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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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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學評價;設計衛生審查;預防性衛生監督;

      作者:賈暉等

      我國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該世紀80年代開始開展大型新建工礦企業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在預防性衛生監督中,職業衛生“三同時”評價與審查工作發展較快,已形成了以《職業病防治法》為法律依據,以《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技術導則》等一系列規范、標準為技術支撐的較為成熟完善的制度體系。文獻評閱顯示,現有為數不多的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與審查的研究均集中于職業衛生。2011年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職能調整至安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項目以公共場所、醫療機構、集中式供水單位、住宅與辦公樓等其他類型建設項目為主,其中又以公共場所的數量比例最大。相比職業衛生而言,這幾類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與審查工作發展緩慢。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學預評價雖然開展工作多年,但始終未建立一整套全行業公認的、切實可行的評價技術體系,如評價內容、評價方法、評價程序、質量控制及報告書格式[1]。與《職業病防治法》中突出強調衛生學評價的重要性不同,2011年頒布的《公共場所條例實施細則》卻淡化了衛生學評價制度。為全面了解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學評價審查的政策環境開展本次分析。

      1對象與方法

      1.1關于公共場所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規劃開發建設項目的總稱[2]。一般包括選址、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和竣工驗收五個階段。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場所包括賓館、旅店、影劇院、體育場、博物館、商店等七類28種場所。

      1.2關于預防性衛生審查

      預防性衛生審查,也被稱為設計衛生審查、預防性衛生監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中的衛生問題,在設計、施工、驗收的過程中,進行衛生審查和衛生監督。通過對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與監督,把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環境因素和可能產生的不衛生問題消除或者控制在選址、設計和施工的過程中,從源頭上控制建設項目的健康危害隱患,保障人群的健康。

      1.3關于建設項目衛生學評價

      建設項目衛生學評價是第三方評價機構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通過系統評價,識別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預測健康危害的程度,評價擬采取的控制健康危害的措施,綜合提出相應的補償措施和建議,并從公共衛生角度評估建設項目是否可行;同時,在竣工驗收階段,通過檢測健康危害因素的濃度或水平,評價控制健康危害因素措施的效果,綜合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和建議。

      1.4數據來源

      本文所參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均來源于《中國法律知識資源總庫法律法規庫》(http://law.cnki.net/),檢索時間:1979年—2014年,檢索條件:全文含“公共場所”且含“衛生學評價”,全文含“公共場所”且含“衛生監督”。

      2結果

      2.1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學評價審查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立法情況

      2.1.1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層面沒有關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的強制性規范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均明確規定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應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然而,現行法規與規章中并沒有關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的強制性規范(表1)。只有已廢止的1991年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規定: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2011年的《實施細則》淡化了這一制度,全文沒有涉及預防性評價的內容,將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交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2.1.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預防性衛生學評價審查體系

      鑒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影響的特殊性,2006年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同時,頒布了相應的衛生規范、評價規范及清洗規范,并稱“一法三規”。2012年重新三項衛生行業標準替代了2006年的版本(表2),形成了一套較為明確完善的評價與審查依據。

      2.2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評價審查的地方性規范文件制定情況

      2.2.1預防性衛生審查的地方性規范文件制定概況

      2011年實施細則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陸續出臺了有關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審查的規定(表3)。經檢索與整理,目前有三種類型:(1)獨立成章的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要求;(2)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中規定預防性衛生審查的程序和要求;(3)表3中沒有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則是尚未出臺新規定,或新規定正在研制中。

      2.2.2地方性規范文件中關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的內容分析

      就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進行預防性衛生學評價這一問題而言,15部地方性規范文件中要求不一(表4)。根據義務的強制性,可以分為五類:(1)強制性規范:廣東省與山東省對公共場所進行分類,明確規定需要進行衛生學評價的建設項目,如廣東省規定的一般項目與大型項目,只有大型項目需要進行評價;(2)任意性規范:“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應提供衛生評價報告書。”這種原則性表述沿用了已廢止的1991年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3)僅在應提供材料中提及衛生學評價報告,這種彈性表述看似默認了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均需要進行衛生學評價,但又含糊不清;(4)要求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報告,未提及預防性衛生學評價;(5)全篇都未提及衛生學評價相關內容。最后兩類具有同一種性質,即預防性衛生學評價政策上的空白。根據衛生部的強制性規定,無論地方性規范文件中是否有相應內容,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均應進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

