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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著力于解放思想,在對科學發展觀的認識上要有新提高。解放思想是我們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應對發展階段新挑戰,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把握社會變化新規律的銳利思想武器。科學發展觀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產物,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以解放思想為先導。改革開放以來,在解放思想方面,我們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應該看到解放思想是無止境的。當前,從總體上講,全省教育系統包括我們委廳機關解放思想的深度、廣度還不夠。特別是有的干部意識不到自己的思想束縛之所在,講起解放思想來振振有詞,但不能結合自己的思想實際,工作中仍是老套路、老做法、老習慣,有的盡管認識到了問題和差距,但不能通過解放思想、創新體制和探索方法去解決問題,解放思想的成果得不到落實。為此,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中,要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為契機,認真組織好解放思想大討論,使廣大黨員干部的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從各種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思維定勢中解放出來,深入思考關系全省教育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問題,牢牢把握教育事業發展與改革的方向、目標、原則和重點任務,清醒地認識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不為過去的成績而自滿;清醒地認識面臨的挑戰和難題,不為既有的經驗所束縛:清醒地認識發展階段的變化和特征,不為傳統的模式所局限;清醒地認識陜西教育在全局中的方位和水平,不為已有的優勢而停滯。切實推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教育思路的深入實踐和豐富完善,不斷提高領導教育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達到以解放思想引領實踐創新,以解放思想推動改革開放,以解放思想促進科學發展,不斷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創造性地把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到教育事業的各個方面。
二是要著力于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在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上要有新思路。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教育放在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六大任務之首,提出要“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這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必然要求。我國是一個人力資源大國,但不是人力資源強國。加快教育事業發展,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質,把我國巨大的人口壓力轉換為人力資源優勢的根本途徑。建設人力資源強國,是實現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更加自覺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落實到我省,就是要圍繞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確立的建設西部強省的戰略目標,深入實施科教興陜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把我省建設成為一個人力資源強省。因此,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就是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為己任,更新教育觀念,進一步加快推進教育體制機制創新,以新的思路促進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落實。要在轉變人才培養模式方式、深化。教學改革、招生考試及質量評價檢測制度改革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上取得突破,使我們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教學方式更加適應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需要,更有利于促進素質教育,培養出更多適應現代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創新型人才。
三是要著力于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在推動全省教育科學發展上要有新突破。“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務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發展是硬道理,是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是解決一切問題的總“鑰匙”。當前,我省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從根本上說,仍然是現代化建設事業和人民群眾對于優質教育的強烈需求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不足的矛盾。要切實解決這個矛盾,解決多年來教育上積累的問題,克服存在的困難,應對面臨的挑戰,歸根結底,還是要靠發展來解決,最根本的是要著力于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指導教育事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在學習實踐活動中,我們一定要以科學發展觀審視過去、總結得失、規劃未來、推動工作,切實解決好影響全省教育發展的突出問題。