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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們對于自身權益的維護意識也有了很大提升,因此,人們在農貿市場購物時,如果農貿市場食品安全不合格,那么必將給人們身心健康帶來危害,同時還會增加消費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食品質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重要內容。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屢屢發生,例如海南“毒豇豆”以及河北“瘦肉精豬”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已經向我們敲響了警鐘,要求我們必須把食品質量安全放在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來抓,他迫使我們一絲不茍地抓好食品質量安全,以過硬的質量來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下面筆者就先對農貿市場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接著針對所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提出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一)農貿市場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
在現代農貿市場中,食品安全是人們廣為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食品安全問題直接關系著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但是,近些年來農貿市場中食品安全問題卻屢屢出現,究其原因,就有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面廣量多壓力大這一原因。各種副產品、水產品以及農產品等等商品都在農貿市場中集中交易,并且農貿市場的經營主體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農貿市場的經營主體的文明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以及文化程度都比較低,對于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不是很了解,導致了農貿市場的經營主體對于食品安全部門的監管工作存在著應付以及躲避的心理。此外,由于農貿市場的食品來源具有復雜性,銷售渠道具有多樣性,銷售工作具有快捷性,所以,在客觀上增加了市場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難度,也對工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
(二)農貿市場運行風險之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在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該明確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和監管人員的個人責任,完善責任機制。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農貿市場的各個角色都必須充分重視食品安全的問題,明確農貿市場的舉辦者、監督管理者以及市場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明確農貿市場主辦者、農貿市場經營者以及農貿市場監管者之間的權利和利益關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的監管者,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要實行關口前移,督促副食品、豬肉、水產品以及農產品等等相關的經營主體建立健全進貨的臺賬登記,實施有關商品的準入制度,切實做到從源頭上保證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市場舉辦者要根據貿易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備必要的檢測設施,對相關的食品進行必要的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堅決不能上市交易。還要對農貿市場食品經營者進行教育和培訓,提升其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其自身的職業道德觀念,鼓勵他們了解法律,從而促使他們做一個知法、懂法、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
二、防范農貿市場運行風險之消防安全的風險
(一)防范農貿市場運行消防安全風險的重要性
在農貿市場日常運行中,農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視。2011年4月20日上午11點左右,株洲合泰涵洞東側的曙光農貿市場突發大火,過半市場被大火燒毀,殃及20余戶經營戶。株洲火災事件給人民帶來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同時,此火災事件也告訴我們農貿市場運行中,消防安全工作不容忽視。做好農貿市場運行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夠從根本上阻止火災的發生,保護了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一場大火可以將農貿市場燒得蕩然無存,使很多人傾家蕩產。因此,做好農貿市場消防安全工作至關重要。
(二)防范農貿市場運行消防安全風險措施
