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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規的概念與特征
建筑法規指的是在行業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類子法規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均是指導我國建筑行業規范操作及施工監管、運營管理等環節的可靠依據。建筑法規可以直觀地反映出建筑行業的行為特點,對于我國而言,建筑活動通常具有周期長、涉及面廣、人員流動性強、技術要求高的特點,因此想通過建筑法規來保障建筑的順利進行,就必須遵從這些特點來制定相關法規。
1.質量與安全的原則
質量與安全在建筑工程行業體現的尤為突出,是整個建筑活動的核心,因為建筑的質量和安全直接關系到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為必須要以安全為第一要務,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經濟、美觀、適用等相關要求。建筑法規在法律效力的層面解決了這個問題。
2.安全標準的原則
國家的建筑法規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家標準是指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統一的技術要求,而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兩者在行業中形成互補,保證法規在建筑活動中得到很好的實施。3.法律法規的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業活動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國特色的法制經濟下,作為建筑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等,都應該以建筑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辦事,以法律為依據,對建筑活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分歧進行判斷。
二、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重要性
(1)作為綱領性文件,《建筑法》作為基本法,是其他相關建筑法規的綱領性文件,隨后各級政府出臺了基于《建筑法》的針對地方文件,這樣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氣”的服務于建筑行業,同時也為建筑行業指明了方向,作為參與者的五方(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了各自明確而清晰的責任界限,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這樣不但促進了相互之間的監督,也保證了建筑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2)質量認證體系,是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施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與之緊密相關的是建筑的質量及建筑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質量、驗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維修都是這個體系下的內容。這樣不但能夠幫助受侵害方及時維權并得到補償,同時,也將這一系列制度逐漸完善起來。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得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筑法規在建筑行業中的地位
建筑法規是我國各類建筑及相關構筑物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規之前,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建筑法規的基本精神: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和保障參與者主體的基本利益,這也是建筑活動參與到經濟生活中的直接體現。
1.工程質量和安全
作為整個建筑行業最為基礎的法律法規,《建筑法》主要是圍繞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相關的規定。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安全和質量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建筑市場還存在很多違法亂紀行為,在轉包、分包、掛靠、有償出借企業資質等各個環節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來謀取利益的行為,這對我國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不利的影響,二級后果則是建筑質量及后續服務無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頻發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規漏洞下的表現,這些都是從事建筑行業的人無法回避的問題,相關部門只有根據實際的情況,對《建筑法》的條文不斷進行優化和完善,彌補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2.規范和保障各方權益
在我國建筑市場上,除去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建筑,絕大多數工程均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來為參與項目的各個主體保證相應的利益及責任。借用了民法通則中的連帶民事責任概念的《建筑法》對市場中責任混亂的狀態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另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對總承包和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也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建筑法》對工程及參與到工程中的各個主體以法律形式明確相應責任和彼此之間的關系,并對不同主體之間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作出的明文的懲戒條款,對建筑活動中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對違法出借企業資質的施工企業、對違法轉包和不規范分包的施工企業,均規定有關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建筑法》另一個突出的貢獻是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出臺。有針對性的強制實施,有利于實現進一步規范市場,對依法管理建筑市場提供了明確且堅實的依據。《建筑法》另一個突出優勢在于制定機構有著不可辯駁的指導性-國務院-組織制訂建筑業發展專項規劃,采取積極的政策措施鞏固提高建筑業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導促進建筑業經濟增長與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建筑業產業合理分布和優化升級,使建筑業在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規如《招投標法》等相繼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工程監管工作時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國招投標活動中,當串標圍標等事件發生時,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情況。而有了規范后,招投標工作日漸呈現公平和法制化的態勢,開創了這項工作的公平競爭的新局面。對于一些行賄受賄腐敗行為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都可以參照招投標相關法規進行管制和控制,保證了工程資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證了建設工程的質量。(2)建筑法規能夠規范指導建筑行為。當建筑法律法規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后,無論是工程施工單位還是參與施工的人員都要遵循原則和法規,所有的行為都要在合法范圍內,如《建筑法》頒布之后,我國的建筑行業進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該法規對建筑行為中的各類工作進行了規范,有了法律法規的指導,建筑活動主體對行為有了明確的指導綱領。不僅指導規范建筑行為,也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予以懲處,保證和促進了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前進。(3)建筑法律法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動擁有大量的施工人員,具有項目固定、人員流動的特點。人的主觀能動性不僅具有創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防范安全隱患轉變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將建筑主體的責權利劃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和指導下,工程安全于質量問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級政府和部門都非常重視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這項工作不斷加大力度,強化檢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質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結語
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在國民緊急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作為拉動國民經濟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業法規以及相關法規都在逐步完善,隨著社會對于建筑的需求逐漸成熟,作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應當統領相關法律規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規范建筑業市場,推動我國建筑業的健康、快速、穩定發展。
作者:鄒興慧 單位:重慶建筑工程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周景波,錢美忠.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J].科技風,2011(17):190.