      2.3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標準、規范情況分析

      與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規范、公路建設環境影響評價規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規范等其他系統的評價規范相比,除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體系外,公共場所衛生學評價目前還沒有完整的技術導則和評價體系。評價依據的主要衛生標準頒布年份均較早(表5)。在標準的適用中存在衛生標準覆蓋面不完全、衛生標準可行性不夠、監測條件規定不明確、標準值設置不合理、檢測項目可適當增加、概念表述不科學、缺少相應的質量控制、數字修約未明確規定、樣品取樣量、標準不夠詳盡、標準與方法不配套等問題[3-4]。

      3討論

      3.1公共場所設計衛生審查中是否需要進行衛生學評價的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

      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層面無關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的強制性規定,實質上,1997年開始實施的“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逐漸淡出。2007年國務院法制辦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在申請衛生許可證時,住宿、沐浴、游泳、候車(機、船)等公共場所應當提供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的衛生學評價資料,但這一修正草案并沒有正式。而在2011年頒布的實施細則中刪除了1997年關于“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的相關內容,將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交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預防性衛生審查中,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進行衛生學評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而在地方性規范文件僅山東與廣東兩省有明確的強制性規范,其他省份或原則性條款或模糊性表述或完全空白帶來的結果是設計衛生審查人員自由裁量是否需要評價。

      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是一項行政審批。行政審批是一個具有高度合法性要求的行政行為,審批范圍、審批職能劃分、審批標準、審批流程都在一定的政策空間限度以內,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的約束在于限定審批的范圍,以及規定審批的要件[5]。是否需要進行衛生學評價是設計衛生審查中很重要的一個實體性的審批條件,原因在于其很強的專業性和利益導向性。大型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投資巨大,涉及公共場所類型與健康危險因素眾多,進行第三方衛生學評價耗時較長,耗資也大。按照嚴格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社會中,個體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原則的支配,而公共權力必須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規則的約束。出于行政審批的公平公正原則,這種實體性審批條件應當以強制性條款來規范約束審批權,盡量減少自由裁量帶來的隨意性和多變性。因而建議參照廣東省和山東省的規范性文件,以公共場所面積進行分類,大型項目應當進行衛生學評價。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第2篇

      Abstract: In today's acceler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more and more farmers lost land in land acquisition process, and their post-impact protec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 of China's peaceful rise. So we propose to revise laws and regulations, give farmers more rights, strengthen social insurance and employment protection and so on.

      關鍵詞: 失地農民;保障;法律機制;措施

      Key words: land-lost farmers;protection;legal mechanisms;measures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1-0303-01

      1我國迫切需要加強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法律機制建設

      我國當前之所以迫切要求建立更強有力的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法律機制,其基本出發點是土地對于農民的重要性。我國十三億人口中有九億農民,而土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其生存權的最后一道保障。近7年來全國失地農民至少有4000多萬,其中2000萬以上是“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更令人擔憂的是,今后每年需征用土地約400萬畝左右,每年約新增500萬失地農民。從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平穩發展的角度出發,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法律機制。

      2現階段我國失地農民后期保障法律機制存在缺陷

      2.1 在所有權及使用權分配及保護方面,農民個人權利被架空

      當前法律雖然規定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民集體,但未明確規定農民集體的組織形式。一旦土地被征用,農民個人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在法律體系中的實體權利易被架空,加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使農民維權難上加難,甚至出現村委會侵害農民權益的事件。

      2.2 現階段征地相關規定已不能滿足國家政策與憲法根本要求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征用的土地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年產值為依據。因其未考慮土地綜合利用價值,使農民在此過程中權益受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要“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但實際上大部分農戶失地后生活水平均有所下降。這種法律制度層面的脫節,導致大部分人享受了因社會公益征地帶來的好處卻使小部分的農民背負權益損失。

      2.3 缺乏全國統一征地法規,難以有效約束地方政府行政侵權

      目前征地補償依據以及細則,均是國務院的部門規章或地方條例。當部門規章與省級地方條例沖突時,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需經法定程序由國務院或人大常委會確定。這無疑造成司法困境,也使當事人難以適從。在部分以賣地為重要財政收入的地區更易發生頒布地方條例以規避國務院部門規章的狀況。

      2.4 過分依賴一次性補償,缺乏農民失地后長效保障法律機制

      地方政府和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往往對失地農民的處境視而不見,而農民作為特殊群體,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對生計缺乏長遠規劃,易在短期內用盡補償金;加之受自身能力及條件限制,無法順利融入城市工作生活,只能被邊緣化;遭遇養老、醫療保險不力時往往難以安度晚年。補償金只是“輸血”系統,失地農民更需要適合的“造血”系統解決其長遠生計問題。