人口大量的快速向城鎮集聚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大大推進了農貿市場發展的步伐,政府的各項措施和市場自身的努力進一步推動了我國農貿市場的建設。下面,筆者就對如何做好農貿市場消防安全工作,杜絕火災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進行分析。
1、防范農貿市場消防安全要長期建設農貿市場消防隊伍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關鍵在人。現今農貿市場的消防隊伍建設出現的主要問題在管理上,人力資源的管理是農貿市場消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今我國的農貿市場消防隊伍的人力資源在管理方法方式上出現了一些問題,制約了消防隊伍的發展,導致我國農貿市場消防隊伍在人力資源的發展上與城市消防隊伍的建設存在一定的差距。消防隊伍的建設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完成的,無論是領導還是消防人員,都要積極投身到消防隊伍的建設中。現設消防隊伍不是表面工作,而是切實關系到人民利益的工作,工作建設更需要長期性的完善和重視。
2、建設農貿市場消防管理體系和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領導要重視消防工作這一塊,要不間斷地進行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規劃,完善農貿市場消防管理體系,建立各項制度并督促落實。在農貿市場尤其是在百貨小商品經營區塊,必須要設置消防栓和自動消防噴淋系統,配備足夠的干粉滅火器。無論是消防設施的建設還是消防人員的培養,都需要長期性地投入。養兵千日用兵一時,在平常的工作中不要松懈,長期保持警惕,避免在火災發生時器材的不足和人員能力不足耽誤及時的救援工作。
3、防范農貿市場消防風險要規范安全用電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工作
在農貿市場日常運行中,由于賣魚攤點氧氣泵及電子秤的普遍使用,農貿市場內用電范圍在逐步擴大,涉水攤位插座潮濕、市場內私拉亂接現象時有出現,嚴重威脅公共場所人員的生命安全。有些經營者會向顧客出售煙花爆竹、煙草等易燃易爆物品,由于農貿市場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存在的風險性大,增加了農貿市場火災危險性。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在農貿市場運行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以及規范的消防技術,因此,筆者認為,防范農貿市場消防風險就要規范安全用電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管理工作。
三、防范農貿市場運行風險之治安安全的風險
在黨的第十六屆六中全會中,明確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要求,并且強調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本質屬性,是人民幸福、民族振興以及國家富強的重要保證。在農貿市場日常運行中,市場舉辦者與公安民警一直為消除農貿市場運行中治安風險而努力著。但是,伴隨著市場的擴大和發展,農貿市場的治安問題不斷增多,偷盜,搶劫,打架斗毆等治安案件是比較突出的問題,治安安全的風險天天存在,時時刻刻都有可能發生。下面,筆者就對防范農貿市場運行風險之治安安全風險的措施進行淺談。
(一)防范農貿市場中治安風險要做到正視治安問題
在農貿市場日常運行中,公安機關一直在為保證農貿市場的治安安全而努力,伴隨著市場的發展,農貿市場的治安問題不斷增多,想要構建和諧的農貿市場,就必須要對農貿市場治安問題進行正視。作為我國重要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力量的公安機關,在和諧社會構建這一過程中一直有著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在治安防范工作開展過程中,對于農貿市場的社情進行充分的認識和掌握,只有充分的掌握了農貿市場的實際情況,才能夠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特點進行很好的把握,進而采取相對的治安措施,最終對農貿市場進行有效的控制。作為農貿市場治安管理人員,還應該對農貿市場的刑事案件以及治安案件進行統計,在統計過后要進行分析高級職稱,并通過開會研究農貿市場所出現的治安問題,最終能夠盡可能防范農貿市場的治安案件的發生。
(二)防范農貿市場中治安風險要加大農貿市場管理執法力度
想要加大農貿市場管理執法力度,治安管理人員可以從“強化素質、規范執法、健全機制”這三個環節入手,對執法隊伍以及執法水平正規化建設水平進行提升,因此,農貿市場治安管理人員要加大公安基礎工作的長效機制建設,逐步建立起高效、統一以及靈敏的便民服務、行政管理、安全防范、危機處置以及預警研判等工作機制體系。對于治安形勢變化要隨時適應,要分析經濟發展情況以及社會發展情況。
四、防范農貿市場運行風險之第三者的風險
農貿市場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第三者風險這一問題,所謂的第三者風險就是指農貿市場的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所存在的意外風險。第三者風險是農貿市場運行風險中無法預料到的一種風險,這就要求農貿市場管理者完善其管理方式,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要預防。在進行農貿市場第三者風險防范過程中,完善制度,依法操作。