[2]蘭秋.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科技展望,2015(26):44.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影響因素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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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3]錢勝.建筑工程質量及事故問題.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
《小康》:中國建筑業的包工制為什么會持續存在?
盧暉臨:現行的包工制既違背建筑法,也違背勞動法,它之所以成為建筑業的“基本制度”,是因為它的存在符合地產和建筑業資本最大限度積累利潤及規避風險的需要。建筑工程經過層層轉包后,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式的等級管理體系。
以房地產項目為例,該金字塔以開發商為最上層,建筑工人為最下層,中間涉及建設單位、勞務公司、包工隊等多層。最少的涉及四層,最多的可以超過十多層。開發商位于整個分包體制的最上端,是整個建設項目的發起人,但它不參與實際的建設工作,只是通過招標等形式將工程發包給一家或多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承接具體的建設項目后,具體的生產任務往往在肢解后進一步分包和轉包給其他建筑公司,后者再分包轉包給專門的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工人的招募和管理,最后全部落到包工頭這一級。
正是由于這種層層轉包的包工制的存在,建筑企業可以在沒有固定工人,只有很少一些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情況下,既完成大量的建筑工程,又無需承擔工人勞動力再生產的責任。千千萬萬建筑工人的勞動,在短短的十數年里制造了無數房地產富豪,同時他們自身卻被帶入到一個甚至連工資都沒有保障的困境中。
如果包工制不改變,中國的建筑質量根本無法保證,將很快進入矛盾集中爆發期,上海大火、“樓脆脆”事件都是明證。
《小康》: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頑癥應該從哪里入手?哪些部門應該負責?
盧暉臨: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頑癥,必須從改變建筑行業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入手,徹底廢除層層轉包的包工制,確保建筑工人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這需要充分調動國家相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有關部門管理與監督的力度,落實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規定。
首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強化監管功能,嚴肅查處建筑行業層層轉包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筑法》明文規定禁止建筑總承包公司轉包工程,但在建筑工地上可以毫不費力地發現層層轉包的現象,卻極少聽到有公司因此受到處罰。其次,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應該大力推行新勞動合同法,要求建筑公司與工人簽署勞動合同,一方面減少勞務轉包過程中的盤剝,另一方面增強工人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最后,工會部門應該大力推動工地上的工會組建工作,并在建筑工人權益受侵犯的情況下,第一時間提供支持和援助。
《小康》:《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已經四年,然而一紙勞動合同對于絕大多數建筑工人來說仍然是一個奢望,缺乏勞動合同給建筑工人帶來哪些不利的影響?
