新形勢發展的需求,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機制,規范檔案管理流程,全面提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的管理水平,切實保障每一個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城鄉和諧穩定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翠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的有效辦法[J].檔案工作,2016(17).

      [2]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推動社會和諧健康發展[J].圖書檔案,2015(30).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第3篇

      (一)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現實需要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城鎮化進程中逐漸形成了2.6億農民工群體,這部分農民工群體積極參與到城市化的建設中,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貢獻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他們很難同城鎮戶籍勞動者一樣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務,這已嚴重影響到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就養老保險而言,目前,農民工由于工作不穩定,在頻繁的流動過程中,他們很難實現在一個地區累計滿15年的最低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再加上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統籌層次低而帶來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許多農民工因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而無奈選擇退保,這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益,也有悖我國為勞動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銜接,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的參保權益是我國當前急需解決的一個難題。

      (二)加快城鎮化發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鎮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斷遷移而積聚的一個過程,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走向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進程之中,且城鎮化的速率呈現不斷加快的趨勢。據相關數據統計,2012年,我國城鎮化率按常住人口測算已達到52.57%,若按現有的發展速度估計,2020年我國城鎮化率將達到60%,2030年則將逼近70%。快速的城鎮化使得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不斷增加,而農村遷移勞動人口在城鎮的就業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國進城務工農民數量達到1.63億人,占城鎮就業的比例高達44%。然而,在向城市流動的過程中,農村勞動力人口也面臨著一定的阻礙,例如,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問題便是其中一個重要的障礙。合理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方法,可以促使農村流動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時也將促進城鎮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鎮化進程中,研究城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理念的必然舉措

      早在2012年,黨的十報告中曾明確提出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同年,國務院關于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12〕17號)也指出:“推進制度整合和城鄉銜接,促進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可見,政府對于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統籌建設已給予高度的關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發展”也一度成為最熱門的詞匯之一。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城鄉割裂已是不爭的事實。通過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接續辦法進行研究,將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社會壁壘,實現城鄉協調發展,以全面貫徹現階段我國所倡導的城鄉統籌發展理念。因此,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與銜接實為題中之義。

      二、對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方案(暫行辦法)的分析

      (一)《暫行辦法》的突破點

      1.將新農保與城居保整合,實現城鄉養老保險順利銜接。《暫行辦法》頒布以前,我國有關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接續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社會保險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等,這些方案旨在對新農保與職保之間、城居保與職保之間以及新農保與城居保之間的銜接進行規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項目過多,方案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顯得較為繁瑣。《暫行辦法》的頒布,在承認將新農保與城居保整合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情況下,無需考慮城居保與職保之間以及新農保與城居保之間的銜接,明確提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即可進行自由銜接轉換,大大簡化了方案的內容與操作過程。

      2.設置合理的時點作為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標準。《暫行辦法》在第3條中明確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應待遇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在此,《暫行辦法》以是否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以及在職保繳費是否滿15年作為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標準是該方案的一大突破點。這主要是因為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規定以繳費年限滿15年作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且職保的待遇較高。依據規定,只要滿足累計繳費年限15年無論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并計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權益,再次,考慮到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民工群體,這部分群體中的一些人在城鄉頻繁流動,部分人在進城務工時會選擇參加職保,其后又會因為返回農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能面臨養老保險關系的多次轉換。而統一在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確定養老保險的銜接手續,將有利于簡化程序,降低社會的管理成本。

      3.進一步規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程序。《暫行辦法》頒布以前,我國所涉及到的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往往側重于轉移銜接的條件和方法,而對轉移銜接的程序缺乏較為詳細的論述。《暫行辦法》中的第9條按照一到四步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保轉移銜接的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從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保的順利銜接。

      4.關于重復參保問題的處理。目前,由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存在障礙以及各制度規定的繳費時間存在差異等原因,致使許多往返城鄉就業人員中出現重復參保、重復交費甚至是重復享受待遇等現象。根據2012年審計署第34號《審計結果公告》的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重復參加三類養老保險的人數高達112.42萬,而重復領取養老金的則有9.27萬人。基于此,《暫行辦法》第7條和第8條規定: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二)《暫行辦法》本身存在的問題

