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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利用民生檔案法制建設
現代社會,作為民眾基本生存和生活狀態的體現,民生和民主、民權越來越相互倚重,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民生檔案中最為明顯地反映出來。隨著信息的公開化,民生檔案開放利用的程度加大,關于民生檔案的政策法規也陸續出臺,但任何形式和內容的法規都必須跟得上時代的步伐,滿足得了社會發展的需要,民生檔案的法制建設仍然落后于社會發展的需要,極大地制約了民生檔案的利用,阻礙了民生檔案價值的發揮,因此從利用角度來談民生檔案的法制建設成為本文的出發點。
一、與民生檔案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民生檔案利用服務水平的提高與軟硬件的配備息息相關,如果說硬件設施的配備是前提,那么法律制度這一軟件層面的完善就是民生檔案得到有效利用的保證。就目前來說,法律法規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加上網絡時代的到來給民生檔案的利用帶來新契機的同時,更是給民生檔案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
1.現有的民生檔案法律規章在利用方面存在盲區。
眾所周知,我國民生檔案歸屬不一,種類較多,包括了婚姻檔案、醫保檔案、軍人安置檔案、低保檔案等等。目前,《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等作為國務院部門檔案規章已經出臺,對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兩項內容陳述得相當詳實,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是在利用方面卻存在盲區:
(1)民生檔案的利用方式不夠明確,未考慮到利用主體平民化的特點。
民生檔案受眾面較廣,利用主體大多是最基層的群眾,隨著現代化步伐的加快,利用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各地紛紛采取館室聯動、跨館出證以及遠程服務等措施,促進民生檔案的服務工作深入到基層,但在現有的民生檔案法律法規中并未將民生檔案的利用方式細化,無論傳統的還是現代化的都未加以規范,只是著重強調了利用手續,不利于民生檔案新型服務方式的合法化。
(2)未注重民生檔案利用中公民隱私的保護。
民生檔案最為貼近民生,利用率自然最高,據不完全統計,青島市北區檔案館2007年以來的利用統計中,民生檔案的利用占95%以上[1]。利用率之高除了因其受眾面較廣,更是由于現代社會公民物質性權益意識的提高。同時公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意識也伴隨著權利意識的提高而提高,作為檔案工作者也更有義務保護公民的隱私。但在已有的民生檔案規章制度中對于公民隱私的保護卻過于籠統,例如《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點“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環節并未加以細化,也未對處罰措施進行詳細的說明。
2.與民生檔案利用相關的法律制度較為滯后。
社會是運動的,法律卻需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否則將給執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我們需正確看待法的滯后性,但正確看待不代表對其缺陷不去指正,因為只有不斷發現法律的缺陷,及時對法律進行修訂,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法律的滯后性。
(1)從客體來看,民生檔案法規體系覆蓋面較窄。
我國檔案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為核心,以檔案法規、規章為補充的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統一體。①第一層次:檔案法律。與民生檔案相關的國家專門檔案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專門法律中涉及民生檔案利用服務相關的規定目前還沒有。②第二層次:檔案行政法規。筆者登錄國家檔案局網站進行查閱,目前我國已制定和待制定的檔案行政法規共七項,并無涉及民生檔案的行政法規。③第三層次:地方性檔案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制定地方性檔案法規,但其法規內容并無明確涉及民生檔案的管理與利用,更無民生檔案的專項法規。④第四層次:檔案規章。目前有兩部針對民生檔案的國務院部門檔案規章已頒布,分別是《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和《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涉及其它種類的民生檔案部門規章尚處于待制定狀態。由四川省省長魏宏于2014年11月17日簽署命令進行公布的《四川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是四川省第一部明確涉及民生檔案利用服務的地方政府檔案規章,同時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此類政府規章中也是開創先河的。
