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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長期以來,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包括寧夏在內全國實行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所謂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結構,是指人為地把全體公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形成農民和城鎮居民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這種城鄉隔離制度,形成了農村和城鎮兩個各自封閉循環的體系和農民與城鎮居民兩種不同的公民身份。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結構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以來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經濟和社會背景。寧夏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寧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類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促進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保障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寧夏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然滯后于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不高。寧夏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體制和制度。可是在農村,上述基本社會保障體制和制度仍在積極探索和完善中,城鄉社會保障工作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一、寧夏城鎮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城鎮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城鎮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1986年10月,寧夏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成立,隸屬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導。1987年,寧夏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7月寧夏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實現了由市縣級統籌到自治區級統籌,明確了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走在了全國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先后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寧政發(2006)81號)、《關于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意見》、《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解決了私營、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五七工、農場工、家屬工等“1995年前離崗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保未保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基本實現了自治區級統籌下的“四個統一”,即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和比例統一、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和標準以及計發辦法和調整制度統一、基金的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統一,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相對完善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使得寧夏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由“十五”期間的67.55萬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間的107.7萬人。從2005年開始,寧夏連續6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達到100%。2.寧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1999年8月25日,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積極穩妥地做好寧夏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寧夏全區實際,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從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先后頒布了《關于城鎮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解決了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2010年4月27日,為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切實解決醫療保險歷史遺留問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寧夏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促使城鎮居民參保人數的不斷上升,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金快速增長。