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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范圍解讀不規(guī)范
問題:職工受傷情形復雜多變,使得《工傷保險條例》列舉的規(guī)定不能保證包含所有情況,而開放性的解讀使得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最大的保障“。因工作原因”是該條例的核心定義,但是此標準的解讀并不明確。不同地區(qū),不同時期會產生不同的把握尺度,從而造成工傷標準認定不一致。例如,職工在單位組織外出旅游時若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存在爭議。如果不認定為工傷,則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各個企業(yè)及機關對此的解決方法多是減少乃至取消此類聯(lián)誼活動,以避免可能面臨的風險。這種簡單粗暴的解決方法使得員工工作積極性受到打擊,企業(yè)也會因由此造成的生產率低下而遭受損失。另外,在修改后的條例中加入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制條件,這樣使得勞動者可能因為自己的過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救濟,這與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責任相違背。各地在解讀時只能按照自己的標準,而這種不統(tǒng)一使得勞動者產生不公平的感覺從而使該條例的內容及實施遭受質疑。
解決方法:為解決該問題,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勢在必行。明確和規(guī)范工傷認定標準將使得企業(yè)以及勞動者受益。例如,現(xiàn)行規(guī)定對于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繞道從事其他事情中發(fā)生事故如何認定的問題并不明確。同時,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可能性多種多樣,而通勤事故的工傷認定主要針對交通事故傷害。這些問題如果可以進一步得到明確,如具體規(guī)定通勤過程中進行其他活動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以及哪些活動應該被認為工傷。另外對通勤過程中的不可抗力造成的非交通事故也應當被包含在內,以最大程度維護勞動者權益。
二、工傷基金管理不健全
問題:根據(jù)審計署2012年第34號公告,截至2011年底,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716.52億元,如此高的結余伴隨著部分地區(qū)收不抵支的現(xiàn)狀,反映了我國在工傷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統(tǒng)籌基金、共擔風險的工傷保險原則沒有得到貫徹和實施。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高結余意味著我國參保人數(shù)的提升以及工作環(huán)境安全的改善。但是如果無法更有效的從全局出發(fā),管理工傷基金,社會公平就很難實現(xiàn),而不發(fā)達地區(qū)的勞動者將面臨更大的風險。這無疑會導致工作積極性下降,進而拖慢地區(qū)發(fā)展,形成惡性循環(huán)。
解決方法:工傷基金的管理不應該分散到地方政府,從中央到地方的輻射性管理將使得全國勞動者可以同工同酬同命,從而推進社會公平實現(xiàn)。結余不是基金管理的目標,其應該成為管理是否良性的指向標。在看到結余的同時應該考量是否全國各地一線勞動者的權益都得到了保障,是否因工傷亡都得到了賠付,是否企業(yè)及勞動者都積極的參與到了保險體系中。從全局出發(fā),統(tǒng)籌基金。
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不統(tǒng)一
問題:在我國推進法治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堅持一國之內的公民享受相同待遇。但是,在實際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時,各地對于工傷職工能否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shù)膯栴}存在不同標準。有的地區(qū)同意工傷職工在領取民事賠償之外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但是其他地區(qū)卻以工傷職工已經(jīng)獲得相應賠償為由,不進行再次賠付。而這樣就使得同樣的傷害可能因為對政策的不同解讀而獲得不同數(shù)額的賠償。例如,若發(fā)生通勤事故死亡,民事賠償之后,若是再一次賠付工傷保險金額,則勞動者獲得了兩次賠償。這種有時會被解讀為重復賠償,但是如果不再進行賠付的話,新的問題就會出現(xiàn)。例如,肇事者沒有賠付能力,則勞動者就無法獲得應得的賠償,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解決辦法: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難以解決不只因為不同地區(qū)會對政策有不同的解讀,還因為其他客觀條件的影響,如民事責任方的賠付能力等?!豆kU條例》的宗旨是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賠付勞動者因工造成的損失。在這個宗旨的指導下,重復賠付和零賠付都應該避免。為解決這一問題,統(tǒng)一規(guī)范政策解讀,和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guī)定勢在必行。例如如何處理民事賠償問題等,統(tǒng)一明確的規(guī)范使得各地有據(jù)可查,有法可依,不僅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也減輕了企業(yè)和政府的負擔。
四、工傷康復政策不完善
問題:工傷康復在我國是一個較新的課題,以往的政策只強調工傷賠付但忽略了勞動者傷后身體以及心理的康復問題。其原因在于很多領導不支持員工的康復,認為康復師療養(yǎng),需要額外占用傷者工時。而不能得到及時的心理康復輔導使得傷者難以正確面對傷后的心理壓力,可能導致消極怠工甚至自暴自棄的悲劇產生。
解決方法:政策制定者需要出臺相關規(guī)定,強制企業(yè)及單位重視工傷康復的重要性,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引導以及適應,這種情況一定能得到極大改善,使得工傷受害者可以更好重新投入工作。
五、總結
綜上所述,在《工傷保險條例》得到積極貫徹和相應的當前,潛在的問題依然需要得到重視,只有各方全力配合、中央宏觀調控、政策不斷完善相結合,才能使《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發(fā)揮其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正面作用。而其所起到的標桿作用和標桿效應不僅可以使勞動者和企業(yè)受益,更可以在推動實現(xiàn)社會公平和構建法治社會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作者:李文靜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