具體地說,就是必須把富裕三秦百姓、建設西部強省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根本方向,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務,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把改革創新作為教育改革發展的根本動力,進一步統籌城鄉教育、區域教育,統籌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和民辦教育,統籌教育發展的規模、結構、質量和效益,統籌教育的改革發展和穩定,逐步縮小城鄉、區域教育發展差距,夯實基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統籌兼顧,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開拓創新,大力發展職業教育;重點突破,提高高等教育質量:鼓勵與規范并舉,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建立具有陜西特色的“體系完善、質量較高、結構合理、發展科學”的教育體系,努力推動我省各級各類教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是要著力于深化改革,在教育體制機制創新上要有新舉措。堅定不移地推進教育改革,這是改革開放30年來我省教育取得巨大成就的一條基本經驗,也是處理教育基本矛盾的客觀要求,更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由之路。在學習實踐活動中,我們要圍繞努力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管理體制,認真研究解決影響和制約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加大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攻堅力度,從創新教育管理體制、深化辦學體制改革、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教育民生保障等方面入手,出臺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形成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鮮明導向,加快構建有利于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
一、教育公平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
教育是一個民族最根本的事業,涉及千家萬戶,惠及子孫后代。教育歷來被視為實現社會平等的一個“最偉大的工具”。教育公平是人的發展起點的公平,是人的發展機會的公平。只有堅持教育公平,賦予每個受教育者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才能使社會成員的潛能、積極性和創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能把我們的國家建設成公平正義、充滿關愛、和諧共處的社會。沒有教育的公平就談不上社會公平,沒有社會的公平就沒有社會的和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就會失去必備的基本前提。
人是社會的主體,是社會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創造者,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和諧社會的建設主體。和諧社會必定也是一個以人為本、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社會。打破身份、地位、性別、民族、年齡、區域等界限,不分對象、不加限制地賦予每個受教育者以同等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不但能夠大量培養與和諧社會相適應的高素質勞動者和專門人才,而且有利于促進國民素質的整體提高,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因此,教育公平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支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教育制度公平合理,是實現民族復興、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性和根本性保障條件。人是社會的主體,教育作為培養人才的搖籃,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先導性作用。教育公平是人發展起點的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歷來被看作是人們發展提高、縮小社會差別的重要手段。促進教育公平,對保障社會公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教育公平是教育政策的首要價值追求
影響教育公平的因素很多,其中教育政策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目前眾多的教育不公平問題,最終可以還原為政策和制度問題。教育的實現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如何有效解決當前眾多的教育不公平問題,是教育政策不容回避的現實。教育公平具有獨立的價值,是一個獨立的發展目標,保障和促進教育公平是公共教育政策的基本價值。因此,我國的教育政策應努力將教育公平作為其首要的價值追求,進而實現我國教育整體的均衡協調發展。
教育公平主張人人受教育、人人受同樣的教育,所以,教育公平運動經過了追求教育機會均等到追求教育過程公平再到追求教育結果平等。在區域教育發展中,公平與效率的主要矛盾表現在教育資源的配置上,但在不同的教育階段也有特殊性。在基礎教育階段,公平與效率兩者之間不僅沒有矛盾而且是高度一致的。政府應首先保證最基本的公平,教育政策的制定應考慮到各種因素,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因此,教育政策只能明確地以公平為其首要的價值追求,進而靠政策力量來縮小區域教育發展的差異,促進教育相對水平。
三、實現教育公平的對策思考
社會公平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基礎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基本內容,教育為人民服務是教育的本質要求。政府是維護和促進教育公平的當然主體,保障教育公平,政府責無旁貸。從政府角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推進教育公平的實現:
1.建立健全新的教育投資體制。公共政策是政府對社會價值所做的權威性分配,財政分配體現的是政府對不同事務重要性的優先次序。現在國家對農村家庭貧困的學生實施“兩免一補”――免除雜費、免除書本費并對住宿生實行生活補貼的政策在一些地方已經實施了,的確是件大好事。
2.建立教育資源配置的平衡機制,逐步縮小經濟、社會、教育發展程度不同地區的教育水平差異。在經濟較發達地區,應實行城鄉一體化的基礎教育政策,打破“城鄉二元”的傳統格局,打破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的二元格局,對中小學實行平等的教育政策,根本改變教育資源配置向重點學校傾斜的扶強抑弱的做法,轉而加大對弱勢學校的政策護持力度。
3.加快高考制度改革。正如人們意識到的,被視為“公平”的統一高考制度有欠公正的主要方面是錄取制度。應改變目前偏重大城市的招生名額配置,逐步過渡到大致按照考生數平均分配各地招生名額。重點大學、名牌大學招生名額的地區分布,也應改變向學校所在城市傾斜的不公,逐步改進那些可能成為腐敗溫床的不公平的制度和政策,保證招生環節的公正性。
