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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通過中介公司與伍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預付了20萬元房款給伍某,付了1.2萬元中介費給中介公司。可事后得知,伍某只是3個房主中的一個,另外兩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我找伍某退錢,卻發現伍某不見了蹤影。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中介公司稱其只負責居間介紹,我買房被騙和公司沒有關系。請問,買房被騙,中介公司應否擔責?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420條規定,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是居間合同。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屬于居間合同。房屋買賣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買房后,除找尋合適的房子外,還應積極在買賣雙方之間斡旋,介紹、撮合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只有在雙方簽訂了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方履行完畢。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所購房屋有3個房主。根據《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伍某作為其中一個房主,是無權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自作主張同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對于無效合同的簽訂和你的損失,中介公司存在過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僅應當退還中介費,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檢察日報》)
子女放棄繼承權也應盡贍養義務
讀者問:
我小兒子先前聲明放棄繼承,此后一直是大兒子對我進行贍養。今年我因交通事故致殘,現在生活困難,我能否向小兒子索要贍養費?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憲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這種贍養義務,不僅是社會主義倫理道德的要求,更是贍養人的法定義務。所以即使你小兒子放棄繼承權,您也有權要求他對您盡贍養義務。
(據《京華時報》)
離婚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
讀者問:
婚后,我因與女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最近我們雙方打算離婚,還約定如果離婚就將房子給孩子。請問:如果雙方協商離婚不成,真打官司離婚的話,女方對房子反悔怎么辦?
律師解答: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據《法制文萃報》)
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嗎
讀者問: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糾紛,因為經濟困難想申請法律援助,請問,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嗎?
律師解答:
馬某酒后駕車將我的朋友張某撞倒,致其死亡。經認定,馬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張某49歲的父母在要求馬某賠償費用的同時,還要求馬某支付給他們扶養費用,被法院判決駁回。這是怎么回事?
讀者 趙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從中可以看出,可獲得扶養費賠償的人員包括兩種:一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二是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就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而言,審判實踐中,通常是參照勞動法規中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來處理,即男60周歲、女55周歲。張某的父母年齡為49歲,目前既無其他喪失勞動能力(如殘疾)等情形,也非無其他生活來源,因而法院就此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
程成 鐘修平
妻子可以查詢丈夫的存款嗎?
我與丈夫結婚十多年來,家庭收入數萬元全部以他的名字開戶存入銀行。不久前,丈夫要求離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財產清單中稱家庭存款僅有數千元。對丈夫隱瞞存款的行為我非常氣憤,為獲取證據,我持結婚證和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要求查詢,不料銀行竟說我丈夫的存款賬戶屬個人隱私,拒絕我的查詢要求。這種說法對嗎?讀者李虹
買車人不過戶怎么辦
律師解答: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你和張某協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助你辦理車輛過戶的義務。
關于侵權責任認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即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摘自《法制文萃報》)
母親去世,我能領取她的房補嗎
讀者問:
我母親過世后,幾位繼承人進行了遺產訴訟,法院對房產進行了分割。因當時母親單位還沒發放住房補貼,所以法院的判決中未包括住房補貼部分。后來母親單位開始發放住房補貼,但單位要求繼承人持公證書方可支取該項補貼。現在部分繼承人不愿去公證,在此情況下,我可否支取住房補貼?
律師解答:
由于你母親的住房補貼屬于未分配遺產,所以全部繼承人必須就如何分配該部分遺產達成一致。現因部分繼承人不愿去公證,所以你無權支取住房補貼。如繼承人不能就此協調一致,可至法院要求分割住房補貼,待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后,可據此向單位要求支取。
(摘自《法制晚報》)
開校車需要什么條件
讀者問:
我是一名農村青年,具有3年駕齡。前不久,我看到鄰村幼兒園招聘校車司機的消息,便前往應聘,卻被拒絕。用人單位稱,根據相關規定,我沒有校車司機駕駛資格,請問,應聘校車司機有什么規定?
律師解答: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國家對校車駕駛人員資格有著專門的要求,不是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就有資格駕駛校車。
2012年4月5日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第24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23條規定的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
因此,你如果有意從事校車駕駛職業,必須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取得許可才行。
(摘自《檢察日報》)
公證贈與房產,事后能否反悔
讀者問:
我和趙某戀愛多年,其間他曾將自己名下的一處住房贈送給我。為了保險起見,我還要求對這一贈與做了公證。后來我才知道,趙某至今和原來的妻子沒有解除婚姻關系。我因此要求他將這處房子過戶給我,作為他欺騙我感情的補償。但是他不愿意配合我過戶,還說這處房子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他無權贈送給我。請問我能否得到這處房產?
