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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靈活就業人員的現狀
我國的靈活多樣就業形式興起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因:一是當時傳統的就業模式已無法解決就業問題,政府已無力單純依靠國有和集體企業安置數以千萬計的城市新成長勞動力和返城知青,“三結合”的就業方針應運而生,大批就業者走上自謀職業的道路;二是靈活多樣就業形式的興起也是產業結構變化、企業經營管理方式變革、科學技術發展以及就業觀念變革的結果。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為應付瞬息萬變的產品市場,隨時調整自身的生產規模和產品結構,企業也采用與之相適應的各種靈活用工方式和組織管理方式;三是第三產業的發展,特別是商業流通業、生活服務業、保險業的興起,客觀上需要采用不同于傳統加工制造業的靈活的用工方式。此外,人們就業觀念的轉變也極大地促進了靈活多樣就業形式的興起和發展。我市的就業形勢和就業方式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生了重大變化,出現了靈活多樣的非正規就業群體。
靈活就業就是指在正規形式就業之外的其他就業形式,主要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地、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的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而且,這一就業群體會隨著全市企業改革步伐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實現正規就業的人員會大量從事到靈活就業隊伍中來。據統計,20*年到20*年全市城鎮單位就業人數分別為38.3萬人、36.3萬人和35.2萬人;20*年到20*年全市私營個體等非正規就業人數分別為11.2萬人、23.6萬人和29.6萬人。相比較可以看出,全市的就業形式已經出現城鎮單位正規就業人員的比重在逐年降低,而個體私營企業中非正規靈活就業人員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同時,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數占城鎮其他勞動力通過臨時性、季節性、勞務性、承包性等靈活形式實現就業60988人的30.7%。最近,我們對主城區靈活就業人員的狀況進行了調查,發現他們的就業狀況是不穩定、不充分和沒有完全參加社會保險的。其現狀是:
1、無固定勞動關系。靈活就業的人員從事就業的范圍廣泛,但各類用人單位都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自我經營就業的也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下崗職工還與原單位保留著勞動關系。
2、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在與靈活就業人員座談時,他們一致反映勞動收入低,如給人賣服裝、餐廳、家政服務等每月收入300元左右,有供養老人、撫養孩子上學的生活就很困難。
3、低收入家庭的靈活就業人員一般無力參加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調查中,我們了解了部分雙下崗、雙失業或有病人、單親等生活負擔較重的家庭,他們靠打工維持生活,有的還得靠低保、靠下崗生活費來維持家庭生活,有的失業人員勉強繳納養老保險費;有的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只好中斷繳費;想參加“醫保”也沒有能力。靈活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對自己今后的養老和醫療問題十分擔憂。
4、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普遍年齡偏大(女職工在40歲左右,男職工在50歲左右)、文化偏低(基本上是期間的初高中生)、普遍技能單一,實現正規就業確實很困難。
5、靈活就業人員普遍感到心理壓力大。他們反映:下崗時間長,再就業困難,收入低,社會地位低,家人不理解,生活壓力大,希望得到政府和社會的幫助。
6、相應的管理法律、法規滯后。對靈活性就業人員,目前只限于不規范的統計和新出臺的對“4*0”就業困難對象的社保補貼,而對整個群體的管理、服務、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制約,是勞動之法的缺位。
調查顯示,我市的靈活就業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大中型企業中的靈活就業形式
目前我市大中型企業所采用的靈活就業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即臨時工、季節工、勞務工、承包工、派遣工、小時工等。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國有企業、勞動部門或社區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將下崗失業人員有組織地派往這些企業—勞務派遣;另一類是企業直接面向社會招用的臨時工、勞務工、季節工等,企業與受雇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依托“勞動組織”的就業形式
通過各種形式的“勞動組織”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是目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一個重要途徑。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下崗、失業人員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其特點是:自愿結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同時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扶持;二是公益性勞動組織或安置型勞動組織。這類組織是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由地方政府扶持開辦,通過在社區開展保潔、保綠、保安、保養等公益性勞動,幫助從業人員獲得基本的收入和社會保障;三是勞務派遣型的勞動組織。即通過這些勞動組織將下崗失業人員派遣到大中型企業或其他部門和單位就業。
(3)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就業
這類企業絕大多數是私營企業,由于工資待遇低,勞動條件差,而且也沒有社會保險,在這些企業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流動性極大,在這類企業就業的勞動者,大多將此工作當作應急措施或打零工,處于邊緣就業狀態,一有機會就會“跳槽”。勞動關系極不穩定。
(4)自我經營就業
這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多數是年齡偏大,文化專業素質較低,在自己的居住地或早市、夜市擺攤等自我經營就業,收入極不穩定。
