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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多萬元,受援農民工人數達2萬人;咨詢代書近5萬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為進一步做好____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廳已經將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____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省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聯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鎮或重點廠礦企業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督欄,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____年9月司法部聯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轄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一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市、縣(市、區)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建立信息
通報制度。各地要將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信息及時上報省司法廳,必要時通報當地有關部門;同時要建立重大案件上報制度,對影響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及時上報至省司法廳。
20xx年全國法律援助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促進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規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收費或由當事人分擔辦案費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的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
第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
第五條 社會團體、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本條例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它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十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當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監督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委員會,協調與法律援助相關的工作,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規劃,聽取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報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章 受援人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一)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公益福利組織或公益事宜舉辦者的申請,決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盲、聾、啞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偵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沒有委托人或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該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民事訴訟需要法律幫助,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按照該外國人國籍國與中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條約, 經過申請獲得法律援助; 外國法律援助機構對在其境內的中國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不加以限制的,中國法律援助機構對該國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實行對等原則。
第十六條 經審查獲準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經人民法院指定獲得法律援助辯護的刑事被告人為受援人。
第十七條 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有權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及相關部門對其提供的涉及個人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辦案人員
(四)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重新審議。
第十八條 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提供能夠證明其經濟困難狀況的證明或文件;
(二)及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與相關的情況;
(三)協助法律援助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四)在獲準法律援助后經濟和案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法律援助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
(五)有一定經濟來源分擔辦案費用的,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相應的分擔辦案費用;
(六)在受援期間因經濟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時,經與法律援助機構雙方協商,可不終止法律服務,但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七)因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現實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適當補償法律援助辦案費用。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圍與形式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法律事項;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第二十條 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信息資料;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其他非訴訟法律援助案,由申請人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由同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生受理申請爭議時,報請共同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受理機構。上級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同一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在必要時可以經過協商, 聯合辦理同一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異地法律援助機構代為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協助。
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濟狀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四)申請人保證所提交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 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三) 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權的資格證明及人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申請由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和審查。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除法律咨詢、代書、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信息資料等簡易法律援助事項外,應移送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就公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其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后,移送公證處進行公證條件審查。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 公證處應及時辦理法律援助公證。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應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應由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二)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
