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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并頒發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十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應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經國務院核準同意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公共設施項目,主要是使用財政性資金、各級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縣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對全縣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預(概)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縣區域內下列政府投資項目行使審計監督權。
(一)以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
(二)以經營城市收入安排的項目;
(三)利用政府融資安排的項目;
(四)以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項目審批機關應將當年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和批復,按季度抄送審計機關;具體項目在立項后15日內,將立項批復抄送審計機關。
財政部門在年初將以財政資金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抄送審計機關,年內追加及變更的臨時項目預算隨時抄送審計機關,并將建設資金撥付情況及時通報審計機關。
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稅務、建設、國土、環保等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工程全過程實施內部監督,并及時將內部審計結果報送審計機關。
第八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內部審計、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竣工決算審計的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管理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規定的情況;
(二)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設計變更內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特別是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各個建設環節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資質以及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的有效性,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情況、建設資金到賬情況,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
(五)項目所用設備、物資、材料采購程序的合規性、定價的合理性,質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規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有關稅費的提繳、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對未實施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年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縣政府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結合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情況,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重點。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四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意見,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定的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審計決定;應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或涉嫌犯罪的,審計機關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審計機關在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實施審計。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施工等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單位須按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編制資料及有關部門的立項、規劃、用地、環保等批準文件資料;
(二)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合同等資料;
(三)工程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
(四)設計變更記錄、施工記錄或簽證單、隱蔽工程記錄單等資料;
(五)建設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設備、材料采購及出庫、入庫資料;
(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資料、竣工決算報表;
(七)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簽定承發包合同時,應明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應當作為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工程款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決算審計結束前,有關單位應按項目概算或預算預留10%-30%的工程款項。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經批準可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審計力量進行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證,非財政直接投資的其他國有資產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應督促有關單位按期補辦;逾期不辦的,可視情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處罰。實施處罰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二十二條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部門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收回,并建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屬國家及地方政府投資,尚未撥入建設單位的,按規定予以核減;已經撥入建設單位的,責令限期全額收繳;屬政府和單位拼盤投資的,按投資比例收繳屬于財政性的資金部分。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的工程價款,應根據審計決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條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并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行為的,審計機關應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被審計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實施處理、處罰、收繳所取得的全部財物,一律上繳縣財政。