城鎮低收入群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不斷增高。2007年底,全區有78.3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2003年增加30.25萬人,增長63.0%,其中在職職工56.91萬人,比2003年增加21.53萬人,增長60.9%,退休人員21.39萬人,比2003年增加8.72萬人,增長68.8%[1]。截至2010年,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上升至177.95萬人,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86.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91.9%。3.寧夏城鎮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寧夏失業保險于1986年10月起步,2002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開始實施。2007年底,全區失業保險參保職工為40.1萬人,比2001年增長14.2%。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23萬人,比2001年增長82.8%。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63億元,比2001年增長2.1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0.82億元,比2001年增長5.3倍。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82億元。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失業保險收入5.55元,比2002年增長1.3倍;人均繳納的失業保險19.7元,比2002年增長96.2%[2]。截至2010年年底,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升至55.8萬人。2011年5月6日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2號令)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寧夏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490元—585元。
(二)寧夏城鎮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曾經是一個較為邊緣的制度。伴隨著20世紀90年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失業、下崗浪潮問題導致的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無法保障的問題,徹底改變了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社會救助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完善。2003年,寧夏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制定并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隨后,寧夏又相繼出臺了《關于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扶持殘疾人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社會救助法規、規章。寧夏城鎮社會救助制度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向了分層次救助、配套救助和分類救助,即對城鎮低收入家庭的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和對殘疾人、老年人、大學生、未成年人、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分類救助。
(三)寧夏城鎮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為深化寧夏社會福利事業改革,加快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進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寧夏民政廳于2004年7月出臺了《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2009年11月16日自治區民政廳又正式出臺《寧夏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從收養對象、收養范圍等六方面規范全區社會福利機構。2004年,寧夏60歲以上的老人有40多萬,占總人口的7%以上,到2010年,寧夏老年人口比重將超過10%,步入老齡社會,故寧夏人民政府從2009年5月起,對凡具有本自治區戶口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月發放基本生活津貼。一些社會與人口問題專家認為,寧夏屬于中國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是在全國第一個建立起普惠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省份。“高齡老人津貼”是應對我國老齡社會來臨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重大突破。寧夏高齡老人津貼政策入選“2009年度中國社會政策十大創新”。
