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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依法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是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條 女職工人數達到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簽訂的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未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經平等協商,可以與工會依法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專項集體合同。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依法訂立區域性、行業性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下列行為:
(一)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
(三)予以辭退;
(四)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筑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負擔政策列支,企業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經期護理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崗位;
(三)對懷孕不滿三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夜班勞動,并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個小時的工間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四)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癥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癥狀,根據醫療機構證明,需保胎休息三個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間的工資可以按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發給;有習慣性流產史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保胎休息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的百分之百計發。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天;
(三)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休產假二十五天;
(六)懷孕滿三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休產假四十二天;
(七)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和標準支付。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五條 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夜班勞動;
(二)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六條 對接受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結扎或者復通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
女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八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時,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地方婦女發展規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保護女職工權益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的《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女職工是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女職工的利益和權力包含在所有工人的整體利益和權力之中,女職工工作包含在整個工會工作之中;但女職工工作又有不同于一般工會工作之處,即有廣泛性又有獨立性,她的獨立性體現在一個相對獨立的工作領域,這是由女職工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以及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客觀形成的特殊處境所決定的。正是這種特殊性快定了女職工在生產、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中必然具有特殊的要求。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一部具有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法規――《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來,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生產和勞動中因生理特點和心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問題、困難和保障女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自此之后我國又相繼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越來越全面的形成了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4年后,由于外部環境不斷發生的變化,從而為了適應改革開發中不斷變化中的情況,國務院與2012年5月頒布了新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什么是女職工勞動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是針對女職工的生理及心理特點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保護。女性最大的一個生理特點就是承擔著人再生產的使命,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正是源于生育這一特點及其帶來的其他生理特點。
女職工勞動保護主要是研究生產過程中勞動條件對女職工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有害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即能保護女職工能夠健康持久地從事生產勞動,又能保護育齡女職工能夠孕育初健康的子女。
那么新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具有那些十分重要的意義呢?
第一:充分的并全面的表現了黨和國家關愛女職工的政策,堅持了以民為重、以人為本的概念。
第二:進一步增強了對廣大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特殊性的保護,對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護了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相當大的現實意義。
第三:有利于保護女職工在就業方面的平等性、在就業過程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對于進一步激勵女職工參加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四:以法律法規的角度進一步促使企業強行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條件和衛生條件,既增強女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全社會各行各業都離不開女職工的參與。女職工是我國職工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各項要求和工會的各項群眾工作任務,同樣都必須在女職工中落實。
新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具體修改的內容主要有:
新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保持原有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上,進行了更適應當今社會現狀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改善的內容有:
第一、擴大了適用范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增加了更多的社會組織,其中有個體經濟團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全面覆蓋了用人單位及女職工,還包括了女農民工。
第二、修正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納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中還特別列示,比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規章制度提高到行政法規,并從事實出發對相關內容作了適當修正,授權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較大幅度的修正。
第三、是對保護標準的完善:
1、新規定對“三期”女職工不得降低工資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更嚴謹更合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完全禁止用人單位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用詞過于死板。然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規定,對于“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新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規定不得因女職工三期而降低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更具合理性。至于“三期”女職工的解雇保護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等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新規定將舊規定中的“基本工資”改為“工資”。一方面是因為社會的變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施行的時候,還是國有企業的天下,普遍施行基本工資制度。另一方面,將“基本工資”改為“工資”,也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鉆空子。明確規定不得降低工資,而不是不得降低“基本工資”。
但是,用詞上的變化,也會帶來新的問題。比如,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導致其工作績效降低,從而影響其績效工資,是否屬于“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3、特別增加了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內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這是我國勞動法領域首次明確了用人單位防止職場性騷擾的雇主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使女職工因工作遭受性騷擾。但是,如何界定職場性騷擾,以及單位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單位的責任承擔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
第四、實現與生育保險制度的銜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五、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依據機構改革監督管理體制的新變化,以及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的新調整,對監督管理部門的權責做了相應調整和完善,明確了執法主體,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現將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關于認真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聯合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保護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是黨和國家一貫的政策,請各單位一定要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訂出具體落實措施,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當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在本市政府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的實施辦法未下發之前,我們意見:
1.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條款,各單位應立即執行。如凡1988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職工的產假(不包括晚育獎勵假15天)應按90天執行。文到之日未休滿90天產假的可延長休息到90天,已經上班的不再補假。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已作明文規定而目前單位執行有一定困難的條款,各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執行。
——編 者
問: 《特別規定》與之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 《特別規定》主要從4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特別規定》增加了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還包括了女農民工,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二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把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規的層次;三是規范了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四是完善了監督管理體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問: 《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 為了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問: 《特別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答: 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特別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于“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問: 《特別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答: 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問: 《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問: 《特別規定》有哪些特點?
答: 《特別規定》有七大特點:一是適用范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二是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三是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四是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五是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六是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七是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
問: 為推動《特別規定》的貫徹實施,工會要做哪些具體工作?
月經期的保護
月經是婦女一種正常的生理現象。月經來潮時出現的生理變化,使婦女的正常生理防御能力暫時降低,身體抵抗力減弱,若不注意衛生,就會引起月經病或其他婦科病。在月經期間,女性機體活動能力發生一定的變化,生理波動也較大,使她們的作業能力有所下降。所以,對女職工月經期的保護,是婦女“四期”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宰、低溫、冷水、野外作業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同時,用人單位還應建立女職工月經卡。女職工集中的單位,要建立有沖洗設備的女丁衛生室。
懷孕期的保護
女職工在懷孕期,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工資照發;懷孕7個月以上,單位一般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單位不得以女工懷孕為由,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產期的保護
女職工分娩時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生育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懷孕不滿4十月流產者,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哺乳期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