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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問題不僅給人民的生命健康帶來了嚴重的威脅,而且在社會范圍內造成了恐慌,引發了人們對政府或相關食品企業的信任危機,因此需要建立多元治理模式,發揮全社會的監督力量,對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食品安全多元化主體共同協調治理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維護正常的食品交易程序,保證食品供應的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更好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單方面對食品安全治理雖然具有強制力、威懾力等優點,但是存在的弊端也是不可忽視的。發動企業、消費者和非政府組織積極有序地參與到食品安全規制中來已經成為食品安全治理的必然趨勢。多元主體共同協調治理的模式是以我國的各級政府為主導,在發揮政府監管的力度之外提倡多元規制主體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相互促進,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是一種調和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矛盾、沖突,促成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由政府監管轉向構建多元主體治理新體系,從而達到全方位的監管和治理過程。轉變傳統的政府單方面監管模式,實現我國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模式的創新。
二、多元主體治理面臨的挑戰
1.食品安全多元主體間發展不平衡
盡管實現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是化解目前食品安全治理問題的關鍵所在,但是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實現各主體的協同與合作仍然存在著諸多挑戰。首先就是與食品安全問題相關的多元主體之間發展不平衡問題。雖然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的眾多責任主體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是僅僅依靠政府的單方面努力是無法解決當前問題的。需要政府、企業、市場和社會多方面多個主體在共同的價值目標導向下共享社會資源、共同協作才能實現。我國傳統的體制造成了政府強、社會弱的格局,致使政府在力量不斷擴張的同時,市場和社會等參與主體受到了極大的制約。政府利用多種手段嚴格控制其管理體制和資金來源,同時又削減和控制其他主體的財政支出,嚴重限制了非政府主體的發展,使其功能萎縮,無法實現治理主體功能。
2.多元主體間權責界定不清
我國食品安全治理中各個主體的權力界定不清、責任分配不夠到位,相互之間不能很好的制約,無法將每個主體具有的功能全方面發揮出來。對企業而言,權責界定不清,企業治理行為的動力不足,在其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心理作用之下,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會面臨嚴重的確實狀態。對于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等社會主體而言,在權責不明的情況下都會出現對市場食品安全監管無力的現象。這給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3.多元主體治理缺乏社會基礎和組織基礎
傳統模式下,強有力的垂直控制、命令式的統治和管理是其主要特點,相對于傳統治理模式而言,現代的公共治理理論更多依靠的是存在于公民社會中的社會資本力量和政府、公民、企業以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相互信任與積極合作的態度,從而讓理論走向實踐。然而在治理過程中,這些要素也成為了資源共享、組織協調、有效溝通和伙伴關系形成的內在社會基礎。但是目前我國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任、合作程度均有待提高,同樣也致使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實現過程存在重重的障礙。
社會網絡組織體系是治理理論的重要組織基礎,能夠很好地將分散的力量匯聚到一起,從而使其發揮更大的效用。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時,社會網絡組織體系能夠促使政府、市場和公民自治組織等治理主體圍繞著食品安全這一公共問題,通過協商、談判和妥協等集體選擇和集體行動來實現信息的互通和功能的協調。但是在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由于長期受到來自政府單方面監督管理模式的影響,未能建立起網絡合作組織體系,從而沒有辦法將分散的力量更好匯聚起來,使得組織之間能夠實現有效結合而發揮其最大的作用。
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存在較大的協調難度,雖然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各類非營利組織、新聞媒體、企業以及公民都參與到了治理之中,但是各自的行為方式存在不同,其發揮的功能也不盡相同,甚至在價值追求上也存在著差異,致使治理過程中非常缺乏協調性,各自為政,甚至相互之間還有可能存在矛盾和沖突,這樣就更加為食品安全治理留下了空白和縫隙。
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協調治理的重點就是研究透徹各主體的功能,并使其分別發揮好相應的效用,達到最終的協調治理目標。構建一個企業自律、政府高效、第三方力量合作、社會大眾共同監督的良好食品安全治理環境。
三、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多元主體功能