      3對于失地后農民社會保障法律機制的完善與構想

      3.1 明確公權范圍,賦予農民保障自身土地利益的各項權利 被征地的農民個人直接面對國家公權力,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公共利益”的范圍。在因公共利益而征地時,應當確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征地前。筆者建議“公共利益”應該嚴格控制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方面。如出現爭議,建議通過訴訟形式由該土地征用許可審批機關的同級法院予以確認,避免行政權的過分擴張。建議將土地權能分為: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與土地抵押權。使失地農民在其權利范圍內具有更多參與權、決定權,包括知情權、協商權、在建筑用地征用過程中就征收與否、補償安置方案的表決權、失地后以土地份額入股享受分紅的權利等。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農民個人權益和社會公益中尋找最佳平衡點,建立健全征地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制度,建立“征地門檻制度”,即當地農村集體中反對征地的農民人數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征地方案將被否決。

      3.2 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制定頒布《國家土地征收法》建議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時授權國務院頒布全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單獨立法。主要修改內容除上述土地權能界定、公眾參與制度外,還應包括:

      3.2.1 建立市場化的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當包括失地農民的實際損失,土地現有功能價值、土地增值部分以及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部分。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并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3.2.2 在《土地管理法》中確立土地監察制度此部分可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條例,授權國家土地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土地執法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若地方政府嚴重失職或不能按時有效達到糾正要求,追究主要行政人員責任。

      3.3 在養老、醫療保險與就業保障方面確保失地農民老有所養

      根據“政府為主,個人為輔”的原則,養老保險應依據年齡確定繳費比例,按當地經濟水平確定繳費數量,并且做定期動態調整。在醫療保險方面應加大對農村醫療的支持力度,失地農民轉為城鎮戶口后不應直接進入城鎮醫療保險體系,而應平滑過渡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系統中。最后,政府應進行合理的城市規劃,將勞動密集型企業安置在城市郊區,在政策上鼓勵服務型行業招收農轉工,并提供免費上崗培訓,以保障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

      參考文獻:

      [1]陳磊,薛興利.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J].前沿,2005(05).

      [2]國土資源部2002年重點調研征地制度改革課題組.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課題總報告[R].北京,2002.

      [3]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北京,2005.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第3篇

      1999年9月,楊某某來南充市高坪區興辦大米加工廠,主管國稅機關對其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經高坪區國稅局2002年3月專案檢查查明:2000年1月至2002年2月,楊某某加工、銷售大米應繳納增值稅188,564.31元,已繳納增值稅3,300元,應補增值稅185,264.31元,滯納金31,617.11元。上述事實有楊某某發貨火車大票、楊某某筆記本記載的銷售流水帳及其本人承認銷售事實的詢問筆錄為證。2002年3月26日,高坪區國稅局根據新舊征管法和國稅發(1997)101號《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有關規定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楊某某自接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向南充市高坪國稅局繳清稅款及滯納金。

      由于楊某某的偷稅行為已涉嫌構成偷稅罪,高坪區國稅局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后,于3月27日依法移送高坪區公安局。3月28日,楊某某因涉嫌犯偷稅罪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在逮捕期間,楊某某分二次共繳納增值稅157,894.73元(至今尚欠繳增值稅稅款27,369.58元和所有滯納金)。2002年10月22日,高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某犯偷稅罪,向高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2年10月25日高坪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但僅對已取得購貨方證據印證的銷往云南省宣威市、四川攀枝花市等共13筆銷售收入應繳稅款進行了認定,對稅務機關取得的證明楊某某實現銷售收入的其他證據未予以認定,最終法院認定楊某某偷稅數額為48,163.02元,其行為構成偷稅罪,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楊某某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8,163.02元。判決后,楊某某沒有上訴。

      2004年8月25日,楊某某以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偷稅金額小于高坪區國稅局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的偷稅金額為由,向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高坪區國稅局稅務處理決定,退還原告多繳稅款109,731.71元。經高坪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原告與稅務機關的爭議屬于納稅爭議,應當先經復議才能提出行政訴訟,所以,高坪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楊某某的。”楊某某不服高坪區人民法院裁定,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了原裁定。

      二、幾點法律思考

      表面上看,本案是一起十分簡單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納稅爭議案件,由于原告未先履行復議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敗訴。但通過對這個案件進行深入剖析后,筆者發現,案件背后隱藏著的幾個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思考一:關于法院刑事判決所認定的偷稅罪與稅務機關行政處理決定認定的偷稅行為之間的關系問題。