如果已經出險,就要及時搶救、及時報險,要注意與第三者溝通的問題,避免第三者發生爭執或者沖突,作為農貿市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重要原則,從第三者角度出發,結合具體實際情況來解決糾紛和爭執,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農貿市場第三者風險防范時,要提升農貿市場舉辦者和經營者的素質和水平,端正自己的服務態度,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同時也要依法處理,既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下面,筆者就對防范農貿市場運行風險之第三者風險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防范農貿市場第三者風險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農貿市場日常運作中,安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在實施農貿市場安全措施時,要做到堅持動態管理、動態宣傳、動態設計,還要重視農貿市場中建筑物的質量,及時修理損壞的路面,做好跟蹤保潔及時清掃路面垃圾,防止跌倒滑到事故的發生,強化對于火災等安全隱患排除和治理工作,并且重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農貿市場日常運作中,必須要根據安全措施設計的要求以及安全演習的方案,運用網絡計劃這一措施,很好的分析農貿市場安全組織設計情況以及安全措施管理進展情況,結合農貿市場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農貿市場安全措施的實施,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重要原則。保證農貿市場安全措施的良好實施才能夠很好的保證農貿市場運行風險防范整體質量。
(二)防范農貿市場第三者風險要求采取應急措施
從實現創建國家文明城市的目標,改善老百姓的工作、生活環境,提高城鎮管理水平,提升城鎮整體形象的角度出發,我鎮將農貿市場整治工作作為一項大事、實事、要事,從大局出發,切實將這次整治任務落實到位。
一、整治改造時間。
通過前期大量的走訪實地調查,初步摸清我鎮農貿市場現狀,并多次召開黨委政府會議專項研究,確定我鎮集貿市場專項整治方案,具體時間節點為:2020年7月底前,完成對市場經營秩序的整治;2020年8月底前,完成對市場環境衛生的整治;2020年9月底前,完成對市場消防安全的整治;2020年10月,鞏固提高階段,對整治活動情況進行總結,針對整治期間出現的問題采取措施,加強管理,防止整治過后反彈。現如今,整治效果明顯,都按整治計劃中的時間節點如期完成,但防止整治后反彈仍需長期進行中。
二、整治改造項目。
圍繞整治目標,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對市場經營秩序的整治。
(1)市場內商品經營應按照市場功能干濕分離,劃行歸市、分類擺放;無超線擺放及占用消防通道經營行為。
(2)對家禽類和水產類宰殺排污排水整治。
(3)取締流動賣菜現象。
(4)整治市場內部車輛停放,保證市場道路基本暢通。
2、對市場環境衛生的整治。
(1)對市場清掃保潔人員日常清掃及保潔情況進行監督、跟蹤、問責。
(2)督促清掃人員每天早晚必須進行兩次大掃,中間時段應配足保潔人員,每月對市場地面進行一次沖洗及鏟除淤泥。
(3)市場清掃要徹底干凈,保持市場全面衛生清潔。做到市場下水道排污通暢、無衛生死角、無垃圾廣告、墻角樓梯無蜘蛛網;
(4)禁止經營戶亂丟垃圾雜物、亂潑污水,嚴禁隨地吐痰和便溺。攤位和店面垃圾實行袋裝處理,以利于清掃人員清掃保潔。
(5)對市場內亂吊、亂掛、亂牽、亂搭進行清理整治,對市場內違章搭建、懸掛物進行拆除,確保市場購銷環境良好。及時清掃、沖洗市場公廁。
3、對市場消防安全的整治。
(1)加強對兩市場的日常消防、安全巡查,聯合消防安全大隊等相關部門對市場進出消防通道進行徹底規范整治。針對市場內使用明火的現象下達整改通知并跟蹤整改結果,排除一切隱患;
(2)保證市場照明系統及消防設施運行良好。
(3)做好雨天市場內防雷防滑防潮工作;加強對農貿市場消防泵房設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好消防安全監管記錄。
三、整治改造完場情況。
一是通過宣傳發動,使各層面對整治工作的思想認識上有所提高。我鎮作為縣城周邊旅游大鎮,是本次整治工作的重點城鎮之一。整治工作開展以來全鎮上下高度重視,按照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根據整治工作需要,按照“大事實事線上事、要事難事塊上事”的工作要求,對落實的任務全力以赴,確保整體工作的有序推進。各部門、行政村也認識到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領導帶頭,全面發動,積極配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對整治工作進行宣傳,為整治工作的全面鋪開營造氛圍。各農貿市場業主也根據《廣東省商品市場管理條例》這部規范市場設立、商品經營、物業管理等市場各種行為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市場舉辦者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并能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相關要求,自覺履行相關職責。
二是通過實地調查,初步摸清我鎮農貿市場現狀,明確整治重點。按照縣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領導小組的要求,前階段就我鎮中心農貿市場現狀進行了專題調查,逐個走訪攤位業主,對市場的內、外環境衛生,內部經營秩序,硬件設施等情況進行了實地踏看,對下一步工作的開展做到心里有底。經過這次調查,從整體條件來看,我鎮農貿市場情況不錯,硬件設施較好,周邊環境及交通情況良好,內部經營秩序不錯。但由于產權和經營權分離、市場經營狀況一般等其他歷史原因,市場硬件設施陳舊,周邊環境狀況很差,交通堵塞情況也有所存在,整治難度較大,基本需要整體翻修。根據調查情況,我們明確了整治工作的重點,將在下一步整治中分別對待。