論文摘要:行政合同旺盛的生命力決定了其必然存在于廣泛的行政治理領域。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約性兩大基本要素,行政性與契約性的良性互動是行政合同的生命意義之所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以實施行政治理為目的,與行政相對一方就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盡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爭議,但是,現代行政治理需要行政合同,且行政實踐中大量行政合同被廣泛應用,并對各國經濟發展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這是不爭的事實。
一、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的轉變
任何行政合同的內容都必然涉及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由于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而,行政合同不論是在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其所屬機構、工作職員之間,還是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時,均顯示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合同行為時享有一定的優益權,這一現象學理上稱之為行政主體的行政特權。法國行政法視行政性為行政合同的第一內在屬性,行政機關享有法定的單方特權,這種特權的行使無需向行政法院申請判決,更無需同相對方協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機關對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觀判定上即可。
英國20世紀70年代推行的歐洲最為激進的政府改革,改變了階層官僚管制方式,將政府合同作為實現公共服務職能的普遍方式和管制職能的重要手段,從所謂的“行政國”轉型為“合同國”。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可稱是從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轉變的過程,并廣泛使用“承包”或“責任制”作為行政合同的表達方式。承包或責任制不僅限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改革和城市國有企業改革,而且還擴展到國民經濟治理以外的其他行政治理領域,如行政機構使用協議方式治理環境保護、社會綜合治安治理等。政府出讓行政特許權、出讓國有資產使用權,還有已被納進公共財政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購合同,都普遍采用了合同方式。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廣泛滲透與推行,必然對在社會生活中確立私法觀念和合同精神產生影響。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反映了對人的意志自由本質的尊重,保障了當事人以合同形式從事各種活動時的意志自由,以對抗國家權力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同等、自愿、老實信用等契約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權與意思自治是并行不悖的。
我國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在行政合同權利義務的分配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公道性:行政相對人處于弱勢地位,往往***接收一些不公道的條件,特別是在政府與國有企業的承包關系中,企業的義務多得超乎異常。更有甚者,行政主體以公共利益為名,濫用特權或侵害相對方的個體利益;混淆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以自身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約性
政府的主要職能在現代社會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行政合同則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干預社會經濟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為了實現其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將自己的權力意志滲透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質之一就首先表現為行政性。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體特征表明了強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體與民事合同的主體不同。行政合同的主體一般都有行政主體作為至少一方確當事人。行政主體包括了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它是作為一種上風地位確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機關法人即同等民事主體的身份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而行政主體的上風地位就表現在它是擁有行政職權確當事人,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終是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體一方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合同,可以根據國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單方依法加以變更或解除,但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單方面的變更和解除權,這就是“行政優益權”,它也體現了行政合同強烈的行政性。國家為了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往往賦予行政機關很多職務上的優益條件,以保證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確執行。行政優益權也要受到嚴格的限制。首先,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于法有據,不能違法越權行使此種權力;其次,必須有合乎合同原則的理由、情況出現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公道的賠償。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業已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為基礎,是實現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形式。行政合同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治理之需要,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訂立行政合同圍繞的目的始終是如何實現行政治理的目標,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責,行政法律關系是他們訂立行政合同的基礎。