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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了發揮部門集中采購的優勢,滿足特殊要求采購項目的需要,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市市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條部門集中采購范圍
市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屬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依據《年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包括基本建設工程、市政建設工程、醫療器械藥品、公安消防設備、印刷照排設備、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性質的設備采購。
第二條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市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建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并向市財政局備案。部門內部招標機構的組成人員應有各方代表參加。包括業務人員、專家內部紀檢監察機構人員。
第三條部門集中采購程序
市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編制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計劃,并落實項目資金。采購項目實施前應向市財政局報送采購項目計劃申請,經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基本建設工程。市政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組織方式,仍按原渠道進行,適用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
醫療器械、藥品、公安消防設備、印刷照排設備項目,部門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也可由部門自行組織內部招標機構進行,貨物類在20萬元以上。工程類在30萬元以上的應采用公開招標,在此金額以下的可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進行。采購方式確定后,采購程序應遵循政府采購法中的規定。
采購活動結束后,須向市財政局報送驗收證明等有關資料,經審核后,市會計核算中心或單位方可結算。違反此項程序,市財政部門將停撥經費,市會計核算中心不予報帳,市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采購信息
部門采購信息應當公開,在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網址或省政府采購信息網址或《日報》上向社會。
第五條監督檢查
財政、審計部門,監察機關對部門集中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2.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3.對參與部門集中采購活動的有關人員實施監察。
4.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部門集中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六條法律責任
部門集中采購活動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自供應商惡意竄通的;
2.在采購活動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開標前泄露標的;
4.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七條附則
l.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每季度應向市財政局報送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2.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修訂,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