三是通過初步整治,我鎮市場成效顯著,已基本靠近整治標準的要求。各部門各村已著手農貿市場進行了第一輪整治。從明確責任主體,健全規章制度,全面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入手,對市場內外環境臟、亂、差現象進行了初步的治理,對違章搭建、占道經營、亂停亂放、亂吊亂掛、亂貼亂畫等現象也進行了初步取締。采取措施如:對墻面、頂棚等進行改造,并配備6名協管員進行場外秩序維護,2面清潔員進行場內流動清掃;并著力加強軟件管理,發動管理人員和經營業主對場內衛生(瓷磚、墻面、頂棚)進行徹底清掃,并加強日常內外秩序的維護;另外還通過調整攤位集中管理、增加清掃員、加強巡查、規范上崗等方式進行了整治,效果明顯。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的看到還是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認識上還有差距,有的市場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相關舉辦者和經營者對本次創建活動還尚欠重視,對創建的相關標準學習不夠,導致經營管理上未達到創建要求。
二是市場內外環境衛生還是較差,異味嚴重,秩序較混亂。還有亂扔垃圾、污水滿溢、亂停亂放等情況存在,導致該市場整體環境還比較臟亂。
三是市場經營秩序還需規范。公平交易、明碼標價方面工作還做得不盡人意。
四是文明城市創建的投入與市場舉辦者本身的經濟利益相矛盾。由于利益因素的驅使,有的市場舉辦者不愿過多投入,導致市場經營設施老化、破損,經營場地年久失修,市場整體外觀不是很好,有損城鎮形象。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快工作節奏,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狀況達到整治標準,從而全面推進創建工作的有序進行。
首先,召開一次會議,繼續明確相關職責,研究部署下步整治工作。近期,召開一次整治工作動員大會,邀請工商、城管、計衛、質監等部門和農貿市場業主參加,部署整治工作方案,落實相關責任,進一步傳達《廣東省商品市場管理條例》精神,進一步強調業主的經營管理職責,向市場業主分發相關資料,利用市場的宣傳窗、廣播進行宣傳,進一步營造創建氛圍。并將“**鎮農貿市場整治標準考核表”印發給各農貿市場,對照標準進行自查,進一步實施整改。
第二,配合工商部門開展“群眾評市場”活動,聯合有關部門進行抽查,督促市場舉辦者加強日常管理。配合工商部門根據市場亮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保潔、服務質量等七方面的要求和相應的檢查方法、獎懲措施開展評議活動。把創建文明城鎮中對農貿市場的整治與“群眾評市場”活動相互結合,配合工商部門開展一月一檢查,并對照星級市場的要求,要求加大硬件改造力度,真正做到“硬件建設上檔次,軟件建設創一流”, 全面提升我鎮農貿市場的規模和檔次,適應業態發展的需要。
第三,協調督促鎮村進一步深化工作,在確保前階段工作成效的前提下,重點整治問題較突出的業主、商戶。根據整治工作動員大會的精神,依據“**鎮農貿市場整治標準考核表”中的有關規定,發揮協調督促作用,通過鎮村對農貿市場進行第二輪的整治。對第一輪整治中成效顯著的商戶業主要求進一步加強日常管理,查漏補缺,在確保前階段工作成效的前提下,更上一層樓。對問題比較突出,整治比較困難的商戶業主,在第二輪整治中要相互協調,加強工作力度,攻堅克難,并借助鎮街崗位責任制考核、三產企業綜合優勝評比的“杠桿”, 進一步督促激勵,確保整個面上的整治工作在這個階段有一個較大的推進。
第四,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面大檢查,驗收整治工作實效。在會同工商部門,增加日常巡查,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時,當第二輪整治工作結束后,再配合工商、城管、計衛、質監等部門,對照相應的工作職責,對全鎮農貿市場整治工作進行普查,將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同時,督促加強長效管理,進一步落實管理職責,做到高標準整治,嚴要求管理,繼續保持環境優美、交通順暢、功能較完備、市容整潔、管理有序、市場繁榮。
1、整治市場臟、亂、差,做到地面干凈整潔,無積水、無垃圾、無占道經營。
2、整治市場亂堆亂放亂張貼,做到市場無亂貼廣告、亂寫亂畫、亂拉遮陽布,亂堆亂放,文明經營。
3、加強和規范攤位管理,攤位的地面、墻面、柜臺整潔干凈,經營者無欺詐行為,無缺斤短兩,無以次允好,講究禮儀,依法經營。
二、組織機構
為確保此次培龍市場整治工作有序進行,成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三、責任分工
1、領導小組對轄區農貿市場環境秩序整治工作全面負責,組織開展整治活動,并檢查、督促將工作落到實處。
2、領導小組成員要依據值勤安排表負責當天巡視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完成組長、常務副組長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促進整治工作常態化。
3、區城管局負責對轄區內農貿市場周邊無證經營攤點整治,設立嚴管區,定期開展集中整治,嚴格落實定人、定崗、定標準,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制,制定管理規范,大力整治嚴重影響交通、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和市民意見大、反映強烈的馬路市場及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疏導點。取締農貿市場周邊占道經營、倚門出攤、亂拉亂掛、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等行為。拆除農貿市場周邊亂拉蓬布、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各類違法建設。檢查經營業主門前“三包”責任落實情況,對違反者依法進行查處。
