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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創新的主要影響
(一)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本文以IS-LM模型來分析金融創新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如圖1所示。金融創新的發展改變了投資者對于利率變動的反應方式。比如,無論通過什么樣的渠道,利率上升會導致實際投資下降這個大方向不會變。但是有沒有金融創新,結果是有差別的[1]。金融創新使投資者獲得資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運用衍生工具籌集資金),為投資者增加了資金的可獲得性。從而,同樣在利率上升的情況下,因為金融創新的影響,實際投資的下降可能就沒有那么多。可以認為實際投資對利率的敏感性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而減弱。例如,期貨和期權市場的建立,有助于價格波動的減緩和風險的降低,這會促進企業的投資[2]。企業投資的增加會使IS曲線向右移動,由IS移至IS',這將導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產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產出由Y0增加到Y';同時,各種金融資產的替代性會增加,這將導致貨幣需求對債券收益率的變動更加敏感,LM曲線趨于平緩,呈LM'狀。顯然,這將導致產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圖1,在新的均衡點E"處,產出為Y",利率為i",雖然由于貨幣需求的利率彈性的增大,貨幣政策的效應減弱,但是財政政策的效應會有所增強(見圖1)。
(二)對金融系統運行效率的影響
一般來說,創新手段的豐富應該使金融市場運行更加有效。市場參與者可以從多樣化的創新手段中篩選出適合自己的工具,從而降低業務成本并加強營運的安全性。同時,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機構間競爭的加劇,借款人的資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資金的直接或間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對過去較高的資本收益。這種趨勢從理論上講應該能使現有的資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進儲蓄額和投資額的增長[3]。此外,市場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場參加者的交易成本,從而促進市場的進一步深化。初級借款人、中小企業、新企業、政府甚至消費者都能從市場上得到滿意的資金來源。這樣的市場也能有效的向資產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動性。流動性和資產多樣性使金融機構調整資產狀況和進行負債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夠將各種風險進行分離、平衡和分散,使風險轉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場內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場資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應有的體現。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金融管制都應該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國早期的“野貓銀行時期 ①”。有些制度對貨幣政策、投資和促進金融系統穩定是必需的。監管當局在效率和穩健之間取舍并力求平衡前進。
由于發展階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國金融創新速度和金融監管措施也不盡相同,由此所導致的金融市場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國家在發展的早期實行人為壓低企業借款成本的政策,以發育企業制度。但隨著經濟的深化和成熟,市場配置資金必然會成為首選手段,政策調整也勢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國國內市場的開放為資金自由流動創造了條件,但有些國家仍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如管制、高額的資本市場融資成本、企業債務比例過高等等;證券化趨勢會助長企業杠桿收購(有些是惡性事件),對生產性投資造成沖擊。盡管企業合并有助于資源優化配置,但經驗表明,實際情況并非總是如此。此外,面對不確定的金融市場,借助于信息技術,市場參與者會對市場上的新情況迅速做出反應,在一定的條件下,金融市場的分配效率會提高,這一點已得到公認。但參與者的行為總是與市場所要求的資金流動方向相一致嗎?是否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市場波動(有時會造成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計劃交易和套頭技術,是否會長期影響價格,尚無定論。
(三)對商業銀行透明度的影響
金融創新所導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樣化和銀行資產負債表外業務重要性的上升,向監管者提出了透明度問題。傳統的銀行監管側重銀行貸款質量,在排除了宏觀經濟形勢的重大變動后,銀行資產質量一般是比較平穩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銀行在證券市場上作用的增加,向監管提出了挑戰。在證券交易中,重大損失可能在瞬間發生。目前,尚無足夠嚴密的監管網絡,可以及時監測銀行的證券交易行為。因此,加強對銀行的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監督,比任何時候都顯得更加重要,這需要銀行增加其經營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爾監督委員會在促進銀行資產風險的評估和管理的標準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其推動下,各國紛紛推行最低資本金要求,確定銀行資產負債表外業務中各種不同風險的相應比重要求,規定認購票據發行交易的具體比重等。但由于各國會計原則和稅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銀行透明度的財務報表標準不統一,這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提出了挑戰[5]。盡管會計組織的標準化面臨許多困難,但各國在促進銀行財務報表盡可能全面地、有實際意義的、比較連貫的披露其資產狀況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邏輯聯系
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發展,而金融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發展。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兩者之間又是一種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的關系。近代金融創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特別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現的金融創新,為管理和控制金融風險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金融創新畢竟是一種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興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縱,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了某些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特別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將一種金融風險轉換為另一種金融風險[6]。另外,有些金融創新在初期能夠有效地規避金融風險,當其成熟以后反而會帶來更多的金融風險。金融風險與金融創新的內在關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風險都可以用金融創新來規避。有些金融風險可以依靠金融創新來管理,有些金融風險則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來規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是用來規避金融風險的。金融創新有不同的動因,有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為了規避管制,也有的規避了金融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的金融創新的確是用來規避金融風險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肩負著規避或消除金融風險的職責(見圖2)。
(三)金融創新增強了各主體規避金融風險的各種能力。在規避直接金融風險方面,承擔金融風險的主體可以適當的使用金融創新來減少損失。在規避間接金融風險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風險的規避,所引起的間接金融風險必然會減少,所以金融創新也能幫助規避間接金融風險。
(四)金融風險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從金融創新的起源來講,最初的金融創新就是為了規避金融風險[7]。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證明,金融創新發展最迅速的時期也就是金融風險表現最為激烈的時期。金融創新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與金融風險的加劇有著直接的關系。
(五)在規避金融風險的同時,金融創新也帶來了一些新的金融風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到現在,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加劇一直是國際金融市場最為鮮明的發展特征。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幾乎每一場金融風暴都與金融創新有關。金融創新對金融風險推波助瀾的作用令人談虎色變。金融創新可以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總之,現代虛擬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倒金字塔結構是現代經濟金融體系不穩定的內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場運作體制的不斷創新、不斷演化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構建了這個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創新特別是金融衍生工具創新越發展,這個倒金字塔也就越龐大,金融體系也就越不穩定。在龐大的衍生市場面前,金融機構的脆弱性表露無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現問題,整個倒金字塔就會轟然倒塌。不可否認,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經濟發展起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給金融體系結構、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帶來巨大改變,這種深刻變化極大推動了經濟金融化與金融自由化的進程。然而,金融創新也是“雙刃劍”,如果使用監管不當,金融創新對金融穩定性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當代金融創新成果,為投機者提供了大批操縱市場的先進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擁有了撼動一國或地區金融市場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為當代金融發展的主旋律時,以確保金融系統穩健運行為目的的金融監管在如雨后春筍般的金融創新面前,顯得十分無力。這些都成為增大金融系統風險,造成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盡管如此,金融創新必須進行,否則會阻礙金融發展。我們在金融創新中規避金融風險,發展金融;在監管由金融創新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中推動金融創新,形成良性循環。金融風險與金融創新以及金融監管三者的關系由圖3表示。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間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構想
