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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建詞: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專利 專利申請
0 引言
知識產權對我們來說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現也是各種媒體上頻繁出現的字眼,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參于國際市場競爭后,知識產權的保護更顯得重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入世這些年來我國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出現的各類問題層出不窮。可以說我國在這方面由于經濟體制的原因,以前對知識產權工作的保護并不是很重視,導致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一些領域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致使我國在國際貿易及政治交往中吃了不少的虧,很多方面如電子產品、汽車、紡織等行業由于專利權的問題往往受制于人限制了自身的發展。更有甚者原為企業自身或首先研發出的技術成果,由于缺乏產權保護意識未進行專利申請及采取其他的保護措施,被國外或別的競爭對手搶注而成為別人的知識產權的事件在我國是屢見不鮮的,在市場經濟洪流的沖擊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刻不容緩,特別是在中小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
中小企業多是一些以生產各種各樣產生活用品、備品備件、中小型機電設備、中小型構件等的生產單元,往往在這些產品的生產中凝聚著企業老板、技術人員以及員工的工作智慧,而這些智慧的結晶卻又是企業里有形或無形的財產,在這些中小企業里這樣的有形或無形的財產又是企業中最寶貴的,一但它們受到侵犯企業就有面臨倒閉的危險,其實這就是企業的知識產權,中小企業怎樣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呢?首先我們要認識一下什么叫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對自己創造性活動產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即權利人在享有對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權、獲得榮譽權等的同時,還可以因使用或轉讓智力成果而獲得經濟利益。因為知識產權是腦力勞動的成果,創造出來非常困難,而使用起來又比較容易,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給予特殊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知識產權享有獨占或壟斷的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隨意使用。
1 知識產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1 無形財產權。
1.2 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1.3 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1.4 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1.5 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1.6 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才是有效的知識產權。
企業的知識產權是指在生產勞動中對生產技術、工藝發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種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確認的具有不可侵犯、盜用的一種屬于企業、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擁有的類似財產性質的權利。在我們的中小企業中幾乎匯集了機械工業中所有的技術工種,生產方式是在一定人為技術指導下的操作行為,他們在進行產品的生產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技術,也開拓創新了不少的實用技術成果,由于我們的很多中小企業在建廠初期也是我國的改革開放初期,那時候我們國內還沒有完全走上市場化經濟,大多數的經營活動中并沒有融入市場經濟的潮流,也基本沒有面臨一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的市場競爭狀態,是以一種計劃性質的生產經營方式來滿足分國內各種產品的需求。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基本是一項幾乎沒必要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的變化,市場競爭的殘酷性慢慢突現,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才開始呈現出來,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點上在改革開放的最前沿廣東、江浙一帶的一些效益好企業就做得很不錯,他們對自己的核心技術進行了嚴格保密的同時還通過各種渠道對其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如通過專利申請及商標注冊的手段等,他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相當強的。但就目前來講很多中小企業其實有很多技術成果,卻沒有申請過一項專利,也沒有對在生產中比較重要的核心技術進行有效的保護。因此我們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是非常薄弱的。從戰略的高度上來看這樣一種狀態對我們中小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也將滲透至企業的每一個角落,到時由于市場經濟的沖擊,面對越來越激烈和殘酷的市場競爭,如果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準備工作,增強保護意識,在未來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將會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甚至會出現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當的而使企業面臨崩潰的局面。這種情況在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是時有發生的。因此中小企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即將到來的我國完全的市場經濟做好充足的準備。
2 專利申請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作為中小企業來說怎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開展專利申請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幾點看法。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發展歷程;新體系;特點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7-0298-02