二、寧夏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農村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有學者認為,要解決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首先要使農業人口按照現代化的國家標志降到30%以下時,我國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才可能實現。然而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寧夏常住人口為6301350人。其中,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3018347人,占47.90%;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為3283003人,占52.10%[3]。寧夏從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區22個縣、市、區全面推行“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可根據自己收入選擇檔次繳費并享受相關待遇,實現了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比國家和自治區計劃提前了十年和兩年。這有力地駁斥了上述觀點。寧夏從2009年起開展新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到2011年8月已實現縣、市、區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已有164萬人參保,有33.6萬名60歲以上的農村老人領到了基礎養老金。2.寧夏農村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2007年,寧夏在全區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007年7月1日寧夏又出臺了《農村特困戶和特重大疾病救助辦法》。截至2010年年底,寧夏22個縣(市、區)實現了新農合全覆蓋,參合農民達372萬多人,參合率達到95%,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群眾醫藥費負擔明顯減輕,因病致貧和返貧狀況得到緩解。2010年10月14日寧夏人民政府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從2011年1月1日起,寧夏石嘴山市、固原市在全區率先實行統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此舉打破城鄉戶籍、身份限制,而且城鄉居民參保實行“一制多檔”。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任意選擇參保檔次,享受同一個醫保藥品目錄,農村中的老年人、老病號也可根據身體健康狀況,選擇住院報銷比例更高的第三檔繳費,甚至部分地區農民的門診和住院報銷比例比城鎮居民還高。2011年10810月1日起,銀川市、吳忠市、中衛市將啟動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標志著寧夏醫療保險均打破城鄉二元制,實現了全區范圍內的城鄉統籌。
(二)寧夏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寧夏于1999年在全區農業縣(市、區)建立了特困災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來,相繼在原銀川市郊區、彭陽縣等地開展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2003年5月,自治區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區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全區24個縣(市、區)共有特困戶14.8萬戶、55.3萬人,已占到全區農業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災、病殘、子女就學、鰥寡孤獨、勞動力缺乏致貧的占相當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寧夏于2003年11月26日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決定》。截至2007年年底寧夏全區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和生存環境惡劣等原因,確需納入農村低保的對象約有23萬人(含6.5萬絕對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為人均月補助20元到35元。目前,各縣(市、區)已初步建立了農村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縣(市、區)開展了建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實踐探索。
(三)寧夏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農村“五保戶”設立的農村五保供養法律制度。截至2010年11月,寧夏農村共有五保供養老人14122人,其中分散供養8476人,集中供養5646人,集中供養率達40%[3]。全區集中和分散供養對象年供養水平分別為3948元和2266元,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488元和706元。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根據200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在“十二五”期間,將新建和改擴建農村敬老院45所,使農村五保供養床位在現有基礎上新增3500張。目前,寧夏五保供養體制較2006年之前發生了重大變化,供養設施明顯改善,供養模式也在不斷創新。