根據我國“十一五”規劃第三十三章第四節:“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的指導思想,同時從我國金融發展的長期趨勢來看,中國金融業遲早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綢繆,提前設計和規劃金融監管模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也可以有兩種選擇,即統一監管模式和功能監管模式[8]。由于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產品復雜、金融風險多樣,因此,理想的監管模式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模式,具體而言,可以在統一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監管模式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實現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的結合。聯系到中國實際,面對現實,著眼未來,可以采用在統一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的方式構建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具體來說,可由人民銀行來牽頭,發改委、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務院法制辦及中編辦等部門共同參與設立。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局)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內部構建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專業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監管體系;與此同時,還應加強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在金融監管委員會(局)金融中介機構服務管理部的協調下,充分發揮金融自律性組織、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造起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9]。
建立我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是要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資源進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簡機構、提高效率為原則,通過優化監管組織結構,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監管隊伍,實行金融監管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執行。這樣做的好處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現決策與執行“兩張皮”或分業監管模式下“各自為政”的弊端,又能從根本上消除多層次監管、重復監管、機構性監管所產生的問題,有利于增強我國金融業的整體競爭實力,防止發生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將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縮短組建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時間。由于金融監管體模式化較大,人員調整較多,如果改革時間拖得過長,部分工作人員會因工作和職責調整的不確定性而出現等待心理和短期行為,容易導致一定時期內的金融監管缺位。有關國家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經驗表明,改革方案確定之后,在一年內完成組建有關監管機構比較可行[10]。與此同時,要盡可能克服不同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文化差異,并在法律上為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還需要采取相應措施解決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監管真空、重復現象仍然存在,金融監管協調效率低、法律約束力不強。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例,其交叉性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使得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領域互相滲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對此做出規定,存在監管空白點[11]。
2.當央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在貨幣政策取向、金融系統性風險程度判斷、處置突發性金融事件等問題上產生分歧或爭執不下時,由于沒有一個權威決策部門,最終只能將問題提交到國務院解決,決策的低效率在所難免。
3.特別是在基層,當涉及維護地方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問題時,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如何進行協調不明確,一旦發生風險,容易延誤最佳處置時機。
因此,加快金融監管協調立法勢在必行。建議國務院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協調目標、基本原則、協調組織機構、央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在協調機制中權利和義務等。《金融監管協調條例》應明確央行在協調機制中的具體牽頭組織職能,將央行、金融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上的分歧、沖突和盲點作為協調重點。
鑒于我國金融監管方面存在著相當的風險,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之后,為了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需要處理好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在防范風險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門的金融穩定機構,專門負責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可以設立貨幣安全與穩定局(見圖4),因為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二者雖有顯著差別,但在政策操作中卻存在著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適當的金融監管不僅能夠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為貨幣政策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時也有利于培養健康、有活力的金融體系,增強對貨幣政策變化反應的靈敏性,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正確的貨幣政策則可以有效的促進實體經濟的健康平穩運行,而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業安全的根本保證,人民銀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果就會產生倍數效應。但是如不能保持協調一致,則都會給對方造成不利的影響。實踐證明,不當的貨幣政策會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壓力,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過于嚴厲或寬松的金融監管則會干擾貨幣政策的有效運行,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因此,將金融安全與穩定局作為一個常設的協調機構,既可以在該機構的協調下營造穩定的金融體系,又可以提高監管效率的雙重功效。同時,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尤其要加強與在華外資銀行的母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聯系,密切關注外資銀行的經營狀況,防止國外金融風險向我國蔓延。
在金融監管協調具體工作制度層面,央行應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聯合制定協調機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共享信息范圍、信息采集具體分工、交換方式、保密規定等內容。二是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對一些關聯業務和交叉業務盡量采取聯合行動,避免重復檢查,提高監管效率。三是建立緊急磋商制度。分別針對日常狀態、緊急狀態和危機狀態的不同情況,尤其是金融風險突發事件,規定雙邊或多邊磋商機制啟動的條件和程序,明確有關各方的職責、處置手段、法律責任。同時要加強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制定,借鑒國外金融監管經驗,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見圖4)。
為了發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下設立金融監管咨詢專家小組,充分利用學術界和金融機構的金融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等社會資源,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在金融監管和金融發展方面的意見,為金融監管政策的調整提供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從法律環境上看,為了緊跟金融改革與開放步伐,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需要,應對監管的法律制度進行清理,要對不適應我國金融發展的法律條款予以廢除或修訂,盡快修訂現有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法規的不適宜條款,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安全與監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與監管協調條例》等法規,增強金融法規的適應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執法的專業化和效率,為我國金融業的綜合化發展和有效金融監管創造必要的法律環境[12]。
