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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調:建筑物 安全性 鑒定 啟示
建筑物由于設計,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許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評定;特別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設中的建筑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建筑物已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傷,為此必須進行建筑物安全性鑒定。由于建筑產品的商品化、市場化,建筑物鑒定工作直接與各相關方存在經濟利益關系,從而也導致了一些法律問題,做為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單位在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和非技術問題值得探討與研究。
一、關于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的幾點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是一項技術和政策相結合、局部和整體相結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中可能會遇到許多問題,有些純為科學技術問題,有些則與科學技術水平無關。為此就下面問題談幾點看法:
1、檢測、鑒定工作的資質問題
表面上看資質不是問題,其實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的開展均依賴于檢測數據,若檢測數據全面、詳細和準確,其鑒定工作的科學性也越強,然而什么樣的檢測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鑒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經計量認證,取得檢測資質、具有CMA章的單位,用經計量認證的檢測儀器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檢測的試驗數據,在其出具的檢測數據上蓋有CMA章的檢測數據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數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實際工作中對建筑物安全性鑒定的資質問題似乎不完全明確,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和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提供的鑒定報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問題是蓋有研究機構、相關學術團體印章的鑒定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認其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則不承認其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
2、檢測、鑒定項目的科學性問題
首先是材料強度檢測問題。由于科學技術水平和檢測技術和設備等方面的原因,檢測工作中對所檢測對象的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問題本身可能就存在問題。如在砌體結構建筑中砂漿強度等級的準確評定是較為困難的一項工作,其影響抽檢數據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抽檢部位、灰縫厚度、已使用的時間等),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慮的問題。應該指出的是檢測部門提供的檢測數據應該是科學的、公正的,每一個技術人員所提供的數據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存在的問題是鑒定工作的依據問題。設計規范有國家和地方的規范,也有不同行業的規范,根據不同的規范要求,對同樣的問題具有不同的抽樣標準和評定標準,有時其檢測數據的評定結果差異很大,問題是最終以那一本規范作為評定依據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損傷后,需對建設工程的許多環節進行檢測、校核,其中包括對原設計文件的校核。在對設計文件進行校核時總會遇到一個問題,用什么計算手段對原設計計算內容進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員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隨著不同檢測部門的不同科技人員其校核結果均可能出現一定的差異,最后在對設計文件是否正確進行判斷時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在復核結果同原設計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問題時,其判斷更為困難(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響)。對檢測項目和檢測范圍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實際上由于某一具體的工程項目包含許多相關子項目的檢測,如對某一具體構件的有關項目的評定并不能最終保證構件(或結構)的安全性。由于檢測工作本身也是市場經濟,檢測費用是和檢測項目相關的,為此甲方在委托任務時,一般是進行少數項目的檢測,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據委托內容展開工作,從而可能會導致兩種情況出現:
(1)、檢測內容無法完全解決甲方所需解決的問題。
(2)、檢測范圍內的有關檢測項目可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而檢測范圍以外的相關檢測項目不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從而造成委托方對檢測單位的誤導作用。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后,檢測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均會承擔較大的風險。
3、鑒定工作中的法律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物安全性鑒定或建筑物損傷程度的鑒定工作存在許多法律問題有待解決或有待科技人員去學習。由于歷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門均可進行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對檢測、鑒定人的資格問題進行審查,如前所述檢測資質的審定應該問題不大,但鑒定人的資質又該如何認定呢?是否具有檢測資質的人就有鑒定資質呢?或具有同專業的和工程師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就有鑒定資質呢?所有這些問題似乎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其次是鑒定單位對所提供的鑒定結論承擔多少法律責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鑒定工作均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對于正確的鑒定結論當然勿需多言,但對于不完全妥當的鑒定結論。由此又產生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時,其經濟責任該如何認定?這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方面由于委托方原因而誤導了鑒定結論,由此而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呢?對于民事糾紛中關于建筑物的鑒定工作通常會由人民法院的法官來指定鑒定單位或鑒定人,而對其它有資質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鑒定報告采取否認的作法,這本身即不科學又不合法,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傊诮ㄖ锏蔫b定工作中存在許多法律問題,以上所述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問題有待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解決。