三、目前寧夏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寧夏城鎮和農村的基本社會保障雖然已實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城鄉統籌,但是仍然存在相當大的差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雖然寧夏全區全面推行“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強調的是風險共擔和社會公平,較多地體現了社會保險原則;而農村強調的是個人的養老責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為主。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和水平還存在一定差距。其次,雖然寧夏率先在全國實現了新農合制度全覆蓋,但是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城鎮居民中相當數量的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其他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以家庭繳費、政府補助的形式存在。在農村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自愿行為,以家庭為單位,由個人和國家兩方出資。再次,寧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除了可以進行大病統籌以外,還可以進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則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幫助農民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因病返貧的情況出現。第四,2007年,寧夏開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當年寧夏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為人均月補助170元到200元,是農村的8.5倍—5.71倍。寧夏推行農村低保工作存在最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山區補助標準偏低,困難市縣配套資金不能到位;二是有一部分生活十分困難的群眾沒有納入低保,這兩個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志愿服務;社會化發展;大學生志愿組織
【中圖分類號】D6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0475(2017)02-0091-02
一、高校志愿組織活動領域及發展模式
縱觀高校志愿者組織全局構架,各志愿組織自主選擇服務領域,按照既定組織目標進行活動,形成了一條特色化發展、專業化經營的志愿服務道路,呈現出多核化發展的趨勢。高校志愿組織主要區分為專業化傳統型志愿組織以及特色化創新型志愿組織。傳統型志愿組織包含以社區服務為主的公益社團、定期定點到敬老院服務的愛心社團、赴邊遠地區進行支教的志愿社團等多類別。特色化創新型志愿組織則不斷向新興的公益領域邁進,如傳統文化的繼承與保護、非物質文化的宣傳與發揚;科技支農、文化援鄉、農林科技類的三下鄉技術服務,農林產品網絡營銷的長期幫扶;個人安全急救知識的傳播以及心理健康關愛行動;生態文明保護及環境友好的志愿行動,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森林等自然生態的保護、城市生態系統保護,水流河道的環境監測與保護等多種方面。
這兩種志愿者社團的發展各自有其發展的動源,傳統型中憑借著其志愿時間長、經驗豐富,形成固定的志愿服務對象,在相關領域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應與規模效應。創新型則憑借填補社會志愿服務的缺口,創新利用手中資源,探索新的志愿服務領域,抓住了志愿服務的發展契機,獲得了強大的生命力。總之,現今高校志愿組織服務領域廣,呈現出以傳統優勢志愿服務為主要核心,并向多方位多領域不斷拓展的發展態勢,多領域探索,全覆蓋普及,為高校志愿者組織的全面社會化奠定了基礎。
二、高校志愿者組織發展的廣闊前景
自從十召開以來,我國公共事業領域空前發展,尤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出臺后,我國公益事業有了更為精準的定位與規范,志愿服務、慈善事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在此基礎上,高校志愿者組織結合自身科技文化素質的優勢資源,加之對社會需求的敏銳探索,及時發現并填補志愿服務領域的空白,提供高水平的優質志愿服務,也為自身的發展創造了極大的空間。志愿服務是行為主體與客體相互受益的過程,在這種雙重受益的驅動下,擴充了志愿服務市場,為高校大學生志愿組織社會化發展帶來了廣闊的發展前景。
于個人而言,志愿服務給大學生的能力帶來了極大的提升,給象牙塔里的大學生帶來更多接觸社會的機會。在行為嵌入理論的視角下,青年學生志愿服務行為嵌入于社會這個更大的網絡結構中。這一參與行為聯結了校內校外、縱橫交叉于多組織場域之中,為大學生在高校、市場、社會、國家等情境圈子中的合作互動、資源的交換、關系的持續、共享性知識的開發提供了發展機會。[1]并且在校生參與志愿服務還可將所學的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經驗,做到知行合一,切實地提升自我的綜合素質。這也就促使了大學生主動參與志愿服務,為組織成員的吸納提供根本動源。
于社會需求而言,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社會階層分化、成員關系疏遠、社會凝聚力下降等現象。而志愿服務可以在平等互助和自主選擇的基礎上,實現個人、團體乃至群體的需求滿足和意愿表達,是社會的一種減壓閥、劑,有利于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之間的融合,有利于干預、化解社會問題和應對公共危機。[2] 實現社會轉型期的平穩過渡,需要更多的志愿組織參與到其中來,調和社會的矛盾,平衡社會關系。而這正是高校志愿組織發展的契機。再者,與原有社會志愿組織人員差異大、統一性弱、專業技能不強的特點相比,高校志愿者組織因其成員為在校大學生,其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較為接近,時間安排也更易統一,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與科學文化素質,可以更好地滿足社會專業化志愿服務的需求。