食品安全治理的主體包括政府、消費者、企業、非政府的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
1.生產者應是首先負責食品安全的主體
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規定:食品安全生產者應當具有社會責任感和道德感,依法和依照標準從事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并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同時國家也確立了相應的制度從而保證食品安全生產者履行法定義務。
2.消費者是對食品安全具有天然需求的主體
是使用生產者生產出的產品并對其進行消耗進行生活消費的人。食物的消費又是消費者的最基本的消費。從法律上講,消費者是為了個人的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和接受社會服務的社會成員。消費者是安全食品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非安全食品的直接受害者。為了對消費者的利益進行保護,國家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權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消費者享有知情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受求償權、消費者享有結社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知識權等。消費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影響者,具有維護食品安全的根本動力。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和投訴回應機制,使得對檢舉不法生產者的積極性不高,如果根據舉報內容和事故的嚴重程度給予民眾一定的獎勵。將會極大地提高消費者參與監督治理的積極性。作為食品安全問題的利益相關者和參與者,法律賦予這部分群體的權力使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費者聚集起來的能量是不可小視的。
3.政府是食品安全的掌舵手
廣義上的政府是指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公共機關的總和,代表著社會的公共權力,狹義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實在生活中政府往往被看做一種為了實現有序統治,制定和實施公共決策的機關。政府的特點是以公共利益行為目標,以公共領域為行為領域,機構具有整體性,宗旨是為人民服務。我國的政府主要有四大經濟職能: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國家提供基礎公共五福,對社會管理職能加以完善,這類事務一般是指靠市場自身的自我調節無法完全解決的具有社會公共性事物。這些特點和性質體現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過程中的重要性和關鍵性,決定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必要性。
4.非政府組織是對食品安全治理的具有巨大推動力的主體
非政府組織是獨立于政府之外,不以盈利為目的,由志愿者自愿組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自主服務社會,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非政府組織的活動是團體性活動,它不是個人行為,相較于個人力量而言團體性活動更具有影響力,這種特點為其組織自身的發展以及為社會公眾做一些有益的活動奠定了基礎。非政府組織具有公益性、自治性的特點,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業協會是同行企業的自律性和公益性組織,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引導行業協會推進企業的誠信建設,從而協助行業協會組織和開展對企業進行食品法律法規培訓的各項活動。不斷深入完善食品安全的相關工作,通過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和匯總,幫助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做出科學、合理的決策。能夠向政府反映和申訴意見,同時政府也需要一個組織能將自己的聲音傳達到企業中去。
我國目前的檢測機構主要是隸屬于政府的技術服務、鑒別和驗證機構,我國目前具有將近7000家食品相關檢驗檢測機構,其中大部分都是隸屬于政府的衛生、質檢、農業、食品藥品監管和環保部門。這些機構大都各自建設、資源分散、利用率低且區域差距比較明顯,存在基層技術力量薄弱和東西部地區差距較大等問題。民間的檢測機構主要有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和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檢驗機構,都在順利傳遞著有效的信息,降低監管制度的均衡成本,而且減少了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平衡的周期和品徐,降低了制度均衡成本。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第三方組織必將成為食品安全監管與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有一定的數量,但是沒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應充分發揮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管作用要求切實提高第三方組織的法律地位,通過政策扶持第三方組織的發展,并且通過各項規定認可他們組織的成立,從而保證第三方組織檢驗檢測結果的權威性。
5.新聞媒體是對食品安全快速掃描的主體