二、幾點啟示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思考及過去的工程實踐經驗,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注意:
1、加強有關建筑法規的學習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規的具體內涵和外延,依法進行建筑物的鑒定工作。
2、檢測、鑒定人員必須明確職責、依法辦事,尊重客觀事實,尊重科學,加強對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規程的學習。
3、增強科技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隨著建筑行業的市場化,建筑行業的經濟活動也納入了法制化軌道,依法辦事、提高自身素質是增強科技人員自我保護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4、增強科技人員的風險意識。在建筑物鑒定工作中存在許多風險,如建筑物檢測過程中的意外傷害、鑒定結論的風險性等等,不加強風險意識的教育,就是對自己、單位和社會的不負責任,最后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5、檢測、鑒定工作一定要客觀、公證。有意歪曲客觀事實,為某一方謀利益的鑒定報告(或調查報告),最終是站不住腳的。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5-0170-01
1 建筑工程質量概述
建筑工程質量的概念分廣義和狹義兩個層次,從廣義上講,建筑工程質量包括建筑物的實體質量、經濟價值、美觀性、功能性、適用性的要求以及服務方面的質量要求。從狹義上講,建筑工程質量僅指其符合安全性、功能性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能夠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并能發揮預計的使用功能。
2 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責任認定
2.1 建設工程中常見質量問題
以普通民用房屋建設工程為例,通常容易出現的質量問題主要有:
(1)混凝土構件裂縫。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質量問題,形成原因錯綜復雜。有可能是混凝土成型后,受到風吹日曬,養護不良,表面水分快速蒸發、收縮變形,并且受到內部混凝土的約束,在拉應力作用下,引起混凝土表面干裂。
(2)屋面滲漏。民用房屋的屋面滲漏一般發生在山墻、檐口、天溝或者變形縫處,產生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防水屋面一般有結構層、隔氣層、保溫層、找平層、防水層等組成。溫度變化破壞防水層;冷熱變化造成接頭錯動;卷材保溫層內積水,氣溫上升時水蒸氣壓力增加,卷材起泡、鼓起、破裂造成滲漏。
(3)地面起砂、起殼。引起這種質量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水泥標號低、水泥受潮結塊或者超過使用期;水灰比過大之類的配比不當;砂的含泥量大、粒徑偏??;未按規定遍數成活等。基層表面澆水不足或者未作清潔處理、留有積水;在初凝前未予適時壓光;水泥砂漿結合層粘結力不夠;爐渣墊層質量不好;地面施工時受凍或未達強度即在地面走動;養護天數不夠等。
2.2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成因
(1)勘察、設計原因。地質勘察是整個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設計、施工的基礎環節,如果地質勘察資料不準確,就會直接導致設計產生缺陷,設計不合理就會造成施工錯誤,因此建設工程是環環緊扣相互配合的活動。比如勘察單位在勘察時未勘測到軟土層,設計單位根據勘察資料在設計文件中也不可能對軟土層做出處理方案,雖然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去施工,但由于軟土層客觀存在,其承受力有限,必然會導致基礎不牢固、基礎沉降的發生,嚴重時就會發生建筑物塌毀[1]。此時,勘察單位的勘察錯誤就是建筑質量缺陷的主要成因。
(2)施工原因。其中又分為技術工人的原因,偷工減料的原因,選材方面的原因。首先,目前施工單位的技術工人中農民工、合同工占了相當大的比例,但是施工單位對于農民工的技術培訓工作卻沒有做到位,導致了個別工人對其施工部位在整體建筑中的受力原理和功能作用根本不懂,難免違反規范規程操作,有時甚至南轅北轍將工序做反,比如在簡支梁的施工中將鋼筋位置綁反,造成梁的抗拉力和抗壓力大打折扣,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承壓標準,最終導致質量不能達標。其次,現有的建筑企業眾多而市場有限,為了爭奪市場便產生了許多不正當競爭的現象,許多建筑企業壓低承包價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工程造價低價中標,中標企業往往用偷工減料的手段獲得不正當利潤。最后,個別企業為了節省成本開支,在選購建筑材料時選擇價格低廉品質不能保證的產品,材料進場時也不嚴格按照材料入場檢驗制度進行取樣檢驗。以上不論哪種情況,都是發生在施工階段的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
(3)監理原因。法律賦予監理單位以監督管理工程的權力,規范建設工程過程中各個主體的行為,對于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或者技術規范標準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以達到保證建筑物質量安全的目的[2]。但是現實中,監理單位疏于日常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的錯誤視而不見、置之不理,也是導致建筑質量問題的關鍵原因。
3 對策和建議
3.1 完善立法
1.提高建筑法律的立法水平
隨著國家的發展以及經濟建設的加快,我國建筑類法律法規也逐步建立健全起來了。法律不可能預知未來,法律的誕生總是擔負著調整一些不規范社會現象的使命,尤其是建設工程領域,我國建筑行業本身方興未艾,又具有專業性較強的特點,加之法律制度本身就有落后于實踐發展的滯后性,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需要根據社會現實狀況調整和完善。在立法時,明確調整社會現象往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的目的,比如為了解決我國建筑行業中一些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對于該《解釋》的,作者認為還有許多不妥之處,不利于建筑工程質量的保證。
2.細化合同約定強化承包方的質量責任
建議合同擬定中對質量責任細化,嚴格以質量約定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標準。利用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結算,如果因施工單位未能嚴格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要求施工錯誤造成質量問題采取補救措施加大成本的,建設單位對其不予認可。
3.2 對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責任
工程建設的目的是要建設集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于一體的建筑產品,并且在這一建設過程中又是由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完成的。當然,在各個階段由各個主體分別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擔各自的責任。但是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許多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對于工程質量責任的界定無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議在這種背景下,立法上不但應當做到明確責任主體,還應當在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對可能的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賠償制度。使建設工程的每個參與者都對其承擔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負責起來。