三、高校志愿者組織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高校志愿者組織起步較晚,雖然近年來保持著高速發展,但在很多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制度與運行模式仍不健全,影響并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志愿者組織的發展。
首先,高校志愿者組織內部成員流動性過強,志愿服務組織的制度不夠健全。當前高校中的志愿者組織通常以學生社團的方式存在,以自愿加入為基本原則,在人員的選定與控制上缺少一系列標準,使得組織成員自由進出,不能形成穩定的人員構成。這也給后續的人員培訓、志愿活動造成了一定的困擾,使得一些組織發展初期人聲鼎沸,中期少有問津,最終不了了之。究其根本,高校的志愿者組織內部缺少激勵機制,統一的注冊登記制度以及有效的評價指標。僅僅依靠大學生的自律和自覺性,不能真正調動志愿者們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志愿服務的長效化發展。
其次,高校志愿組織獨立性較強,缺乏統一的指導與管理。高校中各志愿者組織獨立運營,在組織建設上處于封閉狀態。但是高校各志愿組織在志愿工作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有極大的空間來相互借鑒,相互學習。然而,實際情況是學校之間的以及各個高校之間的志愿組織就有關志愿服務發展機制、發展方法與道路的交流與探討的通道不暢,各高校間志愿者組織的合作也有待加強。積極的開展各個高校青年志愿機構的區域性合作與交流是未來志愿服務社會化發展的先決條件。
再次,當代大學生對于志愿服務的最終目標認識淺薄,缺少目標管理機制。很多高校志愿活動的目標訂立模糊,缺少清晰的規劃,或者僅局限于體驗式的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而忽視了志愿服務本身所應帶來的社會價值與社會效應。如今,高校大學生能大都能夠看到志愿服務對于個人人格塑造的積極作用,但是卻很少有人能夠體會志愿服務對于社會集體人格塑造的重要性。這種認識的不足,當然帶來志愿活動的參與度的不足。而不能實施合理的目標管理手段,也使得這種維持在低影響力的社會志愿服務活動難有改進。所以,從目標的正確樹立到如何形成有效的反饋路徑以達成良性循環是較為緊迫的。
最后,高校的志愿服務活動信息沒有形成社會化。高校志愿服務的社會化發展必然需要志愿信息的廣泛。原來傳統的由高校志愿服務主動尋求社會服務信息的機制過于僵硬,難以盤活高校潛在的志愿服務活動的力量。而信息的雙向供求就顯得尤為重要了。目前,社會上各個社區街道,福利院,敬老院等等都沒有為高校提供的志愿服務需求的信息,而高校志愿服務機構也沒有統一的供給信息機制。社會與高校志愿組織之間的信息不暢通,不利于青年志愿服務的社會化發展,和青年志愿服務社會價值的發揮。
四、大學生志愿者組織社會化發展方式的探索
(一)堅持共青團的指導,支持青年志愿者組織
青年志愿服務的社會化發展離不開團中央的堅定指導。組織化的發展模式使得當代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有別與傳統的學雷鋒活動,也是青年志愿服活動深入發展的重要方向。再者,品牌價值是志愿服務活動的生命線。良好的社會效應需要品牌價值去保障。在共青團的正確引領下,扶持幫助的青年志愿組織,開展的社會化志愿服務就多了組織保障與品牌信譽。團中央高度重視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社會化。幫扶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加強青年人對組織的認同感與歸屬感。打造優秀的志愿服務品牌,高效地推進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社會化就是要求提高青年志愿活動的影響力與知名度。在共青團的指導下,重點開展與推廣長期性專業性的,群社會反映良好的社會化青年志愿活動。堅持共青團對志愿服務的方向引領,處理好志愿服務活動組織化與品牌化的關系,從而推動大學生志愿組織的高速發展。
(二)完善保障體系,為志愿服務保駕護航
首先,應建立一套完善法律保障體系,為志愿服務提供強有力的保證。社會化的志愿服務要求大學生走出校門,走進社會,會面對各種各樣的問題。這就需要不斷地完善制度保障,明確大學生志愿者的權利與義務,這也是我國國家志愿服務法訂立的當務之急。建議學習與借鑒其他國家志愿者服務的法律規范,出臺全國性的針對大學生的社會志愿服務的法律條文或是管理條例,健全地方的法律制度體系,多層次地保障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權益,解除大學生志愿服務社會化發展的后顧之憂。其次,提供相對充足的資金支持。大學生志愿服活動是非盈利性的,因此資金的來源較為單一,這也就要求了響應部門要為這些組織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社會化發展的高校志愿服務活動,就要破除資金匱缺的限制。學校、社區、政府都應當加大志愿服務的資金投入,可以引用政府購買機制或績效獎勵機制,向優秀的志愿組織提供資金的獎勵。
(三)合理運用網絡平臺,弘揚志愿者精神
高校志愿服務活動以大學生為主體,當代大學生也是互聯網的主力軍,所以利用好網絡平臺是弘揚志愿者精神的有效手段。時下自媒體盛行,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臺與形形的手機直播軟件發達,信息的擴散效應十分明顯,我們應利用好這一傳播平臺展示志愿者風采,宣傳志愿服務精神,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活動中來。但我們仍需清醒地認識到信息的繁雜度與受眾的關注度呈反比關系,如果各組織各自為營,各立宣傳門戶,那么繁雜無序的志愿服務宣傳就會被忽略,事與愿違。我們合理的運用網絡傳播平臺是指,以各高校為單位,成立統一的宣傳平臺,統籌考慮活動的搭配與宣傳,制作精品圖文吸引更多人來關注,以此來感召更多人參與到志愿服務中來,不斷拓展大學生志愿者組織。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救助制度;發展現狀分析;改革前景展望
