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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會計計量;信息披露;新企業會計準則
一、衍生金融工具概述
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工具越來越多地運用于資本市場,金融風險急劇加大。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價格波動較大及在未來交割的特性,如何確認、計量它的價值對傳統的會計理論產生了很大沖擊,使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衍生工具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可。
與舊企業會計制度相比,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有了較大的改變和突破,其中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24號“套期保值”和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填補了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規范許多空白,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實務產生深遠影響。在會計確認方面,將金融衍生工具從表外確認轉為表內確認,使報表內容進一步完善,增強信息決策相關性。在會計計量方面,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有利于財務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提高。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同時披露數據信息及描述性信息,使得會計信息反映的更加全面,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規范了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確認的相關規定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第四章部分的規定,對衍生金融工具應該分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
初始確認時,應該按照衍生金融資產及負債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實質上已全部轉移來判斷確認與否,而不是來自過去的交易事項。
終止確認時,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合約在初始確認后至交易履行之前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在這期間必定會發生變化。為了體現合約簽訂后產生的價值變動,在交易完成時,應進行終止確認。
(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計量標準的完善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相關交易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衍生金融工具在計量時需要對權利和義務合約及合約標的物進行計量,而不是進行實際交易,它的標的物都是價格波動很大的商品,從而使其價值處于持續變化中,這就需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通過不斷調整其公允價值的變動,以真實反映其變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問題。
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也應考慮計量成本的取得問題。公允價值跟歷史成本相比,為信息搜集、處理和審計,其計量需要大量費用,取得成本過高,但與其風險性相比,成本較高也是恰當的。
(三)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標準的制定
在目前會計準則基礎之上,改進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方式可運用下列方法:
表內披露: 按流動性劃分資產與負債項目,表內增加“衍生金融資產”和“衍生金融負債”,并按風險大小設置細目,細目下接著劃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歷史成本計量”,使計量方式清晰的反映在報表上,利于報表使用者獲取相關信息。
表外披露: 在報表附注中增加了一張“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的附表,并在其中詳細說明企業持有各個衍生金融工具情況,以使投資者作出正確判斷。
三、新企業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影響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突破了傳統界限,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
引入公允價值是新企業會計準則最大的亮點,也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的一個重要標志。在新企業會計準則里,遵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把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納入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突破了傳統資產和負債的定義限制。公允價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的引入為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內反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新企業會計制度中,對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并納入資產負債表反映,為金融機構衍生金融交易的會計處理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增加了金融機構運作透明度,使得被監管對象的財務狀況更加明了, 便于管理當局制定更具針對性的管理政策。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和計量,對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金融工具估值技術等產生了需求,在客觀上促進了金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有利于及時充分地反映衍生業務所引起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的影響,防止金融機構通過操縱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處置的時機來影響業績。
(二)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準則的負面效應及規避路徑的選擇
1.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準則的負效應
很顯然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波動性遠高于歷史成本計量屬性,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納入表內反映會加大資產負債表的波動性,隨著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廣泛應用及財務報表充分披露,容易使企業的資產負債價值產生過度波動。企業資產負債表經常波動會給資本市場帶來不良的預期,從而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對于一些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該采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但是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只有少數商業銀行有運用估值技術的能力, 估值技術的大量推廣也將增加企業運營成本。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里,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利得或損失應該記入當期損益中。但是據稅法規定,不確定的收入或費用是不能在報表中予以確認的,所以造成了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在計算所得稅時企業應當剔除衍生金融工具因公允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損益,從而進行合理的納稅調整。
2.規避負效用的路徑選擇
(1)企業本身采取的對策
①改革已有會計核算體系。企業應該改革已有會計核算體系,建立以追求價值最大化為核心的管理會計體系,變“分層核算、逐級考核”的粗放式管理模式為以產品和客戶為核心的精細化管理模式。
②加大技術開發力度, 引進先進的評估手段。企業應在努力學習國外已有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引進資產負債管理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等專業化系統,并加快市場信息及相關歷史數據的搜集與整理,加快本身公允價值、產品定價模型等系統的開發建設。
