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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是先秦諸子中對經濟問題論述最多、最集中的一部。在現存《管子》76篇中,涉及經濟問題者超過1/2,以論述經濟問題為主者約占1/3強。《管子》對經濟問題的論述是站在封建國家的立場上,始終圍繞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管理而展開的,它并沒有直接講述小農或地主的經營與運作。但農民是當時入耕出戰的主力,是封建國家依以存在的根基,因此《管子》的論述不能不涉及農民經濟的各個方面。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管子》的經濟學正是在封建地主制的小農經濟的條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經濟學。
對《管子》的著作年代和思想體系。學術界存在很大分歧。《管子》非一人之筆,亦非一時之書,已成定論。現在的問題是,《管子》成書于戰國呢?還是分別成書于戰國至秦漢?它是不同學派著作的雜湊呢,還是大體屬于同一學派的著作?我贊成張岱年先生關于《管子》是戰國時代推崇管仲的學者的著作匯集的主張[1]。《管子》各篇內容、風格雖不完全一樣,但它們所論述和回答的問題彼此相聯系,具有基本一致的思想體系,其內容則深深打上戰國時代的烙印。關于這個問題,本文不可能展開討論。不過本文的目的,既不是論述《管子》的思想和理論,也不是考證《管子》時代的某些歷史事件,而是通過《管子》的思想、主張和有關論述,探討其所反映的社會情態的一個側面:封建地主制興起時期小農經濟與市場之關系。因此,退一步說,即使《管子》中果真有屬于漢代的作品,也并不對本文的目的構成妨礙。因為我們要探討的是較長時段的情態史,而不是較短時段的事件史。
本文擬分上下兩篇。上篇主要談戰國小農與市場聯系之加強及其種種表現。下篇主要談建立在以自給性生產為依托的小農經濟基礎的傳統市場的一些特殊經濟概念和經濟現象。
上篇
小農經濟是指在農業領域內與使用手工工具相聯系的個體經濟,它最本質的內涵,一是以個體家庭為生產和消費的單位,即把物質再生產和人口再生產結合在一個家庭中,二是以直接生產者的小私有制為基礎,這種小私有制包括對土地、農具、耕畜和其它生產資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權。小農經濟曾經存在于不同時代,它并非一成不變的。我國小農經濟并非始于戰國,但戰國時代是它發展的新階段。
一、戰國小農經濟獨立性的加強
在我國,小農經濟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的晚期。我國中原地區從仰韶文化開始已普遍出現小型住房的遺址,其中有的房子遺址除有生活用具外,還有農業、手工業工具、糧食、窖穴等伴隨出土;這種情況到了龍山文化時期更為普遍,并出現了在小房子基礎上擴展而成的雙室和套室等較大的房子。這些住房的主人顯然已不是與生產分離的對偶家庭,而是具有獨立經濟的個體家庭[1]。按照恩格斯的說法,這種個體家庭的“最后勝利乃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2]。這可以說是我國小農經濟之肇始。
不過,在很長時期內,這種小農經濟仍很幼弱,未能擺脫原始共同體的襁褓。他們在農作中主要使用木質耒耜,后來還有钁和錢镈等青銅農具,生產能力較低,荒地的開辟、農田溝洫排水系統的修建都要依靠集體的力量,田間勞動雖由各家單獨進行,但仍需在共同體內實行必要的互助協作,從而形成公有私耕的農村公社。我國上古時代長期存在的井田制,正是農村公社及其變體。虞夏商的奴隸社會、西周春秋的封建領主制社會,都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之上的。[3]
在我國西周春秋封建領主制時代,全國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權名義上屬于周天子,實際上這種所有權是在同姓和異姓貴族中按等級分配的。貴族的領邑建立在農村公社的殘骸上。貴族領主在其領邑中不但擁有實際的土地所有權,而且實行政治上的統治,可以置官屬、養私兵、設刑戳、收族黨,同時擁有大片自營地(“公田”)和各項設施,形成一定的勞動分工和共同的經濟生活。在這種領邑中作為當時主要農業勞動者的庶民,不但在人身上依附于領主,實際上處于農奴的地位,而且在經濟上與領主相互依存,結合形成封閉程度頗高的經濟實體。起源于農村公社的井田制已蛻變成貴族領主的授田制。農民從領主那里領到一塊分地——“私田”和宅圃,用自己的農具在實際上歸他們使用的田宅上種植糧菜桑麻,并在村社的公有地上放牧、漁獵,形成其相對獨立的私有經濟。這也是小農經濟的一種模式。不過這種經濟的獨立性十分有限。農民必須首先在領主的“公田”中完成各種勞役,這是由農村公社公積勞動演化而來的徭役勞動,實質是封建勞役地租。由于單個家庭經濟力量不足,還流行著“耦耕”等農村公社換工協作的遺俗;家庭生產不能自我滿足的需要,則可從領邑內部的勞動分工中求得解決[4]。《逸周書·大聚》談到周代的鄉邑,“興彈相傭,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墳墓相連,民乃有親。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歸之。鄉立巫醫,具百藥以備疾災,畜百草以備五味。立勤人以職孤,立正長以順幼,立職喪以恤死,立大葬以正同。……山林藪澤。以攻其利。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賈趣市,以合其用。……分地薄斂,農民歸之。”又據《鹽鐵論·水旱》載:“古者干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農民不離田畝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斬伐而足乎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這些均可視為對封建領主制時代貴族領邑內部勞動分工和自給自足生活的一種模糊的、詩化的回憶。