一、社會救助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救助制度是指政府以社會的名義對某人或社會團體所賦予的一種責任,旨在保證社會穩定,是民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評估。社會救助一詞,有些時候也稱為社會救濟。但是,救濟是一種消極的救貧濟窮措施,是基于一種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對貧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現為暫時性的救濟措施;救助則更多反映了一種積極的救困助貧措施,是依據政府的責任而采取的長期性的救助,是指國家對于遭受災害、失去勞動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給予特殊救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救助主要是對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標是扶危濟貧,救助社會脆弱群體,對象是社會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難人群。社會救助體現了濃厚的人道主義思想,是社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護線和安全網。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政府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人民施以的一種誓言,具有法律效應,是民眾對政府滿意度的一種評價。它是通過集體投保、個人投保、國家資助、強制儲蓄的辦法籌集資金,國家對生活水平達不到最低標準者實行救助,對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和文化福利,保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
由此看來,社會救助制度屬于社會保障制度的一支,是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細分。二者雖有部分重疊,但二者的根本立足點是不同的。社會救助制度以扶危濟貧為目標,社會保障制度則是為了合理調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二、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我國自建國以來,社會救助制度一直沒有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體系,而是非常分散的,多表現為應急性規定,盡管如此,國家對社會救助一直非常重視,除了制定了大量的法規政策來規范社會救助事業,同時將大量的財力與物力投入到社會救助中去,以保障那些處于生活困境中的人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偉大目標,將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發展推向了一個新的臺階。目前,我國對新型的社會救助體系的內容逐漸定型,并逐步展開。但是處于成長期的社會救助制度仍然不夠成熟,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1.救助項目內容冗雜。
現行的社會救助體系內容冗雜,涉及的大小項目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三無”人員救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制度、特殊群體的救助、城市臨時性救助、災害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農村臨時性救助、農村定期定量救濟、收容遣送、就業救助等。這些項目在內容上重復,而且缺乏相互的銜接配套,不利于激勵受助對象通過公開的勞動增收和退出受助行列,易以及引起多重救助的簡單疊加和勞動所得對救助待遇的簡單替代。
2.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復雜。
社會救助的主要職能集中于民政部門,形成了各級政府牽頭,各職能部門和群眾團體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領導體系。基于這種多元型的救助管理狀況,便會造成社會救助的總體無序,進而增大了社會救助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社會救助工作的實際效率,既不現實也不利于救助對象需求的有效滿足。
3.社會救助觀念存在偏差。
觀念的偏差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貧困者在需要救助是難以啟齒,不敢維護公民的受助權;另一方面是一些救濟人員忽視自身責任,認為社會救助只是逢年過節領導對貧困者的慰問,沒有把社會救助的任務真正落到實處,社會救助體系缺乏必要的系統化與科學化。
4.資金安排矛盾突出。
這方面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對于不同救助科目、對象,資金撥付存在名頭重復、資金流向不明、資金流失等現象,紅十字會信任危機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對外公布數據和實際撥付數據嚴重不符;另外,對于同一救助對象,出現多重撥付的情況,對于所有的受助者不能公平對待,引起救助對象心里不平衡,不利于受助對象主動脫離受助群體。
三、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議及前景展望
基于對我國社會救助制度存在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提出一些改進措施。
1.完善社會救助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在管理體制方面,各級政府成立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協調組織,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明確職責與任務,建立社會參與的多邊救助機制;在運行機制方面,應當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規范救助對象的確定程序,堅持公開操作,進一步完善分類施保機制,制定相關的分類標準、補助系數等。
2.加強社會救助的隊伍和組織建設。
有關部門應當科學合理的設置人員編制,同時設立社會救助綜合管理中心,對所有社會救助項目實施綜合管理,以減少成本、提高效率。