鍛煉不但能強身健體,還對改善記憶力有極大的幫助。美國加州大學的一項新研究發現,每天騎自行車有助于改善記憶力。研究負責人表示,不論是對于記憶力較強還是較弱的人來說,騎自行車都具有提高記憶力的作用。這是因為,鍛煉有助于增加體內去甲腎上腺素水平,而大腦中該化學物質水平的提高對改善記憶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孤獨會導致免疫力下降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的研究人員選定134名中年肥胖人士和144名乳腺癌幸存者作為研究對象,對他們進行血液檢測,并通過問卷測試評估其社會心理狀態。
研究人員表示,皰疹病毒潛伏在大多數人群中,一般并不致病,然而體內潛伏的皰疹病毒一旦處于激活狀態,人體免疫系統產生的抗體也隨之增加。因此,他們通過檢測研究對象體內的血液抗體含量,衡量免疫系統是否正常運行。
免疫系統反應過度使抗體過高,一般會導致炎癥。研究人員發現,研究對象越孤單,體內潛在的皰疹病毒越活躍,造成炎癥的蛋白質含量也越高。這表明,孤獨感可能導致了人體免疫系統對抗體管理能力的降低,最終導致人體免疫力下降。
研究人員說,作為一種慢性的應激原,孤獨感這種社會心理狀態持續時間越長,其引發的免疫系統反應越難以控制。
睡前飲酒降低睡眠質量
很多人都認為,睡前喝點小酒睡得更香。但英國研究人員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睡前飲酒可能會助人盡快入睡,但會降低睡眠質量,甚至引發呼吸暫停。
英國倫敦睡眠中心的研究小組在分析100多項研究結果后得出結論,酒精能加快入睡的速度,使人進入深度睡眠,卻使人無法享受最舒服的睡眠形式。酒精會抑制呼吸,使不打鼾的人開始打鼾,打鼾的人在睡眠時呼吸暫停。專家提醒,如果不得不飲酒,最好在睡前一個半小時至兩個小時前飲,以便使酒精盡快代謝,減少酒精對睡眠質量的影響。
三聚氰胺餐具可能會損傷嬰幼兒腎臟
美國一項研究報告稱,以三聚氰胺為原材料制造的餐具在高溫使用過程中,會釋放出該化學物質,隨食物進入人體。有關研究人員選取了兩組健康成年男女為研究對象,分別讓他們用三聚氰胺碗和陶瓷碗食用流食。在進食后12小時內,研究人員對他們的尿液樣本進行了化驗。結果顯示,使用三聚氰胺餐具的那組研究對象,其尿液中三聚氰胺平均含量約為另一組的6.4倍。
該項研究未評估三聚氰胺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從餐具中滲出的三聚氰胺是否對人體健康造成長期傷害尚無法證實。相關專家指出,嬰幼兒腎臟功能尚弱,因此長期低劑量攝入三聚氰胺極易損傷他們的腎功能。
三聚氰胺是一種有機化合物,廣泛應用在涂料、塑料、醫藥、紡織等多個領域。由于產品抗冷耐熱能力良好、抗摔耐用、不易褪色,三聚氰胺成為仿瓷餐具的主要原材料。
研究人員表示,醫學界對三聚氰胺可能導致的長期生物學效應還需持續研究。
感冒咳嗽癥狀痊愈需半個多月
美國一項最新研究顯示,患普通感冒出現的咳嗽癥狀通常需要半個多月的時間才能痊愈。研究人員建議,普通感冒患者應該對自愈有信心,最好不要亂服抗生素。因為有證據表明,咳嗽時服用抗生素,并不能縮短病程的時間。
這項研究表明,咳嗽持續的時間比人們想象的要長。很多人因為對咳嗽的預計時間不足,而急于求醫,導致醫生讓患者服用很多不必要的抗生素,結果反而增強了細菌的抗藥性,對健康更加不利。數據顯示,2006年美國有一半的急性咳嗽患者被醫生建議服用抗生素,而實際上絕大多數呼吸道感染都是由病毒引起,抗生素并不能起到很大作用。
垃圾食品易致哮喘
英國最新一項研究發現,每周吃三次以上垃圾食品的兒童會出現更多哮喘、流鼻涕和皮膚瘙癢等嚴重過敏癥狀。
英國圣喬治醫學院的研究小組發現,在13~14歲的兒童中,每周吃漢堡、油炸薯條和比薩餅至少三次的,嚴重哮喘危險增加29%,在6~7歲的兒童中,嚴重哮喘發病率則增加27%。另外,吃太多快餐還會增加患濕疹和鼻炎的危險,比如流鼻涕或鼻塞、瘙癢及多淚等。
研究人員指出,這是因為垃圾食品中的鹽和脂肪容易誘發哮喘。而每周吃三次以上新鮮果蔬則能降低哮喘風險。
飯后一小時運動降低心臟病風險
一項最新研究結果顯示,即使吃了高脂肪食品,只要飯后進行運動,對身體的損害就不會太大。日本研究者發現,攝入高脂食物后一小時,進行散步和其他輕阻力訓練,可以降低血液中的甘油三酯和脂肪水平。這類物質通常會在吃了高脂肪食物后聚集于體內,甘油三酯水平過高,會增加患心臟病的風險。不僅如此,科學家還發現,飯后運動比餐前運動更能降低體內的甘油三酯水平。
衛生部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近日,衛生部了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將于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新標準整理了以往食品標準中限量規定的所有污染物,整合為鉛、鎘、汞、砷等13種污染物。所涉食品包括谷物、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調味品等20余大類。刪除了硒、鋁、氟等3項指標,共設定160余個限量指標。
收稿日期:2016-04-07
作者簡介:黃秋娜(1980―),女,河南禹州人,南陽師范學院法學院講師,重慶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經濟法。
食品安全是現代社會必須正視的重大民生問題。針對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我國《食品安全法》在出臺六年之后經過重新修訂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其中,“社會共治”是政府權威監管之下促進社會組織、經營者、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治理模式,它強調社會力量的重要性,重視社會的自我管制能力,將社會自我管制與政府治理同等看待。社會組織與單個的、孤立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相比,具有組織性、非營利性、民主性、自律性、互益性與公約性等特征,組織成員通過制定并遵守組織規章的方式,互相監督,自我約束;組織活動的宗旨和目標是為了增進全體成員的利益。[1]社會組織為分散的、原子化的個體提供了自我組織的空間,依靠組織的協調能夠更有效地實現群體目標及個體利益。社會組織介于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天然地具有連接政府與市場主體并為政府干預市場服務和監督約束市場主體的功能,是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食品領域的社會組織主要有兩類,即食品企業類社會組織和食品類消費者保護組織,這兩類社會組織不具有營利及政治功能。