我們在西周春秋的一些文獻中(例如《詩經》中的農事詩)可以找到對農民生產和生活各個方面的描述,唯獨沒有農民在市場上交換的記載。《詩·衛風·氓》有“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的詩句,好像是講農村的物物交換;但這位打著“貿絲”的招牌來相親的漢子,實際上是一個“士”,不能以此說明農村中的商品交換。《左傳》僖公二十七年稱晉文公之治,“民易資者,不求豐焉,明征其辭”。這里“民”的概念比較籠統,在多大程度上與農民有關,難以確定。除此以外,很難找到與農村沾邊的商業活動的記載了。不是說當時沒有交換、市場和商業。有的。但在很大程度上這時的商人和商業是依附于貴族領主,并為貴族領主服務的,即所謂“工商食官”(《國語·晉語四》)。我國封建領主制時代市場的主體不是農民而是貴族領主。
這種情形,春秋戰國時代逐步發生了變化。大抵從西周末年起,公田勞役制已為農民厭棄,實際上難以維持。春秋初年,管仲在齊國率先實行“相地衰征”,即按土地數量和質量的等差收稅。稍后魯國實行的稅畝制與此相類。這種制度是以公田制被廢棄,農民份地固有化,并出現質量與數量的差別為前提的。它的實行反過來促進了農民份地的私有化。接著,農民逐步獲得了充當甲士的資格(在這以前,只有貴族下層的“士”才能充當甲士),提高了政治地位,但卻以在稅之外增納軍賦為代價。軍賦則逐漸轉向以“田”為征納單位。從公田力役到相地衰征,其性質是從勞役地租轉變為實物地租。以后各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削弱貴族領主勢力,相繼把賦祿以邑制度改為“賦祿以谷”的制度,貴族領主直接治民的權力被剝奪了,井田制的樊離被突破了。農民遂由領主的農奴轉化為封建國家的自耕農,他們向封建國家繳納的賦稅也成為真正的課稅意義上的稅。戰國時代,國家授田制的外殼雖然維持著,但農民份地已實際私有化,并出現貧富分化、土地占有不均現象。這一切變化的基礎是鐵農具的推廣,農民個體家庭獨立生產能力的大大加強[5]。總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系的變革,戰國時代小農經濟取得更為完整的形態,從而導致小農經濟與市場關系的深刻變化。
一方面由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小農生產生活上的需求增多了,小農能提供市場的產品也增加了。另一方面,由于井田制的崩潰和領主制的破壞,在農民家庭經濟之上,已不存在前述貴族領邑那樣半封閉的經濟實體,農民經濟雖然力求自給自足,但由于規模狹小,總有不能自給的部分,這些部分一般只能從市場上取得;而他多余的產品,或用以換取其它必需品的產品,也只能到市場上出售。因此,戰國小農已擺脫從前對領主和領邑的依賴,獨立地出現在當時的市場上。
孟子對陳相的批評是大家所熟知的。他揭示了當時農民“紛紛然與百工交易”[6]的事實,指出“子不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則農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則梓匠輪輿皆得食于子”[7]。這種“通功易事”,在《管子》中被稱為“交能易作”(《治國》,本文引《管子》文,只注篇名,下同)和“通財交假”(《輕重甲》)。其意思都是互通有無,交換產品。總之,戰國小農已有較大的經營自主權,相當程度上已成為當時市場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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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閱李根蟠、黃崇岳、盧勛:《中國原始社會經濟研究》第十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7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 參閱拙著《井田制及相關諸問題》,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2期;《耦耕縱橫談》,載《農史研究》1981年第3期。
一
中國地主制經濟的主要特征是實物地租、土地買賣和小農經營。它的形成是以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為前提的。在地主制經濟下,一家一戶的小農,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農民既從事糧食生產,又種植蔬果,飼養禽畜,還養蠶織帛,種麻棉織布,通過耕以自食,織以自衣,即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以滿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塊土地經營和家庭勞動的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這種局限,迫使他們從事商品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維持再生產,從而維持自己家庭的溫飽。因此,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不僅有實物平衡,而且有價值平衡。其再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除自己以實物形態滿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過市場進行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農民家庭并不單純是一個自我完成再生產的經濟單位,而是一個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的經濟單位。針對這種情況,我曾經提出,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生產,是“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雙重結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這種雙重結合,是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經成為農民生產的內在結構”[1]。