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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環境保護已從被動式“污染防治”轉變為主動式“環境管理”。為探索相適應的水環境標準,本文從體系結構、體系內容、基礎研究和標準修訂四個方面梳理我國水環境標準現存的問題,針對性地提出了我國水環境標準的發展建議,主要包括調整水環境標準體系結構、完善水環境標準體系內容、加強水環境基準研究和建立標準評估及修訂機制。
水環境標準是水環境管理的核心,是國家環境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控制水污染的有力手段[1]。目前,我國水安全新老問題交織,水環境保護已從被動式“污染防治”轉變為主動式“環境管理”。水環境標準如何更好地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水環境保護的關系,已成為水環境管理的重大課題,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水環境標準已迫在眉睫。
1我國水環境標準現狀
1973年,我國發布第一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2],截至2019年,國家現行水環境標準約1353個(不含地方標準)。我國的水環境標準體系可概括為“六類三級”(見圖1),包括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水環境衛生標準、水環境基礎標準、水監測分
2我國水環境標準現存問題
因歷史和現實條件受限,我國水環境標準體系存在以下問題。
2.1標準體系結構不夠合理
多年來,我國水環境標準化側重于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排放標準,并以國家級標準為主導,現有水環境標準體系結構稍顯不適應。(1)我國水環境標準的前瞻性和預告性相對較差,總體把控較弱,多為指標型標準,缺乏綱領性、目標導向性標準。(2)因涉水部門多,我國水環境監測標準龐雜分散,監測標準有待整合。個別污染項目沒有對應的國家標準方法,需參考等效方法,監測標準體系有待完善。(3)我國部門行業水環境標準與國家標準之間銜接不夠,與國家標準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執行過程中很容易被弱化,并沒能形成配套使用的局面。(4)縱觀我國,國家級標準為主導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變,地方標準發展緩慢,絕大多數區域均采用國家水環境標準,對區域性污染控制有限。
2.2標準體系完整性有待提高
盡管我國水環境標準數量可觀,但多側重于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人體健康、水生態以及流域環境的標準相對較少,體系完整性有待提高。(1)人體健康相關指標不全,相關標準還缺乏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指標。如使用量在年均萬噸以上的乙草胺、丁草胺、百草枯和多菌靈[3]。(2)我國水生態相關標準多為評估或調查技術指南,暫無水生態系統健康監測及評估標準、沉積相及生物相相關標準。(3)我國全流域均采用國家標準,沒有流域水環境標準,開展流域管理易出現糾紛。全域達標排放時也易出現下游不達標的現象,影響了流域污染物的控制。
2.3水質基準研究不夠
早期,我國制定水環境標準時,大多參考國外或國際組織的研究成果。近年來,我國雖已開展水質基準相關研究,但還沒有構建系統的水質基準推導方法體系,水質基準體系不夠完善。
2.4標準修訂緩慢時效性不足
我國水環境標準修訂緩慢時效性稍顯不足,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已發布17年之久。國家標準修訂尚且如此,地方標準修訂更是緩慢。
3我國水環境標準發展建議
本文借鑒歐美水環境標準化經驗,針對我國水環境標準體系存在的問題,提出發展建議。
3.1調整水環境標準體系結構
我國應逐步形成以國家標準為指導,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主導執行的體系結構,實現三級標準的協調發展。(1)國家級水環境標準國家級水環境標準應突出其指導性和統領性,特別是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排放標準、水環境監測分析標準和水環境樣品標準。歐美水環境質量標準多為綱領性的水環境標準,通過目標導向實現污染控制。我國應嘗試制定目標導向型的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明確各階段水質目標,增加其指導性,總體上控制水污染。歐美水污染排放標準強調技術原則,按照污染物特性、工藝技術和控制技術,針對污染源確定排放標準[4]。我國國家級水污染排放標準應加強技術研究,積累推薦技術下污染物排放數據,遵循技術依據原則,科學制定推薦技術下污染物排放限值。歐美均發布統一的水環境監測標準系列,結構清晰,內容完善。我國水環境監測標準亟需整合,形成系統的國家水環境監測標準體系。此外,還需加快新型污染物和生物類監測標準的制定。我國還需加快水環境標準樣品的研究,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多氯聯苯、多溴聯苯醚、農藥類、重金屬類等標準樣品研制,健全環境標準樣品體系。(2)行業水環境標準行業水環境標準應結合部門職能和行業特點制定,突出其可操作性,強化其執行力度。行業水環境標準的制修訂應加強與國家標準的銜接,國家標準已有明確規定的可直接引用,國家標準中確需用到的行業標準也需明確引用。(3)地方水環境標準歐美的地方標準充分考慮了當地實際情況,可操作性強,在執行層面上占絕對領導地位。我國有必要加強地方標準制修訂研究,逐步推進地方水環境標準制定。在水功能區劃的基礎上,細化地方管轄范圍內的水域功能,針對性制定地方水環境標準。針對水質不達標的水域,還應制定水質標準下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
3.2完善水環境標準體系內容
根據標準體系完整性分析,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水環境標準體系內容。(1)人體健康方面,建議補充可能影響健康的相關指標。我國長期禁用或幾乎沒有在水中檢出的部分指標可適當刪減調整。(2)水生態系統保護方面,建議引入生態毒性指標和綜合毒性指標,提出水生態系統質量標準。此外,還需加大生物監測標準的研究,提出我國生物監測分析方法。(3)歐盟的水框架指令從流域管理的角度整合了水環境標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建議加強我國流域水質基準研究,推進制定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流域水污染排放標準和流域管理標準。
3.3加強水質基準研究
我國需進一步加強水質基準的研究,為我國水環境標準限值的確定提供科學依據。(1)建立我國水質基準推導方法體系在參考國外水質基準成果時,不僅要學習和采納國外的數值,更需根據我國情況修正推導方法[5]。基于我國流域水生物分布特征,針對重點污染物開展水質基準研究,建立本土水生態毒理學基準數據庫[6],提出水質基準推導技術規范,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水質基準方法體系。(2)構建我國水質基準體系在水質基準指導方法體系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水環境特征污染物清單和適合我國水環境特征的水質基準閾值,建立具有我國分區特性的水質基準體系。
3.4建立標準評估及修訂機制
美國EPA明確規定各州政府每2~3年需對水環境質量標準開展評估,并根據最新研究進行修訂,保證其水環境標準的時效性。我國水環境標準修訂稍顯緩慢,亟需建立標準評估及修訂機制。建議每五年對現行水環境標準開展評估,對照最新研究和水污染形勢,評估標準是否滿足管理需求,不滿足則開展修訂工作。水環境標準需通過不斷修正更新,才能為水環境管理提供科學的技術支撐。
作者:何淑芳 賈寶杰 黃茁 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