第三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說明,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免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視為自動撤銷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終止審查:
(一)不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或不能按要求對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情況做出說明;
(二)自行聘請律師。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申請之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指定辯護通知和有關材料后,分以下三種情況做出決定:
(一)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提供刑事辯護;
(二)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以被告人經濟困難為由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審查被告人的經濟困難條件,對符合條件者給予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援助,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
(三)對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經濟困難條件、不予緩收案件受理費和訴訟費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撤銷受援人的受援資格,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緊急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當即決定予以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也可以當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報法律援助機構核準:
(一)有可能激化矛盾,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二)當事人面臨重大生命、財產危險的;
(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或正在訴訟中;
(四)其他緊急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應終止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已完成,應向受援人收取辦案費和服務費:
(一)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重新審議,但以下情況不得提起重新審議:
(一)對緊急法律援助申請的拒絕;
(二)涉及標的數額較小的法律援助申請的拒絕。
第三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此決定為終局決定。
特殊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適當延長審查申請或重新審議的時間,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應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提交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書。
第四十二條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法律援助機構應取消受援人的受援資格,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法律援助服務:
(一)做出法律援助決定所依據的受援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
(二)受援人不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
(三)受援人提出不合理的訴訟要求經勸說仍堅持不變的;
(四)受援人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期間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五)由于情況變化不存在法律援助的實際利益或可行性。
上述情況下,如果法律援助已實施完畢,原受援人應當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 由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并經人民法院判決由非受援方承擔的, 受援人收到該款項后應如數交予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結法律援助案件應及時提交結案報告,并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副本或復印件,由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驗收存檔。
第四十五條 結案報告驗收后,需向法律援助人員付費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從法律援助專項業務經費中及時撥付
第六章 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六條 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地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每名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 每年義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至三件。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支持所屬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四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四十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五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提請法律援助機構撤銷其受援資格。
第五十一條 受援人不遵守法律法規或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拒絕或中止法律援助。
第五十二條 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超過規定的義務量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得到適當的報酬。
第五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時,受到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或打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控告,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 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應當接受做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的管理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履行法律援助職責中,因過錯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國家賠償;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建議,對其暫緩或不予年檢注冊,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不積極支持所屬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服務機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過的,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議,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 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社會團體、高等法律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大家好!我是來自司法行政戰線的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讓法律援助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閃光”。