這是說,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緊密聯系而不可分割地結合為一個整體,通過它們的各自運動,又互相依存、互相補充所形成的綜合效應,既有利于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的實現,又有利于整個小農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經歷了一個長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在封建社會初期,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水平都比較低下,《管子》說,“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當時農民的生產就自然地主要是解決吃與穿的自給自足問題,逐漸形成農業與手工業結合的所謂“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如以戰國時代的情況為例,《孟子•梁惠王》所記載的,“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管子•禁藏》所說,民“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這都反映了這種“男耕女織”的情況。正是由于農民主要是生產糧食與布帛,封建國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這種實物賦稅反過來更加強了這種耕與織的結合。
中國農耕發達,人民的食物結構歷來是以糧食為主。糧食生產在農民的整個生產中,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據李悝在《盡地力之教》中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農民全家一年的口糧,占其糧食生產量的五分之三。戰國時的耕地百畝,折合現在的市畝大約為三十一畝二分。當時五口之家的農民,就要用將近二十市畝土地生產的糧食,才能做到自給口糧,盡管上述數據的準確性與代表性都難以判定,但仍可以說明口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
當時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產品交換,已經普遍存在。從《孟子•滕文公》所記載的情況看,農民要用糧食與從事“陶冶”的手工業者交換“釜甑”和鐵農具,要與“梓匠輪輿”之類的木工交換糧食與布帛,還要用糧食與手工業者交換“冠”。甚至有些農民還要與其他農民交換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說過,有些農民是“衣,人率用錢三百”,靠賣掉糧食來買衣服。盡管當時農民用于交換的糧食與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納封建賦稅以后的剩余生產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而是具有一定數量的經常存在的剩余生產品。這種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礎上的交換,正是在當時生產力條件下,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結合的一種原始的簡單的表現形式。由于當時農民能夠用于交換的生產品還不多,商品性生產還很不發展,農民主要是靠自給性的“男耕女織”來實現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所以當時上述生產雙重結構的重心,是在自給性的農業與手工業的結合,具有比較強烈的自然經濟色彩。
隨著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生產的這種模式也在不斷地發展。在中國封建社會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男耕女織”始終是農民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產在逐漸增加,具有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農民在逐漸增多。到宋代,“河朔山東養蠶之利,逾于稼穡”[3]。福建建寧一帶山區的農民,“又多費良田以種瓜植蔗”[4]。太湖“地方共幾百里,多種柑桔桑麻”[5]。這些記載都反映了這種情況。到明代中葉,封建政權取消絲棉布帛的實物賦稅之后,這種“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就開始發生變化。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養蠶織帛、或不適宜種棉織布的地區,許多農民已不從事絲和棉的紡織。特別是到清代前期,棉花雖已在全國范圍內取代絲麻成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種棉的地區,從事棉紡織的農民仍然很少。織布又有一定技術要求,也使許多地區的農民植棉而不織布,或者紡紗而不織布。加以棉花產區和非棉花產區從事棉紡織的經濟效益大不相同,遂使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逐漸向商品性的棉紡織轉移,棉花產區的商品性棉紡織日益發展,并形成了許多棉布集中產區。這就導致了農民以自給性“男耕女織”為內容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逐漸削弱和分解。這種發展變化,在清代前期日益顯著。全國各地從北方到南方,都出現了這種情況。文獻資料中記載的這類事例很多,如在山東,據康熙《鄒縣志》說,“婦女不勤紡織,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據乾隆《五臺縣志》說,“地不產棉,婦女不知紡織,雖尺布亦取給于市肆”。在江蘇,乾隆《山陰縣志》說,“淮人寸絲尺布皆資于市,桑不知栽,繭不知織,棉不知種,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縣志》說,“瑞邑既無蠶桑之利,又不獲紡織之助,民間婦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據鄭昌淦教授對清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全國直隸等十八個行省中,沒有棉紡織的州縣約在五百四十個以上,約占全部州縣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農村棉紡織很少的奉天、廣西、云南,貴州,甘肅等省的部分州縣(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內。否則,沒有棉紡織的州縣還會更多一些[6]。