我們知道,食品企業類社會組織主要以食品行業協會的形式出現,其成員是從事食品生產與經營的企業,目標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保障行業及成員的利益,組織內有行規約束,亦建立了相應的獎懲機制,有能力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術服務,組織成員之間互相監督,共同維護行業的良好聲譽。食品類消費者保護組織以作為消費者的自然人為組織成員,目標是為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抵制不安全食品,維護消費者在食品消費中的合法權益。就我國目前而言,這兩類社會組織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差強人意,因此,如何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促進這兩類組織的發展,不僅關乎《食品安全法》中社會共治原則的實現,也關乎我國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一、社會組織參與食品安全風險
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屬于信息經濟學上較為典型的信任品,消費者在食用之前無法判斷相應食品的真實信息,在食用之后往往僅能獲得食品口感方面的信息,而對于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如添加劑的用量、營養成分、農藥殘留等信息則無從知曉。經營者在利潤與市場份額的目標之下基本上沒有動力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由此也導致消費層面的逆向選擇問題普遍存在。這不僅損害了誠信守法的經營者的利益,更損害了既存消費者及潛在消費者的利益。而我國的消費者并未形成真正自治性、專業性的社會組織來維護消費者群體的利益,消費者常見的維權方式是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分散于各地的“職業打假人”亦是在維權與牟利的中間地帶艱難游走,因而“打假”的公益性難以實現。加之我國食品產業鏈涉及面廣,食品類企業眾多,小作坊式的企業遍布各地,也使得政府主導的監管模式存在諸多問題。在《食品安全法》修訂之前,我國一直沿用多頭、分段或監管的模式將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監管權力分配給幾個部門分別實施,期望通過分段式監管模式保障從農田到餐桌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事實上,多頭監管的結果是各部門之間權力邊界無法厘清,監管重疊和監管缺位并存,政出多門、執法通道不暢等現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現食品安全風險或事故,因為沒有一個監管部門對最終結果負責,所以很難追究監管責任,也會由此導致監管活動重復、法律難以實施、監管活動缺乏一致性及監管盲區等問題。[2]還會引發公眾對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將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監管權統一歸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形式上打破了多頭監管的模式,使監管機構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從而強化監管機構的責任意識,防止監管責任外泄,弱化監管機構對其他部門的依賴性,克服多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機構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問題。[3]這為食品安全治理責任主體的確定奠定了基礎,但是統一監管只是明確了監管主體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若沒有較好的制度規制監管主體的不作為,監管仍會失靈,違法行為仍可能存在。因此,有效的行政問責制度是促使政府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追責的利器,而且問責的主體、范圍、方式等都會影響問責的效果。在實踐中,食品安全問責都由上級行政機關啟動,缺乏強有力的橫向問責機制。而一般針對引起廣泛影響事件的問責,其方式主要是以職務、職級為主的行政問責。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問責主體與被追責主體之間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用虛假處分的方式蒙騙公眾。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保護地方利益的需要,存在操控食品安全信息、虛報食品檢測合格率、“運動式執法”甚至虛假打擊等問題,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先隱瞞信息、壓低事態,而后在中央政府介入調查前,以各種理由拒絕檢測等。[4]因此,政府雖然是食品安全風險監管的重要主體,但囿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其在食品安全風險治理方面的能力及動力均存在問題。
面對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不力及消費者個體維權乏力等問題,社會自我組織與自我管制即成為必然選擇。社會組織將分散的、原子式的個體組織起來,協調個體之間的差異與分歧,使個體能夠達成一致以更好地實現群體目標與個體利益。食品企業類社會組織可以通過較高的行業標準使組織成員區別于非成員,并通過嚴格的會員準入規則保持組織成員的純度及組織的封閉性,通過組織對成員的監督、獎懲及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實現組織內部的自治與均衡,以維護組織成員良好的市場聲譽。食品類消費者保護組織打破了個體消費者在經濟、信息及結構方面的弱質性,使其能夠參與食品生產、流通各個環節的活動,獲得更多更具體的食品安全信息,在與經營者的博弈中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逆向選擇的矛盾。這兩類組織都在一定程度上充當了政府與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個體之間的溝通者和中介者,克服了單一政府監管模式的不足,弱化了食品作為信任品的特性,對食品安全風險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三)完善食品安全卡特爾豁免制度