關鍵詞:流浪兒童;社會救助;問題;對策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0-0058-03
一、關于流浪兒童的界定和特征
何謂流浪兒童,直到現在也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概念,正是由于這種不明確影響著相關法律的制定及實施,不能保障流浪兒童的合法權益。安懷世(2002)將我國的街頭流浪兒童根據國際機構的分類標準分為四種類型:一是脫離家庭后獨自生活的兒童;二是脫離家庭后與群體生活的兒童;三是未脫離家庭,但在街頭謀生;四是未脫離家庭,但在街頭游蕩。雖然我們能夠根據這種分類明確流浪兒童的生活現狀,但是我們不難發現這樣的分類存在著漏洞,作為定義也是不夠謹慎的。周良才對流浪兒童做了這樣一個定義:“流浪兒童是指年齡在18歲以下,脫離家庭或離開監護人流落社會連續超過24個小時,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流浪兒童的群體特征。從調查結果中表明我國的流浪兒童群體以男性為主,受教育程度低,來自農村。張明鎖(2002)在對83位流浪兒童中心的兒童進行深入的調查發現,10-16歲所占的比例最高,大部分都來自農村或者不發達地區,并且受教育程度低,大部分人都有輟學的經歷或者小學未畢業。趙維泰(2005)在對中原某省的1247名流浪兒童的情況進行統計數據分析后明顯發現,絕大多數的流浪兒童來自農村或者不發達地區,并且重復流浪率高,重復流浪的兒童占總數的1/3,一半以上的流浪兒童受教育的程度在小學以下。雖然上面論述的調查結果是區域性的,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我們可以透過現象看到本質的東西,我們可以簡單地把流浪兒童的特征歸納為:男性流浪兒童占大多數,大多數都是來自農村不發達地區,年齡普遍集中在10-15歲,受教育程度低(一般為小學以下的文化程度),主要是以乞討為謀生方式,重復流浪比率較高。從這些特征來看,在預防流浪兒童,解決流浪兒童問題中,農村及不發達地區是關鍵,而重中之重就是落實農村的九年義務教育,提高農村兒童的文化素質水平。
二、流浪兒童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
根據國家民政部門統計數據(1999)表明,目前我國的流浪兒童數量達到15萬人次,這其中包括了重復流浪的兒童。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石家莊市保護流浪兒童研究中心課題組調查(2005)表明,全國每年存在的流浪兒童人數應該在100萬至150萬之間。盡管調查存在著時間的差異,中間相差整整六年,并且調查結果與季節也有關,一般夏季的流浪人員要比冬季的流浪人員多。但這些數據足以表明我國的流浪兒童數量在逐年增加,流浪兒童的問題應該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關心。
流浪兒童形成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只有找出形成流浪兒童的根本原因,發現現行制度的缺陷才能對癥下藥,才能找到正確的預防和解決流浪兒童問題的方法和途徑。流浪兒童形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會牽涉個人、家庭、學校、社會乃至政府政策方面等等。筆者對流浪兒童的形成原因做了一個簡單歸納和總結,可以分別從家庭環境方面,社區服務方面,學校教育體制方面,社會經濟方面和流浪兒童自身生理和心理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家庭環境原因:家庭出現重大變故,父母離異或者監護人去世,與繼父、繼母無法和諧相處;家庭生活環境差,子女過多,在心理上感覺被忽視,不被尊重,基本的精神需求得不到滿足;家庭的教育方式不當,父母文化程度低,片面追求成績的高低,簡單粗暴,缺乏溝通,出現家庭暴力;由于天生的或者后天的身體殘疾被父母遺棄的等等。第二,社區服務方面:缺乏家庭和諧方面的教育宣傳;對有家庭暴力的孩子沒有給予高度的關注。第三,社會經濟原因:經濟發展存在著區域差異,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流浪兒的人數要多余經濟發達地區,由于經濟落后,生活貧困,經濟不發達地區的流浪兒童向經濟發達地區轉移;社會保障水平低,兒童的福利不健全,福利的范圍較為局限,流浪兒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第四,學校教育體制原因:現在我國實行的是應試教育,片面追求高升學率,而忽視了對學生的素質教育,對學生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壓力,并且對學生的心理教育也不重視;部分教師素質不高,打擊歧視“差生”,造成學生的心理負擔過重,出現厭學情緒,甚至出現輟學的情況;貧困地區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不夠,失學兒童多。第五,流浪兒童自身的原因:兒童具有很強的好奇心,喜歡模仿,對這個世界充滿好奇心,但是自我保護能力差,容易上當受騙,被拐賣;青少年的叛逆心理較強,思想也相對較為偏激,行為沖動,不能思前想后。
三、流浪兒童的政策和福利存在的問題
1.流浪兒童救助機構自身存在的問題及救助方式的不足
首先,預防產生流浪兒童的工作做得不夠到位。政府成立的救助機構主要是解決已經在流浪的兒童緊急救助保護工作問題。其工作的重心在很大程度上是放在如何提供救助服務上,但是卻對如何預防減少流浪兒童缺少關注。其次,救助機構為流浪兒童提供的服務是被動的。按照救助辦法,救助機構不能強行對流浪兒童進行救助,流浪兒童也很難主動求助。第三,救助方式趨向固化。據調查發現,一般救助機構都是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流浪兒童提供食物和住處等基本生活需要;通知流浪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或戶籍所在地的政府,通知他們把流浪兒童接回去。雖然這些辦法可以解決眼前的問題,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暫時滿足其生活需要,但是不能解決根本上的問題,往往這些被接回去的孩子會再次踏上流浪這條路。同時也會出現一些比較特殊情況,有些受助兒童與家人或者監護人完全失去聯系,或者其家人或者監護人出于某些原因不愿意接他們回去,面對這樣的情況,救助機構就會處于十分為難的狀況。第四,只注重救助方式行為的本身,卻忽視了受助兒童的根本需要。一些救助機構更重視物質層面上的救助措施,在救助過程中過多地關注為多少流浪兒童提供救助、提供什么形式的救助等問題。而較少探究受助兒童流浪的根本原因,忽略其最主要的受助需求,缺乏對其精神上的救助保護。這樣的救助方式只能治標,無法根治,這也是很多流浪兒童即使接受過救助卻仍然會在離開救助機構后再次流浪的關鍵原因。第五,救助機構管理機制的不完善,對受助兒童會產生不利的影響。救助機構由于經費的缺乏,設施的不完善等問題,很有可能將受助兒童與其他成年受助者生活在一起。兒童具有很強的模仿能力和好奇心,所以成年受助者的一些陋習也會對兒童產生影響,使得一些兒童在救助站內也學會賭博、抽煙、說臟話等惡習。
2.流浪兒童的安置問題