一、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是指,以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獨立保護原則、自動保護原則及優先權原則為基本原則的、旨在確立并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雙邊或多邊的國家間保護制度。知識產權體系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國際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于19世紀后期。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的發展體現為不斷的權利擴張,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高標準化。這表現為:(1)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不斷擴大,例如將版權和專利保護擴大適用于計算機程序,將專利保護擴大適用于一切技術領域包括生命形式、細胞鏈和DNA序列,對藥品給予產品專利保護等;(2)不斷創設新的權利,20世紀所創設的知識產權新權利包括網絡傳輸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數據庫的特別保護等,而且對一系列新的客體如民間文學、傳統知識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熱烈地討論;(3)減少和限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例如對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措施施加嚴格的適用條件、縮小法定許可的范圍等等。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知識產權”這個術語,最早在18世紀中葉出現在西方活字印刷術的誕生地德國。在當時,它主要指文化領域中作者的創作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亦即我們稱為“版權”或“著作權”的這種無形產權。現仍有些許國家沿用知識產權僅表示版權。在后來的發展中,尤其在60年代之后,“知識產權”逐漸被絕大多數國家及所有世界性國際條約、國際組織采用,它包含一切智力創作成果的專有權。在1883年,國際上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形成了締約國的“巴黎聯盟”;1886年,又締結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并形成“伯爾尼聯盟”。 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修訂上述兩個公約的同時,締結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0年該公約生效時,原“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的全部職能轉給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系統中的一個專門機構。
后,曾在50年代初實行過短期的專利保護制度與商標保護制度,以及對版權中的印刷復制權的有限承認。但因為1957年的一些政治運動而中止了。唯一留下的商標制度,也剩下只有強制注冊卻無專有權可談的制度。 1973年,以任建新為團長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代表團首次出席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領導機構會議,任建新在寫給的報告中,首次使用了“知識產權”這一術語。黨的確定了改革開放方針。1980年中國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2年,中國頒布了《商標法》、1984年頒布了《專利法》、1990年頒布了《著作權法》、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至此,中國法制建設總框架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基本形成等等。隨著這種法律的頒布實施與完善,中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果并未今后的知識體系奠定了深厚的基礎。
如果說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在一百多年前主要是通過互惠、乃至通過單方承擔保護義務去實現的,那么從19世紀末至今,國際雙邊與多邊條約是實現其的重要基石。有些國際政治學家,在遇到實際問題時往往只把涉及國家間政治關系的國際條約看成國際法。其實,即使那些國際經濟領域、沖突法領域的國際條約,一旦成為國家間或政府間的條約,也就進入了國際公法領域,原因很簡單,它們作為國際條約,已是國家間、政府間的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民間的合同,不可能被排斥在“國際公法”之外。在中國的知識產權研究中,曾有人提出參加版權公約后,可以通過與各國的雙邊協議廣泛降低公約的最低保護要求,也有人曾提出“未與另一國同受國際條約約束,也須承認該國的知識產權”等等,都正是因為在國際公法范圍之外去研究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才導致的錯誤結論。
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體制的確立
原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的構成存在許多問題,例如一是義務主體不定,二是保護程度不等,三是整體保護水平不高,四是保護機制不全。鑒于上述的一些缺點,世界各國普遍認為,過去遺留的和現存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不能適應國際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這是一個必要的改變。事實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早已認識到這些缺點和要進行必要的改變,并已開始著手對巴黎公約進行修改,對專利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然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努力卻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立場的對立而長期陷于僵局,阻礙其發展[1]。這使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意識到,要在原有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領導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下,切實加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維護其在國際經濟中的利益,在近期內是難以實現的。因此,它們把目光轉向了關貿總協定,希望打破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單獨左右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入國際性的貿易規則,在關貿總協定范圍內以另一種方式重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