行政合同所確立的雙方之間的特定的法律關系要受到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性質的制約,有什么樣的行政法律關系,就會有什么性質的行政合同。如政府與相對人之間才有可能簽訂政府采購方面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間就不可能簽訂。行政合同的行政屬性不僅表現在合同與賴以建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上,還表現在行政合同是將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形式具體化、特定化,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項和范圍內,建立起一種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終極實現行政目的。
第四,行政合同是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行政合同總是與它在整個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相適應的,它必須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和行政法律規則而簽訂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興起是政府治理方式從“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轉變的重要標志,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行政治理的目標。行政合同是一種具體的行政治理行為,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行為,而不是泛泛意義上的行政治理。
行政合同的另一個重要的性質表現在它所具有的契約性之上,這也是行政合同與其他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行政主體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人相互協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實施。行政合同主要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將國家所要達到的目標固定化、法制化,并用合同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比單方面的行政行為更能充分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具體表現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契約的形式確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選擇了契約的形式來確立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那么契約就應當成為規定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框架,對于雙方確當事人來說就應該按照合同來行事,處于上風地位的行政主體固然享有“行政優益權”,但這項權力并不能被濫用,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也應該和相對人一樣受到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約束,不能隨意違反合同,應該恪守誠信原則。
第二,行政合同的訂立需要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經典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在行政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合同的條款、內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原則上不能由一方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對方當事人。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個人利益和與行政職權相關的利益兩個方面。對于前者,當事人當然可以自主選擇,題目主要在于對后者來說,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權益可否進行協商。筆者以為,這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就其中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來說,在
——職權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體目標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這種自由度就給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提供了客觀的可能性。可見,從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內容上看,固然有些條款會受到法律規定與行政機關行政優益權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余地。
三、完善我國行政合同的思考
1.建議正在醞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單列一章專門規定行政合同
有關行政合同的立法應當涵蓋下列內容:行政合同的含義、原則、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無效、行政主體在合同中的地位、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及補償、違約責任、爭議糾紛的處理等八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意見(試行)》的第1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職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治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而學術界的通說是:行政合同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雙方行為。不知立法者是無意的,還是確實不知道,而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具體行政行為”之外,乃至于行政訴訟范圍之外。立法上的錯誤輕易造成理論的混亂和無謂之爭。現在有的學者已就行政合同是雙方行為還是單方行為展開了質疑研究。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筆者以為這個定義下得比較科學寬泛,不會導致理論和實踐上的裹足不前。
2.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制度