又據劉秀生教授對清代中后期產棉地區一千零五十九個縣的文獻資料考察,其中生產棉布的縣為六百八十五個,不生產棉布的縣為三百七十四個。這是說,就是在產棉地區,不產棉布的縣就占達全部縣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對棉紡織比較發達的直隸,江蘇,山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個省五百二十九個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其中產棉布的縣有四百二十三個,不產棉布的縣為一百零六個。后者約占全部縣總數的五分之一[7]。
又據吳承明教授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紀前期為我國農民家庭棉紡織發展最盛的時期,由于前后的資料過少,按1860年計,農村棉紡織戶則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紡織戶則約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紡織發達的江蘇省,非棉紡織戶也占達全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紡織不發達的福建和廣東兩省,非棉紡織戶則約占達兩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五[8]。
上述這些研究,為文獻資料的缺乏和記載的不夠詳明所局限,其數據當然不會是很準確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特別是紡紗而不織布,雖然還廣泛地存在,但是不從事棉紡織的農戶卻已大量出現。加以農民的商業性農產品生產和包括棉紡織在內的商業性手工業生產,都獲得了很大發展。農民生產雙重結合的重心,就自然地從自給性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轉向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的結合,使后者成為廣大農民家庭實現生產與消費平衡的主要途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經提出過“生產方式的堅固性和內部結構”的問題,并且指出這在中國表現為“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9]。到了清代前期,這種情況已經有了變化。
但是,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在農民的生產中保持著自己的重要地位。在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下,農民也還需要用相當多的耕地來作到口糧自給。如在江南地區,包世臣在《安吳四種》中說,“蘇民精于農事,畝常收米三石,麥一石二斗。以中歲計之,畝米二石,麥七斗,抵米五斗”。這是說,在正常年景,一畝田夏秋兩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說,農民的口糧,“合女口小口牽算,每人歲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說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四畝多,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如果是“五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六畝,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據教授在《江村經濟》一書中說,民國年間,江蘇吳江縣,一個四口之家的農產,必須有五畝半土地,才足以解決口糧自給。這也可資佐證。江南地區種植糧食的農民,一般是“一夫耕不過十畝”。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這些農民需要將糧食收獲量的一半以上作為口糧。江南地區的糧食畝產量,從全國來看是比較高的,其他地區農民的口糧生產,應當還會高于這個比例。盡管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已日漸重要,但是,基于糧食生產對于商品生產具有基礎作用的普遍原則,從每個農戶來說,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產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與前提。
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模式,已獲得了普遍而充分的發展。當時,不論南方和北方,許多地方官在“勸農”的時候,都總是按照這種模式來為農民設計生產。乾隆間,河南嵩縣知縣康基淵就提出,農民應當生產“谷米布帛”以“務本”,而又應當種植經濟作物進行“調劑”,以“兼權錢幣”。他要求農民的耕地在收“麥后,八分種粟,二分蒔藍。以十畝計,可獲粟二十四石,收藍易價,藍后種蔬二畝,所出亦可獲緡錢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這是北方的一例。從南方來看,康熙間,湖南長沙縣知縣朱前詒在《勸民開塘示》中說,農民種田,“大率三十畝,以二十畝栽禾,以八畝種豆,留二畝以種果芋蔬菜等項,按時播種,早晚灌溉,便可取利養家”[11]。湖南農民的主食是米谷,從明代起,豆類的“功用已全入蔬餌膏饌之中”,可見他是把豆作為經濟作物提出來的。