(2)從內容來看,民生檔案服務型規定少于管理型規定。
我國關于檔案利用的法律規章多于上世紀90年代出臺,21世紀以來檔案利用政策多于領導講話和專門檔案管理規定中體現,針對利用服務工作的專項政策增加幅度不大[2]。現有的法規內容中對于檔案利用的規定是少之又少,《上海市檔案條例》僅在第39、41、44條中對利用工作做出字數不多的規定,雖然適用于各類檔案,但并無專指,其中第44條的處罰措施也較為籠統,對利用面較廣的民生檔案而言,違規程度的界定和處罰力度的把握都是不易的。在此大環境之下,民生檔案的規章制度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隨著《關于加強民生檔案工作的意見》在各級部門的實施,各地也逐步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如上海市《關于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的通知》,天津市漢沽區《實施宅基地換房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但這些文件百分之九十的篇幅都是管理型的規定,雖然也提到了利用事宜,卻僅僅停留在利用手續方面,顯然不夠全面,可見現有的民生檔案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中的“管理型”規定十分強勢,而“服務型”規定卻相對弱勢。
二、基于利用角度對民生檔案法制建設的設想
將民生檔案信息利用到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面,維護公民的根本利益是民生檔案發揮作用的最終目的,那么民生檔案利用服務的水平就成為關鍵,而任何一次檔案利用服務的飛躍都離不開法制建設的支撐,民生檔案自然也不例外,法制建設越明確、具體、與時俱進,就越能推動民生檔案利用工作的進步,以及民生檔案價值的發揮。
1.提升民生檔案立法層面。
我國現有的民生檔案法律法規處于檔案法律體系的第四個層次及以下,多為檔案規章和檔案規范性文件,而我國民生檔案歸屬不一,利用工作面臨的問題也是紛繁復雜,需要國家從更高的立法層面給予規范和保障。
(1)檔案法律所調節的對象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因此民生檔案作為涉及領域最廣的一類檔案,需要我國檔案領域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從宏觀層面上增加開放與利用的條款。
(2)檔案行政法規所調節的對象都具有專指性的特征,所以對于門類眾多的民生檔案而言,需制定檔案行政法規加以規范,對民生檔案信息資源建設、開放與利用等環節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定。
(3)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檔案法律和行政法規具體化的產物,更具操作性,是我國民生檔案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應會同各專業主管部門,盡快解決《勞動保障檔案管理辦法》、《低保檔案管理辦法》、《醫保檔案管理辦法》等各類民生檔案管理辦法在國務院部門檔案規章中待制訂的狀態[3]。
(4)根據需要,將部分民生檔案規范性文件上升為檔案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機關的對某一領域范圍內法律范疇以外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4]。如2007年國家檔案局印發的《關于加強民生檔案工作的意見》是一部從整體上把握民生檔案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引起各級檔案部門對于民生檔案的關注,考慮到民生檔案工作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又關乎公民權益、社會穩定、檔案和政府的威信,筆者認為有必要將此規范性文件上升到檔案法規規章層面,為其他民生檔案規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據。
2.增補檔案法律法規中對民生檔案“服務型”的規定。
筆者在上文中提到我國檔案法律法規中民生檔案“服務型”規定正處于弱勢,有必要針對民生檔案的利用工作增加一些專指性、操作性、執行性較強的條款。目前四川省在此方面已有初步的進展,該省第一部地方政府檔案規章———《四川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中對民生檔案的利用就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31、34條提到“對公民利用記載有關本人婚姻登記、計劃生育、學籍、學歷、工齡、職稱、獲獎榮譽、離退休、房產等證明性未開放檔案,國家檔案館應當提供便利”,“國家檔案館之間可以開展婚姻證明、房產權屬、社會保險等與民生相關檔案的異地查檔和跨館服務,逐步以數字化檔案等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實現檔案信息的遠程利用”[5]。另外,也明確提出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途徑查詢。四川省出臺的這一檔案政府規章值得全國各省市學習借鑒,但是筆者認為我國檔案法律法規中關于民生檔案利用的條款在此基礎上還應更加完善:
(1)由于民生檔案歸屬不一的特性,使得民生檔案的利用工作不僅僅局限于國家檔案館,還與各業務主管部門息息相關,因此國家檔案館應采取措施與各業務主管部門檔案室、各專業檔案館多方協作,共同開展民生檔案的跨館服務和遠程利用。
(2)民生檔案的利用工作涉及多個行業、多個部門,規章制度中應明確各部門的檔案工作內容,將民生檔案的利用工作納入各部門基礎業務建設中,與國家檔案館共同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3)明確民生檔案利用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和不作為行為,并提出處罰措施,引起各部門的重視,將民生檔案利用工作落實到位。法律法規既是引領民生檔案利用工作的導航,又是追究責任的準繩,服務水平的提高必定有政策法規的變革作為支撐,增加民生檔案利用服務的條款,切實做到有法可依,降低了利用工作中的主觀因素的影響程度,真正地促進民生檔案利用服務的優化。
3.重視民生檔案利用中公民隱私的保護。
《山西晚報》中曾刊登這樣一則新聞:一名女子敲開太原王先生的家門,讓他們全家填寫“居民健康檔案”,還說是區衛生局要求的,王先生看了一下,表格需填寫個人詳細資料,擔心上當泄露個人信息,就沒敢貿然填寫。一則新聞體現出我國公民對自我隱私的保護意識正在逐步提高,然而我國對隱私權的研究和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明顯不足,并且民生檔案的服務終點在于公民,涉及公民的眾多個人信息,因此對于公民隱私的保護是民生檔案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
(1)明確開放與保密的責任。上文中提到要追究民生檔案利用過程中各部門及人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筆者認為還應追究利用主體泄密的責任。在民生檔案中很多公民信息是以表格的形式記載的,也就是說公民如果合法利用個人這一形式的檔案信息,檔案本身就會涉及他人的隱私,例如各省招生考試辦公室簽字蓋章的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名冊,由于該名冊清楚地記載著公民的身份證號碼、錄取專業、學制、培養方式、培養類別、高考成績等個人信息,利用率較高,對于公民個人而言利用本人的檔案信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泄露檔案中他人的隱私或者將他人隱私作為他用就是違法的,那么民生檔案的法律法規中就必須明確開放與保密的責任,增加責任追究條款,為正確處理民生檔案利用過程中兩者之間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據。
(2)完善關于隱私權的檔案法律法規。民生檔案中個人隱私的泄露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員不當行為、公民個人或組織有意盜用或無心之失。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更是讓公民的隱私保護問題凸顯出來,亟須法律法規施以援手。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雖然提及隱私權,但不是一部專門針對隱私權的法律規范,僅僅停留在了宏觀層面[6]。當前情況下將隱私權納入憲法還比較困難,可以在現有的檔案法律中增加關于隱私權的條款和出臺專門的隱私權檔案法律法規。通過法律途徑,將民生檔案利用過程中范圍、侵權行為、責任追究以及隱私權的保護方法、權利救濟渠道等內容加以規范,確保民生檔案信息安全有效,保證民生檔案利用中隱私主體的權利。通過民生檔案法制建設,促進民生檔案利用工作更加規范地進行,有助于民生效益的發揮和社會需求的滿足,不過法律畢竟不是工作指南,多多少少會呈現出原則性的特點,造成可操作性的規范不夠明確,那么普法工作就成為民生檔案法制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完善民生檔案法規體系的同時,也需讓公民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共同推動民生檔案利用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扎實做好民生檔案工作[J].山東檔案,2008(1).
[2]馮子直.匯集(第五集):大力加強檔案法制建設保障和促進全國檔案事業發展:國家檔案局局長馮子直同志在全國檔案法制工作會議上的報告[M].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7.
[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局門戶網站.國家檔案法規體系方案[EB/OL].
[4]百度百科.規范性文件[EB/OL]
[5]張曉芳.國家檔案館發展的新保障:《四川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頒布實施[J].中國檔案,2015(1).
