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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意識是我國法理學中法的運行理論研究的基本詞匯。法治也是我國法理學中法制與法治理論研究的基本詞匯。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最早論述法治問題。他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①。歷史的經驗證明:治國必有法,無法必亂國。國無法而不治,民無法而不立。否則,不僅是社會動蕩不安,而且生產受破壞,國民經濟瀕于崩潰。同時,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也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使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我國經濟休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民主現代化建設世紀的發展,要求我們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制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意識是對法律的肯定的態度、心理、觀點和思想。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意識在法治建設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礎;法律意識是正確適用法律的思想保證;是公民守法心理基礎。所以中國共產黨十五大報告要求:“深入開民普法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著重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律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一般來說,法律意識與政治意識,道德意識關系密切,互相影響。本文對法律意識在法治建設中的各項意義作了進一步的探討。
[關鍵詞]法律意識法律基礎法治建設心理基礎
法律意識是法理學的一個概念,所謂法律意識泛指人們對于法律,特別是本國現行法律的態度、心理、觀點、知識和思想等等。從當代中國的語言實踐來看,法律意識通常是指對法律的肯定的態度、心理、觀點和思想。法律意識在法治建設中的意義,歷來為學術界關注。經過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辛勤耕耘,這一問題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在法理學的繁榮和指導思法實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當我們靜下心來理智思考這一問題時就會發現這一問題的研究說法或觀點,很抽象而不具體。任何一種理論或科學當它不能圓滿解決相關的問題時,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難免。持此態度,本文欲就法律意識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意義,每一重要意義的具體方面發表一已之見,以求同仁指正。
一、法律意識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意義包括
(一)法律意識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礎。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立法是廣大人民通過自己的國家機關,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進行的活動。具有廣泛的民主性。立法是對個人行為自由與行為限制的界定。個體自然性與社會性的最優化統一。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度、修改、廢止法律等規范性文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權力。享有立法權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權的過程和表現。要想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識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務。立法是一項非常嚴格的程序,必須經過起草、修改、表決、通過等各項程序。也就是說,要起草一部法律,必須有充分的思想和堅實的心理基礎,這與一個普通的案件取證一樣,取一個證據,第一要意識到取此證據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系,證據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能夠證明什么問題。比如要起草一部行政法,必須理解行政法的概念。所謂行政法是指關于行政權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理解這一概念,首先要意識到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涵義。行政一詞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一定的社會組織基于特定的目的對一定范圍內的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這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即一般行政。按照這種解釋,行政存在于所有社會組織之中。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國家機關,都有其組織與管理活動。當然也都存在著行政,但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實現公共利益,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增進公共福利,公共行政的范圍與對象是社會公共事務。由于公共行政的范圍與對象是社會公共事務。由于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以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活動中享有許多特權,可以采許多一般的組織管理活動所不具有的手段,如可以命令企業履行一定的義務,對于違反命令者可以給予處罰等制裁。行政法上的行政還與憲政有關,憲政意味著國家機關職能分工。國家機關的職能分工使國家之間有了分別,公共行政作為一種由行政機關這個特定的主體從事的活動從國家活動中分離出來,行政法上的這種職能分工后的公共行政具有從屬性質;行政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活動從屬于法律。公共行政的從屬性為行政法的產生提供了可能和基礎。因為在國家職能未分工之前,根本不存在制定約束國王、皇帝及其所統屬的國家機關活動的法律的機制,沒有一種法律能夠約束封建皇帝和國王。這就難以避免行政的專橫與任性。對此,歷史已作出了最好的說明,國家職能分工之后才能有民主政治需用民主政治的功用,即在于在法律上實現了對國家活動的規范,尤其是對公共行政的規范,使其在法律范圍內運作,國家行政在運作中有形式意義的行政和實質意義的行政,形式意義的行政是根據行使國家職能的機關來區別國家職能并確定公共行政的范圍。立法機關從事立法職能活動,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職能活動,司法機關從事司法職能活動。實質意義的行政是以職能活動的權力內容和特點來確定公共行政的范圍。制定普遍性行為規則的立法職能活動就是立法活動,運用法律規范以解決法律糾紛或爭議的職能性活動就是司法活動或行政司法活動,運用組織管理手段處理國家及社會性事務的職能性活動就是行政活動。按照這種觀點,行政機關的職能活動中大部分是形式意義上的行政,如行政許可,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等,但也有實質意義上的立法活動如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等,還存在著實質意義上的司法活動,如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除此之外,實質意義上的行政還可能包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依授權或委托所從事的某些行政活動,并不以行政機關的活動為限。行政法上的行政以行政機關的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為主體,以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為補充。