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召開的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確認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所提出的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作為此次多邊貿易談判的三大新議題之一的提案,同意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體系進行修改與完善。隨后一些發達國家提出了一些談判案文。比較這些發達國家的提案,他們有許多相同之處:(1)普遍認為不充分的、有時又是過渡性的和歧視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對國際貿易造成嚴重影響,因此關貿總協定必須高度重視這一問題;(2)應在關貿總協定范圍內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的規范和標準,但發達國家間在該內容的具體問題上也存在著不同見解;(3)大多在事實上改變了《部長宣言》授權的平衡性,過于強調自身的利益,而忽視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達國家的提案引起了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爭議。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中,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強調不應片面追求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單方面解決,而應注重知識產權的實際運用和利益平衡,并提出以下建議:1)對技術發明不充分的公開和推廣情況應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2)對外國專利在注冊國或地區不使用或使用不充分的情況應制定要求使用的措施;3)應允許發展中國家生產出口外國專利已在本國注冊的商品;4)應允許發展中國家對生物技術和產品不予產權保護;5)在專利許可方面,應避免產權保護的濫用現象;6)對計算機軟件應只實施有限范圍的版權保護;7)應大力促進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并制定各種相應的優惠措施,以保障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起碼需要[2]。
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不同見解中,可歸納成幾點:(1)不可否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與科技、國際貿易、社會福利等發展都有密切的聯系,彼此間的利益平衡和依賴關系視各國的具體國情而有所差異,這是客觀存在、必然聯系的。因此,各國基于本國利益而制定的產權立法自然是不同的。每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科技信息、社會發展都不同,所以關于統一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也必然持有不同的看法,爭執是肯定存在的。(2)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世界經濟相互依賴程度增高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對于世界經濟的穩定也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因此,充分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與安全,是順應時代潮流的,也符合人民群眾的期望。我們應該建立一個平等、互惠、共贏 、合作的國際新秩序、新體系。發達國家出口商品中知識產權成分較高,發展中國家相對較低,在一個強化的、廣泛的需要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協調一致的統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中,理應充分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利益。(3)經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爭執和談判后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協議》,將成為對所有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產生約束力的文件,將成為國際貿易領域內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統一的規則和標準。因此我們不應該只關注部分國家的發展利益,應使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的利益相互協調,相互合作,共同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該談判及所達成的協議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利益得失是不等的。但可以肯定,它將有利于解決現存的國際貿易領域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從而有助于全球性國際貿易向著健康的方向不斷發展。
隨著烏拉圭回合的結束和經談判后達成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生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又邁向了一個新的里程碑,即不放棄且繼續發展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但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標準和實施重心轉向《知識產權協議》。自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貿易組織取代存在了半個世界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正式運行,新的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已經啟動,世界貿易組織開始部分取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作用。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齊肩并進,共同促進和協調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保護這一新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經確立。
三、新體系的特點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新體系的確立與實施,其有許多新特點也隨之出現,例如,(1)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范圍擴大、標準提高、程序更加完善。(2)知識產權保護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得到普遍承認、貫徹。(3)世界貿易組織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確認并不斷強化。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子出版物 權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 對策
