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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的東方文化藝術在源遠流長的歷史發展中,積淀了深厚的文化礦藏。穿越歷史的長廊,大量的圖案、剪紙、年畫、壁畫、服飾、編結、浮雕都是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遠古先民留下的彩陶、制作精美的裝飾器物、紋樣,富于工藝之美和創造的奇跡,在生生不息的文化演進中,記載著人類的智慧與夢想。表現了東方文化濃郁的生活情趣,獨特的審美觀和價值取向,記錄了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精神追求。為藝術家們提供了永不枯竭的創作源泉。據考證,從圖像符號到象形文字,從圖式對話到情感交流,藝術發源早于文字。追尋人類文明的歷史我們發現,所有的藝術都有他發源的根脈。早在舊石器時代,先民們以原始材料打磨工具,以天然物質作為材料、在巖洞、羊皮、石頭上留下大量符號般的形象。動物是原始巖畫中最重要的題材。在受到威脅又相互依賴,征服自然又相依并存的遠古時期,我們的祖先就開始使用拙樸的繪畫語言,武士、狩獵、豐收、舞蹈、還有圖騰崇拜。另一方面,對母性的本能贊美,是他們可望延續后代的需要,對女性生殖的崇拜由來已久。在非洲、亞洲、大洋洲、人們不斷發現人類祖先的聚集地,留下了大量原始藝術不朽的斷簡殘邊。考察的民間藝術發源的端脈,不僅是人們對審美的需要,更與先民們的精神信仰,祖訓、教化、生存之道密不可分。那些通過詩歌、格言、神話、謎語,代表人類和宇宙的存在與對話方式所具有的特殊含義。人類創造的智慧在民間綻放出異樣的光彩。從圖形結構、色彩運用、造型意象方面對傳統民間藝術考察就會發現:在手法上,民間藝術感性大于理性、純樸稚拙、對形象的夸張、變形、隨心所欲,散發出獨特的魅力。民間藝術的題材上、男耕女種、田園漁獵、人物花鳥、祥云走獸,即富于動人的生活氣息,又凝結著世代相傳的精神寄托。同樣的題材、相同的造型通過不同的表現方式,如剪紙、泥塑、刺繡、布貼、蠟染等,因工藝不同也獲得了不同的審美體驗,豐富了民間藝術的視覺表達,涵蓋生活各個角落,斑駁的藝術手法為我們參照借鑒提供了無限可能。
二、解讀民間藝術的形式圖語、審美情趣對藝術創作的啟示
民間的剪紙,多用象征手法造型凝練,折剪鏤空,略帶夸張、成為婚嫁、豐收、福祿祥和的美好祈愿。皮影最初用紙刻制,后來用驢、牛、羊等動物皮剪刻,裝飾化造型語言以鏤空映襯的傳統工藝演繹出人間的喜怒哀樂,民間泥塑、泥人在傳統匠師的技藝中,依靠自然色彩與夸張變幻的手法,憨態可掬神完氣足。從京劇臉譜到廣為流傳的民間故事,那些美好的祈愿、遠古的神話,代表了不同民族不同信仰的精神追求,是一部圖像學的百科全書。民間藝術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是由于他發源于民間,感悟于生活,植根于民族文化的土壤。在中華民族的文化理念中:“崇尚自然、天人合一”各種藝術形式中都體現出和諧、圓滿、吉祥的精神氣象。歷經漫長的演化,編織成文化根脈發育生長的基因。世上沒有什么東西憑空而來。解讀民間造型元素,可謂意味深長,龍與風、代表了天地乾坤的陰陽調和,石獅被譽為神獸,以此鎮宅,獅的造型莊重威嚴,宮廷內院昂然肅立,成雙成對四平八穩極具象征意味。牡丹寓意富貴、荷花象征高潔、蓮花與佛教故事緊密相連,寓意超脫世俗的精神境界。鳥和魚更富聯想,魚代表五谷豐登、連年有余,民間藝術早已把魚的圖像寓意表現得深入人心。此外牛羊、喜鵲、仙鶴、他們就像民間的圖騰符號,不斷出現在各類藝術作品中,物我相融透射出文化符號的精神指向,對此我們當抱以敬重,學會從中汲取養分。藝術的形式語言可千差萬別但文化的基因不可缺失。
三、壁畫創作中,傳統語言與現代形式的融合
壁畫是歷史上最為悠久的繪畫形式之一,題材廣泛,內容豐富。大多數壁畫中蘊含著諸多傳統民間的圖式因素。紋樣、人物、花鳥、走獸從佛教經典到歷史故事,從田園漁獵到城市的變遷。經典的壁畫作品往往揉進了民間鄉土文化精彩絕倫的技藝,是民族情結的演繹。敦煌壁畫正是無數無名的藝匠留下的曠世杰作。傳統壁畫在宗教方面主要是體現佛祖的修行經歷、佛法記載的本生故事,天庭的各種奇幻意想,極樂世界的蕓蕓眾生,使信仰者能夠因此而贊嘆佛法的神秘偉大,生修行信念。最豐富的想象都來自于民間。可以說:民間藝術是中國文化發育的土壤。大師齊白石、吳冠中、韓美林的藝術無不從民間藝術中獲取精神的滋養。齊白石早年做過木匠,作品深深植根于民間文化的土壤。他以心寫性自由舒放,在筆墨的幻化躍動中,花草、怪石、蝦蟹、盎然成趣。他的藝術通俗中盡現高雅,是民間藝術精髓的集大成者。畫家吳冠中明心見性的點、線面,大寫意的手法,既有民間藝術的裝飾性又飽含著現代構成的形式之美。壁畫的形式具有極強的裝飾性、工藝性特點,當然更重要的是藝術性。藝術家除在構思立意、經營構圖、結構設計上圍繞主題提煉創意外,還可以從民間的木刻、傳統的紋樣、動植物的變形上相互借鑒融會貫通。在自然,民俗風情的表現上演繹變幻,可以從造形、色彩、材質三個方面切入。借鑒民間藝術手法,通過變形、簡化、打散、排列、錯落等形式手段以單元或多元的形態組合融入創作。色彩上要根據題材、環境、空間主題設計,或結合自然肌理本色,強調簡約和色彩的民俗性、裝飾化。木板、墻壁、銅版、材料有別、美感各異,材料應與壁畫主題內容和諧統一相得益彰。用涂飾、浮雕、織物、嵌瓷等現代的工藝手段、有別于原有的技術手段,同樣表現出整體的民間藝術氛圍。凹凸感、斑駁感、抽象化、我們還可以將簡化后的民間藝術造型、圖案,用銅板、玻璃、不銹鋼、鋁板等現代材料在傳統和現代之間構建起交融溝通的橋梁,這也是傳承民間文化的重要手段。壁畫創作中圖像元素的間接應用,民間工藝的各種表現手法是潛移默化相互契合的。通過對民間圖像元素的提取、演變、重構,也能表達民間藝術傳統意象的目的,使傳統與現代相結合,原始材料與科技手段相結合,傳承與創新相結合。
建設旅游名城、創建文明城市,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和諧承德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一件造福人民,惠及千家萬戶的好事。作為承德市的市民,我們既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更是城市文明的創造者,我們有責任、有決心以實際行動實踐文明言行,為創建文明城市、建設旅游名城做出應有貢獻。在此,我們迎水壩社區居委會謹向全體市民發出如下倡議:
一、從我做起,積極參與。承德是我們每個人的共同家園,需要我們共同建設。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有義務通過自己的文明行為,來為城市增光添彩。我們要主動參與,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積極為創建文明城市獻計出力,多做貢獻。
二、多做實事,積極實踐。我們要自覺遵守和實踐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和市民“八不公約”,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做到“不隨地吐痰,不打架罵人,不亂貼亂畫,不亂扔亂倒,不亂穿亂行,不亂占亂建,不損壞公共設施,不信封建迷信”;說文明話,做文明事,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告別各種不文明行為。
三、立足本職,熱心公益。我們要積極參加本部門、本單位和本社區組織的各種文明創建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努力爭做文明使者,盡力為建設旅游名城、創建文明城市添磚加瓦。
