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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互聯網+”新就業形態不斷發展,各種網約平臺層出不窮,由此催生出了一批新形勢下的就業人群——網約工,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是,由于平臺經濟發展尚未定型,法律基礎尚不完善,廣大網約工也面臨著自身權益保障難、維權難等問題。因此,從基層勞動者出發,通過對網約工保障困境的研究及對其改善措施的探索,切實保護網約工的勞動權益,力求在共享經濟的背景下尋求一條共贏發展之路。
0引言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與物聯網、大數據等應用技術的蓬勃發展,虛擬交易平臺應運而生,給人民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其中,外賣小哥、滴滴司機、代駕師傅等職業逐漸成為熱招崗位,甚至成為很多人的首選兼職,由此產生的工種——網約工已經成為新服務業態下的“中流砥柱”。通過對比實體經濟可以看出,平臺經濟更能夠利用市場的閑置資源進行再分配、再發展,其較低的入職門檻與較靈活的工作時間也更受人們歡迎。然而在其迅猛發展的背后,法律基礎的缺失使得廣大網約工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日益凸顯。基于此,文章通過對網約工保障困境的研究及對其改善措施的探索,切實保護網約工的勞動權益,力求在共享經濟的背景下尋求一條共贏發展之路。
1網約工工傷保險保障的現實問題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平臺經濟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能夠從瀏覽網頁中知道許多有關網約工在工作時間內出現事故卻又無法得到工傷保險保障的報道。的確,網約工作為時展的必然產物,在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的同時,也承受著多方面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壓力。從外部環境來看,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障的滯后性是網約工缺失工傷保險保障的根本原因。從內在條件來說,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不強、高負荷工作也是網約工工傷保險無法及時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下面將通過具體分析網約工工傷保險保障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來尋求完善勞動權益的具體保護措施[1]。
1.1勞動強度較大
網約工多為中低收入人群,入職要求不高,流動性大,故而平臺工作不保證底薪收入,每月薪資多少完全取決于接單數量,屬于一種多勞多得的考核模式。同時,其約束限制條件頗多,受到商家平臺、客戶要求、交通狀況及天氣等眾多客觀因素的影響。所以網約工想要接到更多的單子,獲得更高的薪資,只能通過延長工作時間、縮短路途時間的方法來實現。長此以往,高負荷工作極大地加重了網約工的身體負擔,同時為了縮短配送時間而引發的交通事故等風險概率也大大提高。
1.2勞動關系認定困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則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受到勞動法保護。隨著互聯網發展應運而生的新興工種,網約工的工作形式具有較強的開放性與自主性,與用人單位的從屬關系極弱,處于一種“為我所用,且不為我所有”的狀態,并不具備勞動法所規定的完整的勞動者身份,無法在事故發生時取得經濟補償。然而,在網約工實際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由于其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網約工往往又會表現出一部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特征。在目前平臺經濟的背景下,網約工的工作可以是全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非固定的。加之現行勞動法針對網約工的保護手段不足且范圍較窄,網約工在我國現階段的勞動關系認定中陷入了兩難境地[2]。在我國,由于網約工工作的靈活性,其可以自主選擇從事某個平臺或者多個平臺的工作。由于這種勞動關系較為特殊,涉及互聯網平臺的法律關系較難界定,因此企業一般不會與網約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無法建立勞務關系的情況下,網約工如果發生意外事故,想要通過司法途徑取得傷害賠償的可能性小之又小。雖然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此類法律糾紛而選擇與網約工簽訂民事合同,但雙方歸屬于何種法律關系仍要以法律法規等事實為依據判斷,民事合同對于網約工利益保障的作用微乎其微。
1.3社會保障制度缺失
社會保障權益與勞動權益緊密相接,在我國,企業沒有義務給未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網約工作為流動性強、風險性高的一個群體,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極高。然而,不僅沒有企業為他們購買“五險一金”,網約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購買社會保險也受到了諸多限制,其無法參與工傷保險保障,一般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購買社保且沒有公司為其分攤比例,需要自己承擔全部費用。對于流動性極強的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而言,沒有工傷保險就意味著一旦發生意外,需要自己承擔大部分甚至全部后果,這會導致其經濟負擔過重,留下巨大隱患[3]。從整體來看,網約工等靈活工作的從業者參與社會保障的比例不高,國家對于網約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有缺失,這是當今社會不容忽視的問題。網約工的出現大大推動了共享經濟的發展,給人民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因此網約工得到補貼救濟的基本權益應該被政府重視起來并得到保障。
1.4維權意識薄弱