3.完善財政支持體系。
政府方面要改善財政投入的結構,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在社會救助制度的投入規模,尤其是在農村社會救助中的投入規模。其次,各級財政對于社會救助資金要健全足額列支和按時撥付機制。再者,根據責任共擔的原則,制定穩定的制度化的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共同負責機制。
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作初步的概略探討。
一、對職業學校學生現狀和教學現狀的分析
1、學生現實狀況
從近年來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中考分數較低的情況看,結合學生進校后的實際來考察,可以說,相當一部分學生對理論學習的理解、接受能力有減弱。
其原因,初步分析有以下幾點:
(1)相當一部分學生自身刻苦鉆研精神不夠;
(2)部分學生學習能力或智力、記憶能力,與以往入學分數較高的學生相比,有一定差距;
(3)有部分學生雖然顯得聰明伶俐,但對以課堂、書本為主的灌輸知識的教育接受方式不適應或很不適應,學習效果不好;
(4)也不排除部分學生有“讀寫困難癥”。國際上有研究認為,此癥并非疾病,也不是學習者智力低下或不健全,而是對常規教育的讀寫理解方式不能適應,愛迪生、愛因斯坦等人就是讀寫困難癥者。美國報道有20%的兒童有此癥候。此類人可能需要特殊的教學方式。解決此類問題后,常常顯示他們特別聰明或具有創造力。
2、部分學校教學狀況
職業學校,特別是職業學校中的相當一部分中專學校,教學方法、內容上,由于中專的“專”字等歷史原因的影響,比較偏重理論教學,注重知識的記憶,倚重書本教學,聯系實際不夠。理論教學內容多,強化職業技能教學不足,實用性的實訓教學少。
二、對職業教育特點的初步認識
職業教育應當是不同于基礎教育和高等理論性、研究性教育的,其特點可作如下分解:
1、專業技能性要求較高,而理論性要求相對較低
做為技能性教育,職業教育可以說如同學游泳。只會背誦在水中漂浮和劃水前進的理論知識,往往并不會自然就能游泳;而即便不知道在水中沉浮和劃水前進的知識,只要主動、反復實踐,往往一定會游泳。
職業教育,面向社會職業的具體工作需要,以職業技能為主。培養的是百步穿楊的神箭手、有賣油翁那樣的注油絕技的能手、福爾摩斯式的偵探能手或熟練操作者,而不是培養射擊理論專家、偵探理論家、流體灌注理論家。
2、面向具體工作職業的實用性
職業教育與基礎教育、理論研究性教育不同,是直接面向具體工作實用技能的教育,所教、所學要更緊密地聯系實際,要實用、有用、管用。
3、以反復訓練、熟能生巧的技能性為主,以不斷創新、不斷研究發展為輔
職業教育在培訓內容、時間、難度上相對短平快。最需要的是反復“操練”,以足夠的時間、相關的技術指導進行專注的專門教育訓練。是以“熟”生“巧”,以“練”求“精”。
4、在現代社會,職業的技能教育對社會職業工作,應當也正在表現出越來越高的特有價值和不可替代性
現代社會,相當部分的社會職業工作的技能復雜性越來越高,越來越精益求精,分工越來越細化、專門化。不但“隔行如隔山”,而且相當一部分工作技能,如果不專門學、專門練,不成為“熟手”乃至能手,就適應不了工作需要、競爭需要。
并且,當代社會管理的發展,也越來越注重人的能力培養。近年來,國際上管理理論也在從“經濟人”的物本管理,發展到“社會人”的人本管理之后,出現了“能力人”與能本管理的新趨勢。現代社會,發達國家正在把塑造“能力人”,作為新的追求。
這也使對人的職業技能教育訓練更見其必要,更凸現能力培養、職業技能培養的特有價值乃至不可替代性。
三、職業教育發展的思路探討
1、職業教育的發展思路
概括地說,應當是:面向社會需要,適應學生狀況,強化職業的實用性技能教育。
近期,結合社會現實需要,以“就”業為主,兼顧就“高”。實施就“業”、就“高”、不就“理”。——少講乃至不講過于高深的“理論”,多講“操作”,多搞“實訓”,偏重學技能、出能手。
中長期,結合現代社會發展需要,發展和研究多門類職業技能、技巧,進一步體現和實現職業教育對社會發展的特有價值和不可替代性,實現職業專項技能對職業工作者的全員必備性。
2、實現這一思路的可能性
(1)社會有現實的需要
去年以來,社會對職教畢業生需求有較大上升的趨勢,正說明社會需要本來是有層次的,說明社會對職業教育所培養的實用人才的需要是現實的。
用本科生當操作工,在現實條件下,既是浪費,又是不必要和不可能持久的。
(2)學生素質條件有現實的可能性
職業學校是有部分學生對傳統理論教學接受理解能力不夠強,但他們對反復操作即可實現的技能要求,還是能夠較好地達到的。
部分可能有“讀寫困難癥”的學生,在技能教育實訓中,不但不會“困難”,可能正好“如魚得水”,可以大展身手。職業學校出“能手”,有學生素質方面現實的可能性。
(3)職業教育應當開拓和激發社會對職業技能乃至“能手”教育的需求
社會職業工作需要熟練的工作者乃至能手。職業教育如果能夠滿足這一需要,必然會激發社會對這一類教育的新一輪的需求。
(4)職業教育應可成為基礎、理論教育不可替代的教育
職業技能乃至職業工作“熟手”、“能手”的教育,應當和可以成為以基礎知識、理論為主要內容的中小學教育,以專業理論和創新研發為主要內容的高等教育,所不可替代的教育。因為,三者各自實施教育的內容和目標及其用途(與實用聯系的程度)是不同的。
3、對職業教育近期、遠期目標的初步解析
(1)近期目標:以就“業”為主,兼顧就“高”。就“業”,就“高”,不就“理”。
這是結合中國社會現實和社會、家長與學生現實狀況和心態的近期目標。由于幾千年“唯有讀書高”等歷史傳統和現實評價與相關政策的影響,學生和家長對學業,還是非常執著地“就高不就低”的。這也是目前普高熱還在“熱”的重要原因。
職業教育,目前也需要顧及這現實狀況,以就“業”為主,同時兼顧就“高”。在主要培養學生職業技能的同時,也開通學生提高學業水平的可能通道。使進入職業學校的學生,有在職教學習階段,根據各自能力和可能,“各得其所”的機會。實現職業教育的“左右逢源”,擴大生存空間,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和積蓄力量。
(2)中長遠期目標:逐步實現職業技能教育對社會職業工作的全員必備性
UPOV公約中規定成員國能夠選擇授予品種權和專利權或者設計其他模式的權利來對植物新品種權進行保護,但是真正推行的落到了新品種權的模式,UPOV公約一直以來都是根據新品種權的不斷完善來簽訂的。