四、遵紀守法,嚴于律己。每個市民都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執法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指揮,自覺維護城市公共秩序,共同塑造美好、文明的承德新形象。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來,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也引起廣泛關注。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大發展,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概念與特點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詞譯自英文,英國學者湯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詞來表示傳統的“民眾知識”。后來,國際上統稱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風格的民間傳說、神話、歌謠、諺語、舞蹈、音樂、手工技藝、服飾、風俗等為“folklore” [1]。中國學者一般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某一社會群體(如民族、區域、國家)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主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或風格 [2]。與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一般文學藝術作品相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性質不同。一般作品屬于私權保護的范圍,往往屬于私人所有,體現“私”的性質。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群體通過代代相傳共同開發、培育的知識集合,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且大多與群體的生活自然相伴,沒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創作完成后即進入公有領域,具有公共產品性質。此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兼有“公”、“私”雙重屬性,并且更多體現“公”的性質。
2.作品主體不同。一般作品主體歸屬于某一個人或部分人,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原始的創作者可能是某個人或某幾個人,但是隨著歷史的推移,它逐步變成了某一地區、某一民族整體的作品,權利主體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產生于民間,沒有明確特定的作者。
3.客體范圍不盡相同。一般作品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客體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即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就不受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客體既可能是一種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藝術風格,也可能是已經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并沒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無法像一般作品那樣確定其固定的表現形式。
4.穩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獨創性的內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不易變異。而在實踐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和再創作非常普遍,內容和形式被不斷地創新,原來可能默默無聞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借此獲得廣泛的傳播,因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流動的,靈活性較強。
5.保護的時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無法確定創作日期,再加上又經過社會群體的不斷加工與創作,作品始終處于發展過程中,難以確定保護的時間節點。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難以確定,從理論與實際看,保護期限都長于一般作品甚或無期限。
二、當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的難點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存在著難以規范和保護的問題。一是權利主體難確定。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主體往往是明確的,其權利歸屬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是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作并完成、流傳下來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即時創作出來的,很多情況下難以確定具體的創作者,沒有官方典籍加以記載,考證困難。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不明的事實,傳統的知識產權法無法進行有效的保護。二是獨創性難認定。“獨創性”是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進行保護的必要條件,一般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獨立創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二是創造性,即要求作品體現作者一定的創作高度。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在代代相傳或模仿的基礎上流傳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達到著作權保護所要求的標準,對其獨創性該如何認定,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這給認定工作帶來困難。三是權利性質難確定。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 [3]。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卻一直存在于“公有領域”,事實上已經屬于“公權”的文化產品,任何人難以對它主張專有權。如果以私權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就限制了其流傳;但如果采用公權方式保護,則難以保障相關權利主體的利益。因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面臨著是公權還是私權的定位和選擇。四是保護期限難以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是一個無限創作與傳承的過程,現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歷經數次創新、集成的結果。因此難以適用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規定。