二、靈活就業面臨的問題
眾所周知,現在日益發展的非公有制企業普遍存在著用工不規范的問題,如用工不簽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費統籌,不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公有制企業在臨時用工方面也存在著隨意性;勞動者個人自主就業,如靠做小生意、小修理、小飯桌、擺地攤和家政服務等形式實現靈活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也只是對其中的失業人員提供個人檔案托管和代辦社會保險繳費服務工作,對這種形式就業的下崗職工只能任其存在,自由發展,這就是社會上存在的隱性就業。而我們卻無章管理,長遠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
1、就業再就業政策落實難,公共就業服務工作被動。一是吸納了靈活就業人員的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于用工不規范的原因,導致了國家出臺的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落實不了。如:從20*年國家開始對商貿、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執行的減免稅費政策,就因為這類企業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享受不了稅費減免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導致了再就業扶持政策落實難;二是因為一些用人單位用工不申報,不規范也給下崗失業人員隱形就業留有了空間;三是用工單位的空崗信息和下崗失業人員求職登記不進入公共勞動力市場,也給公共就業服務造成工作被動。四是下崗失業人員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從事了有收入的社會勞動(靈活就業)后,沒有任何政策扶持而勞動保障部門除了主動進行就業情況統計外,沒有管理辦法。
2、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接續與否只能由自己承擔。據統計,截至8月底,失業人員在市勞動力市場檔案托管的有9457人,僅占下崗失業人員靈活性就業人員的50.6%,其中:個人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有9165人,參加或接續醫療保險有5613人,分別占檔案托管人員的96.9%和59.4%。這一統計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受利益的驅使,一些用人單位不承擔用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職工無奈自己繳費;二是受經濟條件的限制,有的個人只好中斷養老保險繳費關系,有的參加不起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另外下崗職工因與原企業保留著勞動關系,就不就業都等原企業給繳納社會保險費。
3、對靈活就業人員缺乏扶持和管理。在20*年以前,我們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管理,只是通過20*年以來全市建立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站,將他們納入了就業統計,而國家和省市沒有相應的就業管理規定。建立的就業服務也只是對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個人檔案托管和代繳社會保險費業務。主要原因:一是各類用人員單位不愿意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正規就業;二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職能剛開始向社區延伸,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滯后,社區就業管理缺乏工作經驗,而且機構、編制、人員、經費等都沒有制度性保證,也影響了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三是對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自主靈活就業人員,因為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政策扶持,也導致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無法對其進行就業管理。
三、解決靈活就業存在的問題關鍵在于政府加強和改進公共管理
既然靈活就業已發展成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就業形式之一,國家就應當確立靈活就業的法律地位,為勞動者靈活就業創造條件,更好地促進和穩定靈活就業形式的發展。為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規范勞動關系,提供政策扶持,健全就業服務體系,開辟多種形式的靈活就業渠道,更好地促進靈活就業健康發展。
1、盡快制定和出臺旨在保護,扶持靈活性就業人員合格權益使其發展的法律、法規,使靈活性就業人員的管理、服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規范勞動關系,維護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用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是規范和維護勞動者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基礎和前提,也是勞動關系雙方履行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對此,因從兩個方面進行規范,一是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各類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意識和自覺性;二是加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開展經常性的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活動,對非法用工行為依法糾正查處,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良好的社會就業環境,以增強靈活就業的穩定性和合法性。
3、加強社區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積極開展勞務派遣工作,不斷探索組織起來就業的路子。如社區衛生保潔、家政服務、小商品配送、托老托幼、水暖家電小修理等適合社區居民生活需要的各類就業組織,使零散就業組織化、隱性就業顯性化、靈活就業穩定化。目前的工作,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社區就業管理服務體系;二是要建立以社區為依托的促進各種靈活多樣就業組織新機制;三是要加強街道社區就業服務網絡化建設,增強就業服務功能,拓寬就業渠道。