總之,要從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實際出發,循序制定建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具體方案,實行金融監管職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門利益、機構膨脹驅動,實行機構精簡,促進監管資源的優化和配置,充分發揮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帶來的好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保持金融業平穩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
(二)未來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設計
從長遠來看,中國金融業未來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道路。因此,我們既要面對現實,又要著眼未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鑒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為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形式,金融監管模式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除此之外,還應加強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并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金融自律性組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筑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
1.監管主體及其職能
監管主體主要包括: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和即將成立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和信托監管局。主要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包括市場準入、資本充足率、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等。銀監會和信托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和信托投資業務的監管,將現由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銀行業和信托的監管職能移交銀監會和信托監管局;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和保監會繼續執行現對證券業和保險的監管職能。
2.未來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框架設計圖(見圖5)
注:帶*為未來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
3.監管機構間的協調
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進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托監管局的協調。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各監管機構要向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報送監管信息,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協調解決,各監管機構間要盡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可以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國的這類組織很不健全,就是已經建立的,其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今后,應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牽頭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組織,采取會員制管理方式,金融機構自主決定入會,入會者要交納會費,遵守該組織章程。金融自律組織參與監管,主要負責金融從業人員的培訓、會員的管理、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情況,及時向社會有關監管信息等。
5.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
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對一國經濟安全的影響愈來愈明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大量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同時中國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國門,另一方面,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由于其業務廣泛,經營范圍會跨地區、跨國界,而各國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因此,僅靠本國監管當局的監管是不夠的,必須加強與國際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與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與蔓延。
[注 釋]
①“野貓銀行時期”是指1836年美國第二銀行關閉之后,直到1863年美國《國民通貨法》(一年后進行了修改,稱為《國民銀行法》)的頒布,在這27年里,美國進入了自由銀行時期,銀行體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據各州發給的公司執照來經營的銀行組成,開辦銀行成了一種賺錢的方法,因而那時又稱為“野貓銀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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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Postdoctoral Program of China Merchants Bank,Shenzhen 518040,China)
[關鍵詞]金融風險;轉移;金融監管;資產證券化
[作者簡介]陳兵,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香港城市大學
機構同樣承擔著類似銀行的業務,也正因為如此其被稱作影子銀行(shadow bank)。而這些主體沒有受到太多規則約束,也無需向公眾披露過多信息。但其實際上負擔著銀行轉移過來的風險,并正在為市場提供著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資金儲備又是不充足的;當出現了投資者信心不足的情況時,會出現與銀行儲戶擠兌的類似情況而在市場上產生連鎖反應。
綜上,由于監管者對資產證券化創造資產流動性、轉移銀行債務風險的操作模式沒有充分的認識,房地產市場上原本不流動的風險在相關的金融市場上傳遞開去,而相應實體經濟中的變化也在虛擬經濟中被放大了。
(二)對資產池構造方式創新的過度放任
市場風險(market risk)作為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風險的另一個更為常見的表現同樣與資產證券化某些具體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有著密切關系。
眾所周知,被用作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被從發起人的其他財產中分離(segregation)出來,從而避免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在發起人或其附屬機構破產時被一起納入破產程序中用于清償發起人的債務。分離需要通過法律上的人為安排來實現,即通過構筑真實銷售,將相應債權賣給spv。在證券化幾十年來的發展過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沒有改變。發展中最突出的變化集中在分離出的債權所組成的資產池方面,也就是說,資產中資產的組合和交易方式經歷了不斷革新。
資產證券化將不同來源的相關資產組合成資產池(portfolio)后分層(tranche)并以對應層次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股票給投資者。這種組合一開始是將具有相同合同條款、性質類似的債務打包并進行分層。分層的目的是用多樣化的基礎資產(un-derlying assets)創設出不同信用等級(aaa,bbb等)的貸款,同時又能夠滿足證券投資人對于風險和收益不同的投資需要。分層的方式有很多種,較為簡單的如轉手證券(pass-through note),是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分成優先級(senior class)、中間級(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權級(equity class),應收賬款的分配在量上會首先保障優先級證券持有人受償,這樣最后股權級甚至中間級資產對應的證券會有無法完全收回投資的危險,而優先級證券得到了較低層應收賬款的保證顯得更加安全;當然也因為其風險較低,對應的收益率也會較低。較為復雜的如轉付證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為代表,其分層重要的創新在于將更多不同性質的資產組合到一個資產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這樣的產物,通過投資的多樣化(diversification)來沖抵防范基礎資產的潛在風險。其進一步通過投資者獲得支付時間上的先后創設出不同級別的證券。不同證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獲得的支付時間不同,這不但從效果上保證了較高級別一層的基礎資產所對應證券的持有人能夠完全收回投資,同時不同到期日的證券又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在投資時對資金周轉速度的不同要求。