③改善企業的組織結構,招聘高層次的人才。企業應該依據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規模設置相應部門,并引進高層次人才對衍生金融交易加以管理,同時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2)監管當局的應對措施
①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創建良好的經濟環境。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會計準則制訂部門、稅務部門和企業的溝通協調,實現監管標準和會計標準的良性互動。
②加大對企業監管和指導力度。監管部門應當堅持信用監管、市場監管、風險操作防范并重,形成完整的市場化監管體系,并對市場準入、市場運營和市場退出實行全過程、可持續的監管。
③創新監管方式,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客觀性。要剔除會計人員主觀因素影響,加強對相關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與專業素質的管理,使公允價值得到如實反映,切實防止會計核算方法的濫用。
【參考文獻】
[1]陳小銳.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研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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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票 小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 賬務處理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并鼓勵微型企業參照執行。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不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國外法律設立的企業。
(二)《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
(1)符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三種例外情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不得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3)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者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是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采取“自由選擇、單項標準、一以貫之”的原則。大中型企業則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二、 投資股票的不同劃分
本文所論述的購買股票,是指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股票。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投資股票的劃分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八條規定:“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投資股票的相關賬務按照短期投資計入。
(二)《企業會計準則》對投資股票的劃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九條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投資股票的相關賬務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
三、購入股票和收到現金股利的賬務處理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八條規定:“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計量。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息投資的成本。”
(二)《企業會計準則》的賬務處理
六、其他
(一)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
企業投資股票,在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無論是參照《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因賬務處理都相同,所以在此不做詳述。
(二)對企業凈利潤的影響
1.如果企業購買股票、處置股票在同一個會計分期,則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利潤總額的影響相同。
2.如果企業購買股票、處置股票不在同一個會計分期,則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利潤總額影響有差異。(1)期末股票價格上漲,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相比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會增加利潤。因為股票價格上漲,采用《企業會計準則》,會增加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利潤總額;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做賬務處理,不影響利潤總額。(2)期末股票價格下跌,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相比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會減少利潤。因為股票價格下跌,采用《企業會計準則》,會減少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降低利潤總額;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不做賬務處理,不影響利潤總額。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小企業會計準則釋義2011[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關鍵詞:會計準則;國際化;趨同;措施
一、目前會計國際化的趨同情況
自從2008年爆發了國際范圍內的金融危機之后,國際上一些集團和金融穩定理事會都建議應該構建國際上統一標準的一套會計準則。目前,國際上正在構建最新的金融監管框架。例如,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建立就促進調整了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另外,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機構層面上,我國等一些新興經濟國家都通過跟蹤研究國際化會計準則內容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公允價值等項目,以此來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調整,實現國內企業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積極互動。與此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也正在非常積極地開展其結構的改革與管理,以促進國際會計準則的全球公認性,提升其透明度和以及程度。因此,目前國際上的會計格局也在不斷地進行會計準則的調整,會計國際化趨同形勢,既有好的勢頭,也同時面臨一些困難與挑戰。
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化趨同的新變化
在國際化會計準則的影響下,我國企業的會計準則面臨了一些新的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對企業有好的影響,也可能是負面影響。首先,完善了公允價值計量的估值方法。使目前公允價值計量中的主要有三種固執方法: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公允價值估價過程中,應用這三種方法估計出來的價值可能會出現差異,但是增添了方法,就增添了選擇,完善了方法體系。我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最適合的方法。其次,國際會計報告準則重新界定了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將四類資產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一個大類,并規定所有不符合其他三類金融資產的都歸入該類別,這樣可能會難以細致、準確地進行會計的明細處理,不能達到通過分類準確反映企業金融資產及收益的目的。另外,國際會計報告準則更新了金融工具收益確認的方式。通常,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其公允價值的變動是需要計入損益的,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變動損益,就可以先計資本公積,等到處置的時候再轉入相關損益。而國際上的會計報告準則并沒有明確指出該如果確認以及處理金融資產的變動損益,其建議的主要思路是將金融資產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計公允價值的變動額均先不轉入損益中,旨在努力避免金融工具的處置對損益的過分操控。
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趨同成果