2.現行知識產權法律難以滿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難以適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要求。從立法目的上講,著作權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創新、激勵創新;商標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專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技術方案的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根本目的則在于保護和拯救,可以說與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遠。因此,旨在保護經濟秩序的知識產權法難以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提供有效的保護。二是救濟手段難以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設權利。著作權法的保護以防御性保護為主,保護的作品是已經創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被侵犯時,可防止作品被濫用或將其回復到被濫用以前的狀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隨著歷史的演進不斷創新和發展的,這也是民間文學藝術的生命力之所在,這種永遠處于變動之中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顯然區別于著作權法意義的作品,現行救濟手段難以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創設權利。三是具體法律保護制度的缺失。中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時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至今仍未出臺。而2011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側重于保護“形而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非“形而下”的有形產品,且號召式條文較多,司法實務難于操作。這樣,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實質上仍處于無法可依狀態。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法律保護對策
1.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目前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另一種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經過整理、改編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權利主體應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原始創作個體或群體;在沒有個體或群體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權利的行使主體應該是國家,國家可授權著作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具體行使權利。其優點在于可以國家名義,與侵犯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的國家進行交涉,能夠更好的維護國家利益。后者作品權利主體應是演繹者,但演繹者的權利受到原作品創作者的權利的限制。應當注意的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傳承人往往在流傳的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傳承人在傳承的過程中,記憶、背誦、不斷地完善作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付出了艱辛的智力勞動,體現了較強的創造性 [4],符合著作權的創造性的特點,因而,他們有權享有著作權上的權利。
2.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內容。結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特點,其著作權內容應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注明作品來源權,即注明該作品來源的群體區域。這一點在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訴郭頌、中央電視臺、南寧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一案中得到確認;(2)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濫用的權利,維護其真實性;(3)使用權,包括記錄、整理、復制、發行、表演、改編、翻譯、匯編等權利,可分為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兩種情況;(4)獲得報酬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源群體以外的人商業性使用該作品時,權利主體有權獲取一定報酬,一般可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實現。當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也應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業性地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表達形式的行為、為教學目的而使用或為創作帶有獨創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的行為,應視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應強化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意識。保護、繼承和開發利用民間優秀傳統文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地方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意義,鼓勵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和整理。明確和批準本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歸屬和范圍劃分;創辦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間組織,促進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有效保護。
參考文獻:
[1] [澳]卡邁爾·普里.國家的法律對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的保護[J].著作權,1993,(4):12.