“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請進來”,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功在黨和政府,利在人民群眾”的特殊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下,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一個重要途徑。據專家調查,我國現有困難群體約1.4億人,占總人口的10%,其中包括貧困人群、失業下崗人群、殘疾人、受災人群、農民工等,可以說這樣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是不容忽視的,是每一個飽含熱血、憂國憂民的中華兒女都揮之不去的心結。和諧社會是一曲優美的交響樂,而它的音符就是我們社會的各個階層,只有社會的各個階層的權利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和諧的樂章才能響徹神州大地。
“財富的擁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公正的獲得卻不能有先后之別,法律援助讓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援助作為社會弱勢群體應當享有的一項政治權利,為當今世界法治文明國家所普遍確認。它的實質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保障弱勢群體獲得司法公正的權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它象天平一端的砝碼,托起了另一端法律公正的一切份量。
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公平和正義是法律援助的神圣職責。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不僅僅是法律規定上的平等,更是實現法定權利手段上的平等。但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一些不平等的現象,這種不平等需要正義予以消除。法律援助工作就是為了完善法律權利的實施,實現弱勢群體所訴求的正義。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一位深受封建思想荼毒的農村婦女,在相繼生育了兩個女孩后,公婆吵罵,丈夫拳腳相加,身心飽受摧殘的她,殺害了年僅兩歲的女兒。案件偵破后,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她提起公訴。在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下,法律援助律師通過周密細致的調查發現,被告人有精神抑郁癥狀,經司法鑒定確認后,法院從輕判處她有期徒刑9年。
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服務大局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使命。從法治的角度來講,司法救濟是社會糾紛解決和社會公正的最后防線,那么為什么現在這么多的群眾寧愿選擇上訪而不選擇訴訟?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是其中重要的原因,特別是貧困人群,更是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去承擔高額的司法成本。如果不給予無償的法律援助,就可能因部分當事人采取法外處置而帶來大量的社會問題,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2002年9月份,9名為生計所累的下崗女工,在缺乏勞動安全保護的小作坊內發生集體苯中毒,9名女工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血小板等血液成分減少的癥狀,其中1人較重,患有再生性障礙貧血。貧困的生活、無望的未來,讓女工們和她們的家人情緒異常激動,切發生于黨的十六大召開前夕!事態緊急。一起危及社會穩定的信息馬上出現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腦海中。果斷介入,靠上服務、個別談話、集體調解,9名女工最終獲得數十萬元的賠償,使這起即將發生的集體上訪事件,在十六大召開前夕得到了圓滿地解決。
農林院校參與農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社會服務的使命之一高等農林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分支,根據科類自然形成的分工,橫跨教育、農林業,具有很強的行業針對性和發展的特殊性。長期以來,農林院校在服務”三農”的實踐中,形成了與其密切相關的學科特色和優勢。農林院校不僅培養高水平的農林科技人才,進行農林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同時還深入農業一線和農民中間,開展社會服務,引領農村文化。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政治制度、社會制度改革的快速推進,農村法治建設成為整個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農村法律援助成為教育農民自覺守法,引導農民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基礎,成為實現農村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保障,更是對農林院校提出的新使命。服務社會是農林院校的基本職能之一,適應社會需求,開展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自身具有的潛力和可以發掘的新的增長點。農林院校具有公益性援助機構的特點:農林院校與農村法律援助具有橫向聯系的專業結構,辦學的優勢和特色與“三農”密切相連,可以開展專業性指導;農林院校不依附于決策機構,保持著研究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農林院校具有對科技發展和社會變化的信息敏感性,有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和強有力的情報資料系統[6]。農林院校如果不密切關注和深入研究農民法律需求的問題,就失去了根本,拋棄了核心。(二)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特色在法學專業成為大多數農林院校擁有的專業的背景下,如何在與綜合性大學、法學類大學的競爭中形成特色,是一直困擾農林院校法學專業發展的問題。要形成優勢和特色,首先要對人才培養做出準確定位。專業的產生源于社會的需求,人才培養要選擇目標服務對象。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必須同中求異,定位于服務本行業領域,即“三農”領域,以此為突破口,選擇人才培養方向。農林院校非農林專業的發展規律一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農林專業為依托,充分利用學校知名度、師資隊伍、發展經驗,深刻挖掘專業的特點,在教學內容方面盡量體現農林特征,滿足“三農”對該專業的人才需求,形成有別于其他高校相同專業的特色;第二階段,在發展到一定階段,積累了一定的人才和物力時,密切追蹤本專業和相關主頁發展的前沿,形成交叉學科,在交叉學科中占據領先地位,實現從跟隨者到領導者的跨越[7]。同樣,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也需要一個從跟隨到領先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載體來實現和體現這種特色。參與農村法律援助,農林院校法學學生具備領先的條件和渠道,具備形成交叉學科的基礎,這是形成特色的潛在性。農林院校應抓住這種新的需求,長期堅持探索,逐步積淀為實踐教學特色乃至人才培養特色,以及相配套的制度特色、文化特色。(三)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學科建設的途徑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劃時代的體系的真正內容都是由于產生這些體系的那個時代的需要而形成起來的。”[8]農林院校學科發展的路徑,應該堅持服務”三農”發展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方向,特別是哲學社會科學相關學科的發展,只有付諸于實踐,才能深入研究農村改革發展提出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推出有價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農林院校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發展,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學科局部、學校區位及區域農村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互動效應。農林院校法學學科是農林院校的新學科,時間長的也不到十年,影響力遠遠低于涉農學科。法學學科可以在農村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鍛煉學科隊伍,發現研究課題,獲得社會支持。開展農村法律援助,還有利于農林院校其他學科的發展。目前農民的法律需求和我國的涉農法律體系是復雜的、多層次的,涉及的學科門類比較廣泛。開展法律援助,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涉及農業種養殖、土地管理、農村管理、資源與環境保護、食品衛生與安全、動植物檢驗檢疫等學科,這些學科多屬于農林院校的優勢學科。在法律援助過程中,能夠促進法學學科和其他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通過優勢學科帶動新興學科,新興學科改造優勢學科,提高農林院校學科建設的整體水平。
農林院校參與農村法律援助的設想
今年以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省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指導下,我局深入貫徹省司法廳《年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和《市區人民政府創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區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緊緊圍繞“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原則,堅持以行政執法公開、公正、規范為目標,強化宣傳教育、規范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斷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進了我區司法行政各項管理工作健康發展。現將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領導,夯實責任