一、技術改造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一)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國家鼓勵類、允許類項目,且符合上海市和本區城鄉總體規劃、產業布局、工業區規劃和產品結構調整要求的。
(二)重點鼓勵和支持現有企業通過技術改造,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產業集聚度。政策向重點企業、著名品牌、產業集散度高的項目傾斜。
(三)圍繞“質量、品種、效益”,增加技術含量,加快以提高質量,增加品種,節約能耗,防治污染為主的產品升級換代。
(四)堅持技術進步的方向,不斷增強企業自我創新和改造能力,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增強產品競爭力。
(五)堅決限制和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不利于經濟協調、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項目。
二、實行分類管理
根據政府行政許可的規定,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的要求,由區經委對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備案登記項目
(二)不予受理登記備案項目
三、條件和范圍
(一)登記備案項目
(1)內資企業技術改造投資3000萬元以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2)不造成重復建設的項目。
(3)內資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區經委初審后上報市經委,由市經委組織市、區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審核登記并管理。
(4)技術引進及需要申請區級財政扶持補貼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以登記備案為依據。
(二)不予受理登記備案項目
(1)列入區工業產業導向目錄的限制發展或禁止生產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2)不符合資源集約,產值能耗、產值水耗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及“三廢”治理無法達標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3)產品無法通過國家限制性檢測標準或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4)不在規劃確定的工業區范圍內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四、辦理程序
(一)登記備案項目
(1)實施技術改造投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論證結束后,項目正式實施前,辦理項目登記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應如實填寫《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表》(見附表一)。經所在鎮人民政府、區屬公司初審蓋章后,報送區經委技改科。
(2)區經委技改科在收到《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特殊項目除外),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進行備案確認,并在《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登記備案確認表》(見附表二)上蓋章確認。
(二)不予受理登記備案項目
在接到項目單位和所在鎮、區屬公司的申請后,區經委技改科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項目進行審核,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登記備案,并告知項目單位和所在鎮、區屬公司。
五、監管
(一)已登記備案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如投資內容、工藝流程發生重大調整,或項目投資調整幅度超過原投資預算10%以上,項目單位應在30日內重新按原程序辦理項目的變更手續。
(二)項目經登記備案一年內未開工實施的,須填報《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注銷報告表》(見附表三),區經委技改科應及時對該項目予以注銷。
(三)上述準予登記備案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登記備案確認表》向相關職能部門(規劃、土地、環保、安全監察、消防、衛生監督、海關、技監、特種行業協會等)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相關部門的有關專業要求組織實施。
(四)登記備案項目正式生產前,項目單位應辦妥具體竣工手續,然后填報《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竣工登記備案表》(見附表四),加蓋單位和所在鎮政府、區屬公司公章后,報區經委技改科。區經委技改科在5個工作日,對符合登記備案的項目加蓋公章,作為項目投資轉入固定資產的依據。
關鍵詞:汽車銷售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研究分析
一、背景分析
汽車銷售集團公司和一般的企業一樣,會面臨著運營和發展中競爭壓力以及所處環境帶來的發展影響,集團公司為了提高自身的發展能力會選擇相應的工作項目進行投資,為集團公司創造更多的經濟利益并鞏固集團公司的經營,汽車銷售集團公司在很多方面都進行了投資工作。總體來說汽車銷售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不夠完善,容易導致集團公司的投資項目產生不可控的風險,影響集團公司的正常經營并造成集團公司的運營成本過高。汽車銷售集團公司需要根據自身的投資規劃來進行投資管理的完善工作,使集團公司能夠更規范有效地進行投資。
二、汽車銷售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現狀