一、培訓內容和主要任務
(一)對工商系統執法干部的培訓
1、繼續加強對28、29號令的培訓力度,將其作為一項貫穿全年的培訓工作抓緊抓好。一是著重從規范行政執法程序的重要意義、28號令實施的必要性和指導思想、28號令的亮點等方面加強學習。二是把學習28號令與1996年實施的58號令相比較,準確把握行政處罰的權限問題、告知規定、取證程序、核審制度、行政處罰期限、涉案財物處理、行政處罰案卷的制作、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等八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三是把28號令貫徹到具體行政執法之中,要求執法人員在查處行政處罰案件時,要嚴格依照28號令規定的程序,開展案件的調查、審批、決定等工作。
2、繼續深入學習《物權法》。要對從事注冊登記、合同管理工作的干部進行一次普遍培訓,重點是學習與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注冊、擔保物權有關的物權法知識,以幫助其盡快領會物權法的精神實質并運用到實際工作中,維護物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3、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結合《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深入貫徹國務院《特別規定》,加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力度。進一步明確工商部門在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中擔負的職責、法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利以及失職失察的責任規定,更好地履行工商部門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責任。通過培訓,進一步強化工商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提升工作能力和執法素質,為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4、組織開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培訓。通過學習培訓,使全體執法干部了解和掌握標準和尺度,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確保執法準確、高效,加大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力度,為20*年北京奧運會成功舉辦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
5、及時開展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各單位法制機構要密切收集《行政強制法》、《市場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和《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新頒布、新修訂法律法規規章,及時開展培訓和貫徹實施工作。市局法制處應及時完成年度法規選編的編印工作,為各單位的培訓學習做好教材服務。
(二)對社會培訓
面向社會的工商法規培訓工作,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注重方式方法,法規培訓每年要有新內容,要有市場經營主體希望了解和應該讓市場經營主體知道的內容,使培訓取得實效,取得最大社會效益。在市場經營主體中樹立共同創造、共同維護市場投資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的觀念。
1、培訓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市場經營主體應該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行政許可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公司法、商標法、廣告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等工商法律、法規及配套規章。特別要及時向市場經營主體宣傳新頒布的、與其經營活動密切聯系的法律法規。
2、各單位在社會培訓工作中,還應結合實際和轄區經營主體的要求,加強對國家基本經濟產業政策、我市改善投資環境相關優惠服務措施、本轄區的基本工商信息和市場經營誠實信用體系及原則等內容的培訓,使經營主體真正學有所得,既促進守法經營,又能幫助他們改進經營管理,提升市場競爭能力。
二、搞好法律法規培訓的幾點要求
(一)抓好領導干部和法制骨干的培訓。繼續堅持和完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法律知識年度考試考核制度。各分縣局法制機構也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本單位的領導干部學法活動。加強系統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基層各工商所隊法制監督員的培訓。由市局法制處牽頭,采取專題培訓的方式,對系統法制骨干進行新頒布法律法規、案件核審、執法程序及執法文書使用的集中培訓,提高法制骨干的綜合素質和執法監督技能。
(二)集中時間開展對系統全體干部法規全員培訓。既要對新頒布法律法規進行學習,也要根據20*年的工作重點,有選擇、有針對性的進行學習。既要選擇適當的時機集中培訓,又要將培訓貫穿全年始終,貫穿監管和執法的全過程。特別是要抓好春訓,市局將在一季度末,以書面考試的形式檢查春訓效果。每個執法干部集中學習培訓時間全年累計不少于40學時。
(三)繼續完善科學高效的培訓考核機制。各單位在培訓工作中,應以人為本、因材施教、按需培訓,使干部法規培訓區分不同層次、照顧不同需要,最大限度的發揮培訓工作的效能。市局法制處牽頭,其他處室配合,繼續完善工商法規考試題庫,作為檢查和考試備用,以促進各單位的培訓和學習。
(四)已廢止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要明確不能再用。要充分學習掌握利用現有法律法規處理以往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處理的案件。
關鍵詞:電力多渠道繳費;繳費交易;合規風險
作者簡介:樊愛軍(1972-),男,河北易縣人,北京科東電力控制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高級工程師;汪濤(1977-),男,滿族,遼寧北寧人,北京科東電力控制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師。(北京 100192)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2)15-0121-03
電力多渠道繳費交易[1]渠道按直接為電力客戶提供繳費服務的組織和機構劃分,可以分為電力公司自主渠道、金融機構渠道、第三方渠道。電力公司自主渠道是指供電公司自己建設、自己投入人力物力進行收繳電費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統稱為自有渠道。自主渠道主要包括營業廳坐收、收費員走收、自助終端、移動營業廳、充值卡充值、網上營業廳等方式。金融機構渠道主要是指為電力公司繳費業務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與供電公司簽訂代收代扣協議,由商業銀行使用電力繳費接口,自建電費收費系統,并出具收費憑證。非金融機構渠道是指電力公司的售電繳費業務,為電力客戶提供購電繳費業務的社會化機構。根據合規范圍界定的普遍性,考慮電力多渠道繳費交易的特殊性,其合規交易行為不僅要接受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法律制度約束,而且深受經營規則、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等非正式制度約束。多渠道繳費交易過程中的行為合規性必須通過科學的手段識別合規風險點或者說制度的風險點。
一、合規風險理論研究