由于救助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是缺乏專業的培訓,只是簡單地從個人經驗出發,救助的整體水平有待提高。隨著社會的發展,救助的技術條件也應該有所進步和改善。目前仍然缺乏機構與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系統與系統之間無法形成統一的信息網絡,流浪兒童基本情況的查詢也得不到有效的信息系統支持,造成許多流浪兒童長期滯留在救助中心。根據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對流浪兒童的安置處理辦法主要是:通知其親屬或所在地單位接回。這一安置處理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存有一定的缺陷,或者可以說是政府之間推卸責任的表現。現實中我們可以發現并沒有相關制度和機構可以保證單位、所在地或住所地能夠對流浪兒童進行合理安置,只能寄希望于親屬。所以,父母或親屬是流浪兒童最好的依靠,家庭問題是導致流浪兒童的最主要原因,家庭問題如果不解決,單純只是把流浪兒童送回家,會導致重復流浪。
四、如何促進和改善流浪兒童的政策和福利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流浪兒童的預防工作,減少流浪兒童每年增加的幅度
要根本解決流浪兒童的問題,必須從源頭出發加強預防措施。首先,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盡快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全覆蓋向人員全覆蓋轉變,尤其是農村等經濟不發達地區,盡快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其次,要發揮社區的功能,通過教育宣傳,使家庭環境得到改善,對于有家庭暴力,不和諧的家庭給予高度的關注,只有和諧美滿的家庭對兒童才有吸引力,關注問題兒童的心理,進行適當地開導教育,努力幫助他們適應社會。最后,加強執法力度,現在社會上有許多拐賣兒童,教唆兒童犯罪的行為使得兒童的安全問題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國家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政策來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行為。
2.完善救助政策,加強政策的支持力度
首先,要增加政府與社會各界對救助的資金投入,完善救助站的基本設施建設,只有擁有健全完善的設備,才能更好地滿足流浪兒童的救助需求。同時,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流浪兒童進行心理疏導,關注流浪兒童的心理問題,救助不應該僅僅停留在物質方面的,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救助,降低再次流浪的比例。其次,可以讓社工進入救助站,運用專業知識幫助流浪兒童,轉變救助觀念,變單一的物質救助為全方面的救助,運用社工的優勢視角幫助流浪兒童的最終目的是讓這些流浪兒童能夠適應社會的節奏,得到社會的認可。但如果僅僅是一味地給予,勢必會讓流浪兒童對救助站形成依賴,不利于他們今后的發展,所以我們要運用優勢視角,挖掘他們的內在潛力,為他們提供教育學習科學知識,另外可以為他們提供技能、技術培訓,讓他們能夠在社會中自食其力,完成自己的人生目標。最后要加強調研工作,在現有救助站的基礎上形成流浪兒童救助網絡,真正確保流浪兒童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流浪時都能夠找到庇護場所。
3.轉變救助方式
首先,加強政府之間的密切合作。預防流浪兒童產生的工作不僅要在城市社區開展,更要在農村地區展開。面對城市流浪兒童問題,直接負責主體就是城市政府及相關救助部門。經過前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流浪兒童形成的原因是不同的,根據調查表明,農村孩子與城市孩子流浪的原因存在很大的差異,我們必須根據具體原因進行分析解決。流浪兒童主要分兩類:第一類是出生在城市的流浪兒童,往往會因為家庭不和,學習成績不好等等原因而離家出走,成為暫時性或長期性的流浪兒童。為了預防有這些潛在流浪原因的城市兒童外出流浪,應該加強城市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給這些兒童更多的人文關懷。第二類是出生在農村等不發達地區。許多流浪兒童不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他們是因為家庭貧困、被人拐賣、隨乞丐流浪乞討等等原因來到城市,對于這些流浪兒童城市政府及相關救助機構則不能簡單地將其送回原籍,而是應該與流浪兒童流出地政府,尤其是農村政府一起,建立共同的流浪兒童預防體系,將城市的流浪兒童救助工作延伸至農村地區。
第二,轉變觀念,不僅關注流浪兒童的基本生活需要,更加注重流浪兒童的精神需求。救助站一般提供的是基本的生活需求,解決流浪兒童的一時之需,但是卻不能降低再次流浪的可能,所以,救助站應該在為流浪兒童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時,從流浪兒童的自身出發,了解兒童流浪的真正原因,發現他們的根本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他們解決存在的根本問題,通過對流浪兒童的交流,解決流浪兒童的心理問題。
第三,加強救助站自身的管理。根據救助站工作人員的專業背景、年齡和結構等等來分配安排工作,提高救助站人員的整體素質,形成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專業知識背景的工作者團隊。救助站應將成年受助者與兒童受助者進行分開管理,盡可能避免成人的不良嗜好對兒童的影響。在此之外,政府應該增加政府在流浪兒童財政上的支出,是救助機構能夠保持良性運轉,在滿足受助兒童的需求,解決受助兒童的困難方面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4.社會各界的幫助
現在面對流浪兒童主要有三種解決途徑:第一個出口是在救助站的幫助下找到流浪兒童的監護人將其領回家,這是救助的主要渠道。第二個出口是把流浪兒童轉入福利院,在一定時間內仍然找不到殘疾流浪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應將這些殘疾流浪兒童轉入相關的兒童福利院,福利院的照顧更加完備。第三個出口是通過寄養或收養的方式進入合適的家庭,讓流浪兒童就可以過正常的社會生活,感受家庭的溫暖,有利于他們的成長發展。但是不管哪個出口,都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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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維泰.關于中國流浪兒童問題的調查分析[J].中州學刊,2005,(4).
論文摘 要:職業教育公平問題是職業教育社會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不僅影響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和諧發展,而且已經成為制約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發展的因素之一。對職業教育公平問題進行分析究,探尋影響職業教育公平的因素和解決對策,是每個職業教育工作者學習和工作的需要。
職業教育公平問題既是職業教育社會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又是我國職業教育發展實踐中一個重要的社會現實問題,它不僅影響著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和諧發展,而且已經成為制約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發展的因素之一。因此,對職業教育公平問題進行分析究,探尋影響職業教育公平的因素和解決對策,是每個職業教育工作者學習和工作的需要。