現代社會的發展正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政府雖然具有防范風險的責任與能力,卻無法應對所有的風險。若能激發私人主體的自律性行為規制風險,則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會相應地降低。從私人主體的角度來看,自我規制風險能獲得良好聲譽,贏得公眾信任,間接獲取可觀收益。若私人主體能自我定制較高的質量安全標準,在聲譽及收益激勵下,遵從標準的成本亦會隨之降低,規制效率將會提高。具體到食品安全風險治理,經營者作為食品生產與流通過程的控制者直接決定著食品安全的程度,其自覺遵從食品安全制度是國家食品安全規制的理想目標。因為食品安全風險治理不僅取決于政府是否制定了足夠嚴厲的食品安全制度,還取決于食品經營者的行為能否產生制度所期待的結果。食品安全規制必須通過食品經營者行為的改變才能發揮作用,食品安全規制的實效更多地依賴食品經營者的預期及由預期所支配的行為選擇。究其原因,制度固然能夠規制行為,但制度所規制的對象并非完全被動,規制對象的制度規避行為及其與政府的“共謀”就可能使制度的實效大打折扣。因此,對食品安全規制的主體――食品經營者的地位及利益必須給予充分肯定,應將食品安全規制視為政府與食品經營者共同參與、投入與產出的動態互動過程,而不是監管與被監管的簡單對立。對食品企業類社會組織而言,其成員具有共同的利益驅動,在聲譽機制的作用下趨于維護群體的利益。在實踐中出現的“中國奶粉愛心誠信聯盟”“甘肅乳企誠信聯盟”等都是經營者為了共同的聲譽利益而結成的同盟。這些同盟在一些方面有限制成員間競爭之嫌,但在食品質量方面卻提升了消費者的信任度,間接保障了食品安全。因此,以提升食品質量安全、以排斥不誠信經營者為目的而結成的聯合或聯盟,被學者稱為“食品安全卡特爾”。[8]食品安全卡特爾可以由食品企業類社會組織提倡形成,也可以通過簽訂聯合或聯盟協議的形式形成。無論以何種方式成立食品安全卡特爾,都可以加強食品經營者自律,推動食品經營者的正向淘汰,培育健康、安全的食品市場。但食品安全卡特爾在形式上符合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橫向壟斷協議的特征,因此,必須獲得我國《反壟斷法》的豁免才具有存在的正當性。食品安全卡特爾豁免的根據在于其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或者促進了食品加工技術的發展,或者提升了食品安全質量,是通過經營者自治的方式在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信息披露與相互監督,使食品安全卡特爾成員能夠分享食品安全技術,提高各自的競爭力,提升食品安全卡特爾整體的信譽。我國《反壟斷法》的宗旨決不是單一的維護競爭秩序,企業的信譽、產品質量,如果因為合謀而獲得了提升,那么,我國《反壟斷法》不應絕對禁止。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完善食品安全卡特爾豁免制度,使食品安全卡特爾能夠自覺提升食品安全質量,這是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應有的結果。
(四)吸收食品安全組織行業標準
關鍵詞: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093-02
一、管理主體單一化無法遏制食品安全亂象
政府的首要職責是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食品安全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做好食品衛生監管工作是政府的義務。中國目前正是遵循這個邏輯建構了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食品管理基本模式,該模式具有如有四個特點與缺陷。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高度集中化與食品安全問題本身分散化的矛盾
現在中國整個食品安全監管采取的是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高度集中化的模式,食品安全監管的權力只有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公務人員才具備。然而,食品安全問題本身又是十分分散的,全國各地可能生產各種各樣的食品,某個企業的食品加工使用了什么樣的添加劑,這樣的問題很難進行集中統一化的管理。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高度集中化與食品安全問題本身分散化產生了激烈的沖突,從根本上造成了了食品安全監管的低效,甚至是失效。
(二)政府內部多頭管理、職責交叉
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系統。不同食品品種、不同環節,都有不同的部門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監管體系都有所差別。從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組成部門來看,目前對外正式公布的有13個,包括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保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糧食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據了解,目前組成部門有所增加,但尚未經過正式批準。在組成部門中,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五個部門是直接具有行政執法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組成部門的職責僅是涉及,比如,鹽業管理由發改委負責。這種管理體制導致監管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職能交叉、模糊與空白地帶,引發政出多門現象的出現,既造成了政府本身資源的浪費,又給問題食品流入市場有可乘之機。這不得不歸因于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鏈條過長、環節過多、政出多門、職責不清、銜接不暢等問題。