4、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積極扶持創業帶頭人,促進社區就業。要結合城市社區建設,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鼓勵社區各類服務業、加工業等大力發展,特別是要鼓勵社區內有創業能的人,積極開展適合自己發展的創業活動,為他們提供服務,營造條件,解決困難,符合條件的一定要落實好小額貸款扶持政策,幫助鼓勵他們直至創業成功。
5、政府應取消對靈活自主就業人員的一切行政收費,鼓勵、支持和幫助他們自主就業,為他們從事小修理、小攤點、小服務等提供規范的指導。
6、落實靈活就業人員的扶持政策。為穩定靈活就業,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一是落實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擴大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的范圍;二是加大對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執法力度,保證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三是減免下崗失業靈活就業低收入貧困家庭的水電、物業、取暖、就醫和子女上學等費用,并落實到人到戶。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支持 思考
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實現了飛速發展,給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一場史無前例的變革。電子商務改變了企業和企業、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傳播、資金流動與物流傳遞的方式,倒逼著政府傳統的管理模式和對企業的征稅方式。政府一方面要保障稅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有必要通過出臺稅收扶持政策來推動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發展電子商務的優勢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模式發展迅猛,目前已經上升為主流的商業模式之一。以浙江省為例,2014年,全省實現電子商務交易額超2萬億元,同比增長近30%;共實現網絡零售額5 641.57億元,同比增長約47.64%;省內居民實現網上消費3 192.78億元,同比增長約41.15%。省內除了有阿里巴巴、淘寶網等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平臺外,還有中國化工網、麥包包、全麥網等一批知名電商平臺。
電子商務異軍突起的主要原因是電子商務有著區別于傳統商業模式的優點:一是減少中間環節。電子商務突破了傳統的“商圈”概念,使交易和服務等經濟活動像實體產品一樣進行流通,與傳統商品從出廠、批發、多級銷售到終端零售網點的模式不同,電子商務特別是網絡零售,繞過了多級經銷商和中間貿易商,直接將產品賣給消費者,增加了利潤空間。二是擴大了消費面。依托電子商務,生產商直接構建零售終端與消費者進行交易,電子商務能夠有力地擴大和挖掘國內外的消費需求,為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巨大的市場空間,可以讓企業在國內外范圍內跟各地客戶建立廣泛的聯系,實現貿易的快捷互通。三是推動轉型升級。電子商務能起到產業鏈整合作用,優化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方式、生產方式,從整體上提升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和運營管理能力,節約了時間成本、資金成本、信息成本、物流成本??缇尘W絡零售還能夠以自主品牌進入國際市場,有利于改變我國長期以來為境外企業貼牌加工的現狀,逐步培育本土品牌。四是電子商務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電子商務交易記錄可長期保存,具有“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風險可控制、責任可追究”的特點,是新時期實現市場有效監管和商業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有利于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從源頭上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此外,電子商務將在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數據”營銷、信息化和網絡化交易監管、節能降耗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電子商務企業發展面臨的稅收問題
目前,電子商務領域面臨的主要稅收問題是大量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沒有注冊登記,導致不同經營主體的納稅不公。稅收公平原則要求一個國家內的所有公民和企業都必須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繳納稅收,但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具有虛擬性和隱蔽性的特點,不需要固定的經營場所,不需要經過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導致傳統的稅務登記管理法不再適用于很多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主體。據筆者調研,目前的情況是,以企業名義經營的主體,與傳統企業一樣執行現有的稅收政策,企業間通過電子商務發生的交易行為,都按照相關規定納稅;而大量的以自然人名義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網店的,目前沒有作為納稅主體,因此也沒有納稅,據初步估計,全國現有1.3萬億元的網絡零售中,有近7 000億元是企業經營的,都正常納稅,另外一半是以自然人名義經營的,就相當于個人在網上擺了“地攤”,和實體“地攤”一樣基本上沒有納稅,客觀上使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活動之間,尤其使商品生產與銷售活動之間形成有區別、不平衡的稅收政策環境。但是,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大大地節約了商品交易和流通費用,使商品銷售的成本明顯降低。在目前的條件下對所有的電子商務主體按照現有的稅收政策進行征稅,將極大挫傷從業者的積極性,不利于國家推進“互聯網+”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戰略。因此筆者認為,電子商務領域的納稅要在遵循稅收公平的基礎上,將電子商務納入現有的稅法框架,但是要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和鼓勵政策,達到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和公平納稅的平衡。