一、當前我國職業教育邊緣化的現實表象
邊緣化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實際上就是非中心、非主流的狀態,或者說被主流所排斥的狀態。職業教育是我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力資源開發內主要途徑。但從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實踐來看,“次等”、“末流”教育的身份仍未得到根本改變,出現了較為嚴重的邊緣化狀態。
(一)職業教育地位的邊緣化
“地位”一般是指在社會上所處的位置,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概念,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職業教育地位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人們對職業教育的認識程度。主要指人們對職業教育的尊重和重視的程度,對職業教育的地位、作用、培養目標、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的區別等的認識。
2.職業教育在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的作用大小。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作用的大小是決定職業教育生存和發展狀態的根本,因此,這是職業教育地位的核心。一般來說,教育經濟學及人力資源開發中所談的職業教育地位,均是指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應處的位置或發揮的作用。
3.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在整個教育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主要表現在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的管理水平、理論成熟程度、體系完善程度、質量水平等不同的方面在各類教育中的橫向對比位置。
4.職業教育在人的發展中所處的位置。職業教育所有功能的發揮都必須通過“人”來實現,因此,職業教育離不開“人”,脫離“人”的職業教育是無效的教育,也必然是沒有地位的教育。
從職業教育地位的內涵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職業教育的地位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觀念層上一直受“學而優則仕”傳統文化的影響,職業教育甚至被不少人認為是“次等”、“末流”的教育,處于社會的邊緣、教育的邊緣。盡管我國技能型人才短缺,而且國家一直強調要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但愿意接納和接受職業教育的家長和中學生仍然為數不多。
(二)職業教育功能的邊緣化
職業教育作為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科技、政治、文化及人的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功能。但長期以來,人們往往從實用主義的角度出發來分析職業教育的功能,更關注的是職業教育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有意或無意地淡化職業教育的政治功能、科技功能和文化功能,忽視甚至輕視職業教育對人的全面發展的功能,導致職業教育功能的嚴重殘缺。
(三)職業教育對象的邊緣化
職業教育是為初、高中畢業生和城鄉新增勞動者、下崗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農村勞動者及其他社會成員提供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職業院校教育和職業培訓,是我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職業教育對象的主體是“弱勢群體”。凡是職業院校學生基本上是被“學術教育”淘汰的所謂“學業失敗者”,不僅在學業上被“邊緣化”了,而且其家庭基本上也是處于社會的“邊緣”狀態。
(四)職業教育經費投入的邊緣化
多年來,經費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約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財政預算內職業教育經費占整個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的份額不僅沒有提高,有的省份反而在下降。各省、各地區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職業院校學生收費標準等都沒有統一的規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比較,各地區投入的教育附加費也是較少的,企業、社會團體、銀行等對職業教育的支持也就更少了。特別是在實行收支兩條線以后,一些落后地區把職業院校的學費收入作為財政的預算外收入,這就使本來就缺乏吸引力的職業教育處境更為艱難,嚴重影響了職業教育的發展。
二、從社會學角度看職業教育不平等的根源
當今社會,教育已經從社會的邊緣走向了中心,在社會分層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職業教育與其他教育類型相比,不論是自致能力還是先賦能力,均缺乏優勢,這是影響職業教育公平的根源。
(一)“精英”培養與職業教育價值的相對“低落”
高等教育作為目前實現向上流動的一種重要途徑(對底層群體來說,實質上是唯一途徑),對各個階層均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優勢階層或資本擁有者便利用政策控制能力,借助于教育“公平游戲”的各種競爭,以隱匿的方式進一步占據或獲取優勢資源,從而導致“精英”的再制,并實現優勢資本和優勢地位的“代際轉移”。而中下階層子女則希望通過自身在學業上的努力取得與優勢階層子女平等的文化資本,而且在優勢教育環境中還有利于社會資本的獲取,諸如師生關系、同學情誼、同鄉等,均能在未來的發展中發揮作用。美國mba教育世界聞名,但有觀點認為,美國mba的神奇效果既不在于教學內容的先進性,也不在于教學方法的科學性,而在于參加mba教育的群體的身份—這些有控制力的特殊群體能夠獲得更多的資本。
與高等教育這種“精英”再制和資本獲取成效相比,職業教育相形見絀。在當今社會尤其是底層社會群體將接受教育作為阻斷家庭貧困的情況下,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優質高等教育無疑是一種最佳選擇,而接受職業教育在改變社會地位方面的作用卻非常有限。
(二)教育政策的偏離與職業教育地位的相對“低落”