      本案中,楊某某要求稅務機關退稅的主要事實是《刑事判決書》所判決的偷稅罪涉及的偷稅金額小于《稅務處理決定書》所認定的偷稅金額。楊某某認為,涉稅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行政程序就轉變為刑事訴訟程序,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偷稅金額應以刑事判決書為準,其主要法律依據為《關于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高檢會[1991]31號)第四條規定:即“偷稅、抗稅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應當予以追繳或者退回的稅款,判決生效后,由稅務機關依據判決書收繳或者退回。”筆者認為,這里涉及到刑事判決與行政處理之間的關系問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理是兩回事,生效的刑事判決并不能理所當然地否定行政處理決定。具體來講:第一,楊某某對高檢會[1991]31號的規定在理解上存在片面性。高檢會[1991]31號第一條和第二條分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精神,偷稅、抗稅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稅收法規補稅;稅務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的偷稅、抗稅犯罪案件,移送前可先行依法追繳稅款,將所收稅款的證明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顯然,這里第一條和第二條所稱“稅收法規”和“先行依法”均指的是稅收行政法律法規,具體言之,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實體法規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在楊某某偷稅一案中,高坪區國稅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正是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實體法規和稅收征管法而作出的,因而高坪國稅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追征稅款是完全符合高檢會[1991]31號精神的。第二,高檢會[1991]31號只是明確了人民法院判決書中的稅款應由稅務機關收繳,只是明確了收繳主體問題,并沒有明確稅務機關移送偷稅、抗稅犯罪案件前依法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與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相互關系問題,更沒有明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可以否定稅務機關移送偷抗稅案件前依法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第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工作規程》(1995年1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26號)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已作行政處理決定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稅務機關應當在移送前將其應繳未繳的稅款、罰款、滯納金追繳入庫;對未作行政處理決定直接由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稅款的追繳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高檢會[1991]31號)規定執行,定為撤案、免訴和免予刑事處罰的,稅務機關還應當視其違法情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加收滯納金。”可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稅務機關已先行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情況下,追繳稅款應當按《稅務處理決定書》執行。第四,從法理上看,偷稅罪與偷稅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偷稅罪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來判決的,走的是刑事訴訟的道路。眾所周知,刑事訴訟的任務主要是解決被告是否有罪、罪重罪輕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問題,它不是行政訴訟,不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偷稅是稅務機關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實體法規和稅收征管法來認定的,它解決的是納稅人是否應當納稅、應當納多少稅、是否構成稅務行政違法的問題,由于刑事判決和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據、體系、程序各不相同,所以,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換言之,納稅人不構成偷稅罪,并不意味著一定不構成偷稅的行政違法。第五,高坪區國稅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是仍然有效的行政法律行為。高坪區國稅局對楊某某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公定力、執行力和拘束力等行政行為的一般特征,非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行政監察等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與變更。截止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文書或者法定程序明確撤銷高坪區國稅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因而,高坪區國稅局所作的稅務處理決定繼續有效。綜上所述,偷稅罪與偷稅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刑事判決與行政處理不能相互否定,可以并行不悖。如果納稅人要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思考二:關于稅務行政違法證據證明標準與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及銜接問題。

      從證據法學角度來看,本案涉及的證據證明標準問題是引發楊某某與稅務機關執法爭議的主要原因。證據證明標準是指各訴訟主體提出證據對案件情況等待證事實進行證明所應達到的程度(要求)。負有證明責任者履行證明責任達到了這個程度即完成了證明責任,否則就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證明標準高低直接決定了負有證明責任者承擔不利訴訟后果的多少。科學、合理地確定證據證明標準是訴訟證明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我們知道,刑事訴訟追究的是被告的刑事責任,涉及到剝奪被告的人生自由甚至生命,因而其證據證明標準很高,在西方通常認為要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在我國具體司法實踐中,由于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為“無罪推定”原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同樣對刑事訴訟證據采取很高的證明標準,我們通常說的“存疑不”、“疑罪從無”就是這個道理。換言之,在刑事訴訟中要采取“寧可放過一千罪犯,不能冤枉一個無辜”的價值取向。就本案而論,由于時過境遷,稅務機關所認定的偷稅證據中有相當一部分公安機關無法向買方取證,所以,檢察院在對楊某某涉嫌偷稅罪案提起公訴時,以該部分證據只有運出的證據火車大票、楊某某筆記本記載的銷售記錄及其本人承認銷售事實的詢問筆錄,沒有購買方的證據,未形成證據鏈為由,對該部分偷稅行為未予。筆者認為,檢察院的這種做法并無不當,是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精神的。但這是否表明,司法機關未的部分,也就不構成偷稅行政違法行為呢?筆者認為,行政行為的證據證明標準不如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學術界一般認為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就本案而論,稅務機關只要有證據證明楊某某實現了銷售收入,并進行了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是完全可以認定為偷稅的,而不必到全國各地的購買方取證。也就是說,從證據角度來看,由于證據證明標準的差異,雖然有的涉稅違法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但卻是完全可以認定為稅務行政違法的。通過對該案的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缺少稅收證據方面的專門立法,沒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對稅收執法證據的種類、各類違法違章行為證據的采集要求、證明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的審查判斷標準以及證據證明標準等作系統詳盡規定,這給基層稅務機關執法帶來了較大的執法風險,為此,筆者建議,我國應當加快出臺稅收證據法,如果條件不成熟,最起碼應以稅務規章的形式就證據問題作出專門系統規定。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綠色食品資源;政策法規