維護權益是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一環。但是,網約工群體工作的開放性較強、自主性較高、專業性較弱等特點使得部分從業人員缺乏維權意識,不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流動性高的工作特點決定了網約工意外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的發生率會相對較高,但是輕度意外事故發生后,部分網約工常因理賠程序復雜、手續費高昂或保障不充足等一系列外部原因而放棄理賠。“內憂外患”之下,勞動工作者很少能夠積聚力量,找到高效便捷的維權方式。
2網約工工傷保險保障的完善措施
平臺經濟迅猛發展的背后,網約工工傷保險保障制度還存在許多不足,網約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亟待解決,保障網約工的權益也成為大勢所趨。以下便從落實雙方責任、完善勞動關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與發揮政府職能4個方面介紹如何切實提高網約工的權益保障。
2.1落實平臺雇主責任與社會責任
在共享經濟盛行的時代背景下,虛擬交易平臺謀得巨大利潤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一個企業的雇傭責任和社會責任。縱觀國際經濟形勢,眾多發達國家喜歡將工廠建立在發展中國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勞動力成本低廉。我國企業應清楚地意識到,一個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依靠的應該是先進的科學技術與有效的管理機制,而不是對底層勞動人民進行打壓,對勞動成本進行壓縮。況且,平臺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是人,是廣大勞動者,失去民心的企業是注定不會發展長久的。企業應建立適當的管理機制,購買恰當的商業保險,履行自己的雇主責任[4]。作為中國公民,每個人都負有社會責任,平臺企業也不可避免。當意識到網約工的維權意識與安全意識較低時,平臺企業需要即刻重視起日常管理中對網約工的教育工作。舉辦相應的維權知識與安全知識講座,定期對他們進行考核,同時實行一定的獎懲制度,如對考核未通過者,暫停其上崗工作的權利,待其培訓過關后方可再次接單;對每次考核都完美通過者,給予優秀個人稱號,提高獎金提成等。還可以通過設置最大接單量,控制網約工的勞動強度與勞動時間,保證網約工的身心健康與出行安全。
2.2完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
對于網約工工傷保險保障來說,最主要的就是完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擴大其保障范圍,將類似網約工的新興工種都囊括進去。平衡好雇主與勞動者的關系與利益,必要時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還可以借鑒“勞動力分層保護”理論,提供差別性勞動基準保護。定義一個全新的符合互聯網時展的勞動力階層,將網約工等與企業從屬關系較弱的群體劃分至勞動者與非勞動者之外的第三方工作人員——“中間層勞動者”,這樣就可以完成對網約工的勞動身份認定,使虛擬交易平臺承擔繳納部分社會保險金的責任,同時這一新興的勞動者身份還要受到勞動法保護。
2.3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要適當降低社會保障與勞動認定的聯系,減少因網約工無法成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造成的社會保障缺失。可以通過增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彈性空間,照顧網約工對不同社會保障險種的特殊要求,與平臺企業協商,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按比例分攤社會保障費用。其次要加快研究和制定真正適合互聯網時代從業人員特點的法律法規,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以法律的多樣性兼顧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使網約工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保障。
2.4發揮政府的引導職能
政府的引導也是必不可缺的一環。政府應該從引導基層群眾做起,雖然保險行業發展迅猛,但還存在部分人群對保險的刻板印象,甚至抵觸保險,拒絕一切保險保障。還有許多網約工權利意識淡薄,在事故發生后不知道甚至不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權利主張。這就需要政府積極宣傳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知識,積極引導廣大群眾了解并接受保險業務,幫助廣大群眾增強安全意識、保障意識與法律意識[5]。政府還應引導和監督平臺企業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與社會責任,避免由于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不全而使不良商家在灰色地帶有利可圖。同時,著手建立符合互聯網新時展的勞動關系法,盡快出臺法律法規有效保護新型勞動者的權益。
3結語
互聯網經濟的迅速發展給勞動市場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科技的進步、共享經濟的出現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而法律的局限性與滯后性也對催生出來的新就業形態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礙。在正規的法律法規未出臺之前,增強勞動者的權利意識、提高平臺企業的雇主責任與社會責任、完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與社會保障制度都不失為恰當的緩解方案。總而言之,保護措施應從基層勞動者著手,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努力達成多方合作的局勢,在共享經濟的背景下尋求一條共贏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王全興,王茜.我國“網約工”的勞動關系認定及權益保護[J].法學,2018(4):57-72.
[2]李楠.共享經濟下網約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20:173.
[3]尹一水.平臺經濟下網約工勞動權益的保障[J].中國社會保障,2019(5):52-53.
[4]黃萱.網約工工傷保障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2020:62.
[5]吳姝靜,周福志.保障新業態從業者的基本權益[J].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2021(3):24-26.
作者:張雪 單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