(三)單一主體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管理粗獷化特征明顯
在食品安全監管集中化與食品安全問題本身分散化以及多頭管理、職能嚴重交叉的弊端影響下,必然會由于或責任心缺失、推諉扯皮,或監管人員精力有限無法細化等問題造成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粗獷化。這與食品安全監管必須精細化的內在特性相違背。
(四)忽視食品安全監管社會力量的培育,導致合力的缺失
切實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僅靠政府一己之力是難以實現的,政府只是社會發展的舵手,其社會治理是宏觀的。市場則具有自利性和信息不對稱的缺陷,市場主體面對利潤往往缺乏治理的積極動機。政府與市場的這種雙重局限要求食品安全中社會監管力量的崛起。然而在一盤散沙的社會結構中,個人力量是很弱小的,當其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也無法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特別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導致的資源分配不均衡,誘發了基層監管力量薄弱的問題,彌補這個不足的有效方法在于社會力量的培育。
二、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的必然性
多數的經濟學家認為,公共資源的治理由于存在集體行動的困境,即誰也不愿意付出成本去推動公共治理,都想搭便車,因而只能陷入困境,所以公共資源只能交由政府去管理,或者私有化,讓私人公司來承擔經營的任務。但是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的研究發現,在很多地方,包括中國,面對很多復雜的公共領域,多中心的,也即政府、私人公司、居民自治、行業自治、專家意見等均可參與進來,從而形成一種多中心治理的格局。食品安全是一種公共產品。按照公共經濟學的原理,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物品應當由政府提供,或者由第三方組織來提供。原因在于兩點:一是食品安全問題具有明顯的外部效應。食品市場上的守法廠商對消費者和不法廠商產生正的外部性,守法廠商生產并出售合乎質量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以信賴感,吸引消費者購買。消費者購買同類但卻是不法廠商生產的偽劣產品,結果給不法廠商帶來了收益,守法廠商對于不法廠商產生正外部效應。而不法廠商對于消費者和守法廠商則產生負的外部效應,甚至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因此如果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不法食品提供者或廠商行為往往會損害其他相關方的切身利益,并且可以得到守法廠商帶來的邊際收益。二是食品安全問題信息不對稱特征明顯。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投機主義行為以及消費者的“逆向選擇”,僅僅依靠市場和消費者自身來獲取有關食品安全的信息難度相當大,這里既有能力問題也有成本問題。基于上述理論邏輯,食品安全的提供需要包括政府、第三方的參與等多主體在內。
因此,加強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管,必須將個人組織起來,通過組織的渠道導引公民的行為,培育公民的責任意識,使公民主動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的活動中來。近年來,中國食品監管領域內各類民間組織的興起,為提升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力量奠定了根基。民間組織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等特征優勢,契合了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監管的現實需要。
三、多中心治理:保障食品安全的路徑選擇
(一)整合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充分發揮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一個高度權威的、負有完整行政管理職責的綜合監管機構。多中心的治理不是要忽視政府的作用,關鍵在于如何在強化政府應有作用的基礎上引入助力。針對目前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多頭監管、權責不清的弊病,當前必須整合相關管理機構,在國家層面上建立一個高度權威的、負有完整行政管理職責的綜合監管機構。使其在領導全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收集與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整體的食品安全政策,組織各部門制定和修改全國食品安全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2009 年2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通過,其中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條款規定意味著這一措施目前已進入實質階段。然而,食品監管主體機構的設置只能算對目前體制的一種變通,多頭監管的弊端仍然存在,在實際操作上也面臨許多困難。針對這一不足,有學者強調建立強有力的統一監管機制,把多部門監管改為少部門集中全程監管。而羅杰等人則在承認現有分段管理的前提下,強調了中央和地方協調的重要性,在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部門之間的聯合行動、地域之間的職權沖突及職權空白問題的同時,地方各級政府也要設立與中央類似的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在行政上接受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以達到中央和地方的有機統一。