      一、綠色食品資源發展影響因素界定

      本文研究內容為綠色食品資源發展的宏觀環境,主要涉及發展經濟學內容,研究對象為綠色食品資源發展,資源的發展涉及到政府、農戶、企業、中介、科研院所等主體,由于主體眾多,形成互相關聯,互相影響的戰略發展系統。本文提出其中之一作為影響因素,政治、法律因素進行分析[1]-[2]。

      二、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政治、法律影響因素分析

      (一)綠色食品資源相關的政策法規現狀

      通過調研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得到相關數據和資料,經過整理,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的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6部,分別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衛生法》,《商標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6部法律法規中的立法重點為綠色食品監管,并沒有提到綠色食品資源相關內容,可以說綠色食品資源立法落后。

      2、部門規章6部,僅選取了《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6部部門規章中的立法重點為綠色食品標志和標識監管,僅僅在《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中提到了綠色產地環境資源的保護問題。

      3、規范性文件一般為針對綠色食品相關的產業文件,并沒有包括綠色食品資源相關內容,可以說綠色食品資源相關文件為零。

      4、新增出臺文件,2014年4月剛剛出臺,僅僅選取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這些新增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對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的發展制定了比較詳細的規范,從綠色食品發展的源頭上提出了可執行的標準。

      綜上所述,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產業發展的相關的政策法規相當健全和完備,但是有關綠色食品資源相關內容少之又少,可以說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立法已經與其發展的情況不匹配,滯后。

      (二)綠色食品資源法規執行機構現狀

      通過調研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得到相關數據和資料,經過整理,對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進行監管的機構和部門主要由以下部門組成,

      1、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該機構職能:承辦農業和農村經濟法規草案及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2、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該機構職能: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法規;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理、質量監測、信息、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

      綜上所述,綠色食品相關的政策法規執行機構現狀是監管的主要對象為綠色食品,或者嚴格意義上的綠色食品產業,按照監管的過程,有立法部門,有執法部門,但不存在單獨機構對綠色食品資源進行監管,而且在執法過程中,由于綠色食品資源立法的不明確,執法過程中出現很多的部門共同負責的現象。

      三、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政策法規現狀產生的原因

      通過分析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政策法規現狀,可以從綠色食品產業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兩個角度進行原因分析,

      (一)外部環境原因,黑龍江省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立法部門,對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的立法重視程度不夠。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產業政策與法規處提出相關立法草案,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相關標準草案,對于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的認識程度在以上部門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同時也受到立法數量的影響,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行業協會也沒有將綠色食品資源的發展和開發提高的立法的程度,消費者對立法的重點在于綠色食品質量安全,并不十分重視綠色食品資源。

      (二)內部環境原因,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發展的主體涉及農戶、企業。首先,各主體中并不存在立法主體,因法律具有強制約束性,各主體從自身角度均不會主動訴求立法,其次,綠色食品資源特征不同,進而開發主體行為千差萬別,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較差,如果要求保持一致性,部分地區可能會阻礙資源的開發和發展,最后,由于立法滯后于資源開發,政策法規執行也具有滯后性,內部主體參與程度比較低。

      四、黑龍江省綠色食品資源政策法規改善建議

      (一)加快制訂和出臺綠色食品法律法規

      雖然黑龍江省相關部門在相關法律修訂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這些努力還遠遠不夠,綠色食品資源發展法律規制體系是由眾多法律法規共同構成的,我們在頒布新法的同時還要加緊修訂已有法律,使之相配套相協調共同構筑高效的綠色食品資源發展法律體系。