      1.轉移銜接的條件不對等。《暫行辦法》中的第3條明確規定:參加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若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轉入職保必須達到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最低要求,而從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則沒有對參保繳費年限做出相應要求,這就使得從待遇較高的職保轉移到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對容易,而進行反方向轉換時則顯得比較困難,致使部分在城鄉頻繁流動的農民工群體由于很難達到職保繳費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轉入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而影響農民工參加職保繳費的積極性。

      2.城鄉養老保險與職保的繳費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保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在此,筆者認為,對于參保人員而言,倘若不屬于對職保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行重復繳費情況,那么此舉措無疑相當于達到職保退休年齡后,他們被迫選擇退保,稍微存在差別之處只是在于轉換時,個人賬戶中的地方財政繳費補貼(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這些繳費補貼的累積數額畢竟有限。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轉入時,繳費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實在是有失妥善與公平。其次,這在年輕人看來,一旦他們有自信參加職保滿足繳費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們目前參保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終將會與退保的實質并無多大差異,何況,《暫行辦法》也做出規定,不能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保待遇,因此,他們會選擇放棄對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加入。這無疑不利于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尤其是年輕人群體的參保繳費的激勵,也會使我們計劃中的轉移接續工作失去意義。

      3.職保的統籌基金不轉移,有失公平。按照《暫行辦法》中的第6條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而并未提及將職保的統籌基金進行相應轉移。對此,官方給出的解釋是:

      (1)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如果職保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于個人所有,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影響參保人個人的權益。然而,筆者認為,在職保繳費的資金籌集過程中,參保者任職單位所繳納的20%的部分雖然是納入統籌基金,但這與參保者的勞動卻息息相關,試想如果參保者并未給企業創造相應勞動價值的話,企業何來的資金為參保者繳納保費。但是對于部分往返城鄉就業的特殊群體而言,由于在城鄉頻繁流動,他們很難滿足職保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終只能被迫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倘若依據《暫行辦法》的該條做法,職保統籌基金不進行相應轉移,那么對于他們而言無異于為城市待遇領取人員做貢獻,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再加上轉入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他們所享受的待遇相對較低,《暫行辦法》的該條規定實在是有失公平。

      三、關于《暫行辦法》完善的建議

      (一)設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保的順利銜接

      針對《暫行辦法》中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職保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的規定。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案對繳費年限進行折算,一是設置合理公式直接計算折算年限,可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參照公平、合理的標準進行折算,在此,筆者建議采用職保制度最低繳費標準(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率),主要是考慮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積累額相對較低,再加上農民工群體實際工資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為折算標準,可以確保農民繳費積累資金在年限折算過程中的價值。具體操作思路如下: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每年的繳費額分別除以統籌區對應年度職保制度最低繳費標準,最終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為總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過對差額補足后,可視同二者繳費年限。簡單來說,按照職保繳費標準,計算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用年份應繳的職保繳費額,再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抵沖職保繳費額,若存在差額,則需將其補齊,補齊之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份即可視同職保繳費年限,但不能重復計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職保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統籌賬戶基金應按適當的比例隨個人賬戶相應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第4篇

      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等作用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符合我國統籌城鄉發展的客觀要求。由于受到多方面主客觀因素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一些不足,急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序開展。

      關鍵詞: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不足;對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一)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在新形勢下,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日漸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主動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部分農民對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對享受的優惠和到齡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確的認識。二是由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一貫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傳統,而不注重自身積累。三是部分農民特別是年紀輕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對養老保險需求并不迫切,導致城鄉居民參保率較低。

      (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

      隨著城鄉居民流動的日益頻繁,外出務工的人員參加企業保和離職后返鄉務農的現象在所難免,然而兩種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不盡相同,使其相互之間轉移缺乏可行的實施原則。

      (三)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但由于目前村集體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補助,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對于那些以農業經營為主的農村居民來說,增收困難,在繳費方面有著較大的壓力,使其參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參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標準繳費。另一方面,目前基金為縣級統籌,在資金運營政策方面有嚴格的限定,只能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投資渠道單一,增值極為有限,從長遠來看將影響到基金的支付能力,從而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缺乏科學的規范細則,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響了其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基層的鄉鎮政府,從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均為兼職人員,不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個別地方還存在違規操作現象,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直接收取保費,私自挪用、濫用資金,政府補貼形式化,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順利實施。