1.教育分流制度。理想的教育分流應該是根據社會分工的需要,依據學生的學術傾向和心理特征,使學生分別進入不同類型的學校和課程軌道,實現學生個性發展與社會多樣化人才需求的統一。分流的依據是學生的興趣、思維特征;其立足點是針對每一個學生的差異與優勢,進行分類指導、因材施教,使每個學生的個性獲得充分發展,全面開發學生的智力潛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但目前的教育分流出現了明顯的異化現象,教育分流的立足點不是學生,而是教育,其服務目的也不是教育,而是社會,不是全體社會,而是少數優勢階層。某種程度上,致使國家的教育制度屈服于“教育市場”,造成新的教育機會不均等,并進而造成個人職業生涯發展及社會地位分化的不公平,大眾教育成為面向少數升學者的教育。
2.重點中學制度。應該說,這一制度主要是為了把優質教育資源集中起來,為優質高等教育輸送更多的優秀人才。但是,大部分優質資源往往又被社會中上層階層的子女所占用,社會“弱勢群體”和農村小孩占的比例非常少,這就造成了不公平的受教育機會,影響了教育的公平。進一步說,由于學業成績與接受高等教育、與成功成才一脈相承,重點高中生源優先選擇政策便合法化了這種不公平教育的后果。
3.教育體系制度。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層面,一直強調要建立健全職業教育體系。但在職業教育的發展實踐中,在強調適應經濟建設需要的目標下,一直將職業教育定位于以技能培養與就業準備為目標的就業教育,教育內容以就業技能培訓為主,視“對口升學”為“異物”。為了加快我國的高等教育進程,緩解日益激烈的升學競爭,國家開始發展高等職業教育,但同時又通過政策把高等職業教育置于“等級”和“市場”的雙重壓力之下,使得本就末被社會廣泛接受的職業教育處境進一步惡化。
(三)人才政策的學歷化與職業教育聲望的相對“低落”
在我國人力資源市場中,分為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又被分割成主要勞動力市場和次要勞動力市場,互相之間流動極為困難,延伸到教育上就是造成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分流成為進入不同勞動力市場的分界線,成為不可逆轉的社會分層的起點。在這種情況下,接受職業教育不可能成為大眾的自覺選擇。尤其是高級技工、熟練勞動者等,“在需要的時候是人才”,但在享受應有的待遇方面仍然處于尷尬的境地。目前的高技能人才短缺已成為近年來我國人才結構的一大“頑癥”,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高級技工的收入仍然偏低,“高級技工年薪超過碩士”之說只不過是偶然的個別現象而已。國家盡管提出了“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的人才標準,但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新職員或在人才流動時,不是根據人的素質進行選拔,而是依據學歷高低與學校的名氣進行選擇,不僅造成了人才的高消費,也加劇了社會對于高學歷與名學校的非正常追求。也是造成職業教育邊緣化的根源。
三、職業教育公平實現的途徑與方法
(一)確立正確的職業教育價值觀,明確人的主體地位。當前,在分析職業教育的意義時,聽到的往往是社會需要、經濟發展需要,很少提及人的發展需要,實際上,人的發展需要才是第一位的。在職業教育的質量評價中,人們往往更多地用一些社會標準來衡量,很少考慮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對人的個體差異關注不夠,迎合了中國傳統的教育觀念, “學而優則仕”、“千軍萬馬走獨木橋”的現象依舊突出,造成了對職業教育的歧視,影響了職業教育的發展,阻礙了現代經濟社會的進步。從職業教育培養的人才目標看,職業教育是與經濟社會發展是最為密切的教育,它的經濟價值是表層和外在的,社會價值則為核心價值,人的價值是職業教育最根本的價值。因此,社會應重視職業教育的發展,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和宣傳,改變社會和人們歧視職業教育的現象,以人為本,注重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尊重人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尊重人性和人的教育權,使每個人的特性得以充分表達,使職業教育從根本上擺脫“次等教育”的尷尬地位。
(二)建立科學的職業教育理論基礎,為職業教育公平奠定學科基礎。職業教育作為一種獨立的教育類型,除了遵循一般教育的規律之外,還具有自身特殊的規律。傳統的職業教育沿用的是普通教育的理論基礎,造成職業教育無特色、無地位的局面。職業技術教育應該以技術理論和霍華德·加德納的多元智能理論為理論基礎,前者是職業教育學科存在的基礎,后者是職業教育個體發展的基礎。有了這兩個基礎的支撐,職業教育的獨特性必將得到進一步彰顯,職業教育“無理論”的尷尬境地必將得到改變。
(三)加大教育制度創新力度,搭建職業教育平等的政策平臺。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規范人類行為,而人類行為是知識、情感、意志、權益等各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一個國家的各種教育機構和教育規范體系構成其教育制度,具體內容主要是指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根本制度,教育具體制度三個方面。教育制度的創新和經濟制度等的創新有較明顯的區別,它的人文性特征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人性假設、目的和功能等方面,這也是教育的屬性在教育制度中的體現。
職業教育制度創新的核心主要體現在對“人”的尊重和對教育公平的追求方面。在教育分流制度上,不僅要考慮整體教育的發展目標,更要尊重學生的心理特征和品質、興趣等,變“被迫”為“自主”;在職業教育培養目標上不僅要考慮社會的人力資源需要,更要尊重學生就業與升學的教育選擇,變“外在要求”為“內在需要”;在教育管理制度上,不僅要考慮規范和簡便,更要尊重學生選擇的多樣與靈活,變統一為多樣;在評價標準上不僅要遵循教育的一般規律,更要突出職業教育特色,變“補充”為“獨立”。只有這樣,才能為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
(四)強化教學領域的各項改革,把以人為本由理念轉化為行動。隨著職業教育的迅速發展,職業教育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是改革和發展的目標之一,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深化教學改革是職業教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目前,職業教育的改革一是要進一步轉變教學觀念。堅持面向市場、面向社會辦學,加強職業教育與培訓產品的開發和管理,引導職業教育教學與生產實踐、技術推廣、社會服務緊密結合。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辦學方針,實現從傳統升學導向向就業導向轉變。二是積極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工學結合、校企合作是目前國際職業教育通行的人才培養模式。這種模式加強了學生的生產實踐和社會實踐環節,對提高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具有較好的效果。三是深化課程和教學改革。新時期,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引起了職業教育組織形式和教學指導原則的本質性變革,職業教育更加關注人的全面發展,職業教育教學手段更加豐富多彩,模擬教學、網絡教學、項目教學等形式逐步進入課堂。
參考文獻:
[1]宋寧娜.教育平等、教育公平與社會進步[j].蘇州大學學報,2004(3).