      省級人大或省級地方政府,要加快制訂和出臺綠色食品資源生產、加工、運輸、貯藏、營銷、監督、處罰等全方位的法律和法規。省、市、縣要制訂相關的可操作的細則和具體的監管辦法。同時,明確與工商、質檢等其他部門的責任和權力。形成依法監督和管理綠色食品資源的合力。

      (二)完善綠色食品資源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

      通過立法明確綠色食品資源發展的組織結構和主要責任部門。避免出現綠色食品資源發展問題時各部門相互推諉不愿承擔風險責任的現象。通過立法手段加強綠色食品資源發展的保障性控制措施。立法中應明確綠色食品資源發展法律保障監測、評估的詳細規定,要求建立起以保障分析、保障控制為核心的法律保障機制,提前預防或避免綠色食品資源發展問題的發生。通過法律制度切實保障綠色食品資源發中有多元主體的參與保障機制,以上各部門形成保障合力。

      參考文獻:

      部門規章及管理細則范文第5篇

      1、在舉辦醫院社康部、醫務科、質控科、護理部和防保科的指導下,社康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包括全科、專科、護理、藥房、醫技及計劃免疫等專業小組。每專業小組設立組長,并制定落實崗位責任制;制定各組及各班(崗)崗位職責。社康中心主任應對本部門員工定期進行崗位職責考核。

      2、負責成立本社康中心醫療質量控制小組,主任擔任組長;成員為各專業小組組長,不斷加強社康中心醫療質量管理。質控小組每月就本社康中心醫療質量及醫療安全進行自查,質控考核結果與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掛鉤。

      3、社康中心的主任,應每月召開一次各專業小組工作會議,針對各專業小組提出的醫療安全及醫療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和制定改進措施。

      4、社康中心主任應每月統計中心各項工作的工作量;制定本中心二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并對工作人員的每月的績效工資按照工作量進行二次績效分配;對社康中心各項業務工作做好質量控制。

      (二)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1、加強醫務人員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主要包括《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廣東省病歷書寫規范》、《深圳市基本醫療制度》、《深圳市常見疾病診療規范》、《深圳市醫保管理辦法》以及舉辦醫院的各項醫療管理制度等)的學習和掌握。對相關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要求熟練掌握,并定期進行考核;確保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做到依法行醫。

      2、社康中心應貫徹執行醫療技術準入制度,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的科目提供診療服務,嚴禁超范圍執業;及時督促協助社康中心醫務人員辦理執業注冊,避免非法行醫。

      3、社康中心應根據國家收費標準及醫保相關規定,及時核對調整醫療收費價格;社康中心主任應直接管理物價,確保社康中心醫療收費價格不高于舉辦醫院。杜絕亂收費。

      4、建立社康中心電話回訪制度,要求醫務人員對門診患者進行電話回訪并做好記錄;社康中心主任要定期抽查回訪執行情況。

      (三)服務流程管理

      1、制定適合本社康中心的醫療工作流程,包括全科及專科醫療,護理、藥房及收費掛號等流程;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不斷調整優化服務流程;社康中心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執行。

      2、建立社康中心醫療安全應急處理預案(應包括公共衛生事件、停電和火災等突發事件等)并定期進行演練,確保社康中心對突發事件的有效應對;并將預案落實執行情況作為社康中心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控制的重點內容進行定期檢查,充分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醫療缺陷和糾紛管理

      1、根據臨床醫療、護理缺陷評定標準,建立社康中心醫療差錯登記本,并定期組織討論。

      2、對重大差錯、糾紛應立即上報醫院社康部及其他有關部門。

      3、制定社康中心的獎懲制度,并貫徹執行。

      4、發生醫療糾紛,應注意妥善保存相關醫療客觀資料,包括病歷、處方、處置單、診療過程涉及的藥物、安瓿、器械等各種醫療文書和醫療用物。

      (五)員工和公共關系管理

      1、嚴格執行社康中心工作人員崗前及崗位培訓制度。要求新進社康中心人員熟練掌握內、外、兒、婦科常見急證的處理、院前急救技術、外科常用操作及急救設備的運用等基本技能,并進行理論及實際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在崗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急救技術的演練及考核,考核成績與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獎金掛鉤。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需到舉辦醫院參加臨床繼續醫學教育學習15-30天。

      2、社康中心主任應根據醫務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狀況及業務特點合理搭配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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