我國的司法救濟制度可鑒戒國外的一些經驗。法國具有獨立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德國在聯邦和州設立行政法院,在《聯邦行政法院法》和《聯邦行政訴訟法》中具體規定了行政訴訟制度;英國通過普通法院和各種行政裁判所進行行政訴訟。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適用調解,這是由于行政合同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這種合意成了對行政合同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基礎。建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在行政訴訟法中專門規定解決行政合同糾紛的特別規則,包括答應行政機關的條件、調解原則、舉證責任、確認合同效力以及對合同責任處理的判決形式等,這些要與醞釀中的《行政程序法》中的規定相一致。
3.加強預防行政合同訂立及實施中的***
目前,行政合同的訂立方式主要有三種:招標、拍賣、直接磋商。這幾種方式在我國的實踐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弊病,在實施中一定要留意預防***。建議逐漸取消直接磋商,由于缺乏透明度,任意性太大。重點運用招標、拍賣的方式,但也必須加強監控。行政主體若在招標時泄露秘密、觸犯刑律的,應當受到刑法處罰。
參考文獻:
劉志堅,程雁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關鍵詞]法律咨詢課程固定社區影響因素教學方式實效性
[中圖分類號]G64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437(2014)09-0025-03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實踐教學作為法學專業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于檢驗學生所學的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提高法律職業技能等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學學生的實踐教學越來越被重視。法律咨詢課程的開設便是其中一種。
法律咨詢課程在全國很多高校法學專業都有所設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實效。但同其他法學實踐教學一樣,法律咨詢課程教學還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操作無統一要求、無統一指引和實效不強等問題。[1]本文結合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近幾年探索的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進行法律咨詢課程的實踐教學,總結經驗教訓,對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的操作進行探索和思考,意圖增強法律咨詢課程的實效性。
一、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教學的意義
法律咨詢是法律工作人員利用法律知識對前來詢問求助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幫助當事人處理問題的一種法律活動。它不僅包括職業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在事務所或受聘單位對當事人提供的有償法律解答,還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向公眾提供的無償法律咨詢[2],高校開展的法律咨詢活動主要指后者。
目前,各高校關于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開展廣場咨詢活動。在廣場咨詢活動中,師生們走上街頭、廣場,也邀請律師、法官等法律執業人員一起開展法律咨詢活動,解答群眾提出的法律問題;二是建立大學生法律咨詢中心[3][4],主要為在校學生維權提供法律幫助,也接受社會人員的咨詢。
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開設法律咨詢課程以來,也曾嘗試過以上兩種教學方式。通過這些活動的開展,宣傳了社會主義法制,增強了公民的法治觀念,使學生們接觸了社會,開闊了眼界。但是,經實踐發現以上兩種方式均存在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現在:
1.就大學生法律咨詢中心的設立而言,由于其設立在校園內,不能為社會人員所知悉,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在校大學生。而在校大學生遭遇的法律問題類型比較有限,一般僅包括了兼職糾紛、日常生活消費糾紛等,且在校大學生所遇法律糾紛數量也非常少。因此,通過這種方式,學生們很少能接觸到社會上真正存在的形形的復雜法律問題,學生們參與積極性也不高。這種方式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作用發揮有限。
2.就廣場咨詢活動的開展而言,由于其活動場所往往在人流較多、人員身份復雜的廣場,其服務的對象身份具有不確定性,可能有農民工、公司管理者、老年人、旅游者等。這些人咨詢的法律問題類型也具有不確定性,可能會涉及勞資糾紛、公司經營管理糾紛、家庭婚姻糾紛、消費糾紛、上訪糾紛等。雖說這種方式能滿足學生渴求接觸真正法律問題的熱情,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糾紛類型太廣,學生在接受咨詢前,很難做針對性的準備,在接受咨詢時往往不敢或不能獨立接待咨詢,對指導教師或其他共同咨詢的執業人員依賴性比較大。因此,這種方式體現不出學生的主體作用,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也有限。另外,廣場咨詢活動往往還受到場地、天氣條件、布置經費等多方面的限制。
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在法律咨詢課程教學改革過程中,探索了以某一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認為該種方式能克服上述兩種方式帶來的局限和不足,提高法律咨詢課程教學的實效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能滿足學生們渴求接觸真正復雜法律問題的熱情,激發學生參與的積極性
以某一社區為平臺開展的法律咨詢活動,其服務對象是社區形形的居民,他們所咨詢的法律問題類型遠比在校大學生咨詢的法律問題類型要廣,不僅包括日常生活消費糾紛,還往往包括婚姻家庭糾紛、勞資糾紛、房屋買賣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他們所咨詢的法律問題復雜程度也遠遠高于在校大學生咨詢的法律問題。
通過對社區居民們法律問題咨詢解答,學生們有機會接觸到真正復雜的法律問題。這種方式能滿足學生們渴求接觸真正復雜法律問題的熱情[5],激發學生們在活動中主動思考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復雜問題,激發學生參與咨詢活動的積極性。
(二)能長期、持續的觀察、處理某一群體的法律問題,較快熟悉某類法律問題處理的流程和技能
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法律咨詢課程所占學分為1學分,在法學專業第7學期開展。如果想通過此門課程的教學開展能熟練處理各類法律咨詢問題,這樣的目標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以某一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教學,學生們能根據該特定社區情況,就可能遇見的法律問題做些知識準備,能長期、持續的保持對該特定社區法律需求進行觀察,不斷地反饋和修正法律事務的處理,較快熟悉某類或某幾類法律問題處理的流程和技能,真正提高法律咨詢課程教學的實效性。