[關鍵詞]日本;國立大學;私立大學;分化
一、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在整體高等教育系統中的主導地位
從高等院校層次上來說,日本有大學、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和專修學校專門課程4類。醫學類大學之外的學制為4年,招收高中畢業生。短期大學學制為2年,招收高中畢業生。法律規定大學和短期大學為“大學”,所以研究者為避免混淆往往稱“大學”為“4年制大學”,本文所說的大學指4年制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為非大學的高等教育機構,學制為5年,招收初中畢業生。專修學校專門課程比較復雜,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專修學校不是“學校”而是進行類似于學校教育的教育場所,也不能頒發學校教育的畢業文憑。所以在日本一般談到高等教育時多指前三類高等院校。但是專修學校的專門課程確實進行高等教育階段的教育,大約相當于我國的高中后職業培訓機構,其生源不僅有高中畢業生,也有大學和高等專門學校的畢業生。專修學校數量眾多,2004年為3444所,國立15所、公立201所、私立3228所,其中設立專門課程的有2 996所。在校學生數量也多,共計792054人,專門課程的學生數為697212人。鑒于上述原因,本文不把它作為高等教育的一類進行深入分析。
從高等院校的設立和經費負擔上來說有國立、公立和私立之分。國立高等院校由中央政府設立和負擔經費,公立高等院校由各自治體即地方政府設立和負擔經費,私立高等院校由學校法人所設立和負擔經費。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國立大學已經于去年法人化了。但法人化后政府和國立大學的關系有所變化,不過盡管政府作為國立大學主要經費負擔者的地位并沒有變化。簡而言之,大學、短期大學和高等專門學校均存在著3類設立和經費負擔者。
從高等院校的層次和設立責任者來看,日本的高等教育體系由9類高等院校組成。根據2004年文部科學省的統計,筆者對各類高等院校的校數和在校生數作了一個初步分析。首先比較大學和其他類型高等院校數和在校生數。大學數占全體的55.5%,而學生數所占比例更高達90.6%,可見大學在日本高等教育系統中占據主要地位。同時日本也存在著類似于我國專科院校升本科院校的趨勢,可以想見今后大學的數量會更多。其次分析大學中國立私立的地位。雖然也有地方政府舉辦的公立大學,但是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在其中占主導地位。私立大學規模最大,學校數占全體的76.4%,學生數占全體的73.4%。從規模上來看不能不說私立大學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主力軍。國立大學的校數占全體的12.3%,僅比公立大學高1.0%,但學生數占全體的22.2%。僅從規模上來看國立大學也是僅次于私立大學的高等教育重要力量,而且如下所述國立大學是日本高等教育系統中質量保證的核心。總而言之,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是日本高等教育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研究日本高等教育不能不首先從國立和私立大學人手。本文就對日本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的一些異同點作簡單分析,分析時側重于兩者的管理決策機構和該部分在整體高等教育系統中所體現的功能這兩個側面。
二、國立和私立大學中管理決策機制的差異
1.國立和私立大學中教授會權力和內部決策機制的不同
對日本大學有關人士來說,“大學自治”是一個不言自明的絕對概念。所謂的“大學自治”實際上是“教授會自治”,法律對教授會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私立大學和國立大學中教授會所處的地位和權利有根本差異,國立大學尤其東京大學的教授會是日本各大學教授會的原型,因此在這里首先分析國立大學教授會的組織和權力結構。
對國立大學內部決策機構分析時需要把法人化之前和之后分開看,首先學部(相當于我國大學的學院)是大學的基本組成單位,學部教授會是最高的權力決策機關。學部的所有決策事無巨細都要由教授會討論決定,學部長由教授會民主選出。其次是學部和大學的權力分配。大學校級的決策機構有二:校長和評議會。大學校長由全體教授或代表投票選出,一般僅起象征性作用。評議會為校級決策單位,由各學部教授會推薦人員組成,實際上僅是各學部間利益的協調性組織。
國立大學法人化之后,從形式上說決策機構發生了不少變化。主要體現在兩點:第一、國立大學不再是國家機關的一部分,其工作人員也不再是國家公務員。第二、強化了校長和校級決策機構的權力。但是學部教授會仍然具有很大權力,而且長期的歷史積累不可能一下子有很大變化,為此我們可以說學部教授會決策仍是法人化后日本國立大學的主要決策形式。
和國立大學相比,私立大學的教授在學校決策上的權力就少多了。雖然私立大學也根據法律規定設有教授會,但教授會在學校決策中的地位和國立大學完全不同。私立大學中是典型的理事會決策制。由理事會選聘校長和教師,由校長負責大學的全面日常管理工作。私立大學中的教授會雖然也不受制于學校理事會和校長的領導,但不具有根本決策權,僅在一些具體的教學問題上有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和建議權。
2.國立和私立大學與政府關系即外部治理結構的迥異
作為公共性極強的現代社會高等教育機構不和政府發生關系極為困難。大學和政府的關系主要可以從政府對大學的財政支持和對大學控制的強弱兩個角度來分析。
首先來看國立大學和政府即文部科學省的關系。雖然呈下降趨勢,但國立大學的財政傳統上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根據文部科學省統計,國立大學2004年度財政收入中來自于政府財政撥款的部分為47.7%,來自于學雜費的為14.6%。但是如上所述政府對國立大學除去宏觀政策上的調控之外并沒有太多的干預,實際是“支持但不實行控制”的關系。當然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控制,具體說是行政指導和對大學具體事務的直接干涉。作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國立大學不受來自于最高教育行政機構文部科學省的各種各樣的影響是不可能的。國立大學法人化之后這種關系稍有變化。來自政府的支持略減但是來自政府的影響也更為間接。