隨后產生的是更為復雜的合成擔保債務憑證(synthetic cdo),金融創新于此被發揮到極致,突出特點是資產證券化與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結合起來,比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該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約由兩個法人交易,一個稱為買方(信貸違約時受保護的一方),另一個稱為賣方(保障買方于信貸違約時損失)。當買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債人),而又擔心欠債人違約不還款,就可以向信貸違約掉期合約提供者買一份有關該欠債人的合約/保險。通常這份合約需定時供款,直至欠債人還款完成為止,否則合約失效。倘若欠債人違約不還款(或其他合約指定情況,令人相信欠債人無力或無打算依時還款),買方可以拿抵押物向賣方索償,換取應得欠款。賣方所賺取的是倘若欠債人依約還款時的合約金/保險費。即受保護買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為買方)提供保障的賣方(此處即spv)支付費用以換取對與某個實體或某項債權有關(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護。合成擔保債務憑證擁有與現金擔保債務憑證資產池相同的風險組合形式,不同之處在于合成擔保債務憑證的基礎資產是信用掉期合約的集合。這種形式的證券化實際上是因為現金擔保債務憑證逐漸流行而市場上又缺乏足夠的擔保來形成更大規模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所產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終,為了進一步充分利用市場上的擔保債權,擔保債務憑證的股權級會被拿出來再進一步進行分層和合成,就會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資產證券化不斷創新逐漸走向復雜的過程,尤其是與衍生品結合這一重大變化,充分顯示了市場主體投機和有效化解風險這兩種相伴的需求。這同時也是前述影子銀行系統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銀行進行融通資金活動的有力體現,也就是說貨幣市場在銀行系統外成為又一個聯系不同主體進而事關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重要因素。在這個意義上,與貨幣市場有關的市場風險的影響力應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來對待。現代金融產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發點無外乎都是讓投資多樣化(diversifying),對和市場風險存在消極(nega-tive)關聯或不相互關聯的風險進行組合并最終平抑風險。但是當這些風險和市場成積極(positive)關聯時則不能被有效化解。鑒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內的證券化相關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統一結算,監管者和市場主體無法對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情況作出充分、及時的把握,而越發復雜的產品結構在進行過度信用創造的同時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關監管機構持著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風險的觀念也任由這樣的創新無序地發展下去。當投資者信心不足時,貨幣市場的泡沫就相繼破裂了。
三、對資產證券化調整及程度的拷問
只有正確理解前述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暴露的問題才能有利于監管者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金融海嘯發生近兩年的時間里,各國政府、行業組織以及國際組織已經積極地著手對相關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解決。而事實上,這些以資產證券化及其他緊密聯系的相關問題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風險產生和傳播方式已經受到了一些國家的重視,并對其監管理念開始產生影響。
圍繞著資產證券化,可以看到在源發地的美國,奧巴馬政府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國財政部頒布了加強對金融監管的規定。這份白皮書明確提出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監管和調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點,從而將美國經濟
拉回持續復蘇的狀態。在“建立對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這個標題下,白皮書明確地提出了提高證券化市場監管的一些總體性建議,包括出臺新的有關市場透明度的要求,對信用評級機構加強管理,以及要求發行商和發起人對證券化的貸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對相似的調整對象。其他主要國家也同樣表現出了緊張和極高的關切度,紛紛加大監管的力度。旨在加強國際金融構架、維護金融持續發展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就相關問題已經緊急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報》(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與美國大致類似的總體目標,那就是對資產證券化、場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評級機構、對沖基金進行更為嚴格(tougher)的監管。
具體而言,各國在類似的總目標下正積極出臺相關的細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資產證券化暴露出的兩大方面的問題正好與系統風險內涵的兩個方面(以銀行為核心的機構風險和以貨幣市場為核心的市場風險)大致對應,而各國政府和組織對資產證券化的改革調整方案也同樣能夠反映出對上述兩種風險的不同解決方法。下文筆者對各國以及國際組織相關做法進行梳理和歸納。筆者主要從對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兩方面進行論述,而這兩大調整對象恰恰反映了對傳統機構風險的繼續重視和對市場風險的重新認識。
在對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美國的證券和外匯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銀行監管機構將會規定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自己保留基礎資產5%的信用風險,同時sec將會有更大的權力對資產證券化有關貸款層面的信息披露作標準化的規定。歐洲也出臺了類似的5%的規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對銀行進行證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資金儲備。國際上,《巴塞爾協議》終于在2009年7月通過了一系列完善巴塞爾框架協議的新的一攬子措施。這些措施總結了金融危機的教訓,其中對有關資產證券化規定的完善是一個重要方面。這一攬子措施中,《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建議》進一步加強了對某些資產證券化最低資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約束,對再證券化產品引入更高的風險權重從而進行相關操作時需要相應增加資本儲備,同時要求銀行需要對外部評估的證券化風險暴露(exposure)進行更嚴格的信用審查。類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對傳統銀行在保證金融市場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認,以對銀行相關操作的監管和控制作為金融危機后各國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國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風險上對銀行的繼續重視。但更重要的是,各國監管機構通過資產證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導致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流動,也就是說金融風險的分散化不意味著金融風險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風險的傳播和擴大而帶來整個市場的風險。鑒于此,既然完全保證銀行脫離金融風險似不是一個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應當相應給予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個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電子交易平臺上進行,并集中進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備案機構報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從更高的資本要求。美國也類似地希望將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轉入清算所進行清算,并在交易所進行受監管的交易;而滿足特定需求的“客戶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報告和備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著重探討的問題,但是其中相關規定必定將會同樣適用被合成人資產證券化的衍生品的調整,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平穩運作提供保障。
問題到此并沒有結束。對風險認識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對傳統上較為簡單的機構風險調整的修正,所導致的更深遠的影響是可能帶來監管上的調整廣度增加,以及對相應經濟性的拷問,甚至是調整模式的轉變。
第一,在眾多的措施背后實際上一直存在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即金融監管到底應該對金融市場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對這個問題的探討首先會涉及有關經濟節約的問題。也就是說,相關主體進行資產證券化原本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尋求成本更為低廉的資金來源,對資產證券化規定過多或過于煩瑣的標準和規則會傷害到使用者的積極性。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報告提出了對私人性質的資產證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應當進行全面的改革,其對有關修正激勵機制的不當以及合理注意義務缺失的主要建議進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進行表外操作的主體要求嚴格的會計標準,提高自留額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項和透明度標準,證券化機構補償應當與證券產品更加長期的表現掛鉤,更加簡單和標準化的證券化產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達的,監管的廣度增加又會涉及到是否經濟(cost-effec-tire)的問題。imf報告提出,雖然這些方法在總的方向上都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納可能會過于昂貴;其中報告特別提及了美國和歐洲5%的規定。盡管g20的銀行資金儲備要求也引起爭議,但是可能是因為傳統上銀行在系統安全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故有關措施得到了包括歐洲影子金融監管委員會(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內的更多支持。如有評論指出,問題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樣有關經濟性,與衍生品相關的問題作為現代市場系統風險管理的一個新的話題,顯得更具爭議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機發生前,美國sec就逐漸展開了對衍生品的調整,而這一調整恰恰是從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衍生交易開始的。衍生品市場其實一直都是一個自治的市場,通過行業組織國際互換和衍生品聯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謹慎的管理,被認為已經平穩運行了超過二十年。在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場外的交易享有美國證券法聯邦和州兩個層級的注冊豁免。但從2006起,在向公眾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一問題上,規則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對沖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被估計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時,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發行商需要對衍生交易相對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進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屬機構同abs發行商有不止一單的對沖交易,那么這些交易必須被合并(aggregated)計算來確定上述“重大比例”。具體來說,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發行商必須