TRIPS協議不僅僅把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劃分為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并且將其作為近似于專利或者和專利相關的知識產權來進行保護。此外,TRIPS協議針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僅是一般性的要求,沒有明確具體的保護方法與內容,是從對于植物新品種權必須予以法律上的保護和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是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兩個方面來處理關于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問題。
從國際立法現狀來看,涉及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法主要有專門法和專利法兩種方式。各個國家大都在植物新品種產生的技術方法上予以了專利法上的保護,然而,就植物新品種本身來說,很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則是利用特別的法律對其進行保護的,比如中國。除專門法與專利法這兩種保護模式之外,還有少數國家采用專門法與專利法相結合的保護模式,例如美國。
1961年11月,意大利、法國、荷蘭等國在巴黎簽署《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并成立“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1968年,《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正式生效,之后分別于1972年、1978年、1991年進行三次修訂,并形成三大不同文本,《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簽署、生效及修訂推進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又上一個新的臺階。美國于1970年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并按照該公約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1999年4月23日,中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正式成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第39個成員國。
UPOV公約對植物育種者所享有的權利等相關問題加以明確,其具體內容包括:
《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第4條:“在不違背公約的情況下,締約方的國民或永久居住的自然人應在締約國注冊辦事處的合法實體。就育種者權利的授予與保護而言,在任何一個締約國均享有相應的待遇與權利。同時,國民、自然人及合約實體必須嚴格遵守所說的其他締約方對國民的手續與規定。”
《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第11條規定:“育種者首次向締約方提交的申請有效期為12個月,12個月后,育種者需第二次向締約方提交申請。其中首次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期限計算始時間。”
除上述規定之外,《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規定:“若育種者要求將植物新品種以自身規定的名字命名,此時育種者可按照相關規律規定,向當局申請備案,并及時繳納相關手續費用。同時,授予育種者權利時不允許附加任何其他條件。”
與UPOV公約相比,《歐洲專利公約》的專利保護范圍不包括動植物品種和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動植物。因此,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始終認為,UPOV公約是最有效的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制度。
現階段,UPOV成員國之間較注重審查測試植物新品種問題,針對于該問題建立起合作伙伴關系,并達成一致協議,協議指出:UPOV成員國之間可相互代替開展植物品種測試工作,或者某一成員國可依據其他成員國提供的測試結果確定是否能夠授予育種者權利,同時,UPOV成員國之間合作進行植物品種測試,不僅能夠提高測試效率和水平,而且還大大降低了植物品種測試成本。總結來說,國外的三大植物品種測試形式,為我國制定和推行植物新品種權法律保護制度提供了理論支撐。
從1959年起,歐洲共同體(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開始涉足對專利制度的研究與調和,于1973年共同簽訂《歐洲專利公約》。基于《歐洲專利公約》的會員國主要是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因此《歐洲專利公約》具有專利申請和保護整合功能。自1973年起至今,歐洲共同體一直將《歐洲專利公約》視為專利立法的基本準則。
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相比,《歐洲專利公約》的權利保護范圍相對較窄,其不涉及到動植物品種與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動植物,其中歐洲共同體成本國多次強調:《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對植物新品種權來說,是最有效的的法律保護制度,而《歐洲專利公約》的排除僅是為了防止對植物品種進行雙重保護,基于此,歐洲確定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制度這一專門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歐洲專利局申訴委員會指出,《歐洲專利公約》中的植物品種與UPOV公約中的植物品種保持一致性,比植物品種高的植物分類單元所包含的植物品種享受專利權保護,由此可見,歐洲始終存在專利保護。
現如今,我國農業和經濟突飛猛進,直接帶動了種子貿易或植物育種的發展,此形勢下對植物新品種權的法律保護問題日益突出。與其他植物品種相比,植物新品種具有穩定遺傳和親本一致性的顯著特征,依據這一特征,UPOV確立了植物新品種審查測試的總體原則,并以該原則為依據,運用有效的植物新品種認定技術構建完善的植物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及穩定性測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