其次來看私立大學和政府的關系。傳統上,政府對私立大學一直采取“不支持不控制”的政策。雖然政府對大學設置有嚴格的規定,但是一旦私立大學的設立者達到這些標準,政府對設立私立大學沒有不批準的理由。一旦私立大學被批準設立,文部科學省就很難再對私立大學行使過多的行政控制,但是私立大學也很難得到政府的經常性財政支持。當然這種關系也是各方權力斗爭的結果并且與時俱變。私立大學最初唯恐政府對自身辦學干擾過多,所以拒絕接受政府的財政補貼。同時以前政府也沒有過多的財政能力,雖然對私立大學也有支持,但這種支持并沒有經常化和制度化。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日本經濟騰飛成功,高等教育大規模擴招,隨之而來的是高等教育尤其是私立高等教育辦學條件惡化,政府對私立大學的財政支持成為當務之急。日本國會于1975年通過《私立學校振興法》,開始對私立大學進行經常性財政支持,同時也出臺了對私立大學的限制政策,比如擴招規模超過一定程度政府的財政補助就會降低甚至為零。但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來自于政府的財政支持下降,最近則停滯不前。從歷史發展趨勢來看,和國立大學相比,政府對私立大學的財政支持并不多,政府對私立大學“不支持不控制”的政策可以說從未有根本變化。
三、整體高等教育制度中國立和私立大學功能上的互相補充
從理論上說,大學一般有教育(education)、研究(research)和社會服務(public service)三大功能。社會服務功能分析起來比較困難,這里主要分析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在研究和教育功能上的異同。從整個日本高等教育制度而言,私立大學主要承擔了教育功能,與此相對,國立大學主要承擔了研究功能。對此功能分化可以從研究型大學的分布、學科設置和培養層次、研究中心的分布等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來看研究型大學在國立、私立大學中的分布。日本學者天野郁夫曾借鑒卡耐基基金會對美國大學分類的方法,嘗試對日本的高等教育進行分類。他把日本的大學分為研究型大學、研究生院大學、準研究生院大學、碩士課程大學和本科大學等幾類,而且以上各類大學的研究水準依次降低。各類大學中又依據其他標準分為不同小類。筆者在天野郁夫分類的基礎上對日本的大學依據學術水準重新分為研究型大學、研究和教育并重型大學、教育型大學等3類,并根據2004年日本政府的調查數據,對3類大學的數量進行了重新統計。很顯然,研究型大學中國立大學占絕對多數,教育型大學中私立大學占大多數。
其次來看大學中的學科設置和培養層次。這里以在校學生數作為衡量學科設置和培養層次的指標。因為大規模的學生的存在首先意味著大規模的科學研究人員和研究設施的存在。從嚴格意義上來說,現代的所謂研究僅包括自然科學和技術的研究,因此理工科設置多的大學其研究水平自然也高。日本的學科分類有大中小3類,大類為人文學科、社會科學、理學、工學、農學、保健(含醫學、齒學和藥學等)、商船、家政、教育、藝術、其他等共11類。屬于自然科學和技術研究的多在理學、工學、農學和保健(以下簡稱為理工科)類中,為此本文把這四類學科的學生數量和其他學科作比較。從層次上說,日本的大學有本科、碩士和博士三個層次,所培養學生的層次越高,其學術水平也就越高。
在本科階段,雖然私立大學的學生總數是國立大學的4倍以上,但是從理工科學生的絕對數量上來說,私立大學雖高于國立大學卻不到國立大學的2倍。限于篇幅,表中沒有計算理工科學生占各類大學全體學生的比例,但若從這個比例來看,國立大學明顯占優勢高于私立大學。進入碩士階段,國立大學學生總數是私立大學的1.5倍,從理工科學生的絕對數量上來說,國立大學為私立大學的2.2倍。從理工科學生占各類大學全體學生的比例來看,國立大學為私立大學的1.5倍。進入博士階段,國立大學的研究優勢更為明顯。在學生總數上,國立大學是私立大學的2.9倍,從理工科學生的絕對數量上來說,國立大學為私立大學的6倍。從理工科學生占各類大學全體學生的比例來看,國立大學為私立大學的2.2倍。
最后來看研究中心的分布。2001年日本文部科學省推出了“21世紀卓越學術中心”項目作為大學改革的舉措之一。該政策意在形成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基地,提高日本的國際競爭力。“21世紀卓越學術中心”于2002年正式啟動。該項目首先由學校組織研究人員向文部科學省提出申請,然后由文部科學省審批。提出申請意味著校方認為本校該學科在日本水平位居前列,文部科學省的批準意味政府承認該學校該學科的水準居日本一流。因而“21世紀卓越學術中心”項目的申請和批準都是研究水平的指標之一。縱觀2002~2004年的3年間,無論是從申請數還是從被選中的數量來看,國立大學卓越學術中心的數量遠超過私立大學。
四、日本高等教育結構和功能分化的獨特性
從國際比較來看,日本高等教育制度和歐美的其它發達國家相比具有獨特之處,本文僅分析了其特征的個別方面。本文的主要內容和結論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第一、在日本的高等教育制度中各類機構之間分化明顯,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居主導地位。第二、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功能差異顯著,國立大學主要發揮研究功能,私立大學主要發揮教育功能。第三、國立大學相對獨立于政府和社會。雖然國立大學從政府獲得主要資金,但在決策上獨立性較強,尤其是國立大學的教授具有很大的自治權利。而與此相對,私立大學雖從政府得到部分財政支持,但大部分資金要自己籌措。因此雖相對獨立于政府,但受社會尤其是生源變動的影響大。同時,私立大學的教授在學校決策中所具有的發言權微乎其微。
在日本高等教育體系中,國立大學和私立大學的特征差異的形成,既有政府政策推動的作用,也有高等教育發展的自然結果。其形成原因非三言兩語能夠概括。但是在此需要著重指出的是,日本高等教育的這種結構和功能分化特征有其合理性。國立大學主要負責研究尤其是基礎科學研究,也就是說保證高等教育的質量。研究作為一種創造性行為,其效果和效率都沒有保證,因此市場對國立大學的研究沒有很大的興趣,這樣只能由國家負擔國立大學的研究經費。同時,研究作為創造性活動,其活動的成否和活動過程的監控只能由研究人員來進行,這樣國立大學的教授就不能不被給予高度的自治權利。和國立大學相反,私立大學主要的任務是教育和推進高等教育數量上的發展。高等教育規模的發展和社會需求以及勞動力市場的變化密切相關,因此私立大學的發展不能不時刻關注這些因素的變化,敏銳捕捉市場動態。國家的部分財政補助僅是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既然私立大學主要側重于教育即現有知識的傳授,那么現代的企業式管理就有適用的可能性,而且在這種知識生產中,僅從知識生產需要與否的角度來說也就沒有必要給予私立大學的教授過多的自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