近年來,為了更好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融入全球經濟體系,我國不斷積極地鼓勵企業進行其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趨同工作。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總結如下。
1.我國企業會計構建了有效的趨同機制,推進了我國保險行業轉型以及結構調整。同時,歐盟等充分承認了我國企業的會計準則,認為我國取得的成果值得很多國際上其他國家或地區借鑒。
2.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趨同進程很好地與國際財務報告的準則進行了互動,也同時維護了我國的利益。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進程中,我國根據自身事情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積極地提出反饋意見,并最后推進了一些相關準則的修訂和調整。
3.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我國企業進行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這對我國會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時更為我國不斷促進會計準則國際化造就了一支支綜合素質非常高的國際人才隊伍。其更加了解國際、國內會計知識,并且具有更加廣闊的國際視野。
四、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趨同戰略措施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以及我國的國情,來選擇如何與國際化會計準則進行趨同,以及怎樣趨同。由于我國的經濟、政治結構以及體質與國際上很多國家都有很大的區別,所以我國的企業并不應該完全照搬國際上的會計報告準則。首先,國際化趨同戰略需要符合我國的國情,以及法律環境。并且,中國需要進一步制定更加完善的會計準則相關法律。其次,雖然規范企業會計準則、推進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是我國會計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根本目的仍然是為了促進我國企業更好的進行會計實務處理,來為我國企業解決會計相關問題。因此,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化趨同戰略需要注重及時地解決我國國內自身的會計實務問題,并在國際會計準則不斷變化更新的過程中,保持應用和更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靈活性。與此同時,由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最終決策及其影響有一些不確定性,因而,在此背景下,我國需要在面臨國際會計準則的不斷變化的時候,與時俱進,并靈活、理性地做出最適合我國企業的決策,避免國際會計準則的變化對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產生沖擊。
參考文獻:
[1]劉玉廷: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趨同走向縱深發展階段[J].財務與會計,2010(6):8-11.
從1993年基本會計準則實施至今,財政部已完成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和修訂工作。至此,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個在數量和質量上均與國際會計準則看齊的準則體系。新會計準則將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以后會逐步向非上市公司推行。
在1992年底我國財政部陸續頒發了“企業財務準則”和與之相配套的行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準則”是在1993年7月1日實施,以后又相繼制定和修訂了38項具體會計準則,而行業會計制度又演變為三大體系的會計制度。那么,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呢?
會計準則是以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為支撐的規范的會計工作系統,是對會計要素或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所進行的闡述,會計準則是由基本準則和一系列具體會計準則組成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于1992年11月30日,1993年7月1日起執行。第一個具體會計準則是《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于1997年5月22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個《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于1998年5月12日,2001年1月18日修訂,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個《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1998年5月12日,2003年4月14日修訂,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會計制度是有關會計記錄環節的規定,目的是幫助企業設置會計科目和建立會計核算體系,并不象會計準則那樣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企業會計制度主要由三大體系構成,即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是2000年12月29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于除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外的所有企業;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是2001年11月27日,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呈2004年4月27日,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執行。
我國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主要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因此,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實際上是會計規范本身的結構問題,廣義上講,會計準則是會計制度的一種形式,就象會計制度以外還有會計規章、會計規則、會計規定等多種法規體例一樣。
實際上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有一個發展和演變的過程。在1993年以前我國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只有會計制度,從1993年《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出臺開始,是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并存,是實施“兩則兩制”時期。1997年后陸續出臺了具體會計準則,是基本會計準則指導下的具體會計準則在部分企業和上市公司實施,其他企業依然是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并存。2001年起逐漸將13個行業計制度規范成為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這三大會計制度,筆者理解為這個過程應概括為:我國首先是建立起了基本的會計準則,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一整套的會計準則體系,而這又是一個比較緩慢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須是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并存,因為會計制度較準則在會計實務中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指就我國目前會計人員的會計業務水平而言)。因此,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并存仍將持續一定時期。
我國上世紀80年代末財政部就已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設想。當時,按行業和所有制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國營商業企業會計制度等基本上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為框架的。但是,198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1992年初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除了傳統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方面的內容外,也規定了一些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政策。而實施“兩則兩制”時,因為《企業會計準則》只有一個基本準則,不能滿足具體指導企業會計實務的需要,所以根據基本準則按行業制定了13個會計制度。這些行業會計制度也相應地充實了一些會計政策的內容,即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方面的內容。因此,隨著具體準則陸續出臺,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重疊之處也越來越多。