(一)投資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汽車銷售集團公司的投資工作需要在相應的制度下進行,而投資管理制度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將決定投資工作能夠正常展開。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制度整體來說內容不夠具體,只是對集團公司可能會進行的投資工作進行簡單的分析和控制,所以集團公司在具體進行投資工作時容易脫離制度約束。同時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制度沒有與自身的預算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工作聯系起來,選擇投資項目時沒有根據其他管理工作來確定集團公司的運營狀況,無法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來準確地選擇投資項目。
(二)投資項目的管理力度不足
投資管理的重點是對相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集團公司需要控制投資項目的進行以及項目需要的時間。汽車銷售集團公司對投資項目的管理力度不足是導致集團公司沒有合理進行投資工作的重要原因。首先集團公司在進行投資項目的選擇時沒有設定合理的工作指標,投資工作的目的性不夠強,同時沒有完全按照投資方向進行具體的工作。在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沒有定期對投資項目的狀態進行檢查和調整,無法準確判斷集團公司在相關項目中的收益情況。集團公司對投資項目的進展重視也相對不足,經常出現投資項目的工期超過預期而導致集團公司的資金周轉困難,影響集團公司的正常運行。
(三)缺乏專業的管理人才
汽車銷售集團公司的投資工作需要在具體掌握自身的運營狀態以及集團公司所處的發展環境下,對投資項目進行具體的研究分析,這樣才能使集團公司在投資中獲利。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人員需要對相關投資工作負責,而集團公司缺乏專業的投資管理人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集團公司現有的投資管理人員對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了解不足,管理人員的會計核算能力較弱而無法準確地獲得所需的投資背景信息。集團公司進行投資工作需要在各個環節都具備專業的投資管理人才,但是實際情況是缺乏充足的管理人員而無法保證在各個環節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四)考評工作和監管工作作用不強
集團公司在進行投資工作時需要對投資項目的進行情況和相關狀態進行檢查,通過更為準確的信息來判斷集團公司下一步的工作計劃。汽車銷售集團公司對投資項目的考評工作不足,除了在選擇項目時的分析不足以外,在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沒有采用長期動態的考評工作,對投資項目的進行狀態了解不足,同時沒有合理分析投資工作的結果來確定集團公司下一階段的發展工作。集團公司的監管工作也存在相應的問題,對投資工作的各個環節管理不足同時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來解決違規的工作行為,集團公司的投資工作容易受到風險的影響而不能如期獲得相應的收益,監督管理工作還需要結合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來進行風險的防范,但是集團公司整體的風險意識還有待提高。
三、汽車銷售集團公司投資管理的優化措施
(一)全面完善投資管理制度
汽車銷售集團公司需要通過投資工作來保證自身更長遠的發展,因此集團公司必須制定投資管理制度來提高投資工作的具體效益。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制度需要以汽車銷售為關鍵點展開,根據投資項目的性質進行具體的制度制定,確保相關制度能夠有效地涵蓋投資工作。由于集團公司在動態發展中,因此集團公司需要根據自身的戰略發展計劃來具體完善投資管理制度,保證集團公司能夠順應時展要求進行投資工作。集團公司還需要利用投資制度的完善來帶動相關體系的建設,使集團公司能夠利用內部控制來加強集團公司的管理能力并能夠加強投資的控制能力,加強集團公司的發展活力。
(二)加強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
集團公司需要通過具體的投資項目才能完成投資工作,在未來集團公司更需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首先集團公司需要細化投資項目管理工作,包括對投資項目的選擇、投資方案的制定以及投資項目的實施等環節的管理,使集團公司能夠有效地控制投資項目的審批到實施。集團公司需要加強對投資項目實施信息的核查工作,通過預算管理來控制集團公司在相關項目中的資金投入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使用,結合其他管理措施來使投資項目的工作支出更為合理。集團公司需要定期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進行檢查,同時提升集團公司整體的管理水平,能夠將現階段最新的信息化管理方法以及信息化技術應用到項目管理工作中,使投資項目能夠在集團公司的實時管理當中,也可以幫助集團公司及時處理相關信息并傳達管理措施的指令,幫助集團公司進行管理工作的優化和調整。
(三)提高投資管理人才的培養力度
投資管理人才對于汽車銷售集團公司來說是進行投資工作的關鍵,只有在數量充足的高質量的投資管理人才的幫助下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才能高效率地進行投資工作并獲得可觀的收益。現在汽車銷售集團公司缺乏專業的投資管理人才,因此需要加強對相關管理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工作。集團公司在缺乏管理人才的情侶下,需要將已有的管理人才作為培訓基礎,系統地培訓投資管理方面的理論知識,并根據投資管理的各個環節特點來進行相應的實踐培訓,加強管理人員的操作能力并豐富相關的工作經驗。集團公司需要通過更充足的投資管理人員來保證各個工作環節都能夠及時進行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使集團公司能夠準確地掌握投資工作的進展。集團公司還應該采用健全的獎懲機制來獎勵對集團公司投資工作有貢獻的工作人員并處罰相關的違規行為。
(四)優化投資考評和監管工作
集團公司只有在掌握自身的投資工作的情況下才能夠準確地規劃下一階段的發展工作,因此汽車銷售集團公司需要對投資工作進行深入的考評和分析。集團公司需要合理保管投資項目的工作資料,根據管理人員的統計和分析來對該時期的投資工作進行考評工作,通過與上一時期的投資工作結果進行對比,總結集團公司投資工作存在的不足并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形勢進行判斷,幫助集團公司進行下一階段的發展。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集團公司的投資管理工作來說十分重要,監管工作需要針對投資工作的相應環節來展開調查,重點對集團公司工作規范性進行控制,落實投資工作中各個環節的責任。集團公司還需要利用監管工作來提高集團公司整體的風險意識,當發現存在投資管理工作的不足時需要對連帶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完善,確保集團公司能夠保證積極有效的管理狀態并能夠應對各類風險。
四、展望
汽車銷售集團公司也和一般企業那樣需要進行投資工作來擴大自身的利益并促進自身發展,但是如何進行投資管理來保證集團公司能夠獲得更穩定的利益是集團公司需要思考的問題。汽車銷售集團公司在投資管理方面的工作還存在不足,因此集團公司必須對相關不足進行有效的完善并優化后續的投資工作,推動集團公司更長遠有效的運營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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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 equity investment ;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4-0027-02
1 引言