不但官方的規劃是這樣,民間的規劃也是這樣。清初,浙江桐鄉縣張履祥的友人鄔行素病歿,“遺田十畝,池一方,屋數楹”。家有老母、寡妻、長子、稚子與侄。張為其家所規劃的生產是:由于“瘠田十畝,自耕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難以種稻,遂安排種豆三畝,豆起種麥。種桑三畝,種竹二畝,種果二畝,池畜魚,還養羊五六頭,以其糞畜桑養蠶。這樣,“豆麥登,計可足二人之食”。絲綿可以易衣,竹、筍、果與魚、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節用,佐以女工,養生送死,可以無缺”[12]。這里農村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商品性生產項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間為農民生產設計的模式,與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記載的模式,無疑是顯然不同的。
順治《麟游縣志》還指出,該縣“核桃最佳,于地尤宜”。農民遂“以谷為本,以此為末,本末相權,庶谷不致于竭,而兇年亦可無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權”來概括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中相輔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這種“本末柑權”,與《孟子》所說的“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的交換,無論是質和量上都大有差別。所有這些記述都正是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得到普遍發展的反映。
注釋
[1]參閱拙作《清代前期小農經濟的再生產》,《歷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價值規律在封建社會農民生產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1頁。
[3]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4]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一八。
[5]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6]參閱鄭昌淦:《明清農村商品經濟》第2章。
[7]《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該書第308頁。
[9]《資本論》第3卷第371、373頁。
[10]乾隆《嵩縣志》卷一五。
【關鍵詞】政治文化;地方主義;行動邏輯;家國同構
中國傳統文化中,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講究的是從個人到家庭,由家庭再到國家和社會的順序發展過程,可以把這看做是中國人個體行為邏輯的重要路徑選擇方式。如果把這一行動路徑用來分析我國的地方政府行為邏輯,能夠明顯的看出地方政府的集體行動邏輯也不斷地顯示出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嵌入式影響。
一、關于政治文化的基本分析
任何國家的政治體制和制度體系都有其產生、發展和適用的特定社會文化環境,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政治現代化都是與其傳統的政治歷史文化密切相關。從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出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與其傳統文化息息相關也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在當代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實踐中我們必須重視文化的作用,正視傳統政治文化的各種影響。
二、關于傳統政治文化的基本分析
(一)傳統政治文化的基礎分析
小農經濟是傳統政治文化的經濟基礎。它最大的特點是封閉保守、自給自足,家庭是最基本的生產單位,家庭和家族的存在是小農經濟生存的必要條件,家長(族長)是其最直接的權威。對于自身力量弱小的個體農民來說,其生存狀況的好壞一方面取決于 “靠天吃飯”,另一方面又取決于地主階級的 “恩賜吃飯”。小農經濟養成人們對于土地和農業的依賴,養成人們對于家庭家族的依賴以及崇古崇老崇長的依賴和附從心理。
宗法制是傳統政治文化的政治基礎。由于小農經濟基礎的特點,農民自身利益的伸張和維護必須要靠關系最親密的血緣關系和宗族力量。因而,宗族成為封建社會控制個人和家庭的最基本社會單元,在此基礎上封建社會不斷固化等級秩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宗法意識不斷強化。這種以父家長為中心的宗法制度在歷代王朝的政治統治中產生了家國同構的奇妙效應,宗法制成為國家意識傳遞和國家自我修復的重要組織基礎。
儒家學說是傳統政治文化的意識形態基礎。儒家學說由孔子發端后經過后儒諸子的補充發展,在理論體系上兼收并蓄道、法、釋諸家所長,在邏輯上注重倫理道德、綱常秩序,強調“為政以德”,“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通過倫理權力化而達到權力倫理化,高度的契合了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需要,從而確立了它在當時中國社會無可搖動的政治意識形態統治地位。儒家學說的治國理民體系的不斷成熟和完善,造就了中國社會“三綱五常”、“四維八德”的傳統政治文化信仰。