合規是由“Compliance”一詞翻譯而來,原意為遵守、服從。“合規”的范圍不僅包括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市場規則、行業自律規定、誠實守信等社會道德范疇及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還包括所有的業務部門的各個業務流程、環節和崗位應遵循的操作程序和標準。[2]而風險是指在特定環境和特定時間內發生某種損失的可能性,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損失三要素組成。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未能遵循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以及適用于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3]主要是由于組織自身違背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造成,內生性比較明顯,一般情況下無法計量。根據現有國內外各大商業銀行和上市公司的合規風險管理實踐,[4,5]總結出合規風險管理大致經歷了“管制缺乏—嚴格管制—放松管制—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自我約束并重”的歷史變遷軌跡。
二、當前我國電力多渠道繳費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和風險點分析
1.當前我國電力多渠道繳費交易相關法律法規
考慮到市場準則、行業自律規定、企業倫理和社會規范、社會道德范疇的通用性,本文重點整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和內部規章。電力多渠道繳費交易包括電力領域、金融、電子商務和IT等領域的立法。
(1)宏觀層面各項立法規定。在實體營業廳繳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明確合法的交費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合同法》、《擔保法》引申出的《供用電合同》內容包括供電的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等條款。通過合同形式明確供用電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等情況下的電費繳交責任和違約條款,并在合同中引入擔保、抵押等經濟手段。
簽約銀行柜臺、銀行委托代扣繳費方面,有電力工業部印發的《供電企業收費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客戶辦理銀行代繳電費時,與銀行簽訂《代扣電費協議書》進行扣繳交易。
廣義的網絡繳費交易指的是通過各種通信渠道(主要包括銀行專用網、互聯網絡和移動網絡)完成繳費交易。[6]涉及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銀行卡業務辦理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等。
對于電力多渠道繳費而言,這些法律法規與規范性文件和交易各方的權利責任有著最直接和最密切的關系,因而它們應當是交易各方所需遵循的最主要部分。
(2)操作規程、行為準則等內部規章。電力多渠道繳費內部規章制度一般都是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結合自身的業務需要與內控要求而制定的。一般分為公司內部一般規章、機構特別規章、業務部門特別規章等。例如營銷部門有《客戶服務營銷管理系統》對繳費渠道多樣化做出相關規定;北京市電力公司《購電量電費結算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度,促進電力交易依法合規運作;《電費風險防范管理考核辦法》、《電力銷售發票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對多種收費方式等多項指標進行統計分析。
(3)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與職業操守等。企業行業協會是行業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民間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產業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法人,在協助監管部門開展工作、促進行業自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雖然這些自律性公約不具備法律的強制力,但是作為共同簽署的約定文件,簽署方有遵守與執行的義務。例如電力客戶行業協會、電力企業行業協會、廣義的消費者協會等等互益型組織所制定的行業準則和行為守則也應成為相應的合規規范來遵守。
(4)企業倫理與社會規范。在這里的企業倫理是廣義的,涵蓋蘊含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企業倫理常識、倫理準則和倫理活動。而社會規范是指在微觀經濟市場中的企業為了保持其經營活動的競爭性、良好的企業形象、社會各界好評、社會責任等而應遵守的社會行為準則的總和。因為企業倫理社會規范和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相比具有相對弱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良好道德素養的驅動。
2.當前電力多渠道繳費交易行為的風險點分析
依法治教是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內涵,要求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教育活動,由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來擔任教育行政的主題。此外,規定教育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權限,要求其行為符合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各類教育活動都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并明確教育行政機關的權責。高校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界定教育法律的合理管理范圍、實現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提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效等十分重要。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問題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識淡薄
法律應當成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準則,但現實情況中很多高校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識、觀念和手段,當學校出現糾紛時沒有形成用法律解決的習慣,學校部分規定和國家現行法律存在矛盾現象。此外,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忽略正當程序的現象十分嚴重。例如,在做出開除學生學籍、勒令學生退學等決定時,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當事人對執行裁定的異議權,學生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和維護。這種現象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違法,十分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設。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
盡管我國針對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都只在原則、方向等宏觀問題上做出規定,對高校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細節則并未詳述。這使得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明晰的法律依據,制定結果不符合高校實際情況,甚至出現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矛盾、抵觸的現象。由于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失范現象嚴重,尤其體現在學籍管理之中,近年來,在學生受到高校的學籍處分決定這一焦點領域中,出現了許多學生訴高校的案件。大部分高校利用學生手冊的方式將行政管理制度呈現出來,對行政管理的主體、內容、程序等進行介紹。盡管學生手冊里的種種規定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利益都有很大影響,但這些規則辦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往往流于形式、大都是空泛條文,對具體的實施細則則未作詳述。另外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聽證制度及申訴制度方面明顯缺失,導致學生沒有有效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滿足高效率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處分決定不適度、不合理