而分會計要素、分經濟業務制定會計準則,可以將會計要素或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闡述得比較全面清楚和邏輯嚴密,這已成為國際公認的規范形式;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邏輯結構,其核心是賬戶設置、記錄內容和借貸規則,它不可能象會計準則那樣根據特定要素或業務的需要靈活組織其結構和內容。因此,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的模式可以概括為,會計準則主要規定確認、計量和披露標準,而會計制度則主要提供會計記錄指南。
一、對《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誤讀
對于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很多人未能反復、深入、認真地通讀,明確各個準則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各自的規范范圍,準確、全面、正確的理解和運用會計準則;而是斷章取義,片面理解某一章節、條文,導致一些不準確的說法甚至誤解廣為流傳,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尤其是對資產減值能否轉回的問題上,很多人直接引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并據此得出“上市公司在新準則實施前的2005年、2006年度將大規模轉回以前計提的減值準備導致這兩年利潤非正常增加”的結論。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的真正含義
從字面看,似乎所有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資產處置前都不得轉回,實際上并不是這樣。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中明確指出:存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未探明礦區權益等八項資產減值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等其他準則,而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由此可見,《資產減值準則》僅規范以下資產的減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采用成本計量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生產性生物資產、金融工具準則規范范圍以外的長期投資、已探明礦區權益等長期資產。所以,《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僅適用于以上六項長期資產,不適用于前段所說的八項短期資產。
參閱其他相應準則的規定,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項目有: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金融資產等短期資產。其中金融資產僅有符合某些條件的可以轉回。其他不屬《資產減值》準則規范的資產減值的處理參見其適用的準則,不能簡單地說能否轉回。
總而言之,《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資產”有特定的含義,并不是普通意義上的資產,其外延只是普通意義上的“資產”外延的一部分。如果在引用和推理時不說明、不注意這一前提,就很容易誤導別人或得出錯誤的結論。
三、現行八項減值準備與新準則的對應關系
(一)我國現行的八項資產減值
根據1998年開始執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及財政部的三個文件([1999]35號文、[1999]49號文、[2000]14號文):“公司(無論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還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應計提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2001年,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會計制度中除要求上市公司繼續老四項計提外,還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新四項準備。
2006年2月15日:《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資產減值擴大到了所有資產。
(二)現行八項計提與新準則的對應關系
與新準則的規定相對應,現行八項計提允許轉回的有:
1.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這四項屬于“金融資產”,除《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允許轉回。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2.存貨跌價準備。這項減值準備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范,允許轉回。不能轉回的減值準備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不得轉回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四、新準則的影響
實施新準則后,企業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行為會受到限制,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計提時間;二是規定了減值跡象;三是明確了比較的標準(如可收回金額);四是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在處置資產之前不得轉回。
如果拋開前三個原因的影響,僅就是否可以轉回而言,新準則的影響實際是很小的。因為企業運用資產減值進行盈余管理時,主要運用的是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等,這些減值準備新準則依舊允許轉回。新準則不允許轉回的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等減值的運用無論從頻率還是金額比例上來說都比較小。
五、我國資產減值規定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區別及原因
(一)相同點
廣義的“資產減值”應當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
我國對資產減值的規定分兩部分:一部分由資產所屬的有關準則(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范;一部分由專門的減值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也是這樣規定,一部分由資產所屬的有關準則(如《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準則)規范;一部分由專門的減值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規范。
(二)不同點
我國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范的資產減值不得轉回;由相關資產準則規范的減值(不包括資產準則中規定:“本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的情況)一般可以轉回。國際會計準則規定除商譽減值不得轉回以外,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三)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的理由
1.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理由。(1)反映資產預計未來經濟利益;(2)只要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超過原始成本,與歷史成本會計仍然是一致的;(3)減值是一個計量問題,減值轉回類似于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進行處理。
2.禁止轉回的理由(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的問題)。(1)偏離了歷史成本基礎;(2)在實務中會導致濫用;(3)會增加報告利潤的波動性;(4)會導致確認自創商譽。
3.中國的考慮。(1)允許資產減值損失轉回容易導致企業借此操縱利潤,扭曲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已成為中國過去幾年證券市場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監管的難點;(2)從國際范圍來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44號規定,前期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3)綜合權衡利弊,中國決定效仿美國的做法,短期資產減值損失允許轉回,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六、關于資產減值的最新動態
2006年4月23日,財政部會計司劉玉亭司長在宜昌召開的中國總會計師年會及“科學發展觀與總會計師”論壇上發表演講時透露: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國際準則可能與美國趨同,即前期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