      二、解決對策

      (一)強化農民參保意識

      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做好宣傳工作至關重要,要利用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比如電視廣告、廣播、短信,確保農村地區居民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惠農政策,逐漸強化他們的參保意識,有效轉變傳統觀念,積極、主動參與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這一制度。經辦部門也要多下村入戶向當地村民講解參保相關政策等,發放宣傳資料,使其全方位正確認識參保,消除他們心中的疑問,大力營造良好的參保環境氛圍,潛移默化地強化農村居民參保意識。

      (二)完善養老保險銜接機制

      若想保證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制定相應銜接政策是必要條件。具體而言,政府應根據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應的年限折算和保費補差辦法。目前的規定是,只有企業保轉入城居保的,參加企業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城居保的繳費年限。這樣對城居保對象有失公平,雖然存在城居保十幾年的繳費額可能還不足企業保一年的繳費額的現象,但也可探索繳費年限的互認制度。即城居保參保對象可依個人經濟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參保年份,按企業保各當年的繳費標準進行補繳差額后,對繳費年限給予認可;不補繳的,則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折算繳費年限。只有在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時妥善處理兩種制度之間的繳費金額差和年限的認可,才能更為有效地推進銜接工作的順暢實施,為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三)注重保險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充足的資金,必須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其更順暢地實施。目前為基金縣級統辭。我國要根據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由縣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過渡,構建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對全國養老基金進行統一化管理,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部門多方面職能,將資金籌集工作落到實處,借助養老基金管理法規,科學約束政府行為,規范使用養老保險基金。我國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出臺相關的政策,科學權衡資金籌集方面的收益、風險,科學選擇資金籌集途徑,不斷拓展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入市操作管控與投資運作模式,參考社保基金入市經驗做法,加快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開展有充足的資金。

      (四)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和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

      我國要全方位客觀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出臺相關的政策,優化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養老保險主體的“權、責、利”,科學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在此基礎上,我國要明確基層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責,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構建服務型政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系統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科學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農村基層政府部門要構建科學的監督機制,借助全新的監督渠道,比如,上下級監督、社會大眾監督,加大監督力度,隨時“檢舉、控告”違紀行為,避免濫用資金等現象頻繁出現,科學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此外,我國要優化已構建的城鄉居民繳費保障機制,科學減少對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補貼,避免城鄉養老金存在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繳費年限以上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或增加對繳費超過15年的對象進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一定養老金來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尤其是農村居民。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新形勢下,我國必須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等,采用多樣化方法,強化農民參保意識,優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拓展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等。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我國統籌城鄉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1]李春根,包疊.新形勢下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路徑初探[J].社會保障研究,2013,03:29-35.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第5篇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養老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待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保險關系終止、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合作金融機構。

      2 術語和定義

      2.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為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計發標準,并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支付的養老金。

      2.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計算并支付的養老金。

      3 參保登記服務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申請參保。

      3.2 參保申請

      申請參保人員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參保群體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參保申請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提出。

      協辦員應接收轄區居民提出的參保申請,并指導其填寫參保表格。若其本人無法填寫,可由受托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應有其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后,按規定時限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也可直接接收參保申請。

      3.3 審核與登記

      事務所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上報當地縣(自治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或直接經辦業務的地市級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并及時將符合參保范圍的申請參保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錄入信息系統。參保登記的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參保登記時間、郵政編碼、是否特殊參保群體等。[4]

      登記后,社保機構應及時委托金融機構制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用銀行存折或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存折(卡)),用于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4 參保信息變更服務

      4.1 基本要求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服務。

      4.2 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可提出參保信息變更申請,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接收參保人員提出的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可變更的參保信息包括:參保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銀行賬號、金融機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特殊參保群體類型等。

      參保人員申請參保信息變更時,應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變更情況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參保人員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時,還應提供代辦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4.3 審核與變更

      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檢查參保人員相關證件及材料是否正確、齊全,指導參保人員正確填寫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冊,并按參保登記的基本流程,進行參保信息變更業務操作。