在高校對學生進行處罰時,尤其是涉及到學生的人身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之時,應當堅持適度、合理的原則,在涉及實質性損害權利或剝奪權利時,尤其要遵循正當性原則和最低損害原則,把維護學生基本權利放在重要位置。盡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務上擁有較大的自,但在具體的管理行為上,必須依據法律設置正當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權的合理行使。學生作為被管理者,應當擁有知情權、選擇權、請求權、申訴權等,能夠采取實際行動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但在具體管理行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視正當程序,形式化、走過場的現象比較嚴重。此外,針對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救濟制度也沒有建立起來,針對學生的裁決做出后,很難實現依照行政程序的復議過程。
(四)不完善的權利監督機制
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監督機制的不完善、運行不暢、甚至缺失。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針對高校行政管理權力監督機制的建構舉步維艱,其執行亦困難重重。已有的監督機制則存在不規范、不客觀、效率低下、權威不足等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高校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自日漸增強,高校相關管理部門和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越來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自利日益擴大。但相關的權利制約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并沒有及時建立完善,紀檢監督隊伍也未能及時組建起來,不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學生受到不公平公正的評價甚至處分等現象時有發生。高校的重要部門和重點問題缺乏監督,導致各項監督工作缺管理問題研究乏專業性,監督力度不夠,高校規章制度未能完全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甚至有效制度還和法律法規相抵觸,對學生權利的損害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表現形式。
三、構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對策
(一)更新學校領導及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識的過程中,要首先從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出發,針對他們進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達到提高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法律意識的目的,從而形成正確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們做到樹立法治意識、以現行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計劃或執行決策,將法律的威嚴凌駕于個人的權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過這些方式,促使我國高校的行政管理實現法治化,以達到規范化治校、保障學生基本權利的目的,同時促進我國的法治化事業不斷向前發展。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和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基本權利息息相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對這些基本權利進行保護,嚴格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作出損害、剝奪這些權利的決定十分重要。在對學生做出處分、開除學籍、強制退學、不頒發學位證書、不頒發畢業證書等重大決定時,一要保證證據的充分性,做到事實清楚;二要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學校現實和學生實際,慎重決定,并及時告知當事人;三要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規定啟動救濟制度,保障學生的救濟權利。總之,在學籍管理上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引入聽證制度對高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十分重要,能夠促使良好的行政管理環境的營造。此外,聽證制度對于學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意義重大。聽證制度保證了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公開、公正,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和法治化的要求。最后,建立起完善的申訴制度。教育仲裁、行政復議和申訴制度是高校學生主要的救濟渠道,其中最常用的一種就是申訴制度。和司法介入審查相比,申訴制度成本低、效率高、十分便捷,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節約,而且有效地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促進了高校教育環境的穩定,加快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進程。
(三)校紀校規特別是對學生處分的制定要合理、適度、規范
高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要格外重視科學和高效。校紀校規的作用不僅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約束學生行為,而且包括為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方便、維護學生的基本權利等。在規章制度的執行過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義,做到以人為本。例如,在圖書館門口、教學樓宣傳欄、寢室樓道、食堂門口等地張貼校紀校規,方便同學們學習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斷加深的過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學生對學校規章制度的認同感,拉近學生和學校的距離,以增強學生的自律性,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到校紀校規的遵守中來,最終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進行政管理法治化進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最重要的還是堅持合理、適度及規范的原則,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維護學生基本權利為首要目標,切實避免出現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規定程序實行、走過場等現象。另外,還應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為救濟制度,確保學生在得到某項裁決或者處分之后仍然能夠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復議。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權力監督機制