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各種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迅速發展,已經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對此國有企業更應該加快改革的步伐,與私營企業一起推動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眾所周知,一個企業的發展必不可少的就是資本的積累量,擁有足夠的資本,才能更好地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上站穩腳跟。現如今,隨著公司制的發展,資本運作和股權投資已經成為市場主體提高資本增量和改善資本存量的必要方式,所以在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市場環境不斷成熟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的股權投資無論是在投資規模還是在項目的數量上都有了較大程度的發展,但在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這也是國有企業在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一些問題。
2 國有企業在股權投資方面的問題以及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
股權投資一般指通過投資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企業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益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下,企業通過股權來參與或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發展,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經營模式。但是在現實中,國有企業在股權投資時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使得資金的投資無法取得應有的利潤,甚至有時會影響企業的發展。以下就是在國有企業的股權投資中經常會出現的問題,也是導致最后企業投資失敗的原因。
2.1 投資的目標不清晰
企業在股權投資之前,都需要對所投資的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查,有一個清晰明確的投資目標是股權投資成功的關鍵之一,但是國有企業在進行股權投資時往往會有投資目標不清晰的情形。而造成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很多國有企業都有跨領域生產和發展的情況,這種現象會使得國有企業在股權投資時,投資的目標呈現多元化的狀態。這看似是多元化的發展,其實這也會造成企業在股權投資工作上找不到最重要的投資目標,需要各方利益進行平衡。各方面都接觸,但是卻沒有精細化的管理,這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
2.2 個別投資不以經濟利益為首要考慮條件
我國一直很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在很多政策上都給予了國有企業發展更加優越的條件。但這也會使一些國有企業的發展沒有危機意識,或者在更多的時候國有企業的投資是以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優先,比如有一些項目是為了承擔社會責任,而投入資金;有一些項目是為獲取資源和地方政府做交換等。這些項目并不一定可以給國有企業帶來利潤,但是國有企業仍然要投入資金。
2.3 沒有建立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
投資目標的多元化,造成國有企業在制定投資管理制度的時候,沒有辦法結合某一投資項目的特點,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制度。針對股權投資的多元化,國有企業只能總體制定一些投資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大都會呈現虛、書面化的特點,這不利于對投資項目進行精細化管理,造成股權投資過于隨意,往往會因為一些小利而進入一些和企業經營無關聯的領域,容易導致股權投資項目最后的失敗,進而加重企業的負擔。
2.4 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流于形式
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就類似于企業的風險評估,對于企業投資項目的合理選取有著重要的意義,優秀的可行性評估報告有利于降低項目投資的風險[1]。但是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比較復雜,同時可行性評估人員并不需要對項目失敗承擔一定的后果,而國有企業又缺少一些針對可行性評估人員的監管制度,這些都造成可行性評估人員在工作中有“走過場”的現象。
2.5 股權投資退出難
大型的國有企業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企業的經濟利益,同時還要考慮一些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社會責任、員工安置和社會安定等,這些都會造成國有企業哪怕在看到某一些項目的弊端時,很難將投入進去的資金抽出來。
3 如何解決國有企業在股權投資方面出現的問題
雖然在國有企業發展的背后,一直有國家和各級政府的政策支持,但是作為國有企業的領導者也要主動改善國有企業的經營現狀,??化股權投資,推動企業的經濟發展。
3.1 要端正投資態度
從國有企業股權投資中存在的問題來看,在投資前端正投資態度是非常重要的開始。首先有一個正確的態度,才能在股權投資時以一個合理的心態選取投資項目,減少在投資目標選取時過多的加入個人的主觀因素。
3.2 完善股權投資的管理制度
在國有企業管理體系中,普遍的缺少關于股權投資方面的管理制度,其實對于股權投資的管理在企業的管理體系中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有些國有企業往往會忽略對股權投資的管理,造成項目的投資過于隨意化。建立完善國有企業的股權投資管理制度,會使企業的股權投資管理更加科學化、系統化,更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科學發展[2]。
3.3 選取理想的投資對象
在國有企業的股權投資中,最重要的是選取一個理想的投資對象,一個好的項目才能給企業帶來好的利潤和回報。所以要完善投資評價體系,落實獎懲機制,才能更好地選取理想的投資對象。股權投資如同與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續、穩定的投資回報,不論投資的公司能否在證券市場上市,只要它能給投資人帶來可觀的投資回報,即為理想的投資對象。其次要注意對投資公司的考察,選取有發展前景的公司進行投資。
3.4 控制投資成本
即使是一些優質公司,假如買入股權價格過高,也還是會導致投資回收期過長、投資回報率下降,算不上是一筆好的投資。因此,投資股權時一定要計算好按公司正常贏利水平收回投資成本的時間,通常情況下,時間要控制在10年之內。但有的投資者在買入股權時,總是拿股權上市后的價格與買入成本相比較,很少考慮如果公司不能上市,何時才能收回成本,這種追求暴利的心態往往會使投資風險驟然加大。所以,即便是很看好的商機,也要控制好投資的成本,以保證在投資失敗的情況,企業仍能很好地發展,仍能東山再起,切不可因為貪?D利益而動搖國有企業的根本。
3.5 加強對國有企業股權投資方面的監督
在完善投資評價體系的同時,要加強對國有企業股權投資方面的監督,這其中包括在股權投資前的項目選取監督、項目進行中的監督和項目完成后的審計監督。這些監督對于促進企業項目的優質完成有著重要的意義,并且可以督促相關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改善國有企業股權投資活動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