向對沖的相對人(證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對沖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發行商必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規定的要求來對經過審計的完整財務報告進行披露。該披露必須列于招股說明書中,同時需要根據修改后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斷更新和持續公開相關信息。這樣的規定遭到美國國內abs發行商的抵制,關鍵在于這些要求將會增加其成本、減少交易的機會。因為對于眾多衍生品提供者來說,基于方便和節約成本的考慮,其本身并不會按照gaap的要求準備相應的財務報告,所以能為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提供對沖交易的主體就有限了。總之,衍生品市場本來就是一個專業化主體參與的市場,依靠金融創新的力量帶動信用創造。故對其進行監管時就顯得相當復雜,這也可以從各國對衍生品的監管留了相對較長的改革過渡時間反映出來。如何做到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兼顧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國的進一步實踐檢驗。
最后,結合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探討證券化監管程度這一問題背后有著一個更為深遠的方面,即可能會涉及到是否還應繼續堅持原有的金融監管方式和模式的問題。以美國為例,證券市場的監管采取的是市場原則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這種方法即通過市場參與主體依各自動力驅使和理性判斷形成相對有序的市場。在政府原則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來進一步細化和指導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這種方法的前提是市場主體接觸到充分的市場信息。在一個高度透明的市場中,主要依靠市場的調控同時也被可以滿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資產證券化市場原本就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市場,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事實上的政策制定者為市場運作提供保障。但從來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監管市場,由于過分依賴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最終因為信用評級市場缺乏有效競爭、存在利益沖突引發不真實評級,并由此助長了信用泡沫的產生。現在各國都已經在著手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改革,并努力改變完全依靠信用機構外部評級的局面,從而逐漸恢復市場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將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監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場自行運作協調起來也有待實踐的檢驗。
四、結語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謹慎地分析資產證券化能夠充分暴露資產存在的問題。通過研究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存在兩大主要問題:一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功能的認識不足造成了金融機構置身于風險鏈條之外的錯覺從而可能引發機構風險;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合過于復雜的信用工具對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響,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風險多樣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資本市場的不穩定。這其中,機構風險和市場風險并非絕對無關;事實上,資本市場的相關風險同樣會通過影響市場中的機構來引發危機。
上述兩方面從更深層上詮釋了現代金融市場系統風險的含義,而據此各國所進行的監管改革從更深遠的角度來看是對金融市場整體平穩運作的實踐。故沒有人能否認對于證券化的審視是對這次金融海嘯進行反思的核心。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學者研究認為,從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銷售來看,這種工具本身就存在不穩定、不確定的因素,但從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其依然有著逐漸發展壯大的趨勢,究其原因是因為“規模效應”(too big to fail)使政府只能被迫接受并通過改進監管、完善規則來保證這一已經被廣泛運用的工具的發展。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抹殺了資產證券化在過去幾十年來為社會所創造的財富和為投資者、消費者提供的便利。這樣看來,雖然對資產證券化厭惡者不乏其人,甚至有激進者聲稱要廢除這樣一種金融工具,但這樣的立場是不符合現實、不可取的,例如虛擬經濟應當被拋棄這樣過于偏頗或激進的觀點是應當避免的。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
雖然滲透率較低,但實現了超過360%的高速增長,平臺數量也從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聯網金融興起之初,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導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新技術為資金供求雙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務模式,引發了金融領域商業模式和服務模式的深度變革,開創了我國金融發展的新格局。在這種趨勢的沖擊下,目前我國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分成了兩大陣營:一是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技術創新為支撐的新興互聯網企業,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和服務創新的傳統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服務機構。但是,互聯網金融的成長道路充滿著風險與不確定性。在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其風險問題也頻頻發生,尤其是P2P網貸平臺,儼然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爆發的重災區。在“互聯網+”概念被各方熱捧,而監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況下,近兩年來P2P平臺問題集中爆發,跑路、無法兌付、破產的平臺不計其數。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問題平臺,其中309家P2P平臺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積問題平臺數量達到260家,未來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行業秩序已被嚴重擾亂(見圖1)。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功能與傳統金融相比,仍是資金融通、支付結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運營技術等方面的創新表明互聯網金融同樣會具有較大風險,甚至其面臨的局部風險要遠大于傳統金融。
二、風險成因
1.金融行業本身的高風險特性。金融作為貨幣與資金的融通與交易活動,受宏觀經濟狀況和利益相關者復雜財務關系的直接影響,本身具有高風險的特性。互聯網金融的基本功能與傳統銀行業的金融服務功能本質上是相同的,其基礎理論仍是金融功能理論,只是金融服務的運行方式發生了變化。因此,金融行業本身的高風險特性也必然會體現在互聯網環境之中。以傳統金融業務為基礎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包括跨期跨區資源配置、支付清算、風險管理、價格發現、投資理財等經營貨幣資金和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2.互聯網特征放大金融風險。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體系圍繞金融業務的需求進行開發,應用了移動互聯網、桌面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各類智能終端技術,為客戶提供了更加高效、靈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務,將金融功能更進一步融入到日常經濟活動中。但與此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傳統金融業務的風險,一旦出現風險,容易產生傳遞速度快、系統性強、難以控制的局面。在當前互聯網征信體制并不健全的情況下,P2P及眾籌融資模式對傳統融資程序的壓縮以及互聯網較強的關聯性和虛擬性急劇放大了信用風險。互聯網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動性風險及支付清算風險,部分創新金融產品(例如“余額寶”、“微信理財通”等產品賬戶)是短期的,而其投資在資本市場的項目一般都是長期的,資產負債之間通常存在嚴重錯配,加大了因交易環節中斷而導致的風險。另外,互聯網金融對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的依賴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為了新的挑戰,不當的操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非法入侵與信息泄露等都會對互聯網金融服務體系構成嚴重的威脅。根據2016年一季度互聯網金融行業網絡安全報告,336家被調查機構中有288家機構(86%)域名未做隱私保護,140家機構(42%)存在應用安全風險,134家機構(40%)被公開披露了安全漏洞,其業務風險分布情況見圖2。
三、風險特性