盧暉臨:第一,建筑工人無法按月領取工資,工資拖欠問題嚴重,由此引發大量沖突。在目前建筑業普遍的包工體制下,和工人們進行直接接觸的是包工頭,而大部分工人和建筑公司并不直接發生關系。工資是建筑公司支付給包工頭,然后由這些包工頭發放給工人。整個過程基本上靠口頭關系來維持,沒有任何勞動合同。
關鍵詞:建設法規;案例教學法;應用
一、案例教學法概述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課程教學方法。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在課前設計與課程理論緊密相關的工程案例,學生通過參與分析,更容易理解并熟練掌握理論知識。教師通過這種傳授方式,有助于提高與培養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以及主動參與課堂討論的學習意識。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方式能夠讓學生擺脫被動接受“填鴨式教學”的消極現象,使學生更全面的投入到由案例營造的專業理論學習環境中。案例教學法能夠使學生自覺并主動的進入到案例所設置的場景中,通過學習小組討論或者結合其他方式進行學習。任課教師在教學中既可以通過相互對比、仔細分析,研究各種多樣性的成功或失敗的經驗,繼而提煉出一般性的結論或原理;與此同時,案例教學法也能夠讓學生借助案例中他人的思考來拓寬自己對問題的認識,從而增加學習過程中的知識儲備。[1]
二、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現狀分析
建筑法規作為一門系統研究工程建設領域中法律制度的學科,具有很強的實用性、應用性以及鮮明的時代特征。我國法治法規進程的發展,以及我國建設行業的蓬勃發展也必將推動著工程建設類法律研究內容的不斷豐富與發展。與此同時,建設法規理論體系至今尚處于不斷完善之中,而建筑法規課程在高職工程類專業教學計劃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加強《建筑法規》課程的教學研究改革工作是高職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其目標教學現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筑法規課程的最大特點是所涉及的知識面廣,不僅有工程類知識,更多的是法學知識,而且兩者要有機的結合在一起,這就造成了本課程知識點多,系統性不強的特點,而作為教學安排,學時往往非常有限,所以造成學生對所學內容一知半解。
2、建筑法規作為一門理論性質較強的學科相較于其他工程類課程,更加的抽象,因此只能靠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所以,學生難免在學習的過程中失去興趣。
3、由于近些年,社會就業壓力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迫于就業壓力,對于培養學生應用型能力的非常重視,而綜合素質方面的培養難免有所忽視,例如實訓課程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而像建筑法規這類這樣培養學生綜合素質,對學生未來發展起重要作用的課程卻漸漸的邊緣化。
案例教學法在建筑法規教學中的應用
由于建設工程方面的管理問題錯綜復雜,靈活多變,即便一些身經百戰、知識豐富的管理者,在面對復雜的實際工程問題時,若不善于抓住問題的重點,給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并有效的組織實施,再豐富的實際經驗也很難合理快速的處理。此外,當前高職高專學生學習方面最大的問題是習慣等待課堂上老師的灌輸,缺乏學習的主動性。介于此,案例教學法以模擬逼真的案例情境,最大限度的拉近教學進程與實際現場之間的距離。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能夠積極參與設置的案例情境中,獨立自主的深入思考,充分帶入并體驗案例角色,對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與討論,并在此過程中互相學習,給出自己的認知與見解。案例教學法就是讓學生真切地感受真實的建設法規運用過程。通過典型案例,讓學生對課程的關鍵條款進行自主分析。在實際操作中,建筑法規課程所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但是,由于高職高專人才培養對授課學時有一定限制,因此,案例教學法在建筑法規的教學應用過程中應該針對不同的內容,合理選用合適的案例教學方式。
由于課堂學時的限制,在課程教學過程中很難針對每條法律條文選取詳細準確的案例呈現于演示文稿中,而口頭案例的方式更加簡便靈活,所以可以在建筑法規的課堂教學中以口頭案例的方式詳解重點法律條文。將課本重點理論內容和法律條文列于演示文稿中,然后用口頭案例加以解釋和說明,通過通俗易懂的案例故事,使學生將聽到的案例與掌握的理論有機結合起來。除了口頭案例之外,還可采用書面案例加以補充。在實踐教學中,某一章節內容課堂學習結束后,通常以書面案例作為總結歸納,通過詳細的案例分析,將整個章節的關鍵理論加以聯系和鞏固。因此,書面案例較口頭案例在設計上對教師的要求更高,需要結合課堂教學內容加以精煉,并且要選擇更加經典且優秀的案例。
如若有條件,還可以考慮在建筑法規課程中增設實踐課時。但是由于實踐性案例耗時長,且需各方配合,所以實施難度較大,因此可以針對重點章節進行實踐案例設計,例如,合同管理章節可以組織學生分組模擬訂立合同,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章節可以引出相關事故案例,分組討論并分析等,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對于建筑法規課程學習的興趣,也能夠有效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促使學生在實踐過程中勤查資料,積極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并能有效解決問題。與此同時,在建筑法規課程教學過程中,需要引入大量的經典案例,案例教學法提供大量的信息資料,涉及的知識面廣泛,因此此過程需要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合理分析,這樣能夠使學生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的理解問題、掌握要點并給出合理的實施方案,整個過程有利于學生開拓思路,勇于創新,提高綜合素質。[2]