二、影響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教學實效性的因素
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教學過程是以某一固定社區為平臺,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獨立自主的、以小組協同合作的方式解答咨詢的過程。該教學活動開展能否取得實效與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的指導作用和社區的配合程度均有一定影響。
(一)學生的主體地位
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和訓練學生運用所學知識獨自或相互配合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與人溝通的能力,鍛煉學生協同工作的能力,加強對法律職業責任和職業道德的理解和學習。要實現此教學目的,必須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6][7],要求學生獨立、自主地參與到咨詢活動中。
以固定社區為平臺的法律咨詢課程開展,改變過去實踐活動“以教師為中心、學生為幫襯”[8]的局面,由學生獨立、自主的充當起解答者的角色。[9]學生在咨詢活動中,需要獨立的接待當事人,耐心傾聽案情,認真做好記錄,對每個問題的解答都需要具有獨立思考或協同工作,對每個問題的解答都需要負擔職業責任。只有學生獨立、自主的參與到咨詢活動中,才能真正鍛煉他們與人溝通的能力、與同伴協同工作的能力,才能促進他們對當前社會現象和群眾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進一步思考,養成良好的法律職業習慣,增強法律職業責任感。
(二)教師的指導作用
法律咨詢課程固然重在學生自我能力的培養和自主學習能力的推進,但教師的指導作用始終不容忽視。[10]教師對咨詢課程的指導不僅表現在對全體學生的綜合指導,還表現在對個別學生、個案的特別指導;不僅表現在對特定社區的選取和聯絡,還表現在對該特定社區居民法律需求的觀察引導;不僅表現在咨詢禮儀和咨詢技能的指導,還表現在對學生職業道德素質的教育。
(三)社區的配合程度
以固定社區為平臺的法律咨詢課程的開展需要占用社區辦公場所,甚至需要社區安排固定人員及時反映問題、溝通解決方案等,因此與該特定社區的配合是密不可分的。南京農業大學法學系在這幾年的法律咨詢課程教學實踐探索中,往往選取有較強依法治理意愿的、能提供長期持續開展咨詢活動場所的、能安排固定人員溝通咨詢工作的社區作為教學平臺。實踐證明,在配合程度較高的社區,教學活動的開展較為順利,教學活動的效果也較好。
三、以固定社區為平臺開展法律咨詢課程的教學探索
(一)咨詢項目啟動的前期準備
1.聯絡并選定項目合作社區。在選擇合作社區方面,選擇法律需求意愿比較強烈、社區人員構成比較多元、能提供基本的固定咨詢場所、能指派專門聯絡人的社區。選定后,與該社區簽訂協議定期到固定地點開展咨詢活動。
2.與社區商定法律咨詢活動計劃。根據學校的學年教學計劃、社區的活動安排,結合學年將經歷的法律活動日,與社區商定咨詢活動計劃。該計劃不僅包括定期咨詢活動的安排,也包括不定期的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和法律節目會演等內容,社區與學校各指派專人保持法律事務的聯絡。
3.制定學生法律咨詢活動實施守則,從制度上明確法律咨詢活動的宗旨、接受咨詢和解答的禮儀、接受咨詢和解答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學生參與法律咨詢活動的權利義務。
4.咨詢前的培訓。咨詢前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對開展項目社區情況的了解、項目社區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的知識準備、咨詢禮儀的了解、咨詢解答步驟的了解、根據項目社區特點設計《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見表1)并熟悉表格內容。
(二)咨詢的接待與解答
1.根據事先商定的咨詢活動計劃,每周固定時間派2-3名學生前往社區接受現場咨詢,現場咨詢要進行記錄,對前來咨詢的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案情以及解答意見登記至《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對不能現場給予意見的要說明原因并登記,并留下當事人的聯系方式,以便事后給予及時答復。
2.固定咨詢時間外的社區居民咨詢由社區專門聯絡人記錄后與學生負責人保持電話、網絡聯系,負責人收到咨詢后,將案件分派給接受咨詢的學生,受指派處理的學生應當及時回復,并做好《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的記錄。
3.咨詢解答要求法律術語運用準確,解答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完整填寫《社區咨詢登記表》。
4.文書或提供法律援助。根據咨詢對象要求,可以代其草擬調解書、書、答辯狀、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協議、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或為其參與的某一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援助或告知其獲得援助的途徑。草擬的法律文書、提供的法律援助、指明的援助途徑均應記錄在《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中或者附在《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后。
5.首次接待學生負責制。 為明確學生咨詢解答的主體地位,咨詢問題的解決由首次接待學生負責到底,該學生負責解答法律問題并指明法律依據,負責將疑難或重要案件提請集體討論,并及時答復咨詢對象,以此確保學生參與法律問題解決的全過程。
6.疑難或重要案件的集體討論制度。對咨詢中遇見的疑難問題或重要案件,由接待學生向指導教師匯報,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內容由接待學生負責記錄在《社區法律咨詢疑難、重要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表》(見表2)上,討論結果由接待學生及時回復咨詢對象。
(三)法律咨詢課程總結、評價
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學生實際操作能力、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習慣和職業責任,因此對咨詢活動及時總結、客觀評價非常重要。
1.每次的法律咨詢工作后,認真填寫《社區法律咨詢登記表》,對于沒能當場提供咨詢意見的當事人要及時取得聯系,對已提供咨詢建議的當事人追蹤反饋,并及時將追蹤信息備注在登記表。
2.每個階段結束后,學生就咨詢中所涉法律問題、法律知識進行總結歸納,鼓勵學生對咨詢對象作特征化、個性化的分析總結,并總結法律咨詢活動心得體會和意見建議。
3.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在咨詢準備、現場解答等環節表現以及咨詢表格登記、咨詢總結報告寫作、社區工作人員反饋以及服務當事人信息反饋等情況綜合、客觀評定學生表現,對開展法律咨詢活動的成果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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