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針對性不強、受益范圍有限。目前電子商務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套用傳統企業的優惠政策,即便與軟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稅收優惠有交集,也存在針對性不強、準入門檻太高、收益范圍有限等問題。就筆者所接觸的小微電子商務企業而言,主要是針對稅收負擔的優惠政策,比如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為3%、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優惠、企業稅享受小型微利企業20%稅率的優惠等;針對鼓勵企業創新發展的優惠政策,主要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但是因為絕大部分小微電子商務企業很難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因此無法享受15%的所得稅稅率;針對融資難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直至抵扣完為止等,可以看出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空白。二是電子商務企業運營的相關服務費用稅收較重。目前電子商務發展已經大大延伸了相關的服務業產業鏈,形成了電子商務運營主體、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電子商務服務商、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等為節點的“電子商務生態圈”,推動了會展、物流、軟件、信息、廣告、咨詢、金融等服務業發展。但是,我們調研發現,廣告投入和物流等費用在企業電子商務費用中的占比最大,傳統貿易方式下的批量貨物運輸被量大面廣的小件快遞運輸取代,按照現行規定,隨同貨物銷售一并收取的運輸費用為價外費用一并征收增值稅,導致電子商務相關運營服務費用稅收負擔較重,成為了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之一。三是網絡采購和銷售的政策不明。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發生的貨物交易行為產生的收入,均應納稅。對此,社會各界沒有異議,但是對于電子商務這種新型交易方式,以什么標準征收、以什么方式征收、何時開始征收是大家爭論的焦點問題。從筆者的調研看,目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經營主體98%以上是小微企業或者個體戶,在就業形勢嚴峻的當下,開個人網點、給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做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因為門檻低、初始投入成本小等優勢,已經是推動大眾創業的重要途徑,特別是在浙江省,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主流的創業模式。不可否認,大量個人網點在不納稅的方式下,跟其他實體經營主體競爭,確實存在著稅收的不公,但是對這些網絡銷售主體一并征稅,也會削弱網絡銷售的優勢。另外考慮到大部分實體企業目前紛紛將電子商務作為銷售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目前對網點等經營主體的征稅不能一刀切,要制定合理的標準和方式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三、相關建議
考慮到我國電子商務處在關鍵的成型發展期,綜合考慮征稅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沖擊以及對消費者行為的影響等因素,筆者認為需要循序漸進,逐步建立健全我國的電子商務支持政策,當前亟需開展的工作主要是:
第一,明確納稅主體。可建立專門的電子稅務登記系統,與銀行的個人賬戶或企業賬戶實行聯網,掌握納稅人是否有資金流動。對達到納稅標準的經營戶,應通過政策引導其由自然人注冊登記為企業。工商和稅務等部門要加強與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聯系,建立常態化的信息交換和合作機制,所有電子商務企業的相關信息要不定期地傳遞到工商和稅務等部門,從而將自然人電商從業者納入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范圍。
第二,開展電子商務主體認定,電子商務作為現代流通方式,應落實相應的稅收鼓勵政策,但電子商務企業的名稱很多,比如電子商務公司、貿易公司、科技公司等,經營內容很廣泛,也很雜,因此需要開展電子商務企業認定,由商務、財政、稅務等部門聯合認定電子商務企業。
第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一是在當前電子商務鼓勵發展期內,對銷售規模較小、以創業形式就業的個人賣家暫不予征稅。建議明確自然人通過網絡創業,并且年銷售額在一定范圍以內(如500萬元),實行免征稅收等鼓勵政策,既維護了稅收政策的嚴肅性,又確保網絡創業者能安心經營。二是加大對自然人網商登記為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對自然人網商登記成企業的,采取過渡期政策,如前三年可以免征相關稅收。三是對認定為電子商務企業的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推出的具體政策可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軟件生產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另一方面要研究補充電子商務相配套的物流、等稅收優惠,從電子商務產業鏈發展的角度來設計相關的稅收,比如對傳統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產生的運雜費、廣告費等支出給予一定扣除,也可以設定電子商務網絡推廣費的稅前扣除標準等。
第四,要加快實施電子發票制度。2012年2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八部委聯合了《關于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出要開展網絡(電子)發票應用試點。建議下一步要以法律方式確定電子發票的效力和地位,同時研發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使其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工具。電子發票號碼采用全國統一編碼,采用統一防偽技術和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并且針對不同的經營活動也就是適用不同稅率的經營活動設計不同的電子發票類型。要建立社會化協稅護稅體系,稅務機關要全面聯合財政、商務、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等部門,建立全面的數據管理系統,共享與網絡貿易有關的所有資源。X
參考文獻:
1.何輝,侯偉.電子商務稅收對策:國際借鑒與我國的現實選擇[J].電子商務,2013,(1).