1.風險類型更為復雜。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的產物,其創新產品非常豐富。這些金融產品大多運用目前較為先進的信息技術與運營理念,結構也較為復雜,一般具有較高的價格波動性和杠桿率,且由于技術保密等原因,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準確,導致難以對其風險特性進行全面評估,也難以對其現金流及與其他金融產品的相關性進行準確預測。2.風險傳播速度加快。互聯網信息技術提高了金融服務運營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風險的擴散速度。在互聯網環境下,快速遠程功能及移動終端的使用使資金流動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圍迅速擴大,互聯網金融使用的電子化貨幣和虛擬化賬戶等,也使得風險的預防和化解難度進一步提高。一旦出現問題,影響將更快地傳遞到每個人,甚至引發,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很難在短時間內有效控制局面。3.風險系統關聯增強。互聯網金融行業涉及擔保企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多方互聯網金融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互相滲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機構間的風險系統關聯性日益增強。當發生資金問題時,必定會相互影響,進而可能演化成系統性風險。互聯網特性也打破了傳統金融行業通過分業經營、提高市場準入規則等隔離風險的監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風險監管能力。
四、風險監管的難點
1.金融創新與監管尺度。金融創新是指金融企業為了追求金融市場的潛在利益而在經營活動中采取變革,提供差異化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活動。這一過程往往會推動金融市場資源實現更有效配置,從而給金融行業帶來新的發展動力。傳統金融的低效和“長尾效應”客觀上為互聯網金融創新帶來了機遇。自2013年以來,互聯網創新技術在網絡借貸、電子支付、數據金融、網絡理財、網絡保險等方面引發了新興的金融熱潮,互聯網信息技術革命在金融領域引起的變革已成為我國當前產業變革的重要代表。與此同時,金融變革也意味著重大風險的產生,要求政府通過監督和管理來彌補市場缺陷,從而降低金融創新給金融安全帶來的威脅。本質上,金融創新與監管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創新總是沖破監管體制的束縛,同時又不斷促進監管的變革,對監管體系提出新的挑戰。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10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從框架上對互聯網金融的業態定位、監管方向進行了規定,但法律監管邊界仍較為模糊。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若監管過于嚴格,容易扼殺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創新的積極性。良好的監管尺度需要兼顧“效率”與“安全”問題。金融創新根植于監管制度的灰色地帶,如果對互聯網金融放任發展,無疑會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的混亂;如果一開始就對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創新業務實施過于苛刻的監管,雖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同時會抑制金融行業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中實現平衡,把握適度的監管尺度,是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難點問題。2.新興行業與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滯后是許多新興行業普遍面臨的問題,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則更為突出。互聯網金融基于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由于目前我國監管系統的不完善,容易出現信用風險、技術風險、操作風險等問題。2016年4月,央行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了業務性質,并著重從部門統籌的角度對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的整治職責進行了劃分。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因此,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專門負責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目前的監管系統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傳統金融業的分業歸口監管。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已形成了嚴格的監管體系。在中央政府層面,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層面,有相應級別的機構與之呼應。然而,傳統的監管體系已難以適應新興發展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需要。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業務類型和數量迅速增多,從而引發監管混亂或重復監管等現象,監管效率低下成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重要難題。3.風險控制與監管能力。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是風險控制,征信體系的健全則是風險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完備的征信體系能夠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從而避免信息不對稱情況的發生。在互聯網環境下,各類新型金融業務高度依賴互聯網技術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術的復雜性。監管的中心任務,在于確保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管控能夠使得總體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在新的風險模式下,監管能力的建設成為新的課題。目前,我國征信體系由央行主導,即大量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數據為官方所掌控。而新興互聯網金融機構短期內難以實現與政府主導的征信系統進行對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機構技術實力參差不齊,難以達到央行征信標準。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標準業務模式尚未形成,行業準入門檻較低,部門從業機構的數據規范性、信息安全機制、客戶隱私保護制度等很難達到基礎征信要求,在與央行征信系統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觀困難,央行難以全面把握行業的整體風險。同時,傳統金融監管的技術手段也難以滿足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監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發達的環境下,金融信息的數量和傳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聯網的虛擬性也使得實時監管和實地監管更加困難,從而使得監管負擔大大加重。監管機構較金融從業機構在技術實力上存在劣勢,其監管能力的建設難以跟上互聯網金融時代風險管控的需求。
五、對策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風險 監控對策
與傳統的金融機制相比,互聯網金融能夠在互聯網上直接操作,限制比較低,操作簡單快捷,是一種新興的業務形態,逐漸被大家所熟知。但是,互聯網金融應該怎樣健康的發展才能保證不斷的擴大內需、刺激消費,不僅是行業專家,同樣也是社會所關注的問題所在。本文主要對我國現階段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狀況從經營的主體、法律情況以及互聯網金融關于技術操作方面的相關內容進行簡單的描述,對互聯網金融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風險問題進行分析,并且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督管理體系的不斷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見。
一、互聯網金融行業在運行中存在的風險
(一)經營主體風險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已經形成了線上線下的全覆蓋形式,并且應用的場合也逐漸增多,豐富了支付工具。而第三方的支付業務總是試圖確定自己在互聯網中的代收的地位,中間獲取相關的利潤,但是,從實際的運用情況上來說,第三方結算平臺服務實際上與銀行的結算業務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是把資金積累在自己的平臺之上,這就是資金的儲存功能,并且,還能用資金進行充值、交易等內容這一過程有點類似于進行存款的吸收。但是,在我國已經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銀行才能進行存款的吸收、貸款發放以及現金結算等相關業務,其他平臺并沒有權利進行,這就表明,我國現行的互聯網金融中的第三方的支付平臺已經從事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業務,法律沒有辦法對其進行保護,運行情況比較令人擔憂。
(二)技術操作風險
互聯網平臺在人為的操作中難免會存在著一些風險情況,這類風險可能源于工作人員也有可能來自于投資者的自身操作不當。例如,在2013年的8月份,光大證券就由于訂單執行系統出現了問題,而程序員對高頻的交易沒有進行有效的控制,最終導致了巨量的預期外的訂單,投資者的損失非常慘重。
不僅僅是人為的操作會引起風險,互聯網金融在操作技術以及平臺系統上還存在著漏洞,操作不當可能會導致交易的安全性問題。例如,信用卡交易是現在年輕人比較流行的交易方式,而信用卡在進行非面對面的交易過程中,需要第三方與發卡行進行端口的互接,這中間就出現了非常大的紕漏,例如,在航空售票的交易過程中,交易客戶撥打信用卡的發卡行電話,同時報出信用卡的卡號、以及卡片上的相關信息內容,核對一致沒有出入就可以進行短信的驗證,而這一款項也會在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賬戶上進行顯示,但是,這一操作的弊端就在于缺少相關的監督和規范,就沒有辦法保證其真實性與可靠性,在實際的業務發生中,很多人都不是持卡者本人,其中就會有給持卡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引發大量的投訴,解決這類事件也造成了非常大的損失。而這一情況不僅僅發生在航空售票中,互聯網的第三方平臺被應用在一些虛擬的貨幣充值、其他網上交易方面,范圍不斷擴大,涉及的金額也不斷提高,這里面存在的風險也會隨之不斷擴大。除此之外,互聯網金融的實際運行也依賴于電子支付的平臺,如果網絡癱瘓或者是有病毒入侵的話,就會導致整個平臺的癱瘓和交易異常情況,讓客戶的資料和資金受到威脅。
我國關于非金融機構在收到客戶備付金的時候有相關的明確規定,指出,非金融機構一定要在商業銀行開設一個備付金的存款賬戶,這樣,在收到客戶的備付金的時候,可以保證備付金能夠在商業銀行的賬戶上得到合法化的轉移和清算,這也是合法化的保證。另外,規定還指出了,在除商業銀行以外的非金融機構收到客戶的備付金的時候,一定要保證全額繳存支付客戶備付金到專用的存款賬戶上,這也算是對客戶的資金賬戶有明確的去向。但是,在賬戶資金的管理和調配上,互聯網金融機構還是有著主要的支配權力,資金很有可能被挪用,并且我國現在還沒有相關的儲備金被挪用等方面的處罰的措施,如果出現問題也沒有辦法進行過多的處罰。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對策
(一)實行動態分類監管
