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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金融監管模式的原則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世界上既沒有萬能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最優的監管模式。每個國家都應根據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狀況和開放的程度來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在金融市場發展初期,選擇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模式能相對降低監管成本,同時進行較有效的監管。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壯大,金融市場變得復雜,必須改革監管模式,形成一種既滿足國內監管需求又不影響國際合作的獨有監管模式。滿足成本收益分析。政府監管是基于提高全體國民福利而進行的監管,所以這里所講的不是監管機構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指相對于其他模式來說,改變制度所帶來成本的降低或者利益的增加。提高金融監管能力。金融監管模式僅僅是一個架構,最終完成監管的依然是監管機構中的人員。對監管機構進行簡單的拆分或者合并式的改革,監管能力卻沒有顯著提升是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的。有效的監管模式不僅對監管能力的要求更高,而且能對監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促進作用。模式并非越復雜越好。復雜的監管模式看似能夠面面俱到,更加有效地應對不同的金融風險,但是復雜的層級關系會大大降低監管機構之間信息溝通的效率、監管人員行為和監管程序的規范化程度。盡可能降低監管模式的復雜度正是目前專家學者研究的熱點之一。監管信息的溝通機制。資源的共享可以直接降低成本,避免重復研究和數據采集,也為發現監管空白、多頭監管和監管重復提供可能性。良好的信息溝通也能促進監管合作,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金融市場結構失衡和監管標準不統一。以市場力量為導向建立監管體系。監管者要站在金融市場中金融創新的前沿,發現隱藏在日趨多變的金融產品和業務中的風險并采取應對措施。順應市場發展,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信息不對稱對金融業發展的影響。從系統論的角度來制訂。一國的監管體制改革涉及多方利益集團的碰撞、協調甚至妥協,即使每個監管機構都能運行起來,但是把它們匯總起來未必能達到預期效果。因此,這項長期而復雜的工程需要綜合各方因素平穩過渡,不可急于求成。以上原則并不能囊括金融監管體制中所有的規律和標準,在實際選擇的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金融監管模式與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狀況的一致性,并要隨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復雜程度的加深而進一步變化,靈活把握,趨利避害。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分業監管,監管領域確定而單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著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維護金融穩定、執行貨幣政策、進行外匯管理和反洗錢活動。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形成較晚。從2003年實行分業監管體制以來,我國制度性的缺失、改革相對滯后和經濟金融體系的不斷深化發展等,導致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現象嚴重。一方面,分業監管格局不能完全覆蓋一些新型的金融機構,可能促使其將某一特別的服務項目或產品置于監管成本最低或監管最寬松的領域,從而產生“監管套利”現象。另一方面,由于不是統一監管,各個部門的協調性無法提高,在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的情況下,造成大量的重復監管。金融監管措施落后、監管知識不足、水平不高,導致效率偏低。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綜合化水平正在迅速提升,現行的金融機構準入審批制度早已不能滿足現實的監管需求。同時對應復雜多元的金融混業背景下的法律規則尚未健全,現有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的能力和素質也跟不上金融業的發展。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金融市場部分領域無法可依,信用制度、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深層次的監管法律也未及時更新。另一方面,監管的隨意性大,主觀性強,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監管規定普遍缺乏科學的量化標準,實際執行中尺度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強。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我國雖已建立了系統的監管機構,制定了較健全的規定,但是缺少嚴格遵守規則的執行力,往往某些行政手段就可以打破金融監管,那么監管規則就形同虛設,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管職能。金融服務的國際競爭力不足。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大量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監管當局管控混業經營風險的能力受到巨大挑戰,既不能滿足市場監管的需要,也不利于本國金融機構在全球競爭中的發展,難以與國際大銀行開展競爭。針對消費者的保護規范有局限性。當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存在利益沖突時,監管者往往偏重于保護強大的金融機構方而忽視弱小的消費者,無法創造和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同時保險機制的缺乏使消費者在面臨巨大風險時得不到基本的保護。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進建議
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管理的積極性,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金融機構依賴監管當局的心理在某些方面尤為突出,本應是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需求來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但某些金融機構卻想讓監管部門從監管者的角度來提出相應的指引。市場參與者完全依賴于監管當局和政府對金融機構施行外部監督,幾乎沒有發揮自我監管的意識。逐步建立和完善財務信息披露和監管規范體系。監管機構應盡快出臺相應的原則規范和法律條款,對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做出明確界定,并設置相應的免責條款及民事處罰條款。堅持披露自愿性和披露強制性相結合,培育使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積極、主動地披露財務信息的市場環境,這是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一項重要舉措。建立和完善信息分享的法律支持體系,加強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對金融市場全方位監管的機制。信息不對稱會導致經濟效率降低,只有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及信息的流通效率,防范市場操縱、欺騙和權力濫用,才能提高金融市場監管效率。把保護消費者權益定位為改革的核心任務之一。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加強機構對消費者信息披露的監督,使消費者利益免受不公正和欺騙性交易的侵害。建立完善的消費者保險制度,努力把風險口徑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避免消費者無限損失的情況發生,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加強國際層面的監管合作,使管理理念和水平國際化。全球化水平不斷提升,我國的金融地位也日益提高,金融市場逐漸開放,外資以及國際金融機構的進入等倒逼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要趨于國際化。同時,作為一個大國,我國有責任提高全球金融市場的監管水平。根據博弈論里的“囚徒效應”可以知道,個體的最優決策可能會導致集體的非最優,甚至產生負面效果,所以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趨勢不可避免。
作者:胡安萬正曉單位:蘇州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