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實理依法行政,確認或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產生或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建立行政上的秩序狀態。其他社會活動需要秩序,國家行政活動同樣,而且更需要形成一定的秩序,因為,一方面行政權力容易被掌權者濫用;另一方面,行政活動對社會產生一定的指導作用,行政上的秩序需要通過行政法實現,國家行政機關在活動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否則必然產生個人專橫,以言代法等弊端,使公民無所適從,有理不敢說,有難無處求。因此,行政法對行政活動加以規范的目的,即在于杜絕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現象,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秩序,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則,是貫穿所有行政法規范的核心,是行政法的精神,封建時代的法律對行政權力雖也曾有過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只是服務于建立專制統治的秩序,它只規定官吏們對君主、國王應負的責任,而不注重官吏與人民之間的關系,他們一意孤行,不接受和采納人民的意見,更不顧人民的愿望和想法,這不是近代意義的行政法,近代意義的行政法就是以依法行政為原則和基礎的行政法。因此依法行政是我們理解全部行政法規范的鑰匙。
在我國,有著較為長期的封建歷史、封建傳統觀念,在現實生活中并未徹底根除,官貴民賤、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義很強烈,與此相反,責任意識卻很淡漠。而新中國成立以來,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視,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官員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責任觀念并未成為普遍的意識,因此,要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逐步樹立起責任行政的意識,使行政活動逐漸步入責任行政狀態,是行政法最根本的任務,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發展歷史上,確實存在過國家無責任的歷史時期,在這一社會歷史時期中,專制、濫用權力等現象都是難以避免的,甚至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必然的,從社會規律上講,國家活動如果不按客觀規律進行遲早要受到懲罰,但這種責任是自然規律的結果,不是人類社會自身的控制,且常常要付出極大的代價,正是為了克服封建專制,防止行政權力濫用,才有近代民主制度,行政法治的產生。
綜上所述,在日益發達的當今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人們的法律意識,確實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礎。
(二)法律意識是正確適用法律的思想保證
法律在被制定出來后實施前,只是一種書本上的法,處在應然狀態,適用法律,就是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狀態進到實然狀態。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過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愿望與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法的適用是實現立法者的目的。實現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實現法的價值的必由之路。因此,有學者說:“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在人治社會下,法律的效力來源于掌權者的個人權威;是否適用法律,如何適用法律,不是依照通過民主協商制度的規則決定,而且憑少數掌權者的個人意志。這種社會沒有一個保證全面,嚴格地實施法律的有效機制。法治國家的意義在于法律的權威高于個人的權威,是依法而治,而不是依人而治。制定好的法律,并嚴格實施這種法律,被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的兩個重要條件之一。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Boden-heimer)也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定部分中的應當是這樣的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不影響人的行為,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活,而非現實。另一方面,如果私人與政府官員的所作所為不受符合社會需要的行為規則、原則或準則的指導,那么是專制而不是法律,會成為社會中的統治力量。因此,遵守規范制度而且是嚴格遵守規范制度,乃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必備條件。”②
執法也屬于法的適用范圍,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在廣義與狹義兩種涵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如人們在講到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時,就是講的廣義的執法。狹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在狹義上使用執法的。執法人員針對具體案件使用某部某條法律時,必須在大腦里形成一種意義,首先應當意識到歸類,屬于刑事、民事、行政類,再意識到適用某條法律,還應意識到案件與法律的因果關系。可見,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是何等的重要。
在現代社會,是個法治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要有法可依,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專司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
司法也屬于法的適用的一種形式,所謂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許多情況下,只要公民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法律就能夠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而無須司法。司法具有國家權威性,司法之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由于法的適用總是與法律爭端、違法的出現相聯系,總是伴隨著國家的干預、爭端的解決和對違法者的法律制裁。
司法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法官接到一個案件后,熟悉案情時就意識到應適用什么法律,檢察官也是一樣,法官和檢察官的個人辦案水平是由其對法律產生的意識決定的。
要想正確適用法律,必須對法律產生思想意識,作為一個公民,要想進行一頂商業行為,必須先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營業執照頒發之前不得正式營業。這就是一個公民對法律適應的簡單問題。也就是說,要想進行商業行為,必須意識到要受一些法律的阻礙,需要哪些手續,怎樣運作,必須在之前形成法律意識,所以說,法律意識是正確適用法律的思想保證。
(三)法律意識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礎
守法即法的遵守,有廣義與狹義兩種涵義。廣義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實施。狹義的法的遵守,專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在通常人們所講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涵義,大多限于不違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這是消極的、被動的。我們所說的守法,當然包括這種消極、被動的守法,但還包括根據授權性法律規范,積極主動的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實行法律。