[2]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60.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
作者簡介:王夢瑩(1990-),遼寧大連人,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摘 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是民間文化遺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我國民族文化的瑰寶。然而近些年來,由于其自身特征的限制,其著作權屢屢遭受侵害,這對我國文學藝術而言是巨大的損失。本文將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入手,論述保護其著作權的必要性,并根據我國的保護現狀,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權利主體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expressions of folklore),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某個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而逐漸創作出的、反映本民族或本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心理特征等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個廣義的概念,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留存于民間的,反映該民族或該區域人群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即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等諸多內容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具體而言,包括:手工藝術生產技藝及其制品;在民族民間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謠諺、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習俗的禮儀、節日和慶典活動、游藝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飲食、民居、服飾、器具、工具、建筑物、設施、標識及特定的自然場所;在一定區域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文字;傳統醫藥知識;有價值的手稿、經卷、碑碣、楹聯等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征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具有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它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民族,也可以是一個或者幾個村落,是一定區域內的人創作而成的。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繼承發展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母體創作出來以后,它不是停滯不前的,而是在歷史長河中,不斷地繼承以往優良的因素,又加以創作和革新,使得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
大多數著作權保護客體都存在保護期限,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然而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發展性的特點,它一經創作,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而很難明確規定它的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不可轉讓性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種民族性是源于它在一定區域內流傳,跟這個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有較大關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轉讓后,它將不能夠很好地展現這個區域的民族風貌,同時也很容易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無法繼承而消失。
5、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對公開性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域的人通過代代相傳共同繼承和發展而來的,對于特定群體而言,此類知識是共同掌握、共同擁有的,這種擁有并沒有被人工的加以保護措施予以保密。但是由于它并不是每個群體成員都能掌握和運用的,所以它的公開具有相對性。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相當程度的必要性。首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失傳現象,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寶貴的作品將會不斷消失。其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意味著賦予源生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著作權,這不僅是對創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更有利于該地區的人通過對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獲得經濟報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于更好地革新和發展該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文化。再次,一些外國藝術家將我國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帶入國外,并無償使用,獲得利潤,這顯然嚴重侵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最后,一些文學藝術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在改編過程中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并給讀者或者觀眾造成很大誤解。可以說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刻不容緩。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現狀
1、尚未形成統一立法
《烏蘇里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案子,在此之前,法律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1990 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至今日, 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次,面對著作權受到侵害的情況將會束手無策。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是一個或者幾個自然人創作出來的,而是一個社會群體創作的,因此確定作者的范圍存在困難。
另外,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指出,盡管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該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并主張權利,他們提出由國家作為民間文藝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版權的唯一主體。[2]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無法明確規定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出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然而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不合適的。在這些作品中,有能用實體形態表現出來的,也有很多無法用實體形態表現的,對于這些是否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也存在困難。
四、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鑒于以上現狀,設立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范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正當侵害,已經刻不容緩。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但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無法以某種形式復制,例如民間藝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游戲等,因而對于其范圍不應當僅局限于一般作品的范圍,而以該作品的種類為依據適當擴大。
同時,出于對立法目的的考慮,著作權要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因而對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再進行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這種作品如果能夠體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該納入著作權法律體系。
2、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范圍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的過程中,不斷被人們革新和完善,越來越具有某一區域的特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不應該限定為一個人或者幾個人,而應該是某一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一個民族,甚至是一個國家。
3、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和一般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延續性,它是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因而不能設定保護期限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而應當不設立保護期限。
4、由國家授權某一組織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者的范圍較大,在作品受到侵害的時候,很難較好地保護作品。因而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一組織或者部門代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權,當侵權發生時,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參考文獻:
[1]張永.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刊:社會科學版,第2005,(1).