3.3 加強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識
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是,雖然都要求責任主體做到“質量第一”,但企業往往對經濟利益即企業效益的重視超過了對質量的重視。加之工程建設的各方參與者缺乏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在市場經濟中,不能嚴格遵守市場的規律,而是時常發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缺乏相應的自律行為,這也暴露了法律規范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從而多方因素共同導致了建筑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建議公法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規范工程建設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和諧發展。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見合同是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以及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只有通過明確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合理分攤雙方的責任風險,才能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屬于要式合同,但是現實中,合同文本不規范,社會上還有大量的“黑白合同”造成的遺留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法律風險;工程管理;建設工程
一、建設工程項目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非法轉包與掛靠。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違法行為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3款,在《建筑法》及《合同法》對轉包行為界定的基礎上明確對轉包做出了如下定義:“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非法轉包以及掛靠合同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利益驅使及管理失于寬泛,施工單位將所承攬項目非法轉包給不具備資質單位,或者承攬項目方因不具備相應資質而掛靠在有資質方名下施工,都為工程質量帶來了一定的隱患。2.設計功能缺失。根據建筑行業相關管理規定,項目自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優化等活動都屬于設計變更。設計變更應以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發出。設計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監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協商,經過確認后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并由監理工程師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但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由于前期管理滯后,具體負責人員認知偏失、重視程度不夠等原因,導致經常出現無設計施工、邊設計邊施工、施工后補設計等情況。另外,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不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隨意變更等情況導致了設計功能缺失,對于項目驗收結算和工程安全等帶來極大的阻礙和不利影響。3.工程項目履行管理混亂。工程建設項目進行過程中,建設方、監理方應當對工程建設情況、物料使用情況、工作量完成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但在實際工作中,相關責任人員因權責不清、、輸送利益等原因,造成工程項目履行管理混亂,誰都可以簽工作量確認單,違規超量簽收物料、工作量等情況,都極大損害了企業經濟利益,甚至危及項目安全。
二、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分析
工程建設項目中,合同簽訂主要條款及事后糾紛多發地帶即使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尤其是哪些文件可以作為結算依據,何人有權簽認結算依據是合同簽訂、結算以及糾紛發生時的爭議焦點。1.承包人自行編制的工程結算書一般不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承包人編制的工程結算書的證明力很弱。從證據角度上看,在承包人編制的工程結算書中,承包人的計算過程純系自己證明自己,基本上沒有證明力。至于承包人的分包單位、勞務單位、供應單位及其員工證明工程價款情況,屬于與承包人有利害關系一方出具的意見,發包人也沒有辦法核實其真實性,即便可以證據使用,也屬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也不能單獨證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總造價。當然,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承包人自行編制的工程結算書也可以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2.工程師的工程量審核報告也不能直接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工程師在支付進度款前的工程量審核報告一般也不能直接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工程師也就是監理工程師,是我國法律規定應做到客觀、公正的職業人士或其組成的監理公司。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師接收發包人的委托,代表發包人監督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因此,就有了工程師在支付進度款前審核工程量的情況。進度款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間,發包人依據工程師對于承包人申報的檔期完成的工程量審核結論支付的一種工程價款。工程價款除了進度款之外,還有預付款、結算款和保修金。在支付進度款前工程師審核的工程量一般僅僅作為支付進度款的依據,而不作為支付結算款的依據。第一,進度款往往是一種臨時支付的。從理論上解釋,進度款僅僅是一種暫定款,主要滿足于承包人建設資金的需要。因此,在本案中監理工程師出具的支付進度款前的工程量審核報告不等同于結算中工作量確認,不能作為結算依據。3.發包人委托結算審價的審價報告一般應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在工程竣工以后或者工程合同解除以后,承包人通常會報送工程結算書,而由發包人委托審價單位進行審價。這種審價通常是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完成的,在雙方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該審價的結論作為結算依據,若存在爭議,則需要承包人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
三、建筑工程管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