守法的主體,即要求誰守法,與法律的本質,政體的性質,社會力量對比關系,歷史及文化傳統有著直接的關系。在中國古代,君主是制定法律者,本身不受法律約束,法律是封建統治者維護君主專制的個人工具,主要由服務于專制統治的封建官僚機器中的所有官吏來遵守。廣大民從被法律所統治,當然也必須遵守法律。《管子•任法》中講:“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③這段話的大意是:君主創制法;官員執行法,老百姓遵守法。在中世紀歐洲,專制統治者在形式上也被要求遵守法律,是守法的主體。即所謂“國王在萬人之上,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④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正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載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表明,在我們人民共和國里,所有人都是守法主體,所有組織都有義務守法,各政黨包括共產黨都要遵守洗法和法律,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認真遵守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實現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必要條件。在我國,法律是工人階段領導的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發展社會生產力,是社會主義法的根本任務,也是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只有嚴格遵守法律,才能使體現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實現。早在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老一代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就曾經語重心長的指出“目前我們法律工作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法律不完備,一個是有法不遵守。這兩者哪一種現象較為嚴重呢?應當說有法不遵守的現象比較嚴重。有法不守法,法就是空的東西,起不了作用。”⑤并且指出,當前國家干部不守法是個嚴重的問題。中國共產常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體現了黨在人治與法治問題上的認識飛躍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為了實現這個方略,不僅普通公民要守法,依法辦事。給其他公民起模范領導帶頭號作用。這是因為:一方面,他們手中握有一定的公共權力,另一方面,他們的行為在人民群眾的心目中具有一種示范或榜樣的作用。
如果他們不守法,不僅會以權謀私,以權代法,以權廢法,而且會極大地破壞法律的權威,動搖人們對法治的信念;如果他們嚴格依法辦事,就會帶動廣大人民群眾認真守法,在全社會形成守法、用法、護法、宗尚法治的新風尚,為早日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創造重要條件。
作為一個公民,如果犯了法,他就會意識到犯法的后果,輕者受到社會輿論、道德的責備,重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法律意識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礎。
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的標志和面臨的問題
在法治建設中,法律意識的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的標志,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1.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國家生活以及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憲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組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得有超越于憲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
3.實現“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4.國家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環。
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在司法和行政活動中普遍地尊重、保護和實現人權。
7.國家的法律秩序穩定,違法犯罪現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樂業,生活幸福。
但應當看到,中國的法治化,屬于“非西方后發展社會——國家的法律現代化”,是由外部刺激引發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傳導性的社會變遷過程。這樣的法律變遷有一個很大的時代落差,即我們不是在西方工業文明方興未艾之際來實現由傳統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轉型的法治化,而且在西方工業文明已經高度發達,以至于出現某種弊端和危機,并開始向后工業文明過渡之時才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這樣,中國的法治化過程面臨著國情與理想、變革法制與守成法制、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反腐敗與經濟增長、本土化與國際化、普適性與地方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面臨首深層的文化價值的沖突,發展與代價的矛盾、總體性進步與局部性退化的因境等等難以避免的問題。
所以,要達到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樣一個目標,還有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需要具備一些條件的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其中包括:超級秘書網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2.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完善。
3.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和全體公民道德觀念、法律(法治)觀念、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提高。
4.立法體制、司法體制的改革和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等等。
當今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在法治建設中,法律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故不能對此輕易的一筆代過,一概而論。
參考書目:
①[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吳壽彭譯《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
②《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頁。
③《法律與革命》,[美]伯爾曼著,賀衛云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57頁。
④《比較憲法與行政法》,龔祥瑞著,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71頁。
⑤《董必武選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