(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企業自我管制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是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對企業而言,要采取各種手段保障食品質量安全。而企業要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各項檢驗工作是否扎實、有效。企業所做的檢驗是一種“自我監督”,那么怎樣才能實現企業的自我監管呢?筆者認為政府應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做更多工作,以此激勵和約束企業自我管制,這不僅可降低政府監管成本,也是成熟市場經濟發展趨勢。
(三)大力培育第三方,使其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無論如何,自主治理的監控不是一夜之間就可以進行的。人們要有能力建立一個行業組織,形成一種力量,來自行監控食品安全。這個組織不需要政府的支持。當然在中國,這個情況可能比較困難,但是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建立這樣一組人群或者團隊,他們是獨立于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這個人群可以包括科學家、生產蔬菜或者肉類、牛奶的農民自己,或者其他的對這一問題比較關注的普通公民。相關的人員可以成立主要包括志愿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等組織在內的第三方。第三方在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方面有自己獨特的優勢,比如貼近基層、靈活、效率、專業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考慮確立社會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賦予其部分公共管理職能,為消費者提供信息服務,對生產銷售者進行社會監督,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政府監管體系的設計要指導和幫助社會力量監督食品經營者和生產者。建立多向信息途徑,提高市場經濟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能對消費者和生產者、銷售者之間的沖突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由他們來共同探討關于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比如通過發表一些新聞信件或者專業的科學文章,來探討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源,搞清楚到底是什么導致了食品安全問題,彌補這方面知識的缺乏;弄清楚在此之前有無收受賄賂,或者說尋租牟利的需求。如果被給予更多自的話,行業也許就可以有自己的檢查人員,這些檢查人員可以決定什么時候、去哪里、檢查誰的產品質量,包括我們還可以得到一些來自大學的研究人員的支持,由他們來決定或者建議進行什么樣的檢查。互聯網也可以提供幫助,讓這個行業共同體當中的人們,包括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情況進行更多的信息交流。
總之,就是要用不同的方法來打破一種對食品安全治理的壟斷,讓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能夠對各界開放,改變食品安全監控的“自上而下”的原有模式,將食品生產的整個過程開放。打破壟斷之后,隨著整個食品生產中相關知識的傳播,可以逐漸地去解決這個問題。
參考文獻:
[1] 吳白云.對治理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制度思考[J].商場現代化,2006,(7):232-233.
一、工作重點
(一)廣泛宣傳。各居(村)要通過宣傳專欄、標語、橫幅、居民代表會議、黨員會議、分發材料、入戶走訪等形式,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宣傳,增強廣大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提高辨別不安全食品的能力;增加經營戶依法經營、誠信經營、賣放心食品的意識。努力營造“人人關心食品安全、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同時公開監督舉報電話,發動群眾積極舉報制、售不安全食品行為,對提供有價值線索者可以給予獎勵。
(二)全面排查。各居(村)對本轄區制、售食品的門店、固定攤點、流動攤點等要進行全面的摸排、登記造冊,加強跟蹤巡查。對無衛生許可證經營、從業人員無健康證上崗的門店,及其他制、售不安全食品的攤點,要責其立即整改,并及時上報、協助處理。
(三)實施網格化管理。健全“網格化”監管體系,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覆蓋監管網絡,有效消除監管死角和盲區。將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整合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協管員、各職能部門基層監管人員、食品安全協管員及監管員資源,提升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配置效率。各村(居)全面設立食品安全辦事機構,指定食品安全監督員。明確工作職責,保證每個網格都有領導負責、有網格管理員分包、有職能部門監管、有執法人員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