一、高度重視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一)高度關注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部分集體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已成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突出任務。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相對穩定的就業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目標的客觀要求。
(二)把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規劃。各級政府要把推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作為解決社會突出矛盾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困難。
二、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范圍
(三)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的認可。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原則上為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經國務院或省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農用地的農業人口。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外,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以維持基本生產生活,農村集體組織無法調劑,當地政府無法安置的農業人口,應列入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對象。
(四)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具體對象確定的程序。被征地農民個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研究公示,報縣(市、區)勞動保障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辦理。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政府制定。設區市和縣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正常的內部情況、信息交流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被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分類指導
(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重點。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
(六)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利益平衡機制。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和就業要求,統籌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近、中、遠期利益關系,搞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與其他城鎮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平衡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原因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保障,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切實可行的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明確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驟,嚴格工作要求,實行分類指導,穩步有序推進。
(七)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基本要求。各級政府在征地的同時,要制定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具體計劃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新被征地農民,政府應在征地的同時即做出就業培訓安排并落實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政府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已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的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并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八)被征地農民享受職業介紹和培訓補貼。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對登記求職并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可按經其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后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標準最高為120元。被征地農民參加各類職業培訓后,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享受政府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初級技能培訓不超過400元,中級技能培訓不超過600元,高級技能培訓不超過1000元。各設區市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九)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就業且登記求職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審批程序、證照辦理、收費管理、場地攤位安排、小額貸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十)加快推進“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積極推進“撤村建居”,實現被征地農民向城鎮居民身份的轉換。