要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監管,而監管的層次也根據金融平臺和金融產品的特點分為不同層次,可以由監管的松到嚴逐漸分為:由市場監管、加強注冊方面的規范監管以及更加嚴格的監管。金融產品不同分成不同的監管方法,如果能夠采用比較寬松的方式來進行控制的話,就可以選擇影響程度比較低的互聯網金融的業務形式,相反就要采用嚴格的監管方式。這里的監管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要隨著市場的變化以及金融業務的改變隨時進行調整,針對不同的產品風險實施相對應的監控計劃。
(二)加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加強消費者的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這也能提高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督和管理。互聯網金融的直接使用者就是消費者,如果出現問題,消費者就會成為直接的受害者,然后,很多消費者的信息理解范圍比較有限,還么有意識到互聯網金融與傳統他們接觸到的金融有什么樣的區別,也就沒有辦法意識到潛在的風險點是什么。因此,相關的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知識的宣傳,讓消費者可以更多、更加深入的了解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知識和特點,從而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范的意識,理性的投入到互聯網金融之中。除此之外,還要讓互聯網金融的參與者做到透明化、合法化,加強互聯網消費者的知情權利,嚴懲第三方機構的金融欺詐行為。
(三)對互聯網金融數據進行監控和全面分析
為了防止互聯網存在的漏洞,一定要加強網絡的監管作用,需要監管部門能夠根據互聯網金融反應出來的數據信息對其進行全方位的整體評估,這樣才能真正的掌握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情況以及發展情況,然后對平臺上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進一步的調控,制定相關的監管的辦法和標準,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全面的監控。互聯網金融的入門門檻比較低,而風險多數都是集中在涉及人數比較多的P2P互聯網金融平臺之上,所以,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這一情況,制定相應的經營性和風險性指標,并且對產生的數據進行實時的分析。監管部門在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的之后,還應該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進行追蹤,了解最新的市場行情,以獲得最新出現的風險類型,及時的做出解決方案。
(四)提升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出現的金融和互聯網是兩個不同的產業形態,互聯網金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現在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不強,以及人力物力條件有所約束,實現全面的監管還是有一定的困難。所以,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合作,實現跨部門的合作以及資源的共享,在這樣的基礎上,會更加容易識別風險,聯合打擊出現的違法行為,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
參考文獻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態勢及風險特殊性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態勢強勁
互聯網金融是在全球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始于銀行金融業務的網絡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誕生,銀行的網絡金融在全球范圍內迅速鋪開。2013年中國網銀交易規模為1287.8萬億元,大部分銀行的電子銀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國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業數量已達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規模達1064.1億元,環比增長64.7%;截至2013年末,國內P2P行業總成交量達1058億元,貸款存量為268億元,出借人數超過20萬,較2012年200億元左右的規模呈現爆發式增長。與此同時,挑戰傳統證券業務的眾籌模式也開始在國內入駐,并受到投資者青睞。2011年7月上線的“點名時間”,是國內上線最早同時也是規模最大的眾籌平臺,截至2013年7月該平臺已經接到了7000多個項目提案,有近700個項目上線,項目成功率接近50%。
2012年堪稱“互聯網金融元年”,自此互聯網金融不僅創新層出不窮,而且競爭日趨激烈。首先,電商巨頭紛紛涉足金融行業,如阿里巴巴開放信用貸款和理財業務,騰訊與中國平安成立保險金融服務系統,蘇寧小貸進入供應鏈金融領域等;其次,銀行系電商也競相上線,如建行的“善融商務”、交行的“交博匯”、招行的“非常e購”等;再次,互聯網金融開始蔓延理財、保險業等行業,如余額寶、人壽聯合快錢共推保險網銷“三馬”聯合賣財險等,互聯網金融市場上的創新與競爭開始愈演愈烈。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產生及其特殊性
互聯網金融活動表現為貨幣和數字化信息在網絡間的傳達與調撥,交易雙方互不明確,交易過程透明度低,這種依附于高科技和虛擬性的特性,對金融風險具有放大效應。互聯網金融所蘊含的風險復雜性主要表現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在本質上具有金融屬性,與傳統金融一樣,互聯網金融活動面臨信用、市場、流動性、操作性、聲譽等一切常規金融風險問題;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載體是互聯網,互聯網本身附有的虛擬性、技術性以及創新性特點會給互聯網金融附加很多系統性的隱性風險問題。
在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和強烈競爭態勢下,互聯網金融也頻繁發生風險案件,顯性風險突出。例如,銀行網站遭遇黑客襲擊、個人金融信息被盜取,P2P網絡借貸行業早期由于基本處在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三無狀態”,而多次發生“跑路”事件,以及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等情況。同時,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加上互聯網金融本身的行業交叉屬性,目前對其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和可完全適用的法律約束,其發展還蘊藏著“隱性”風險。例如,由于監管的欠缺,不乏有企業打制度的“擦邊球”,利用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進行網絡洗錢,違規經營發行理財產品,暗箱操作線下業務等,不斷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風險底線等。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全面結合和創新的產物,其風險產生的主要來源有:(1)對信息技術裝備的依賴,即互聯網金融的一切活動都依托于信息技術的軟硬件裝備,一旦技術出現問題,風險難以控制;(2)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即互聯網金融中的一切業務活動,如交易、支付結算等都在虛擬的電子信息中進行,交易者身份認證難以確認,容易導致信用風險;(3)金融的跨界經營,如金融“觸電”、電商“淘金”等的發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經營已成趨勢,進而導致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4)法律與監管的缺失,互聯網金融行為缺乏明確的制度約束,單純的行業自律會積累大量隱性風險。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主要模式類別及特點
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涵蓋了一切依托互聯網展開的金融活動,包括了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實體機構、平臺中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3]。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從商業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為六類。
綜合而言,互聯網與不同金融市場的融合發展所形成的各種模式類別,不僅傳承了互聯網資源開放化、成本集約化、渠道多元化、用戶行為價值化等優點,同時也更加創新性地細化了我國金融市場業務,有效促進了金融市場的“普惠發展”[5]。但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環境下,各種模式類別發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聯網金融風險在我國更具復雜性。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特殊性
結合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來源和商業模式特點,與我國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所蘊含的風險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風險類別中。
(一)技術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對互聯網技術的依賴性很強,互聯網技術性風險會對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資金安全構成威脅。例如,由于網絡及計算機自身缺陷或技術不成熟造成的停機、堵塞、出錯及故障等,以通過病毒、黑客等人為破壞手段構成的網絡軟硬件癱瘓、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導致資金的截留或被盜。同時,互聯網支付密鑰的技術管理以及TCP/IP協議的安全性,對承擔金融活動中資金主體的資金安全性來說也面臨考驗。因為互聯網金融活動的交易信息完全通過網絡傳輸,在這過程中存在非法盜取、篡改以及個人信息泄露風險。據《2012中國互聯網網絡安全報告》顯示,2012年我國有84.8%的網民遇到過個人資料泄露、網購支付不安全、遭釣魚網站等網絡信息安全事件,總數達到4.56億人次。此外,在技術支撐上,很多互聯網金融機構往往通過購買外部技術支撐來解決內部技術和管理問題,而在互聯網技術設備上我國又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國外進口的互聯網軟硬件設施對我國的金融信息安全問題存在的隱患也不得忽視。
(二)虛擬性風險
一方面,互聯網的開放性給社交活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信息分享平臺,但其“虛擬性”特點也給海量交易者身份、傳遞信息的真偽判斷帶來明顯弊端,容易引發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例如,在虛擬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服務中,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客戶大都會根據行業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購買價格,可能會出現“低質量”金融服務機構驅逐“高質量”金融服務機構的現象;同時,在實際業務中客戶可能會利用自身信息的隱蔽性,做出像網絡洗錢、網絡欺詐等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機構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平臺在金融活動中很多承擔著資金周轉功能,如第三方支付、電商系金融等,相比傳統金融的線下嚴格審查,互聯網金融平臺由于“虛擬性”特點,很難對在資金周轉過程中的沉淀資金實施有效的擔保和監管,信用風險指數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或引發支付風險。