小農經濟、宗法制和儒學交織成相互關聯、穩固僵滯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結構。自然的小農經濟模式要求相應的宗法制社會構造來保護,宗法制的社會構造又催生出儒家倫理化的政治規范和意識形態,反過來儒家倫理化的政治規范與意識形態又不斷維護和加強自然的小農經濟方式和宗法制的社會架構,這種“三位一體”相互依存的社會成為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孕育的土壤。
(二)傳統政治文化的特征分析
“家國同構”的國家觀念。傳統的君主統治形式實質上是“家天下”,它將家和國聯結成為一個“共同體”,“家長”是獨一無二的權威主體。“家長”統治之下,等級秩序尊卑有別是政治生活的核心原則。人們政治行為的最高準則是以道德倫理、綱常秩序為指向,“三綱五常”成為最基本的政治統治秩序,民眾對君主是順從依附的狀態,個人權利弱化隱蔽、國家(君主)權力強化突出。“家國同構”中的國家意識和家族認同強烈的塑造出對于權力的崇拜和依附。
“君主民本”的政治思想。“君主民本”是中國傳統社會處理君民關系的具體政治實踐方式。雖然當時廣泛流行諸如“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政治理念,但是其“貴民”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君主的統治。中國傳統政治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始終是把政治共同體看作是“君”和“民”這兩個部分組成的統一整體,“君”和“民”作為整個政治共同體的組成要素密不可分、互相支撐。廣大臣民長期在“君主教化”之下,兼“以孝治天下”,把忠君愛父作為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品格,個人的權利毫無概念。
權力本位的價值取向。“君主民本”的封建集權專制使得中國傳統社會的“臣民文化”得到不但的張揚,對皇權的崇敬,對明君、清官的期盼,都是基于對“神秘權威”的認同,從而導致國家、君王的政治權力得到無限制擴大,形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政治意識。經過漫長傳統社會的孕育,以權力為中心、以權力為本位的社會架構形成了對政治權力的無上尊崇和順從的國民特性,從而出現了中國社會至今無法有效擺脫的一個怪圈――即使要打倒舊的權威,也必須通過樹立相同的新的權威來實現。
三、地方主義的行動邏輯和解釋
(一)地方主義的內容與表現
地方主義是指在處理地方局部和全國整體的關系上,罔顧中央政策的統一性,片面強調地方情況的特殊性,不服從中央的統一規劃和安排,把地方的局部利益放在全國的整體利益之上的行為傾向。地方保護主義是地方在處理與中央的“上對下”決策的關系中采取“下對上”對策的方式對中央政策和精神的違背,是在根本上違反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對地方不斷的經濟分權,地方經濟發展壯大,經濟實力增強,并且在日益多元的利益分化中逐漸形成了地方自己獨特的利益取向,這些利益取向常常導致地方對中央各項政策的陽奉陰違,常常因為地方主義而不顧全國大局。
可以說,地方主義在當前的中國已經成為影響“市場發揮主體作用”和“政府更好發揮作用”不可忽視的障礙。地方主義及其各種變形的“大行其道”,除了政策分權的差異性和以GDP考核為主的政治晉升錦標賽機制之外,我們認為還有一個值得重視的原因就是地方主義背后所折射出來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一些負面影響,正是這些潛移默化的影響引導著地方的行動邏輯。
(二)地方主義行動邏輯的解釋――基于“家國同構”的復制和放大
我們認為,地方主義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中國人的實際生活是處于“兩頭小,中間大”的社會格局之中――國家政府和個人這“兩頭“很小,地方家族或基層組織這個“中間”很大。“天高皇帝遠”、“大路朝天各走一邊”的意識,對大多數中國人而言就是他所直接受影響的生活地區和工作單位對他的利益的謀取和保護是怎樣的,至于其他的諸如更上一層的國家和社會需要就是仿佛離他們很遙遠的事情了。
中國人生活的這種“兩頭小,中間大”的格局,深受儒家文化“家國同構”下的家族主義傳統的影響。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欲立則立人,己欲達則達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之,推己及人”等都是這種同構模式的一些具體體現。在傳統中國社會中個人生活的基本單位首先是家庭,個人在家庭中體驗到的一切可以相應的放到對國家關系的理解上。“國家被認為是個人和家庭的延長,因而孝悌這種家庭倫理也就具有了作為國家倫理乃至天下倫理的意義”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儒家文化的出發點是從處理個人生活的家庭關系開始的,然后由家庭推延到國家,最后再到天下,也就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內涵所在。中國傳統的家庭關系幾乎是包含中國社會所有的人際關系和文化倫理。因此,地方主義所受的傳統文化影響,最重要的就是“家國同構”的家族主義模式背景下中國家庭的價值和行為取向。
我們已經理解,中國傳統社會的家庭形態是建立在農業社會之上的。按照家庭父系血緣關系為原則建立起來的“家國同構”社會,以家庭內的基本倫理關系為起點,推及到其他社會群體以及國家關系之中。因而,可以說在中國社會被建構的過程中是沒有宏觀與微觀的細致劃分的,只有“家國同構”的“復制”和“放大”的關系,家庭、社會、國家之間的關系和倫理規范基本相互滲透,“家庭、社會、國家”是一個不斷復制和放大的連續共同體。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既是中國人對群體社會所做的連續共同性思考,也是對“家國同構”的重要注解。
這種“家國同構”的家族主義傳統對地方主義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它將地方政府和組織自己所在的地區及其利益作為整個“地方大家庭”的目標,在每一個行政區劃層級上產生了很難拒絕的地方利益情結,為地方主義提供了價值支持,催生了地方主義行為的產生。因此,也就不難理解“家國同構”的家族主義推延到中央地方關系之中,由封建社會的“封建割據”和“占山為王”,表現為今天的“地方主義”。