隨著網絡和信息數字化技術的日益成熟,新一代出版物(電子出版物)已顯示出極大的生命力和優越性。但是,網絡的發展也給電子出版物的知識產權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如何保護好電子出版物的知識產權、如何處理好權利人利益與網絡應用所帶來的公共利益的關系,如何營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網絡知識信息競爭環境以保護電子出版物,已成為全世界關注的問題。
1.電子出版物的定義及其特征
所謂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儲在光、磁等介質上,并通過計算機或遠程通信進行閱讀的出版物。我國新聞出版署在1994年1048號文件中,曾將電子出版物定義為: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并可以復制發行的大眾傳播體。電子出版物的出現,標志著人類信息的載體正由紙張向數字化媒體過渡[1]。電子出版物與傳統出版物不同之處在于以下5個特征:
(1)信息的載體是磁卡、集成電路卡、磁盤和光盤,提供的信息量大;
(2)檢索功能多,查詢速度快,具有良好的交互性,讀者通過人機對話主動獲取而不是被動接受信息;
(3)文字、圖像、聲音或其他表達思想情感的符號需轉化成機器可識別的模擬信號或數字信號才能固定在信息載體上;
(4)人們不能直接而必須借助計算機等設備才能從信息載體上獲得信息;
(5)除以文字和圖象表現的信息外,還可以獲得以聲音和活動形象傳播的信息。除市場發行的磁卡、磁盤、集成電路卡和光盤等電子出版物外,通常把電子網絡數碼信息傳輸也稱為電子出版,或電子網絡出版。
2.電子出版物的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出版物的發展充分顯示了其生命力,然而,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既要保證作者的合法權利受到尊重與有效保護,又要方便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電子出版者(包括電子網絡出版者)獲得作者的授權,這些都是當前知識產權界面臨的問題。
(1)發表權問題
著作權法嚴格規定了對“已發表”和 “未發表”作品保護的區別,分析我國著作權法有關“發表”的規定,在網絡上傳輸作品應視為“發表”。但并不是在網絡上所有的傳輸行為都是發表,構成“發表權”中發表的條件是:第一、由作者授權后在網絡上公開的作品。第二、作品須在較大范圍內被公眾感知。第三、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在其他出版物上公開過,即使首次進人互聯網絡,也不應視為發表。因此在判斷是否侵權、確定解決方式時,電子出版物的網絡傳輸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對“發表”的要求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2)數字化復制權問題
在制作電子出版物時,必須對原始信息進行數字化處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數字技術進行加工處理、數字技術的應用、網絡媒體的傳播又引起了復制權問題。目前,理論界對作品數字化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是著作權中的復制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類似翻譯的演繹行為。
(3)合理使用問題
世界各國的現行著作權法中都對“擅自復制”作了禁止性規定,以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義在不同程度下允許社會公眾的 “合理使用”,充分體現了通過著作權法來平衡版權擁有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立法精神在傳統的印刷和傳播途徑中,高成本、長周期以及受較強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個人的合理使用還不足以給著作權人的利益帶來嚴重的影響。
3.加強電子出版物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以及對策
隨著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國際情報信息交流日益頻繁,電子出版物侵權現象日趨嚴重。如,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復制、下載與打印他人用辛勤汗水換來的勞動成果,采用非法手段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增加修改計算機指令和密碼,竊取信息資料,這些侵權行為使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到議事日程。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目前正通過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進程,并以立法形式來解決電子出版物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立足于本國國情,重視和加強電子出版物知識產權保護,修改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和新的立法工作,尋求一條與國際接軌的保護體系,這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4]。
(1)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圖書館作為電子出版物的收藏者、信息資源擁有者,應樹立強烈的著作權保護意識。正確處理電子出版物知識產權保護和著作權限制之間的關系,即在對文獻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避免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限制讀者下載、復制的同時,又能充分利用著作權保護中的各種限制,為讀者提供高質量的文獻信息服務。作為著作權人也應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在將自己的作品在網上發表或向合作研究者提供科研數據時,應在網絡傳輸過程中采有技術手段加以保護,防止文件在網絡傳輸過程中被竊取與篡改。
(2)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國際上通常采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形式來代表著作權人行使某些權利。我國也應盡快確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這有利于調整和管理因科學技術的進步而引發的著作權人、作品使用者、作品收藏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為著作權人得以實現其權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3)加強法制建設
首先,調整和修改現行著作權法。擴大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范圍,增加電子出版物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款,明確其權利歸屬、保護期、付酬方法等;其次,制定電子出版物保護法規、政策和有關技術規范,為電子出版物的保存,開發和利用提供有力保障,約束各種侵權行為;第三,制定嚴格的網絡信息技術人員行為規范和操作規程;第四,建立作品上網的逐級審核制度,落實作品上網的形式審查和保密審查的具體措施[5]。
(4)采用技術手段