(三)操作性風險
相對傳統的金融服務,互聯網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大數據的經營、操作主體的變換、互聯網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操作流程設計對網絡系統的依賴,以及真假電子貨幣識別等方面。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的核心在于對數據的整合、模型構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臺數據獲取主要是基于業務的交易數據,形成維度單一,再加上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刷信用”、“改評價”等行為,使得互聯網金融的大數據風險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風險“有偏”隱患;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操作主體大都是客戶在自有計算機上實現,如不熟悉具體的操作規范與要求,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互聯網交易系統的設計缺陷、安全性以及運行的穩定性等,也可能引發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互聯網金融可能會存在由于沒有樹立良好的信譽而導致的各項業務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環境下有序展開而面臨風險;互聯網由于時效性和快捷性特點,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過失帶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如金融機構的“烏龍指”事件),而且互聯網通過媒介對信息的傳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風險會很快進而導致聲譽風險。
(四)法律法規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風險主要體現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滯后性沖突造成的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非常迅猛,基于傳統金融制定的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很難滿足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需求。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現有法律的運用風險,即現有法律運用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難以適用,容易導致交易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邊界不明確,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對某些金融行為(如虛擬貨幣)本身的違法與不違法難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風險,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車”風險集聚,而互聯網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領域的交叉屬性,使得其立法過程很復雜,難度超過傳統金融,如實名制和客戶隱私保護兩難問題的解決等,更加劇了這種風險的不確定性。
(五)監管覆蓋風險
首先,互聯網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經營,如電商系金融領域,這對我國傳統金融的分業經營界限及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機構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監管機構約束外,僅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認可,受央行支付結算司監管并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約束。而像P2P網絡借貸、眾籌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勢,雖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類歸口于銀監會和證監會監管,但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任重道遠,短期內監管的灰色地帶仍會存在。其次,互聯網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業交叉屬性,與傳統金融相比風險誘發的因素多樣化,加上其虛擬性、信息量大、傳播速度快,導致監管的全面跟蹤難以識別,這也進一步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頻繁的互聯網金融跨國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這種趨勢對單獨的國內監管也提出了挑戰。
四、互聯網金融特殊性風險的防范與監管策略
金融市場一般說來存在利潤當期性和風險滯后性的錯配,建立完善的約束和風險控制機制是經營金融業務的重要環節。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屬性,只是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二重”性,加大了其風險防控的技術復雜性和監管的難度。對此,我們可以針對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從金融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直面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特殊性。
(一)從互聯網技術層面構筑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體系
計算機互聯網技術安全體系是電子金融與電子商務活動安全的基礎,技術層面的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防范體系包括:操作系統安全穩定、防火墻技術、虛擬專用網技術、入侵檢測技術以及金融信息、數據的安全防范技術等。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體系的構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聯網運行的安全環境,應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措施的研發投入,增強互聯網系統的抵御和防攻擊能力。同時,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體系的信息安全上,應加強基本加密技術、安全認證技術以及安全應用標準與協議三大層次的技術支撐,這是網絡金融和商務活動的支付體系和各種業務應用系統的發展基礎。
(二)從金融屬性層面規范互聯網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體系
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本質是金融屬性,在業務層面,不論是有金融牌照的企業還是其他形式的網絡借貸公司,都應從金融風險的角度充分認識金融信息化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嚴格規范操作流程,審慎管理信用、流動性等其他風險。針對互聯網金融的行業交叉性和金融屬性,其風險管控不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風險評估、管理、預警的機制,還要在嚴格內控體系的基礎上,對業務操作流程的規范管理、資金流動性管理、信用風險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風險的防范制度。如,對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風險應從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兩個層面進行標準化管理;對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對多”、“資金池”、“期限錯配”等流動性風險隱患應盡早進行規范;對互聯網借貸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及無抵押品問題帶來的風險隱患應設計出相應制度等。
(三)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大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立法力度
20世紀70年代歐美國家開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法律法規建設,采取的方式是對仍然適用的法律繼續沿用,對不適用的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同時制定相關新法規以補充覆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與完善,歐美逐步建立起了涵蓋交易規則、交易保護、制度標準等內容的互聯網金融法規體系。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借鑒國外經驗,可以從三個層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與互聯網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加大基礎性立法工作,如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權利、行業準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等;二是修訂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法律體系,如修訂現有法律體系中對互聯網金融不適用的條款,完善對互聯網犯罪責任追究的法律規范;三是補充制定有利于互聯網健康發展的行業法規,如互聯網公平交易規則、消費者權利保護以及安全法規等。
(四)從監管層面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處理好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辯證關系,做到有保有壓。目前,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業務范圍,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在監管模式上應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特性,建立跨部門的監管機制,協調分業和混業創新監管模式;其次,針對互聯網金融市場交易活動的快速、頻繁和虛擬性特點,監管部門應通過信息技術加強非現場監管,并有效建立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再次,對互聯網金融的跨國活動,監管部門需聯合其他國家的監管機構,加強聯動實施統一監管。
(五)從行業自律層面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潛在風險隱患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