[2]肖少啟.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
關鍵詞 民間文學藝術 主體 相關權利人
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有別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權,并且缺乏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機關以及普通民眾都有可能將其他相關權利人視為著作權主體。為了更好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有必要明晰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傳承人、采風人、改編人等相關權利人之間的關系。
一、 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傳承人的關系
民間文學藝術并沒有明確的作者,這顯然有別于著作權法保護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沒有對此問題作出確切的規定,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一直處于模糊的狀態,而學界一般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來源群為其著作權主體。①而所謂傳承人則是這個來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將民間文學藝術傳承發展下去的人。可以說傳承人是師從于前人,傳藝于后人的這樣一個關鍵性人物。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發展而言,傳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沒有一代代傳承人的繼承與發揚,也沒有今天的民間文學藝術。因而有的人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就是其主體。
誠然民間文學藝術在發展的過程中離不開傳承人的口傳心授,傳承人的作用至關重要,但是因此將傳承人視為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是不正確的。根據知識產權相關理論,創造性的活動才是民事主體取得權利的根源,換句話說,作品的作者通過自己的創作才獲得作品的著作權。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者是他的來源群,來源群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根據自己的文化習慣、藝術情操創作出來具有本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民間文學藝術,該民間文學藝術理所應當歸屬于它的來源群,并為該來源群所有成員共同所有。而傳承人的傳承行為并不是創作行為,因而傳承人不具備著作權法中可以獲得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的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傳承人在自己的傳承過程中,可能會添加了一些屬于自己獨創的藝術元素,那么傳承人可以獲得該部分的著作權,但是并不等于傳承人取得整部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當然,我們明確傳承人不是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并不意味著我們不保護傳承人的權利。由于傳承人的特殊作用與貢獻,我們也應該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對于傳承人利益的保護,可以通過著作權鄰接權加以妥善保護。
二、 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采風人的關系
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中華大地上星羅棋布著眾多的民間文學藝術,等著我們去發掘、保護,這是我們的先民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然而現實中,很多民間文學藝術,處于老少邊窮地區,遠離城市的喧囂,遠離人們的視野,不易被人們發現,也更不易開展相關的保護工作。而采風人作為來源群成員以外的人,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采風行為,發掘了這些民間文學藝術,使之得到人們的關注,客觀上也能起到發掘、保護的作用。有的學者認為沒有采風人的采風行為,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仍將不為人所知,所以采風人應該是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
采風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然而如同前文所述,民間文學藝術是其來源群所創作的,而采風人并沒有參與到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過程中,沒有付出創造性的勞動與貢獻,因此根據著作權法的理論,采風人并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采風人的權利也可以通過鄰接權加以保護。當然法律也需要制定相關立法對采風人的行為加以規范,既要鼓勵他們的采風行為,將更多更好的民間文學藝術發掘出來,另一方面也要杜絕采風人一些不當的采風行為,避免民間文學藝術受到不法侵害。
三、 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改編人的關系
民間文學藝術以其獨有的特色和魅力,獲得民眾的普遍認可與好評,而其所蘊藏的豐富藝術題材,也更為很多文學作品、影視作品、音樂作品所改編使用。在這樣的商業化使用的背景下,應當明晰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改編人之間的關系,以維護好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同時,促進我國民族文化產業的發展,讓民眾看到更多的、更優秀的民族文化。
毋庸置疑的是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應當歸屬于創作它的來源群;而改編人依據民間文學藝術改編的作品,屬于派生作品,該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改編人,而原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并不歸屬于改編人,原民間文學藝術與改編作品可以說是涇渭分明。需要注意的是,改編人的改編行為,不得歪曲、丑化原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得損害該民間文學藝術的形象,也不得侵犯原民間文學藝術來源群的合法權利。
以上是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傳承人、采風人、改編人之間關系的簡述,通過這樣的論述,可以厘清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其他相關權利人之間的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以規范各利益方的合法權益及相關行為。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精神遺產,它的傳承與發展離不開各方的努力。只有明晰了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與其他相關權利人之間的關系,才能順利開展相關的保護工作。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