法律和技術手段是電子出版物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和趨勢,必要的技術手段是電子出版物法律保護的有益補充。目前常見的主要技術手段有:①數字水印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是一串加密數字隱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而無法復制,我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就采用了這種保護措施。②信息智能識別技術。把能夠證明產權的信息、許可證權限數據或是發行渠道等信息直接嵌入受知識產權保護的電子出版物中去。用以識別使用者是否合法,然后通過轉移加密鑰匙獲取報酬,防止他人盜用自己的信息。③訪問控制技術。訪問控制技術中最常用的就是“口令”和“身份驗證”,還可以采用權限設置來對不同用戶訪問數字圖書館加以區分和控制,以防止非法用戶的入侵和對知識產權的盜用。④CA認證技術。用戶可通過向版權控制機構申請而獲得CA認證,如果該用戶利用CA認證書進行非法復制,CA機構將進行調查和[6]。
4.結語
電子出版物的保護是個長期而且復雜的過程,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電子出版物的盜版者能以低廉的成本復制并傳播未經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出于對利益的考慮,其版權所有者迫切需要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徹底的認清電子出版物的版權問題所在,并通過法律和技術等手段來保護我們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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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蔣學枝.網絡上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對策[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0(8):1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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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侵權;保護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產生,發展和成熟,人類社會開始進入一個嶄新的信息化時代。在信息化時代下,計算機不僅僅是信息傳遞和交流的工具,更被應用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可以計算機已經和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就計算機本身的構造而言主要有兩部分構成,一是硬件技術;二是軟件技術。自計算機產生以來,其硬件技術都在不斷的進步,不論是材質還是計算機的體積都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和發展。在今天決定計算機發展已經不在硬件技術,二是軟件技術。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起,軟件產業開始出現并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不斷壯大,時至今日計算機軟件對人類的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時至今日計算機軟件已經成為了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某種程度上,計算機軟件已經影響乃至決定了我們的生活。盡管我們和計算機軟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但是關于什么計算機軟件的定義確實是我們不太熟悉的,乃至在學術界都沒有對計算機軟件的定義達成一個統一的意見。早在1978年頒布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法》對軟件做出了這樣的規定,認為軟件由計算機程序、程序說明和程序使用輔助材料構成。從《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法》的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當時人們對于軟件的認識是不全面的,只是從程序及與之相關的部分進行規定。隨著軟件技術的進步,人們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對于計算機軟件也作出了越來越全面的解釋。我國200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將計算機軟件定義為“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化成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文檔則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從這一定義和《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法》中的規定相比較,可以看出,人們對于軟件的認識已經遠遠超出了最初認識。
《中國大百科全書》也對軟件做出了解釋,認為軟件是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序和有關文件。程序是計算機運行的命令和基礎,基于程序的作用和性質,又可以將程序分為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所謂源程序是“指用諸如C、Java等編程語言,按照一定的邏輯運算規則編寫成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它可以被受過訓練的編程人員閱讀和理解,又可以被計算機中的編碼器自動無誤地編譯為以0或1表現的指令序列。”目標程序“則人類被無法辨識卻可由計算機等具有數字邏輯信息處理功能的裝置理解和執行。”由此,可以看出軟件是由計算機語言編制成用來計算機運行的語言編碼。從這個角度出發,使得軟件和硬件相比有著自身的獨特的特征。
從以上可以看出,計算機軟件和硬件有著明顯的區別,軟件是一種智力成果而且對硬件材料的需要不高。這種情況就使得計算機軟件在制作的過程中具有低成本和可復制性的特征。當然計算機軟件的特征不僅僅這些,唐少文在其碩士論文《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中對計算機軟件的特征做總結,認為計算機軟件主要有這樣四個特征:1)計算機軟件的功能性和作品性;2)計算機軟件思想與表達的不可分割性;3)計算機軟件功能價值的多樣性;4)計算機軟件的易侵權性等。并認為計算機軟件更新速度極快同時有著有著很高的經濟價值,所以在計算機軟件的生產制作中,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很容易出現侵權現象。而且“由于計算機軟件的技術特征是體現在程序的運行過程中而非運行的結果上,加上許多算法和設計方法又是軟件人員熟知的,因而計算機軟件的侵權具有相當的隱蔽性,要提供侵權的證據較為困難。”這就更增加了計算機軟件中的侵權行為和現象。
隨著信息化的深入開展,計算機軟件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如何防止計算機軟件的侵權現象,更好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就是一個我們必須要面臨的問題。這也是一個很早就為人們重視的問題,可以說自計算機軟件作為一種知識商品出現的同時,其侵權行為也隨之出現的同時,關于如何防止此種行為,更好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就成為了人們討論的話題。