自省司法廳關于執法規范化建設文件下發后,我局高度重視,及時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法律服務科負責人為成員的執法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律服務科,并指派專人負責協調、管理、監督工作,為扎實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同時,結合司法局職能和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下發了區司法局《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工作方案》、《執法公開工作實施意見》等文件,組織相關職能科室對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開展了全面自查。將執法規范化工作納入到年度目標考核之中,年初與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基層司法所簽訂目標責任書,加強工作考核,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二、完善制度,確保“三個到位”
一是日常管理到位。重新修訂了《區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區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不斷強化對全區法律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與此同時,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也健全完善了內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各項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政法部門開展的執法公開活動,重新修訂完善局機關、各科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及司法所工作制度30余項。制做了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桌牌,將司法行政工作職能任務、各科室、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的辦事程序、工作流程、服務承諾等事項上墻公示,將所有執法依據、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匯編成冊,設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聘請了5名政風行風監督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執法行為到位。所有司法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先經局機關、區法制辦考試、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執法,凡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執法,目前共有5名干警通過考試考核后取得了執法資格。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結合司法行政職能,相關科室及時將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的整理,確認執法權限、職責、義務與責任,做到全面、具體、準確。
三是執法責任到位。建立了局長負總責、分管副局長負主要責任、法律服務科科長負直接責任的執法責任制,對違反執法責任制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年終評選各類先進資格。要求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認真填寫執法文書,做到一案一卷,手續齊備,裝訂規范,方便查閱。堅持每季度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半年對案卷進行一次評查,年終進行獎懲考核,做到了執法公開、公正、公平。今年以來,共進行了4次檢查,2次案卷評查,抽查案卷230份(公證案卷100份、法律援助案卷30份、律師、法律工作者案卷100份),案卷質量全部合格。
三、規范管理,強化監督檢查
為了加強對法律服務業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區法律服務工作的健康發展。一是加強學習教育。及時召開了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動員大會,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組織全局干警認真學習了省司法廳《年執法規范化建設實施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同時,組織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認真學習新頒布的《物權法》、《公證法》、修改后的《律師法》、司法部新出臺的法律服務《兩個辦法》等法律、法規,切實提高業務技能和職業職業道德水平。結合全區開展的“優化投資環境,保障科學發展”等主題教育活動,教育司法行政系統全體人員牢固樹立了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思想,確保執法公正、公平,司法為民。二是要求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必須將服務內容、服務程序、收費標準和服務承諾上墻,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各界監督,營造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執業環境。三是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務人員等級動態考核機制,并將律師、法律工作者農村、社區法律服務工作作為考核重要內容,堅持月檢查、季考評,年終考核,季考評結果在區網站公示,并將考核結果與年檢注冊掛鉤,今年對考核合格的17名律師,35名法律工作者準予注冊。四是落實責任追究,加大違紀違規投訴案件查處力度,今年上半年,對2名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法律服務投訴案件進行了嚴肅查處,對違紀人員予以暫緩注冊。在法律服務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我局將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作為切入點來抓,做到持證上崗,用語文明,禮貌待人,至今未發生一起因執法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投訴等事件。
四、服務大局,全力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我們緊緊圍繞全區中心工作、平安建設開展法律服務,深入開展法律服務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主題實踐活動。一是在全區開展了“百名法律顧問進百村(進社區)”活動,結合新農村建設,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職能,組織全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深入基層,派駐到農村(社區)擔任法律顧問,為廣大群眾提供法律咨詢、糾紛調解、民事案件、法律援助、協辦公證等法律服務,建立了村(社區)法律顧問室,制定了法律顧問工作任務、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工作紀律、服務承諾等項規章制度,統一設計了各類標牌式樣,公示法律服務內容和法律顧問聯系電話,確定每周二、周五為法律服務日。為確保活動取得實效,局機關實行領導包片,干部包村責任制,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法律服務人員等級動態考核,作為年終考核重要依據,此項工作已做到了經常化、制度化。二是組織全區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人員參與全區開展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動,將一些業務精、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吸收為區普法講師團成員,經常組織開展校園法制講座和干部群眾法律知識培訓,組織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全區的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送法進企業等法律六進活動。三是不斷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為了切實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我們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作為法律服務人員考核的一項內容,要求每人每年辦理不少于2件。在基層建立了100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落實了辦案補貼,有效維護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四是積極協助做好區政府行政訴訟案件和案件辦理,為政府擔任法律顧問,為政府中心工作和社會穩定提供服務。與此同時,在各司法所建立聯席制度,選派業務素質強,政治理論水平高的律師包抓鎮辦,協助鎮辦司法所處理案件,為政府分憂,為群眾解難,化解紛爭,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五是公證工作以創建部級文明公證處和市青年文明號為目標,強化素質教育,健全內部管理,嚴格辦證程序,嚴把質量關口,確保辦證質量,維護公證信譽。主動服務政府、服務基層、服務“三農”,連續兩年,被省司法廳評為“公證質量優勝單位”,今年被省公證協會聯絡組評為“公證質量十年零投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