被征地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五、多渠道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十一)用地單位要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各級政府要建立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的監督機制。凡用地單位適合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工作崗位要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各地可以通過一些以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為主要任務的勞務派遣公司將被征地農民組織起來就業。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也可以采取簽訂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十二)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改善就業環境,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各有關部門要努力開發環衛、道路養護、停車場管理員、社區服務等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從國家征收的建設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安置用地,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
(十三)鼓勵被征地農民就地轉移就業。以加快推進農村現代化、城市化和發展中小型企業為契機,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通過發展民營經濟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加快形成具有市場發展前景的郊區企業產業群,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會。通過加快以衛星城、小城鎮建設為重點的農村城鎮化發展進程,拓寬被征地農民就業新領域。
(十四)多渠道增加勞務輸出。廣泛開展多方位的勞務合作,充分調動民間、政府間開展勞務輸出的積極性,落實區域勞務合作協議,鞏固、發展好京津就業市場。鼓勵各類企業、個人到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承包工程、土地、項目,以項目帶動勞務輸出。積極開拓東南沿海等地勞務市場,采取有效措施占領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勞務市場。積極開拓國外市場,支持被征地農民到國外就業。
(十五)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能力。在城市規劃區內,各地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訂單式培訓等多種形式幫助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各地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他們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積極向他們提供就業援助和創業指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就業培訓聯動機制,提高他們的就業率。通過上述渠道,確保每戶被征地農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勞動者實現就業。
六、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十六)進一步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盡快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保障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推動制度建設。對規定年齡內的被征地農民實行養老保險,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強制實行;對超過規定年齡的人員,直接納入保障范疇。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賬戶,政府承擔部分進入統籌賬戶,提取的風險基金進入風險賬戶。建立養老待遇調節機制,隨著經濟和生活物價指數變動,適當提高養老待遇標準。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以征地時本地實際生活水平為基礎,確保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上,具體方案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繳費標準及管理按照省政府冀政函(2005)15號文件精神執行。
(十七)保障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各地要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十八)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本著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十九)做好被征地農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他們對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疑慮和意見,有針對性的通過典型事例進行具體、形象、生動的宣傳,把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管理辦法等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認識參保意義,樹立參保意識,積極參保。
七、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
(二十)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從當地財政列支;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地方財政和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辦法,由各設區市政府制定。