在長期的實踐中,關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有了一定方法和模式。在眾多的方法中,利用專利制度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最為普通,也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措施。專利制度是有著悠久歷史的保護知識產權的一種典型的制度。利用專利制度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有著如下的優勢:
1)由于有著悠久的歷史,專利制度本身比較完善,這樣在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時候,就可以避免那些因為制度本身缺陷而造成的弊端。同時專利制度本身就是保護知識產權的,而這一特征正好符合計算機軟件是知識成果的特征。
2)專利制度的獨占性,在一定程度保護專利申請者的經濟利益。計算機軟件的巨額的經濟效益,已經在今天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合乎現實需要的軟件對生產生活而言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專利制度的獨占性,可以保證軟件的開發者在一定的時間內享受軟件的經濟利益,提高其軟件開發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但是利用專利制度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同時也存在一些缺陷。軟件的本質是程序,這就意味著程序不同軟件也就是不同的,但是其運行的結果卻可能是一致的。這就使得在進行專利保護的時候,很難對軟件是否侵犯了其它的專利做出判斷。所以,僅僅利用專利制度是難以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進行全面的保護的。
利用法律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是一種非常常見的保護措施。在具體的實踐中,為了更好的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分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立法。由于計算機軟件是由計算機語言編制成了運行程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它本身也是一種著作。基于這種認識,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也是一種重要的措施。
最早是利用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菲律賓,它在1972年就將計算機程序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后,這種形式就開始逐漸的為其他的國家所接受。在這種措施的推行中,美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直以來,美國都是計算機的強國,在計算機的硬件和軟件開發中引領時代的發展。為了更好的保護計算機行業的發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美國于1978年在國會通過了修改的著作權法,將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的保護范圍,并力主其他的國家也采用這種形式來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在《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這兩個主要的國際著作權保護公約中,也都將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列入到著作權的保護范圍當中。基于這種理念,利用著作權保護法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措施,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卻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中。
盡管在某種程度上,計算機軟件也能算作一種著作,但是它和傳統的、嚴格意義的著作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計算機軟件本身是一部著作的同時,也是一個工具。這種情形就意味著,我在軟件的運行中,看到的只是結果,而看不到具體的運行和思想。那么在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的時候,所能保護的主要是編寫程序的代碼,對其創作思想很難進行保護。不僅如此,軟件最核心的價值是使用,出售其使用權也是獲得經濟利益的最主要的途徑。版權保護并能禁止軟件的非法使用,或者說是禁止不了使用者使用盜版的軟件。同時在目前計算機軟件的更新速度極快,而軟件的開發固然需要原創性,但也不能夠閉門造車。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期限太長,同時源代碼的不公開,都不利于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創新。由此,可以看出從著作權的角度進行立法固然有利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另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將其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來進行保護。在歷史的發展中,商業自身形成了健全的發展模式和保護模式。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銷售本身就是一種商業行為,所以將其納入到商業行為當中,利用相關的商業法律對其進行保護也是一種非常合適保護措施。為了保證軟件的知識產權不被非法使用和竊取,我們可以采用商業機密法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計算機軟件對于計算機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對于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至關重要。盡管我們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了很多有效的探討,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軟件自身和開發的特殊性,使得目前仍然存在很多侵犯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現象。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單純的從一個角度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要從各個角度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但是在對其保護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不能因此造成技術的閉塞,進而阻礙計算機軟件技術的開發與進步。
注釋:
[1]趙婧,《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學碩士論文.
[2]趙婧,《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學碩士論文.