公平公正是高校行政管理行為的應有之義,要達到這一目標,首先必須做到管理制度、管理行為和管理程序的公開,建立起完善的權力監督機制,廣泛接受教職工與學生的監督。高校權利監督機制的特征包括合法、有效、獨立、透明等,這不僅符合我國教育行政法律法規中針對權利制約的相關規定,而且體現出高校行政管理事務運行的健康程度。權力監督機制的完善首先要求保障監督渠道的深度和廣度。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完善層級負責制度來擴大監督渠道的廣度,做到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層層推進;另外可以建立起專業性強、分工明確的紀檢監督隊伍,強調監督隊伍的責任、激發監督隊伍的積極性,促使他們真正發揮作用,投入到權力監督的過程中去,為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做出貢獻。另一方面,監督渠道的深度應該不斷強化,對權力的監督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全面、深入地監督一些廣大師生關注的重點問題,同時加強對監督隊伍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學識素養和專業水平,促使他們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高校的行政管理行為進行全面、深入、高效的監督。
四、結語
關鍵詞: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廣東
1 概述
我國管轄的海域基本屬于半封閉性還去,橫跨熱帶、亞熱帶和溫帶三個氣候帶,海岸線漫長、海域遼闊、島嶼眾多,而且海洋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具有豐富的多樣性。但隨著城市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日漸凸顯,尤其是臨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近海海域受到的污染更為嚴重,赤潮頻繁發生,海洋生態環境破壞家具,生物的多樣性也在逐漸降低。因此,建立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對海洋生態環境、瀕危生物物種以及海底獨特地質地貌的保護和修復都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本文以廣東省的實際情況為例,就當前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作一簡要贅述。
2 存在的問題
2.1 骨干保護區數量較少
根據《廣東省海洋與漁業類型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名錄(2004年-2015年)》公布的數據顯示,到2015年,我省將規劃建設166個海洋與漁業型自然保護區。其中,起骨干支撐作用的國家級保護區5個,省級保護區為8個,其他均為市級或縣級保護區,這一類的保護區占到了總量的92.2%。在這些保護區建設規劃中,還有一些生態脆弱區、眾多珍稀瀕危和重要經濟品種的“三場一通道”等等沒有被納入保護。
2.2 經費投入相對滯后
長期以來,對于自然保護區建設一直存有“重開發、輕保護”、“重陸地、輕海洋”意識,導致了許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經費、管理費用等等沒有被納入財政預算中來,雖然近年來這種局面有所改善,但歷史欠賬較多,還需要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投入力度,尤其是加大保護區的基礎設施投入,加強人員培訓和相關軟硬件建設。
2.3 法律法規不完善
法律法規的實施遵守的是下位法遵從上位法原則。但當前,關于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方面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務院頒布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國家海洋局出臺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以及《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等等法規和條例,除此之外,廣東省結合省情現狀陸續出臺了《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辦法》、《廣東省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規定》、《廣東省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等等,但這些法律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規章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不高,相關的法律法規配套還沒有完全跟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的法規體系。
3 對策
3.1 做好規劃
對全省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做好先期摸底調研工作,應對每一個擬建的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的生物資源、生態環境以及規劃范圍等進行科學細致的調查,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論證,努力建設成一個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為骨干、省級自然保護區為網絡、市縣兩級自然保護區為通道,完全覆蓋全省內陸水域、海洋的種類齊全的自然保護區網絡體系。協助全省21個市做好新一輪的《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編制工作。重點抓好全省近岸海洋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物種的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尤其是做好一批保護區晉升更高一級別的工作,壯大省級和國家級保護區的數量和規模。
3.2 加大投入
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建設和管理是屬于一項打基礎、利長遠的基礎性工作,既要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投入,更要發動社會各個階層的力量,走市場化模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到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中來,共同做好這項工作。此外,相關職能部門要盡快出臺扶持政策,拉動區邊漁民的多元發展,鼓勵走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之路,減少保護區周邊人為行為對于保護區的環境影響和破壞。
3.3 加強管理
積極推動國家級、省級保護的“一區一法”工作,除了上級相關部門加強相關領域立法之外,我省人大也要結合本省現狀,加緊《廣東省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此外,要加大自然保護區的宣傳和執法工作力度。保護區建設一方面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資源,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的樹立起海洋環保意識,為此,相關職能部門既要加大自然保護區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也需要通過整合海洋執法隊伍,使保護區執法隊伍與地方漁政做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對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資源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