以文明史觀審視古代東西方文明,可以分別梳理古代東西方文明的基本內涵及其內在聯系。
一、梳理基本內涵
文明史觀認為,人類文明由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個部分組成。
1.古代物質文明。高中歷史必修課程中主要概述了古代中國長期居于世界先進水平的農耕文明的發展歷程及其成果,涉及一個專題,包含自然經濟、小農經濟兩個重要概念,以及農業、手工業、商業等領域。自然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生產目的不是為市場交換需要,只是為了滿足生產者本身或經濟單位需要的一種經濟形式。小農經濟強調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農業經濟,在鐵犁牛耕技術出現和普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確立之后產生。古代中國以農立國,精耕細作是我國傳統農業經濟的基本特征,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我國古代農業社會生產的基本模式。古代中國的手工業享譽世界,官營手工業的發達和私營手工業的發展是當時手工業的主要特征。農業的發展,促進了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2.古代政治文明。這部分內容主要涉及兩個專題,包含貴族政治、官僚政治和民主政治三個重要概念。貴族政治就是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由世襲貴族的代表人物掌握政權的政治制度;官僚政治就是政府權力掌握在官僚手中,官僚政權以國家或者民族利益為理由,隨意掠奪普通公民自由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即奉行多數人統治的一種政治制度。
隨著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王朝――夏的建立,我國開始出現早期國家政治制度。王位世襲制、等級森嚴的分封制和血緣關系維系的宗法制是古代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點。經過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爭霸,到秦朝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以皇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度建立起來。歷經漢魏、隋唐至宋元,皇帝與宰相之間的權勢此消彼長,中央與地方爭權斗爭接連不斷,最終皇權不斷強化,中央集權逐漸得到鞏固,明清時期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發展到頂峰。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和選官制度的演變,是政治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三條重要線索。中央官制主要包括秦朝的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明朝內閣制,清朝軍機處等;地方制度主要涉及秦朝的郡縣制、漢初郡國并行制、元朝行省制度;選官制度主要涉及漢朝察舉制、魏晉九品中正制、隋唐科舉制。
雅典的奴隸制民主政治、體系宏大而縝密的羅馬法,是被奉為西方文明之源的古希臘羅馬文明的代表。梭倫改革動搖了舊氏族貴族世襲特權,保障了公民的民利,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克利斯提尼改革基本鏟除了舊氏族貴族的政治特權,公民參政權空前擴大,確立了雅典民主政治;伯利克里統治時期,雅典民主政治發展到頂峰。公元前5世紀中期,《十二銅表法》發表,標志著羅馬成文法的誕生;在羅馬帝國對外擴張過程中,公民法逐漸演變為普遍適用于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即“萬民法”;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組織編纂羅馬法,匯成《民法大全》,羅馬法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備、影響廣泛的法律體系。
3.古代精神文明。這部分主要涉及三個專題。以儒學為主流的古代中國的思想文化源遠流長、蓄積深厚,對中國社會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影響深遠,還極大地影響了東亞和東南亞思想文化的發展,是中華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是世界文明史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以四大發明為代表的中國古明和發現,領先于同時期西方國家,對周邊國家乃至世界文明進程,都產生過巨大影響。中國古代的文學藝術,如詩詞、小說、書法、繪畫、戲曲等,異彩紛呈、絢麗多姿,具有多元一體、多民族融合、吸收外來文明成果、雅俗共賞等特征,從不同方面反映了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風尚和時代風貌。
古代希臘的智者學派和蘇格拉底等人關于人的價值的闡述,把對神的關注轉向人間,試圖從實際出發探究宇宙萬物的本來面目,了解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蘊涵著西方人文主義的萌芽。
二、把握內在聯系