      社保機構復核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的信息變更操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5 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繳費年度和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的繳費檔次,為參保人員提供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2 養老保險費繳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方式。

      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社保機構應做好宣傳工作,提醒參保人員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存折(卡)。

      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按中斷繳費處理。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扣繳條件的地區,暫由社保機構、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5.3 養老保險費劃扣

      縣級社保機構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在信息系統中確認,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5.4 養老保險費補繳

      符合養老保險費補繳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補繳時,協辦員或事務所指導正確填寫養老保險費補繳表格,并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補繳信息。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及時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按保費劃扣流程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并做好個人賬戶權益記錄。

      5.5 集體補助或資助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事務所提交集體補助或資助明細清單。

      事務所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打印補助或資助繳費通知單,通過事務所發放給村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或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6 個人賬戶權益服務

      6.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檔案,準確記載個人賬戶權益信息,并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所記載的個人賬戶權益信息應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參保日期、存折(卡)號、參保狀態等;

      個人賬戶繳費信息,包括繳費時間、繳費類型、個人繳費金額、集體補助金額、政府補貼金額等;

      養老金領取信息,包括領取時間、待遇領取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金額等;

      其他信息,包括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6.2 個人賬戶建立

      社保機構應通過業務經辦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并視需要與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核對。

      社保機構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復核后,依托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6.3 個人賬戶記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記錄以下內容:

      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財政代特殊參保群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

      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

      個人賬戶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

      按規定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

      6.4 個人賬戶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除國家政策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應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開始支付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在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由政府財政按領取標準繼續支付。

      6.5 個人賬戶結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開始計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為結息日。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6.6 個人賬戶查詢

      6.6.1 查詢方式

      參保人員可通過下列方式查詢個人賬戶信息:

      在社保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個人賬戶明細;

      登錄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個人賬戶記賬明細;

      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

      6.6.2 查詢內容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時間;

      個人賬戶繳費記錄。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期個人賬戶儲存額;

      待遇支付標準;

      待遇領取時間;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記錄;

      基礎養老金支付記錄及各賬戶余額。

      7 待遇支付服務

      7.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為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認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核定待遇標準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務所應在每月初將下月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宜通過電話、短信、網絡、信函等方式告知。

      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參保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協辦員應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并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計算待遇領取人的養老金數額;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告知其具體原因,做好解釋工作;需要補繳或可以補繳的,應告知當事人,等補繳之后再進行待遇核定。

      參保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社保機構應接收其申請并進行審核,同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反饋給參保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經參保人員確認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并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

      社保機構對于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后恢復發放。

      7.4 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社保機構應核定養老金待遇領取標準,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批量調整,并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資金。

      7.5 資格認證

      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會同事務所和協辦員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8 關系轉移服務

      8.1 基本要求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前,出現戶籍跨統籌區遷移且需轉移保險關系的,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往新戶籍地所在地社保機構,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接收,以使其繼續參保繳費。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戶籍跨統籌區遷移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8.2 轉移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遷移后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協辦員接收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及相關材料,指導其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格和參保表格,并將相關材料報轉入地鄉鎮事務所。

      8.3 審核與轉移

      轉入地事務所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將材料上報轉入地社保機構。

      轉入地社保機構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后,向轉出地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表格。

      轉出地社保機構收到表格并核實相符后,于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在信息系統中注明。

      轉入地社保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將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并及時告知轉入參保人員。

      9 關系終止服務

      9.1 基本要求

      參保人員發生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社保機構應進行注銷登記,并及時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9.2 關系終止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申請。

      因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參保人員身份證;

      存折(卡);

      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戶口本注銷證明。

      因參保人員死亡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身份證;

      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等;

      參保人失蹤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協辦員應接收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出的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核對其攜帶的證明材料,并于規定時限內將資料上報事務所。

      9.3 審核與關系終止

      事務所應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注銷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10 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10.1 服務監督

      社保機構應實行服務信息公開,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依據、程序、時限、規范、投訴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時更新,維護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依法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社保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社保機構應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10.2 服務評價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質量評價應采取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開展以服務對象滿意測評為核心要素的服務質量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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