三、結語
關鍵字:建筑企業;市場;競爭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固定資產投資的大規模增長,建筑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中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總產值增長了20多倍,建筑業的增加值也從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8%左右增長到7.0%以上。建筑業的發展有目共睹,然而建筑業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及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其市場地位卻處于較低的狀況。
一、建筑企業市場地位低的原因
建筑市場秩序較混亂和法律法規仍然不完善。目前建筑市場秩序混亂、法制不健全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使建筑業企業的境況惡化。由于買方處于主導地位,在合同簽訂時,有些建設單位除了要求施工企業提交履約保證金外,還要求提交工程創優保證金、進度保證金等擔保,而施工單位迫于地位的弱勢,只能接受。業主方利用優勢地位,迫使施工企業簽訂“陰陽合同”、墊資、接受折扣價等現象依然存在。
建筑企業數量增長快于需求的增長,直接導致企業競爭日趨激烈。建筑施工業的勞動要素供給彈性大、工資水平較低,盡管建筑業企業利潤很低,但企業數量還在急劇增加。目前全國建筑企業已發展到8萬多家,由于企業數量增長快于需求的增長,在近年投資高速增長的形勢下,利潤水平仍在下降,國內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現象令人堪憂。
建筑企業利潤水平逐年下降,負債率高。《2006年建筑施工行業發展報告》著重指出,弱勢地位使得建筑業企業的利潤水平長期徘徊在2%-3%左右,屬于國民經濟中的低利行業,而負債率高達65%,已制約了建筑業的良性發展。拖欠工程款、墊資施工、不合理的壓價讓利競爭、回扣等不正之風,加劇了企業資金不足帶來的困難。
產業集中度偏低,實力雄厚的企業偏少,行業相對生產能力過剩。產業集中度,是指市場上的某種行業內少數企業的生產量、銷售量、資產總額等方面對某一行業的支配程度。產業集中度與產業利潤率成正比關系。我國建筑業的產業集中度只有4.5%,而日本的各產業集中度均在60%以上,美國的汽車產業集中度甚至高達97%。此外,多數建筑業企業組織結構形式趨同。
二、提高建筑企業市場地位的策略
強化與建筑業相關的法制建設。《建筑法》實施10年來,對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發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目前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等方面的內容亟待盡快修訂。目前,《建筑法》修訂方案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建筑法》將對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建筑工程承發包,包括強化對業主市場行為的監管等進行修改。除此之外,筆者建議應盡快對《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結合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作適當修訂,以保證建筑施工企業享受公平待遇。
出臺促進和規范建筑業企業發展的相關產業政策和具體措施,針對當前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實施專項清理和規范。建議國家結合“十一五”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出臺,對今后5~15年的國內建筑業企業發展做出明確規劃,確定措施。要重視資質資源的整合、重視差別化競爭的引導以及重視產業配套體系的建設。應進一步強化建筑市場的監督,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督查力度,清廢各地出臺的各類土法規、土政策,做到政令統一。
調整建筑業企業的組織結構。由于總體上仍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居多,管理水平未見提高,本質上也不占有專有技術或核心技術,結果形成全行業的過度競爭形勢。解決過度競爭問題,一是進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二是進行產品結構調整。組織結構調整與產品結構調整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因此,需要研究行業組織結構構成,制定行業組織政策,通過建筑業資質管理等行政手段,根據市場需要去引領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從而達到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化和優化,促使企業組織向更高的組織層次躍升。
建立誠信制度,為建筑業企業的公平競爭和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當前建筑市場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假招標、假投標、圍標、串標、商業賄賂等均與當前社會誠信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關。為此,建議政府在建筑業率先進行建立行業誠信制度,明確建筑業企業的社會誠信標準,企業誠信記錄和向行業、社會的方式,企業失信行為的處罰體制與機制等。
作者單位:邢臺職業技術學院建筑工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