古代人類文明演進過程中,物質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礎;政治文明反作用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是一定經濟、政治環境的產物并在自身傳承中得以發展,又反作用于物質文明與政治文明。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演進,例如秦朝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是耒耜農業發展到鐵犁牛耕農業階段,適應小農經濟、精耕細作為特征的農耕文明的發展而形成的。此后,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完善,成為了中國農耕文明發展的保證,成就了中國古代思想、科技、文學、藝術等燦爛的文明成果。明清時期,中央集權制度下君權的強化,是傳統農耕文明高度發達與外來文明因素摩擦的結果。
建立在傳統農業基礎上的中央集權制度,對中國歷史產生了深遠影響。以明清時期為例,資本主義萌芽產生并且在封建專制層層重壓下緩慢地發展,舊制度的衰落和新的社會因素產生,首先在思想界里反映出來。當時的思想界出現了一批反對傳統儒家思想和封建專制主義腐朽統治的思想家,他們批判繼承了傳統的儒學體系,使我國傳統文化重新煥發了生機。但是,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緩慢,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專制制度下統治者繼續推行重農抑商政策,極力提倡程朱理學,清朝實行閉關鎖國,致使近代科技與工業文明沒有誕生在當時科技與經濟發達繁榮的中國。
古希臘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有利于發展海外貿易和工商業,是民主政治產生的經濟基礎;海外貿易、殖民活動及其他經濟、文化交往活動使古希臘形成寬松自由的社會環境,并較早地接受平等互利的觀念,是民主政治產生的社會條件;小國寡民、獨立自主的城邦制度是孕育古希臘民主政治的搖籃。奴隸制民主政治發展到頂峰,雅典成為希臘政治和文化中心,人們越來越多地參與政治生活,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于是,在智者學派代表人物、蘇格拉底、柏拉圖等思想家的思想中,蘊涵著西方人文主義的萌芽。
欠發達地區農村是一個社區概念,從社會學的意義上看它是一個共同生活體,即以農業為謀生手段的人們聚集在一起生產、生活的場所。村落是最小的社區單位和行政單位,它有兩個暗含假定:一是村落的農戶大都自給自足,以家庭為經營單位。二是農戶內部的分工以自然分工為主,每一個人在這一分工體系下,都要扮演不同角色,角色之間是互補的,服從農業生產的基本規律。
如果把自給自足與商品經濟的對立以及自然分工與社會分工的對立都視為城鄉對立的基本內容,那么,城鎮化就意味著,讓農戶放棄自給自足,卷入市場體制,通過市場的擴展來對原有鄉村的秩序進行破壞和重組。其目的是通過農村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劇變,將農村傳統自然分工體系納入城鎮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分工體系。
市場對分工的影響在經濟學界歷來有兩種觀點:其一,市場萬惡論。持這一觀點的人對市場給淳樸、善良的鄉村帶來世風日下的惡果給予猛烈的抨擊,認為農村通過市場的侵蝕逐漸成為城鎮的和附庸,農村是城鎮廉價原材料和勞動力的供給源泉,而城鎮則成為剝削農民工的根據地和大本營,并且也是傳統道德淪喪的腐敗之地。其二,市場福音論。這一觀點認為市場讓農村擺脫了封建傳統的宗法束縛,把人們從人身依附關系中解放出來,實現了人的選擇自由。由此給市場體系下的城鄉關系定義為城鄉結合,其理想形式是田園城市化等含有浪漫主義色彩的對未來美好愿景的描述。
其實,市場對鄉村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改變傳統自然分工體系來實現的,因為農業是以多樣化和全面勞動為特征的分工體系,鄉村的每一戶人家在特定的時間都做同樣的事,這是自給自足經濟賴以成立的條件。市場對鄉村自然分工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促進專業化。即使在欠發達地區的窮鄉僻壤也在不動聲色地變化。最初出現生產資料的租賃,例如,耕牛、農具和水泵等小型農業生產資料的出租,然后過去依據血緣關系進行的勞動力互換轉變為由市場來組織勞動力,雇工制出現。最后以土地為代表的主要生產資料轉包,承包給市場經營者,他們是從城里來的,或者與城市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由他們來雇傭勞動力組織生產和銷售。市場化的最終結果就是將鄉村的一切資源通過專業化的運作變為商品,并且賦予價格讓其流動起來。另一方面是生產自然鏈條破碎、中斷。農業生產鏈條由播種、耕耘、田間管理和收獲幾個階段組成。市場首先從播種環節插入,過去由農民育種改為種子公司育種,雜交品種取代傳統品種。由于雜交品種是實驗室的產品,農民除了依附市場提供外,自己是沒有其他辦法獲取的。接著田間管理的規范化是由實驗室的數據規定,然后用實用手冊之類的小冊子和種子一起發到農民手上,由農民照本宣科來進行。這樣一來,農民千百年以來的傳統技藝逐漸喪失,系統的知識結構支離破碎,自給自足的基礎在技術層面上逐漸瓦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小農體制是歷史的產物,由制度保證給小農一塊地作為謀生的手段,是農民的身份福利,而不被看做個人自由處置的財產。因此,市場對鄉村反復滲透的結果表現為原先屬于集體的公共資源的草地、山林、湖泊等被市場化了。在很多地方,小農到了不利用市場購買飼料就喂養不起牲畜的地步。連鎖反應在鄉村的副業上,現在賣豬交學費已經沒有著落,日常開支完全依賴打工收入。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分析了小農生存的兩個條件,對我們很有啟發:一是公共資源的存在和規模決定了小農經營自由裁量的范圍;二是鄉村副業的存在是對小農自給自足生產方式的補充。
市場不斷的削弱小農生產的條件,這是我們時展的特色,有人認為小農將不可挽回地走向消亡,在快速城鎮化的擴張中轉變為雇傭勞動者。我不這樣看,理由有兩點,首先是建立在為自己勞動基礎上的小農經濟在中國存在了幾千年,有著頑強、驚人的生命力,只要積極性不受到壓制,他們在有產權保障的條件下是有所作為的;其次是繼續強化新農村建設,其重點要放在工業農村化上,即挖掘、培育在農村目前本身就很活躍的農民企業家和鄉土人才上,讓小農在市場的實踐與磨礪中走向經營多樣化的發展之路。(責任編輯/吳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