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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結合海域使用管理示范百縣活動,推進海監執法示范工作,進一步規范我市養殖用海管理,促進養殖用海項目確權發證和登記工作,提高海監隊伍的執法能力,根據國家海洋局《關于集中開展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的通知》(國海管字[**]324號)精神以及省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登記的目的
(一)全面查清全市范圍內的養殖用?,F狀,掌握真實的養殖用?;A數據,為建立養殖用海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更新機制、全面推進我市養殖用海規范管理奠定基礎。到今年底,我市養殖用海確權發證率要達到95%以上,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登記要達到100%。
(二)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權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登記制度,確保全部養殖用海納入海域使用管理,切實維護養殖用海者尤其是養殖漁民的合法權益。
二、養殖用海調查的主要任務
(一)養殖用?,F狀調查。
對每一宗養殖用海的位置、界址、面積、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等情況進行現場踏勘,查清養殖用?,F狀,以及已取得海域使用權和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養殖用海宗數、界址和面積等。
(二)養殖用海海籍調查。
海籍測量是與權屬核查同時進行的對宗海位置、界線和面積等進行的勘測工作。對于納入確權登記范圍的養殖用海,按照《海籍調查規程》的要求,進行權屬核查和海籍測量。權屬核查要做好制定海籍編號、指界通知、現場調查核實、宗海界址的認定、記載調查結果等工作。
(三)養殖用海登記發證
對于經過海籍調查的養殖用海,按照《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沒有確權發證的養殖用海,要先履行申請審批手續,已經確權發證的,可直接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
三、普查登記的方法
(一)由各鎮負責對轄區內的每一宗養殖用海進行普查、測量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各鎮可先行摸清本鎮每一宗養殖用海的基本情況,為開展具體調查打好基礎。
(二)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各鎮要進行定期指導和檢查,及時掌握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三)選用最新版的1:10000地形圖作為現狀調查的工作底圖,各鎮對每一宗養殖用海情況進行調查,并詳細記錄,填寫養殖用海項目普查情況表,繪制宗海圖,對每一宗養殖用海的信息進行數字化。
(四)系統整理調查記錄,按照《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數據庫建設技術規程》的要求,逐圖斑錄入調查記錄,形成集圖形、影像、文檔等為一體的養殖用海數據庫。
四、普查登記的組織領導
本次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由市統一指揮,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協調,各沿海鎮負責具體實施。
為加強普查登記工作領導,市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由副市長黃國忠擔任組長,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劉庭俊任副組長,成員由有關部門和沿海鎮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海洋與漁業局),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余國慶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組織開展養殖用海項目的實施勘查、資料登記、執法檢查、案件處理、法律宣傳、信息收集上報等具體工作。
各沿海鎮也要相應成立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本鎮養殖用海項目普查登記工作的領導。
五、普查登記的實施時間和步驟
(一)普查準備(8月5-10日)
1.成立**市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和專項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完成普查隊伍的組建。
2.制定**市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實施方案。
3.落實召開全市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動員會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宣傳部署(8月10-20日)
1.組織召開全市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會議,動員和具體布置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充分利用新聞煤體、廣播電視、張貼普查登記公告等形式進行宣傳發動,大力宣傳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的重要意義,為普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市下發有關鎮養殖用海項目普查登記情況表、宗海位置草圖(范本)。
3.市海洋與漁業局檢查落實各鎮工作底圖和承擔測繪單位資質等普查工作準備情況。
(三)全面普查(8月20日-10月底)
各沿海鎮組織普查隊伍,對本鎮所有養殖用海進行一次拉網式全面普查。
普查以現場踏勘為主,原則上每個養殖用海項目都要做到實地踏勘,并填寫“養殖用海項目普查情況表”和編制“宗海位置草圖”。普查以宗海為單元。對于未取得海域使用權和養殖使用權養殖海域(包括承包海域從事養殖生產所得),按照用海主體的一個用海單元作為宗海進普查,填寫“宗海情況”欄。屬于農村集休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發包生產的,以一個發包主體為普查對象,初填寫“宗海情況”欄外,再填寫“發包情況”欄。
(四)依法登記(8月20日-10月底)
海域使用權和養殖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應嚴格按照《物權法》和《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原則和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對已確權發證而沒有依法登記的養殖用海項目,應在全面普查過程中,組織具備相關測繪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養殖用海項目的位置、坐標、面積等進行逐一核查,填寫海籍調查表,并按照《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規定,由市海洋與漁業局進行登記造冊。
(五)專項執法(8月20-10月底)
市海監部門要集中執法力量對無償用海、無證用海、超面積用海、擅自改變海域用途、到期不按規定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物等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10月中旬要對執法查處工作進行總結,填報“案件查處一覽表”,并將總結材料報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
(六)綜合上報(10月底-11月15日)
根據普查情況,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各鎮普查登記資料進行分類統計,分別就養殖主體、海洋功能區劃、持證情況、取得方式、養殖方式、繳費情況、海域使用金等匯總數據,形成養殖用海檔案,并將普查登記情況逐級上報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七)檢查驗收(11月15日-30日)
11月下旬,市將組織對養殖用海普查、確權發證和登記造冊等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按照國家海洋局和省的要求,對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整改,確保我市養殖用海達到規范化管理。
六、普查登記的相關措施
(一)接受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的具體指導、督促和檢查。
(二)為確保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的實施,海監執法部門要配合海域管理部門開展普查登記工作。
(三)充分發揮鄉鎮在普查登記工作中的作用。這次普查登記工作主要以鎮為主。各沿海鎮對本鎮的養殖用海普查登記工作要真正負起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并要落實普查登記工作經費,確保普查登記工作按時按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