4、市場物業管理處職責:市場物業管理處是農貿市場管理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農貿市場硬件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環境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責任。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各項制度。負責落實市“門前三包”責任制,要求包衛生、包容貌、包秩序。每年必須從總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資金,用于市場設施及設備的維護,保證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建立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實行專人負責,分區管理,保持場地清潔衛生。必須明確進場經營者的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產品進行檢查,并依法對進場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進場銷售的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必須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工商、食藥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 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 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 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以貫徹落實科學開展觀為指導,依照公益先行、便民惠民的準則,依法開展我鎮農貿市場整治工作。通過整治活動,實現我鎮農貿市場功能布局合理、衛生設施齊全、環境衛生整潔。
二、目標任務
采取牽頭單位組織、其他單位協調、群眾參與、科學管理、法制監督等措施,通過分階段集中整治,使我鎮農貿市場達到城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標準,并建立長效管理監督機制,全面提升我鎮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水平,為廣大群眾創造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
三、整治范圍及重點
整治范圍是農貿市場。整治重點是市場內亂搭亂建、經營秩序、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占道經營等。
四、方法步驟
(一)成立領導機構(9月3日前)
成立鎮農貿市場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人大副主席、副鎮長擔任,成員由鎮派出所、工商所、國土所、城監大隊等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下設辦公室在黨政辦,具體負責鎮農貿市場整治實施行動的組織協調、實時調度、情況收集反饋等工作。
(二)實施集中整治(9月3日-10月31日)
1、宣傳動員階段(9月3日-9月23日)。召開“鎮農貿市場綜合整治專項行動”動員會,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分解下達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和標準宣傳,正確引導市場承包方和各商戶積極參與和支持整治達標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自查整改階段(9月23日-9月30日)。由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市場承包經營者、市場攤位承包者、市場四周后門臨市場道路鋪面經營者下達自查整改通知書,查找市場功能規范、環境衛生、交易秩序、車輛停放、亂擺亂放、亂搭亂建、占道經營、流動商販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針對自查出來的問題在一周時間內進行整改,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指導。
3、集中整治階段(10月1日-10月20日)。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人員依法開展農貿市場整治工作,重點要對照標準一項一項檢查規范,做到檢查一項,規范一項,確保達到標準要求。查找出來問題但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將采取強制措施進行集中清理。
4、鞏固成果,建立長效機制階段(10月20日-10月31日)。繼續鞏固提高整治成果,指導市場承包方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實行自主規范管理,完善部門監督管理的責任和措施。
五、具體整改內容
(一)農貿市場居民房違規占用市場區域的自建鐵棚全部拆除;
(二)農貿市場東、南、西、北四個出口處的商鋪占地經營范圍的紅線均向內縮短一半的距離;
(三)賣豬肉區域四周的兩米高的鐵棚全部升高與房頂持平,并內退1.5米;
(四)對經營小日常用品和賣衣服的區域,一是頂上的竹子懸掛物全部換成不銹鋼管;二是屋頂雜亂電線統一用塑料管包裹;
(五)對市場飲食區內占出過道的違規爐灶進行拆除,并在兩側建1.5米高的圍墻和兩米高的鐵棚,用于蔬菜攤位的排放;
(六)對市場內占道堆放的木材、建筑垃圾等雜物一律進行清除。
(七)對市場過道占道經營者限制搬離。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認識,統一行動。各成員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明確專人,專司其職,按照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統一安排,積極配合各階段的各項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