[3]唐少文,《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新疆大學碩士論文.
[4]唐少文,《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新疆大學碩士論文.
[5]唐少文,《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新疆大學碩士論文.
參考文獻:
[1]趙婧,《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研》,中央民族大學碩士論文.
[2]應明,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
立法
中國的立法機構正在對《商標法》、《專利法》和《版權法》進行修改。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希望健全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以使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關于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議》和其他國際標準,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的要求。美國商會愿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交流對修改草案的非正式看法。
美國公司希望中國制訂一部全國性法律,象廣東省頒布的一項法規那樣,對造假和侵犯知識產權處以更高罰金,而且規定更多實施細則,由工商局、技術監督局、版權局及公安局負責實施。目前中國急需統一全國各省各類侵權案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罰款數額,尤其是假冒和盜版案件。
造假
美國商會敦促中國政府修改現行的知識產權法規和《刑法》,加強政府和知識產權所有者所能運用的打假措施。應修改刑事責任的標準以利刑事訴訟,還應提高行政/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標準,使知識產權所有者能更多地收回其行使權利的成本。此外,如企業界同時采取民事和行政措施來打擊假冒行為,效果會更好。
版權
中國的《版權法》必須修改才能與世貿組織相關原則相一致。美國商會敦促中國政府加大實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藝術家和唱片條約》的執法力度。
在軟件行業,目前中國尚未制訂針對企業最終用戶盜版行為的明確辦法。美國公司迫切希望國家版權局就如何解決這一嚴重問題規定。
目前,外國版權所有者如希望經由行政渠道解決侵權問題,仍然必須通過中央級的國家版權局。這引起外國公司的關注。外國版權所有人應該象國內所有人一樣,有權向當地版權局投訴,要求查處。
專利
在制藥行業,中國承諾要實行專利行政保護,但有些美國大公司卻未能享受這種行政保護的所有實惠(見本書第83頁,《制藥業》部分)。
執法
外國公司期望中國政府確保地方警察、檢察和行政部門(版權、商標和專利)配備足夠人員,使之訓練有素,以對付日益增加的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規定地方檢察院不再受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犯罪案件,這使得偵查侵權案件的責任主要落在地方公安局頭上。外國商界對此表示關注。雖然有跡象顯示公安部可能會設立偵查侵權的特別部門,但通常外國知識產權所有者無法請到他們來偵破案件。
基層執法的困難包括地方保護主義和腐敗、執法官員不愿或不能對侵權人處以具威懾力的處罰、以及刑事案件很少得到起訴。如中國能針對這些問題制訂新的法規和政策,那么外商對中國的信心就將大大增強。
域名糾紛
互聯網域名盜用是一個新的知識產權問題。行政當局和法庭需要制訂更具體的標準來解決域名糾紛。解決糾紛的機制應明確規定盜用域名一經證實確屬欺騙,就將被注銷。
使用費的匯出
最近外商極難匯出正版知識產權產品的使用費。美國商會會員公司對此表示關注。之所以很難匯出是因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要求銀行審查與知識產權許可證的登記和審批有關的文件。遺憾的是,經驗表明主管部門很難——有時根本不可能——及時處理所提交的文件。
正版軟件的進口
中國外貿官員常常將外國軟件商的軟件許可視為技術進口,同其他類型技術進口一樣,要經過同樣的登記和審批程序。然而,判定軟件許可是否需外貿部審批的標準并不明確,而且軟件許可的審批程序通常也不可行。
為了消除軟件許可進口法規的不確定性,美國商會建議為軟件許可的進口制訂專門的標準,以區別于其他類型的技術進口。另外一個辦法是全部取消審批規定。
中美世貿組織有關內容:知識產權
中國同意一加入世貿組織就遵守烏拉圭回合《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議》。
《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協議》簽訂于1995年,反映了關貿協定成員國對日益增長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關注。該協議詳細列出如何減少侵權及跟蹤執法的機制。
國產軟件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