(二十一)嚴格資金管理。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有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各地政府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八、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二十二)建立機制,明確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與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等部門通力協作,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宣傳和監督檢查,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
關鍵詞:農產品流通;智慧化基礎支持;智慧化服務;智慧化效益;協調機制
農產品流通對于平衡農副產品市場供給、推動農業產業化進程、支撐經濟社會穩步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受農產品保存時間短、易腐壞以及跨區域流通運輸時間長和方式滯后等因素影響,農產品流通整體發展水平并不高。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多元化互聯網技術在流通領域的深入應用,農產品流通逐步走上數字化發展道路,流通速度和效率大幅提高。這一過程中,以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迅速發展,促使各行各業逐漸開始向智慧化方向轉型。在此背景下,推進我國農產品流通業趁勢實現轉型升級成為國家關注的重點。加速推進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既可以促進以農產品流通業為主的農業現代化發展,又能有效保障糧食供應鏈安全。為此,本文立足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基本現狀,通過構建指標評價體系對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進行實證測度,并提出新時期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協調機制構建策略,以期為農產品流通業發展提供有益借鑒。
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基本現狀
(一)農產品生產環節:流程長且成本高,智慧化生產尚未實現
一直以來,農產品生產環節存在流程長且成本高的難題,對農產品智慧化生產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具言之,農產品生產一般需經過播種、灌溉、施肥、除草、打藥、收獲等過程,且不同類型農產品對溫度、濕度和土壤等生長環境存在差異。為了保證農產品穩定、規?;L,部分會運用現代化技術搭建恒溫暖棚、保持良好灌溉,也有少部分有條件農戶會借助多源遙感設備、“3S”技術、智能監控錄像設備、物聯網和智能報警系統,監測農產品生產環境和生長狀況,以智能化、精細化方式促進農產品生產提質增效,但這些行為均會增加農產品生產成本。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農產品生產過程長、成本高的現狀依然存在。現階段我國依舊面臨農產品智慧化生產尚未實現的現狀,農產品生產總量和盈利仍由市場實際需求決定,部分農產品過?;蚬┙o不足問題仍然存在。
(二)農產品批發環節:管理與模式滯后,智慧化服務有待增強
現階段,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與發展模式仍較為滯后,一定程度上影響農產品批發環節的智慧化服務水平。一方面,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方式滯后?,F階段,我國依舊有大部分農產品批發市場整體設計以地攤和檔鋪為主,內部空間狹窄且設施簡陋,數字化設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處理以及空氣置換系統設施不完善。同時,批發管理人員對數字化信息技術與智能化設施的應用意識欠缺,使得農產品批發管理方式明顯滯后。另一方面,農產品批發服務模式不健全。目前我國只有少數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擁有智能化服務功能,其他批發市場依舊存在服務功能不健全、服務層次低等問題,甚至一些市場僅有最基礎的場地服務功能??傮w而言,受管理與模式滯后影響,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主渠道作用發揮不明顯,批發環節智慧化服務有待增強。
(三)農產品物流環節:路程長保鮮難,智慧化運輸質效待提高
近幾年,順豐、京東、菜鳥等物流企業均已開始使用相關技術,不斷推動農產品冷鏈物流、冷藏運輸發展。然而受農產品保鮮難、跨區域運輸路程長等因素影響,當前我國農產品物流環節智慧化運輸的綜合質效仍然較低,亟需提升農產品品質、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滿意度。具體而言,農戶和消費者都屬于個體,存在地址分散、路途較長的特征。農戶大多位于山區或遠離城市的農村,消費者則更多集中于城市,這使得農產品從生產端到消費端的運輸路程長、環節多。當前我國雖有部分地區實現了農產品物流運輸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形成物流環節農產品信息的可監控化、可追溯化、可視化。但這一模式并未全面普及,尤其是偏遠地區和技術設施差的山區,農產品物流運輸、包裝和存儲均存在較大問題。而農產品自身易腐壞的特性使其保鮮較難,加之運輸路程長、新型冷鏈物流技術應用不足等多重因素影響,致使農產品物流智慧化運輸質效亟待提高。
(四)農產品零售環節:外部支持不足,智慧化營銷模式不健全
當下我國農產品零售環節面臨外部支持不足的挑戰,致使智慧化營銷模式與農村電商生態圈構建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一方面,政府支持與引導不足。現階段,國家已經出臺有關農產品零售的相關扶持政策,如《深化農商協作 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的通知》《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但這些政策均是宏觀性指導文件,具體支持與引導措施、細則、標準仍舊匱乏,無法有效支撐農產品零售企業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進一步制約智慧化營銷模式的完善。另一方面,零售營銷環境不成熟。構建農產品電商生態圈是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重要基礎。就目前來看,我國農村電商生態發展環境尚不成熟,企業間資源整合力度不夠,難以有效發揮帶動作用;中小企業線上線下銷售模式仍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難以充分參與農產品流通市場競爭。這使得特色農產品銷售渠道依舊以線下為主,農產品智慧化營銷模式不健全。
指標體系構建及數據來源
(一)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指標評價體系構建
考慮數據獲取可得性、綜合性、客觀性、可表征性和可度量性等原則,本文結合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基本現狀,立足孫偉仁等(2019)、何新(2021)、孫磊等(2021)的研究成果,從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的基礎支持、服務水平及綜合效益三個維度構建指標評價體系(見表1)。
(二)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測度方法
本文借鑒孫磊等(2021)、潘雄鋒等(2015)的研究,采取全局熵值法,構建指標-時間-空間三維時序立體數據表,對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進行測度。具體測度步驟如下:第一步,全局評價矩陣構建。假設對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進行評價時,共有c個指標,分別記為Y1,Y2,…,Yc,研究時間范圍為t年,研究區域為m個省份,則每個指標不同年限的截面數據為Yt=(yij)mt×c,研究期內共有t張截面數據表。運用全局思想,按照時間先后順序將t張截面數據表進行排列,即可建立全局評價矩陣:Y=(Y1,Y2,…,Yt)`mt×c=(yij)mt×c (1)第二步,標準化處理指標數據。基于上述全局評價矩陣,結合本文所構建的指標評價體系,對選取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為規避無意義計算,將Yij指標的最大值定義為Max(Yij),取值為1.01*Yij;最小值定義為Min(Yij),取值為0.99*Yij。第三步,指標數值計算。計算第j個指標在第i個省份的占比、信息熵值和差異系數,公式分別為:
(三)數據來源及權重計算
基于統計數據的可獲得性原則,選取2010-2020年我國30個省份(不含港澳臺地區及)數據進行研究。指標原始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第三產業統計年鑒》《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年鑒》、地方統計年鑒、中國宏觀經濟數據庫、農產品電商發展報告以及國研網統計數據庫。另外,農產品貿易增加值指標以2010年為基期進行指數平減,個別缺失值利用插值法進行補齊。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測度基于全局熵值法對各指標權重進行計算,獲取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各指標權重,具體測度結果見表2。進一步運用公式(8)計算2010-2020年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的基礎支持、服務水平及綜合效益評價值,并采用加權算法對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進行測算。具體測算結果如表3所示,根據表3繪制圖1。從表3和圖1可以看出,整體而言,研究期內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整體呈現上升趨勢,且上升幅度以2018年為時間節點可劃分為兩個階段:一是2010-2018年,我國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整體呈現緩慢上升態勢,這可能與農產品流通業數字化技術應用不足以及冷鏈物流等先進物流模式發展水平不高有關;二是2019-2020年,隨著各行業智慧化發展加速,智慧化基礎支持不斷增多,促使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水平快速提升,到2020年末已超過30,達到34.56。分維度來看,農產品流通三個維度的智慧化發展變化存在一定差異?;A支持方面,2010-2020年,我國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的基礎支持呈現先緩慢上升后加速提升的演變態勢,演變態勢變化時間節點為2015年。原因可能在于,“十三五”以來我國逐漸加大對農產品流通的重視力度,并先后出臺多項政策文件,大力倡導“互聯網+”,推動互聯網與農業深度融合。在此過程中,互聯網電商巨頭與第三方物流企業開始迅速發展,并逐步加大對流通設施的投入,不斷優化流通組織結構,因此2015年以來我國農產品智慧化的基礎支持提升幅度明顯增大。服務水平方面,2010-2020年,我國農產品流通智慧化服務整體呈現穩步上升態勢,且增長波動變化較小。細分指標來看,2014年農產品智慧流通的零售服務和物流服務均有所下降。原因可能在于,2013-2014年仍處于世界經濟復蘇不穩定和不確定上升階段,農產品電商企業銷售額有所下降,進一步影響農產品流通智慧化服務水平的提升。同時這一現象也說明,該時期農產品市場的重要地位并沒有完全建立,還存在較大提升空間。綜合效益方面,2010-2020年,我國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的綜合效益整體提升顯著,且以2016和2018年為節點呈現分階段跨越式遞增趨勢。2010-2016年,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的綜合效益整體呈現穩步上升態勢;2017-2018年,綜合效益上升幅度有所放緩;2019-2020年,綜合效益整體呈現大幅度增長態勢。究其原因,近幾年隨著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一代技術在農產品流通中應用的深化,流通智慧化新業態、新模式漸趨成熟,因此農產品智慧化的綜合效益得以顯著增強。
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協調機制構建策略
(一)打造農產品智慧供應鏈一體化協調機制
農產品流通智慧化發展的關鍵在于,將多元化數字技術深度嵌入農產品生產、批發、物流、零售等流通供應鏈各環節,打造農產品智慧供應鏈一體化協調機制。在生產環節,農業部門應收集各種農產品生產信息,打造農產品數據庫,并利用智能化技術與信息系統,分析農產品生產相關信息,推動農產品智慧化生產落地。在批發環節,農產品批發商應運用大數據、射頻識別等技術,分析并記錄各項數據信息,制定農產品流通協調計劃,進而提升批發效率。在物流環節,農業部門應加快建成覆蓋面廣的冷鏈物流渠道網,充分發揮各省、市、縣、村物流存儲設施的整體聯動和共享協同效應,減小農產品儲運損耗。在零售環節,農產品零售企業應利用云計算、大數據技術收集和分析消費者需求信息與市場信息,并運用人工智能技術為其匹配最優配送機制和零售方案。綜合而言,農產品供應鏈各主體應運用多樣化數字技術,串聯生產-批發-配送-零售環節的一體化智慧流通鏈條,以此制定并打造農產品智慧供應鏈一體化協調機制,提升農產品智慧化發展水平。
(二)建立農產品智慧流通與監管協調機制
未來我國應著力推動數字技術在農產品流通領域的深度應用,本著安全可靠的核心原則,著力構建農產品智慧流通與監管機制,提升農產品流通安全水平。首先,擴充農產品智慧流通監管內容。監管機構應拓展大數據平臺監管范圍,由市場內部向生產和采購端延伸,構建覆蓋全供應鏈、互聯互通的農產品安全溯源體系,最終形成一系列可追溯的智慧監管鏈條,以此提升農產品智慧流通監管力度。其次,加強農產品智慧物流運輸監管。第三方物流企業應在各大城市建立智慧物流、配貨、倉儲等技術設施,同時搭建內部自糾和外部抽檢系統,形成制度化監管機制,實現主動監管與被動監管相結合,提高農產品流通安全水平。最后,加大農產品流通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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